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体育总局用于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总局反腐倡廉和推进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要求,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厅章
2012年12月19日
国家体育总局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彩票公益金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管理程序,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总局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由总局集中使用用于发展体育事业的公益金。
第三条 公益金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公益金分为中央本级(即总局)支出和补助地方支出两部分。中央本级支出部分,纳入总局部门预算管理;补助地方支出部分,纳入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管理。
第五条 申请公益金要进行充分论证,编报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要求进行申报。
第六条 总局业务司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审核,加强项目库建设,完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支出定额标准体系。
第七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和总局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本级支出确需调整的,应报财政部批准;补助地方支出确需调整的,由省级体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报总局备案。
第八条 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按批复预算落实项目执行责任,尽快启动项目实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结转结余规模大的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消化结转结余资金。
第九条 公益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超范围支出。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开支,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用于弥补各级体育部门行政支出、对外投资和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
第十条 总局公益金管理部门由业务司局、经济司、监察局、财务中心和使用单位共同组成。
(一)业务司局承担管理公益金资助项目、拟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编制公益金预算、本司局预算项目执行、监督检查直属单位和地方公益金使用情况的职责。
(二)经济司承担会同财政部制定公益金使用管理制度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审核汇总编制公益金预算、监督公益金预算执行的职责。
(三)监察局承担监督检查公益金使用管理情况的职责。
(四)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承担配合编制公益金预算、总局系统公益金财务核算、监督预算执行的职责。
(五)使用单位承担编制彩票公益金预算、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报告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公益金使用管理。公益金使用单位和部门对公益金管理负有第一责任。
第十二条 公益金支出按照“综合管理、分头负责”的原则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经济司负责公益金预算管理;业务司局负责项目管理、项目监管以及本司局预算项目执行;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财务中心负责财务核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使用单位负责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益金项目评审办法、资助办法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公益金要按照项目支出进行管理,单独核算。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使用公益金形成的资产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登记管理,避免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建立公益金使用监督检查和反馈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体育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本级和下级预算项目执行,不定期组织检查。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逐级向上反馈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以及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流程
2.国家体育总局本级使用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流程图
3.国家体育总局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预算管理流程图
附件一: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流程
一、总局本级使用彩票公益金
第一阶段、预算编制前期准备阶段(每年2月份至5月底)
1.直属单位进行预算编制基础资料搜集和前期论证工作(2月份开始);
2.总局职能司局开展预算编制调研工作(2月份开始);
3.新增项目应先报总局批准立项后再申请预算。
第二阶段、“一上”预算编制阶段(6月初至7月底)
1.总局经济司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6月初);
2.总局职能司局拟定下一年度工作思路和工作要求,并布置各直属单位(6月初);
3.总局职能司局编制本部门公益金“一上”预算,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和支出预算明细表,转财务中心财务处,同时审核直属单位“一上”预算(6月底前);
4.财务中心财务处进行初审,纳入总局本级“一上”预算(7月10日前);
5.各直属单位根据总局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职能司局沟通后,编报公益金“一上”预算(7月10日前);
需按照部门预算要求填报项目申报书和支出预算明细表,纳入本单位“一上”预算。
6.经济司审核汇总“一上”预算,报财政部审核(7月底前)。
第三阶段、“一下”预算测算阶段(8月初至10月25日)
1.职能司局进一步审核测算直属单位的“一上”预算;
2.财务中心财务处和经济司进一步与职能司局沟通“一上”预算;
3.财政部审核总局公益金“一上”预算,下达“一下”控制数 (10月25日前)。
第四阶段、“二上”预算编制阶段(10月26日一12月10日)
1.经济司将财政部“一下”预算控制数分解到各职能司局(11月初);
2.总局职能司局拟定直属单位预算细化方案,细化到执行单位和项目,并转经济司(11月5日前);
3.经济司拟定“一下”预算方案,报总局批准后下达各部门和各单位(11月10日前);
4.总局职能司局调整编制本司局“二上”预算,报财务中心财务处(11月15日前);
5.各单位调整编制“二上”预算,报总局(11月20日前);
6.经济司审核汇总“二上”预算(12月10日)。
第五阶段、预算批复及执行(次年1月1日起)
1.各司局和直属单位可根据“二上”预算启动预算执行(1月1日起);
2.财政部审核总局“二上”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正式批复预算(4月中旬);
3.总局批复各单位预算(接财政部批复15日内)。
二、补助地方彩票公益金预算
1.财政部核定下一年度公益金预算支出指标(9月份);
2.职能司局编制补助地方公益金“一上”预算,细化到大项(9月中旬);
3.经济司审核汇总“一上”预算(9月中旬);
4.经济司汇总编制“一上”预算,报财政部审核(10月初);
5.职能司局将下一年度工作规划和要求转经济司(10月低);
6.经济司与财政部教科文司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工作(11月份);
7.省区市体育局根据总局统一规划结合本地情况,按要求编制体育转移支付预算(次年1月底前);
8.职能司局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补助原则和分地区建议数转经济司(次年3月1日前);
9.经济司审核汇总,经总局批准后报财政部(次年3月底前);
10.财政部审核下达预算(次年4月份);
11.受资助单位负责执行预算(接预算批复后)。
附件二、三(略)。
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署将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均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从事文秘、后勤、综合服务和其他不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不能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须事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法学基础知识,宪法知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如经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其主要教材为我署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中国书籍出版社出版的《全国新闻出版系统“三五”普法读本》。
三、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规格为80毫米×120毫米,式样为对折本,红色PVC塑纸封面,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字样。
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内文四页,第一页自上而下印有“持本证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活动”,发证机关:国家新闻出版署,证号: ,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前两项之上印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红色印鉴;第二页上方正中贴持证人一寸彩色免冠近照,加盖国家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钢印,下方依次填写持证人姓名、性别、所在机关、执法岗位、职务,执法岗位填写持证人所在的司、处或科;第三页为年检注册用;第四页印有“使用须知”
四、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证件编码(证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六位数字编码组成,其中包括“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机构代码”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四位数字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的四位数字为0001;各地、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四位数字为0X00,如山东省青岛市新闻出版局的机构代码是“鲁0100”;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四位数字为0X0X,如山东省青岛市所辖平度市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机构代码是“鲁0106”;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机构代码数字序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确定,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的机构代码数字序列由地、市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确定。“人员代码”是各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持证人确定的在本机关内部的排列数字,用两位数字表示,如03、26。在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之间加连接号“—”。
国家新闻出版署对本机关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编码办法另行确定。
五、各地、市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对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机构代码”和“人员代码”顺序逐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核发备案表》,报我署审定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我署审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申领按照本通知执行,证号由我署统一编写。
七、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申领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要在七月三十日以前把申领表和统计表报我署。
八、我署有关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制发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办公室行政复议处负责,有关问题请与该处联系,电话:65127828。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申领表》(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核发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