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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的再次评注/宋飞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4:57:08  浏览:89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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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的再次评注

宋飞


  自从2006年相继发表《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评格老秀斯中译本 ——兼与何勤华先生商榷》二文后,又看到网友物我为一的《格老秀斯第一章中的自然法(二)》和学者高全喜的《格老秀斯与他的时代:自然法、海洋法权与国际法秩序》(高教授比我多看了两本格老秀斯的著作:即张乃根翻译的《捕获法》和宇川翻译的《海洋自由论》),感觉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的问题远远没有说完,于是就萌生创作此文的想法。
  笔者这一回主要从圣经例证和人名注解两个方面来对何勤华先生组织翻译的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进行再次评注。
  首先谈战争法案例内容与圣经故事的例证。《战争与和平法》内容中涉及的罗马战争法案例,徐国栋教授在《“一切人共有的物”的概念的沉浮—— “ 英特纳雄耐尔” 就 一定 要 实现!》、《从客体到主体——国家观念小史》、《李维时代罗马人民的跨民族法体系》、《万民法诸含义的展开——古典时期罗马帝国的现实与理想》这四篇论文(均收录到他的个人文集《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中,大多已经谈及,读者可以留意。这里我只谈《战争与和平法》中战争法案例内容与圣经故事的例证。正如我在《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一文中写道的:“格老秀斯对圣经的开创性国际法研究,使得其后的学者将这种研究方法加以延续,而人为地促成圣经成为近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我在这里就结合《圣经故事》(段琦编著,译林出版社1994年11月第1版),作一个简单图示给大家看看,图示如下:

《战争与和平法》 《圣经故事》
该隐杀弟、上帝宽恕 见该书第56、57页 见该书第8——9页
亚伯拉罕抗击四王 见该书第57——58页 见该书第14——15页
摩西与亚玛力人 见该书第58页 见该书第61页
希西家抗击亚述 见该书第119页 见该书第164——165页,又见该书第185——186页
摩西向以东、亚摩力 见该书第134页 见该书第70——71页
借道
耶弗他与阿莫尼 见该书第152、410页 见该书第96——97页
特人、亚扪人
亚述大将拉伯沙基与 见该书第260页 见该书第164——165页
希西家
大卫杀死哥利亚 见该书第273页 见该书第120——123页
非利士人要求希 见该书第318页 见该书第101页
伯来人交出萨姆森
约书亚帮助基遍人 见该书第348页 见该书第81——82页
亚伯拉罕保卫劳特 见该书第351页 见该书第15页
亚伯拉罕(也作 见该书第363页 见该书第14页
“亚伯兰”)与萨拉
耶稣离开船只 见该书第364页 见该书第243——244页
保罗与提摩太 见该书第364——365页 见该书第328——329页
约书亚攻打艾城 见该书第365页 见该书第78——80页
先知艾利莎的例子 见该书第372页 见该书第160页
亚伯兰的史迹 见该书第406——407页, 见该书第15——16
又见该书第452页 页
雅各与约瑟 见该书第407页 见该书第48页
大卫与亚玛力人 见该书第410页 见该书第130——131页
大卫与撒母耳的 见该书第436页 见该书第125页
故事

  关于上述表格中涉及的具体案例,读者们可以仿照徐国栋教授在《罗马法与现代意识形态》中的案例分析法进行自行研究。我就不再一一赘述了。
  下面我将介绍《战争与和平法》中译本中的人名注解问题。个人觉得何勤华先生组织的注解做得恨不详细,对于一些工具书(如《辞海》、《简明社会科学词典》)上查不到的人名解释得太简单了。大家都是搞人文科学的,因此我对地名没有作过多计较,主要只谈人名问题,详解如下:
  (一)从中译本第46页开始看。对注解14,我认为弗罗伦丁(Florentinus)是公元222年前后活跃的古罗马法学家;对注解19,我认为保罗大致死于公元222年;对注解2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拉克坦西(Lactantius,260—330),基督教护教士,被誉为’ 基督教的西塞罗’, 拉丁教父中著作流传最广的一位,著有《天父的工程》(304—310写成)、《神圣教规》、《论迫害者之死》等作品,他的思想为古罗马君士坦丁大帝建立基督教帝国奠定了基础”(又见该书第314页注解2);对注解37,我认为通说译为“罗得岛的安德罗尼柯”,他是约前1世纪的逍遥派学者;对注解32,我要提醒读者的是,狄奥.克里索斯登(Dion chyrysostom)的生平在该书第101页注解24中得到了详细诠注;对注解33,我想指出的是,阿那克萨克斯生活在前356—323年间;对注解36和37,我指出查士丁(Justin,约100——约165)是基督教第二代护教士,以雄辩而闻名。查士丁可算是第一位接受基督教的哲学家。在接受基督教前,他遍寻智理,对希腊哲学认识很深,特别是当时的柏拉图主义。因此他日后所写的两卷《辩道》(Apology)不单对当时对基督教的攻击有效地处理,更将基督教的信仰清楚并具哲理思辨地表达出来。他第一卷的《辩道》是写给罗马皇皮雅斯大帝的。他向皮雅斯解释,一般人认为基督徒是无神论者,并以为他们不道德,完全是一种误解。他向这位皇帝陈述基督徒所信的神是独一的真神,他们的信仰比当时民间的迷信如何更合乎理性。同时他更以基督徒严谨清洁的生活,以表示基督徒在道德上实高于非信徒。他针对犹太人而写的《与犹太人特里丰的对话》(Dialogue with Trypho the Jew)使人惊异他对旧约圣经深邃的掌握。犹太人特里丰表示不能接受基督教的两大原因,乃在于基督徒不守摩西的律法,更有甚者就是他们竟以一个人--耶稣--作为神来尊奉。查士丁于是以旧约圣经为基础,向特里丰解释摩西的律法及先知的讲论如何在基督身上成全,并且以基督的教训(特别是登山宝训为总结),对当时的犹太人来说,《与犹太人特里丰的对话》的确极具说服力。特里丰与查士丁是同时代的人;对注解3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摩西.迈摩尼德斯(1135—1204),西班牙出生的犹太哲学家,医生,中世纪最伟大的犹太学者。他认为:尽管君主国的有用性和正当性值得质疑,犹太国家合适的统治最终是君主制统治。那样的统治是由世俗的和神圣的两把剑组成。每一种统治也必然包含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的要素。在世俗混合统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是摩西一类的人物;摩西是统治以色列的第一个王者。在神圣统治中居最高地位的是一位先知。”(转引自《政治哲学史》上册,[美]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李天然等译,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对注解4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亚历山大的克雷芒(Clemens Alexandrinus,约150一约215),基督教希腊教父,生于雅典的异教徒家庭,曾加入神秘宗教,后到处游学,在亚历山大接受潘代努(Pantaenus,?——约190,古代基督教学者)的影响而皈依基督教,并在潘代努之后继任亚历山大教理学校校长。克雷芒认为,哲学是归向基督的预备,古代先哲都曾受圣灵感动而有深知睿见。克雷芒继承并发扬了亚历山大学派寓意释经法传统,主张圣经的字句后面隐伏着更深的含义。他的主要著作有《给新受洗的人》、《对希腊人的劝勉》、《导师基督》和《杂记》等”;对注解49,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伊皮法纽(Epiphanius),盛年约在公元四世纪,著名的诺斯替主义者。习惯上被称之为撒拉米的伊皮法纽(Epiphanius of Salamis),是最后一位对诺斯替派的思想进行广泛论述的哲学家,宗教学家”。

  (二)从中译本第78页开始看。对注解4,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盖兰(Galen,129—199),通说译作加伦,古罗马时期的希腊解剖学者、哲学家,希波克拉底之后的名医,希腊医学的集大成者,重视解剖学在医学上的地位,奠定西方解剖学的基础。在数学、哲学和逻辑学方面也有造诣。129年生于小亚细亚的帕加马 (今土耳其),199年卒于罗马。17岁开始学医,曾在希腊和埃及等地学习解剖,28岁时回帕加马行医。曾做角斗士的保健医生。公元162年到罗马,因其名声显赫,被罗马帝国皇帝任命为侍医。此时期写出大量著作。盖兰在罗马居住了30多年,进行医疗、研究和教学工作直至逝世。盖兰既重视理论知识,也很重视实际经验。他做了大量动物解剖;由于当时禁止解剖人体,所以他所解剖的多是猪和臾猴。即便如此,他仍发现了许多前人未知的现象,尤其是在肌肉、脑神经、心血管方面曾进行活体解剖实验。对呼吸、脉搏的机械作用及大脑、脊髓、肾、胸部、腹部器官的功能也有研究。他认为食物在胃肠中被消化成乳糜,被吸收至肝脏,而后形成血液,再由血管流出营养全身,变成筋肉,认为肝是血管系统的中心。并提出灵气说,认为灵气总司生命。相信希腊的四体液学说。他创制的许多复方被称为"加伦制剂",至今应用简单的物理方法制备的制剂仍沿用此词。他还建议用食物和气候疗法治疗痨病。加伦认为好医生应是哲学家,他的哲学思想既有朴素的唯物主义观点,又有明显的目的论观点。由于中世纪欧洲教会的封建统治,将权威神圣化,他的正确的和错误的观点都被重复引用,统治欧洲达1400多年。加伦的著作范围广泛,数量也多,许多作品(尤其是哲学和文学作品)已遗失。重要著作有《论解剖操作程序》、《论医学经验》、《论自然力》等。 有的书上说他著有《希波克拉底和柏拉图的学说精义》,提出了恶液质唯心学说,该学说统治医学史1500余年。提到病人在接触花草后,引起喷嚏发作的现象。记录了鸦片可以治疗的疾病:头痛、目眩、耳聋、癫痫、中风、弱视、支气管炎、气喘、咳嗽、咯血、腹痛、黄疸、脾硬化、肾结石、泌尿疾病、发烧、浮肿、麻风病、月经不调、忧郁症、抗毒以及毒虫叮咬等等疾病。脊柱侧凸(scoliosis)在希腊语中意为"弯曲"最早由他提出,动脉瘤在英文中有一个专有名词“aneurysm”, 其希腊语原意是“扩张”, 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他,他在对猿类及其他动物进行解剖学研究的基础上描述道“当动脉发生扩张后,这种病变叫做动脉瘤(aneurysm),如果动脉瘤破裂,往往会发生致命的出血”。他还曾观察到抑郁的妇女比乐观的女性更易患癌症。”(该书第89页曾提到);对注解7,我想指出的是波洛修斯(又译作贝若苏,Berosus the Chaldean/Berossus,?-约 前250 B),他是巴比伦-希腊历史家、占星家暨哲学家,巴比伦马杜克神的祭司。公元前2世纪(或前3世纪中期)用希腊文编写《巴比伦-迦勒底史》,记有巴比伦关于创世和洪水的神话。原书共3卷,已佚,仅于约西法斯和尤西比乌的史书中保存片段。后世发现,一些署其名的著作多系伪托;对注解15,我想指出的是该罗马法学家赫莫吉尼亚生活在公元314—324年间;对注解2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阿格里巴(Agrippa,前63-前12年),屋大维的部将、密友、女婿,盖尤斯的岳父,是著名的古罗马将军和国务活动家,曾指挥亚克兴海战,打败安东尼和埃及艳后的联合舰队。多次出征,屡立战功,由他负责设计并施工了罗马许多大规模的建筑工程,尤以万神殿和水管道的建造而闻名遐迩。”(又见该书第450页注解5);对注解2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阿诺比乌(Arnobius,又作阿诺比尤斯),基督教护教士,拉克坦西的老师,公元300年左右写有《驳异教者论》”;对注解2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阿特那哥拉(Athenagoras,通说译作雅典纳哥拉),早期基督教护教士,公元2世纪的早期科普特教会主要思想家”; 对注解29,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塔提安(Tatian,也作达提安),早期基督教护教士,查士丁(约100——约165)的学生”; 对注解39,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维吉提乌(Vegetius,也作魏及帝),著有《罗马军制论》,是西方最古老的兵书,对罗马军事进行总结,发明了跳马这个体操项目”。

  (三)从中译本第101页开始看。对注释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安提阿大王,也作安条克三世(前242~前187年) ,别名安条克大帝(Antiochus the Great),塞琉西王国国王。在平定小亚细亚总督阿凯夫斯的叛乱(前213年)后,他发动东进战役(前212~前205年),一直打到印度。与亚美尼亚逐步建立和平的同盟关系,并继续对拒不投降的安息(Parthia)和大夏(Bactria)用武。托勒密四世(Ptolemp IV)死后,安条克与马其顿的君主腓力五世订立密约,瓜分托勒密帝国除埃及以外的领地,安条克获得南部和东部的土地,其中包括巴勒斯坦(前202?年)。后来他出兵埃及,最后于前195年缔结和约,取得了叙利亚南部和小亚细亚的领土。他允许迦太基的汉尼拔(Hannibal)到他的宫廷,此举引起罗马方面的不满,他为了保护埃托利亚同盟而与罗马动武,在马格内西亚(Magnesia)战役中被罗马军队彻底打败(西元前189年),被迫放弃了欧洲、小亚细亚西部,但仍保有叙利亚、美索不达米亚及伊朗西部地区。安条克最后在苏萨附近强索贡品时被人刺杀”,也见该书第417页注释21;对注解1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斐罗斯特拉图(Philostratus,大斐罗斯特拉图),古希腊传记作家,在公元2世纪续写了《名人传》”;对注解1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安波罗尼,(Apollonius,通说译作阿波罗尼,(约前262~约前190),生于爱奥尼亚(今土耳其 Antalya),卒于埃及亚力山卓。继欧几里得后,最重要的希腊几何学家,着有《圆锥曲线》(Conics)。他在年轻时即到亚力山卓随欧几里得的学生研习几何学,并一直在该地任教。他的其它生平限于史料,多半不详,只能从他所著《圆锥曲线》的序页与时人一些记载,略知一二。《圆锥曲线》全书共八册,只有前七册传于世。今日大家熟知的 ellipse(椭圆)、parabola(抛物线)、hyperbola(双曲线)这些名词,都是他所发明的;不过他对这些二次曲线的定义大不同于现在高中数学课本的方式,而是将这些曲线一统为平面在圆锥面上的截痕(线),这也是圆锥曲线一词的由来。《圆锥曲线》的前四册,除了少数他自己的结果外,大部分是欧几里得或之前的几何学家已经知道的基本性质,他只是将这些材料整理得更完备。不过五到七册,则是他独创的天才之作,他讨论这些曲线的法线,并由此决定曲率中心,并得到这些曲线的 evolute(渐屈线)。除了《圆锥曲线》,据(Pappus)说他还曾经写下其它重要的几何著作,今天我们大部分得透过10世纪回教数学家的记载来追索它们。他的另一个重要的贡献是为希腊天文学打下数学基础,使用几何模型来解释行星运动,熟练地运\用偏心圆 (eccentric) 与周转圆(epicyclic) 运动来分析行星的运行。另外,他还曾经讨论平行光线聚焦的光学问题。说明应使用抛物面镜而非时人所相信的圆球镜,才能取得聚焦的效果”;对注解18,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通说译为尤美尼斯(Eumenes,公元前362—前316),亚历山大的部将”; 对注解27,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通说译为莱喀古士(Lycurgus,约前396—前325,一说前八世纪斯巴达缔造者),古希腊斯巴达的演说家和立法家”; 对注解3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苏东尼,又译为斯维都尼亚(Suetonius,70—160),古罗马克劳迪大帝时的历史学家,著有《罗马十二帝王传》”;对注解34,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维雷乌斯,又译为维利尤斯.帕特丘拉斯(Velleius Paterculus),古罗马时期的希腊历史学家,著有《简明的罗马史》”,也见该书第439页注释1;对注解3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补充:“马罗波都,又译为马罗博杜斯(Maroboduus), 日耳曼国王,曾建立起其个人对人民的专制统治。大约在公元前9年前后,他曾率领马科曼尼人离开他们在美因河流域的家园,迁往波希米亚定居下来。他以波希米亚为基地,征服了散处于易北河与维斯杜拉河之间的许多日耳曼族,包括塞姆农人、伦巴底人和卢基人(Lugii)。但在公元17年时,切鲁西人与一些马科曼尼人里应外合,对马罗博杜斯发动进攻,推翻其统治,并把他驱逐到罗马帝国境内。”对注解3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狄奥多拉斯(Diodarus Siculus),即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Διόδωρος Σικελιώτης)前1世纪古希腊历史学家,著有世界史40卷,存世15卷。据狄奥多罗斯自述,他生于西西里的 Agyrium(今 Agira)。除了他自己的著作 Bibliotheca historica,古文献中关于其生平活动鲜有记载。只有耶柔米在 Chronicon(《纪年史》)中亚伯拉罕1968年(前49年)下记有:“西西里的狄奥多罗斯,希腊历史作家,享盛名”。其作品的英译者 Charles Henry Oldfather 则提到古 Agyrium 留下的仅有的两块碑铭中的有一块(I.G. XIV, 588)即“狄奥多罗斯,阿波罗尼奥斯之子”的墓志。狄奥多罗斯著有世界史 Bibliotheca historica(《历史丛书》)四十卷,共三部分。首六卷按国别分别介绍古埃及(卷一)、美索不达米亚、印度、塞西亚、阿拉伯(卷二)、北非(卷三)、希腊及欧洲(卷四至卷六)的历史与文化。第二部分(卷七至卷十七)记述自特洛伊战争以来下至亚历山大大帝的世界历史。第三部分(卷十七以后)记述亚历山大以后的继业者至前60年或前45年恺撒发动高卢战争。(狄奥多罗斯如他在他著作的开篇曾说要写高卢战争,但结尾已散佚,所以他是否谈到高卢战争并不清楚。有迹象表明,前60年后,他因年迈而不再写作。)他以 Bibliotheca 作为书名以表明此书乃是综合各种史料集结而成。他提到曾征引的著者有赫卡泰戊斯(Hecataeus of Abdera)、克特西亚斯(Ctesias of Cnidus)、埃福罗斯(Ephorus)、泰奥彭波斯(Theopompus)、en:Hieronymus of Cardia、萨摩斯的杜里(Duris of Samos)、en:Diyllus、菲利斯托斯(Philistus)、提麦奥斯(Timaeus)、波利比奥斯及波希多尼。”

  (四)从中译本第120页开始看。对注解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伊利安(也作艾利安、克劳狄乌斯•埃利亚努斯,claudius aelianus,175-235)。古罗马时期的希腊作家兼修辞学教师,雄辩家,其著作包括《论动物本质》(De Natura Animalium)。提及母独角兽的存在,还提及卡托布雷帕斯(Catoblepas),是一种体型中等的食草生物,体型如人们饲养的公牛一般大小,长着浓厚的鬓毛,目光狭隘,眼睛里充满血丝,粗糙的眉毛。在埃里亚努斯的描述中,该生物的目光并不致命,但是它呼吸出的气体是剧毒,因其总是以剧毒植物为食。根据后人的猜测,他所描述的生物极有可能是角马/牛羚,一种南非产的象牛一样的大羚羊。他还著有《历史杂记》”;对注解1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塞米勒米斯(Semiramis),传说中的亚述帝国女王,原型是公元前九世纪亚述王沙姆什•阿达德五世(Shamshi Adad V,在位公元前823年~公元前811年)的王后,在其子阿达德•尼拉里三世(Adad Nirari III,在位公元前810年~公元前783年)继位初始摄政”;对注解15,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克来阿克斯,也作克利尔库斯(Clearchus ,前5世纪中叶出生——前401年间活跃),追随小居鲁士远征的希腊将领斯巴达人,后来被波斯总督提萨佛涅斯杀害。”对注解16,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格留斯(也作奥拉斯•哲利阿斯,Aulus Gellius,公元2世纪活跃),古罗马作家、法学家,拉丁语语法权威,著有《阿提卡夜话》”;对注解19,马利亚斯,通说译作马略(Gaius Marius ,约公元前157~前86),古罗马统帅,政治家,很多工具书里均有记载;对注解20,赫里奥多拉斯(Heliodorus,公元3世纪活跃),古希腊浪漫传记作家,著有《埃修匹加》(又译作《伊昔欧比亚人的故事》);对注解23,卡里斯特拉图(Callistratus,公元4世纪活跃),雅典人,古希腊雄辩家、政治家,曾被马其顿国王帕迪卡斯三世来改革马其顿的经济和税收系统;对注解24,鲁提利乌斯(也作P.鲁提里.鲁弗斯,Publio Rutilio或 Rutilius Rufus,前118—前105年间活跃),古罗马法学家;对注解25,提摩克拉底(Timocrates),古希腊政治家,曾与德摩斯提尼辩论,一个是罗得岛人,曾被波斯派往希腊游说那些反对斯巴达的希腊城邦组成反斯巴达的同盟。还有一个是雅典人参加签订尼西阿斯和约(前369),及五十年同盟条约(前372)。

  (五)从中译本第143页开始看。对注解3,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马克拉比(通常译作马克罗比乌斯,Macrobius,Ambrosius Theodosius),拉丁语法学家和哲学家,著有《农神节》(Saturnalia)。生平不详。可能曾在西班牙任古罗马执政管的总督(399),在非洲任地方总督(410)。还对西塞罗《论国家》一书中的《斯齐皮奥之梦》进行注释”; 对注解8,艾索克里提斯(Isocrates),即伊索克拉底(前436—前338),古希腊雄辩家、修辞学家,著有《颂歌》,很多工具书里均有记载;对注解14,我对其生平进行了扩充: “阿吉斯拉斯(Agesilaus II),也作阿偈雪劳、阿格西劳斯二世 ,前444~西元前360年,斯巴达国王(前399~前360年在位)。在斯巴达君临整个希腊的时期(前404~前371年),他几乎一直统率着军队。他是欧里庞提德家族(Eurypontid family)的一员,在斯巴达与波斯作战时,因来山得(Lysander)的帮助而取得王位。他在科林斯战争(Corinthian War,前395~前387年)中击败了底比斯、雅典、阿戈斯(Agos)和科林斯(Corinth)的联盟,却在前394年与波斯的战役中失掉了希腊中部的一些领地。他强迫底比斯解散波奥蒂亚联盟(Boeotina League),但在后来又对波奥蒂亚(前371年)和底比斯(前370、前361年)发动战争。这二次战役的失败造成斯巴达霸权的结束。阿格西劳斯二世后去埃及,担任埃及王的佣兵,在归国途中去世”,也见该书第424页注释3;对注解16和19,莱桑德即“来山得(?—前395)”,塞门即“西门(前512——前449)”;对注解18,加拉斯(Caius Sulpicins Gallus),古罗马护民官,曾参加皮德拉会战;对注解24,狄米多留(Demetrius),也作狄米提流斯,公元前4—前3世纪塞琉古国王安条克之子,也见该书第418页;对注解27,埃拉托斯提尼斯,即埃拉托色尼(Eratosthenes)(约前276~约前194)古希腊地理学家,天文学家,数学家和诗人。因创用地理学(geographica)一词,在西方被称为地理学之父。生于昔兰尼,卒于亚历山大。曾在亚历山大城图书馆任职。他认为地球是一个椭圆形球体,最早实地测量和计算地球的大小。他假定赛伊尼(今埃及阿斯旺)和亚历山大两地处于同一子午线上(实际相差3°),从两地在夏至日太阳阴影长度的比值,算出两地子午线弧的长度为地球圆周的1/50,再以50乘赛伊尼到亚历山大的直线距离,得出地球圆周的长度为25.2万希腊里(约3.969万千米),此数据与地球实际周长十分接近。他还首次测量黄赤道交角为23°51′19″。他在《地理学》一书中,把世界分成一个热带、两个温带和两个寒带,划定南北纬24°之间为热带,寒带从两极向赤道方向延伸纬度24°,温带介于热带与寒带之间。根据印度洋和大西洋潮汐相似,他推断两大洋相通,人们可以从海上绕过非洲到达印度。还根据经纬网绘制了书中的世界地图。另著有一部受天文学启迪而创作的诗篇。 最有名的是埃拉托斯特尼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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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1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刘淇

二〇〇一年十一月一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
(四)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
(六)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范围和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等。
(七)拆迁方案,包括被拆迁房屋状况、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其中,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和搬迁期限等。
搬迁期限是指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规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和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实行产权调换的,双方还应当就房屋位置、房屋面积、差价结算、原房屋承租人安置等订立协议。
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
第十三条 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前款所称代管房屋是指所有权人出走弃留或者下落不明,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代为管理待发还产权的房屋。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应当办理房地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前,经当事人申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人已向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已向房屋承租人提供房屋的,依法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裁决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七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和房屋承租人的补偿款应当用于住房安置。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建立拆迁档案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明确其在拆迁行政管理中审批、核准事项的审批时限、具体条件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一条 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拆迁租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与原房屋价格相当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款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区位补偿价,具体评估规则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持其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指定评估机构复核,并按复核结果补偿。评估机构复核的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国家有关评估机构资质管理的规定,定期公布符合规定条件的评估机构名录。
第二十四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第二十五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私有标准租出租房屋问题的有关规定搬出。房屋承租人搬出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给予资助或者提供房屋临时安置。
第二十七条 拆迁已购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
第二十八条 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偿。
拆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自管公有住房)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直管公有住房的出售收入、补偿款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拆迁出租的公有住房,被拆迁人可以通过协议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或者异地安置房屋承租人的方式,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本市规定的租金标准。
第三十条 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自住人、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出租住房的承租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拆迁人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根据原住房建筑面积和规定的补助标准计算;拆迁人负责搬迁的,拆迁人不再支付搬迁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
(一)设备搬迁、安装费用。
(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私有房屋和已购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可以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 在本市确定的结合房改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地区(以下简称房改危改区),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有关单位作为拆迁人组织实施危改,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建设安置房,有关单位应当服从统一规划。安置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房改危改区的安置和补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房屋承租人放弃就地安置的,拆迁人可以收购房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公房使用权,由房屋承租人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属于自管公有住房的,拆迁人可以对被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实行产权调换,并且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与所调换房屋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结算差价,所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也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实施。
(三)属于非住宅房屋的,能够予以就地返还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返还,互不结算差价;不能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返还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拆迁房改危改区内的自住私有房屋(不含已购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参照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就地或者异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的安置房,所购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区危改前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获得补偿。
拆迁房改危改区内执行本市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房的,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安置房的建设综合成本价的差价,按照原建筑面积就地换购住房,换购后的房屋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被拆迁人也可以按照房改危改区危改前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获得补偿;房屋承租人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处理。
房改危改区安置和补偿的具体办法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政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对被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也可以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补偿,并允许其用补偿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中私有住房所有权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商品房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包括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产权仍未明确的),经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由拆迁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后先行拆迁。补偿款由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将被拆迁房屋的有关证明文件交区、县国土房管局保存。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答复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规划批准建设时规定如遇规划调整应当拆除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其建筑面积的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评估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评估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停止中介服务、收回资格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对依法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和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历史文化保护区房屋修缮和改建以及文物保护等项目涉及房屋拆迁,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0月15日发布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已由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0年4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 蒋祝平
                          2000年5月16日
         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
  设区的市所设的区范围内和不设区的市的城区范围内街道办事处之间的流动,以及同一城市城区中人户分离但仍居住、工作在同一城区的情况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组织并协调计划生育、公安、工商、卫生、劳动、民政、交通、城建、乡镇企业等部门,分工协调,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应积极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双向考核。


  第六条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流往异地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并定期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
  (三)建立与成年流动人口及其现居住地的定期联系制度,登记注册,掌握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情况和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情况;
  (四)为流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格式及内容按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五)按照《条例》的规定,审核批准流出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申请,落实有关奖励处理措施。


  第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入本地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成年流动人口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培训;
  (二)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检查成年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督促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落实节育措施。督促成年流动人口中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三)综合统计、记录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负责和成年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联系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措施的情况;
  (五)对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切实做好本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范围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协助计划生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暂住登记、统计、落实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九条 严格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查验制度。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设区的市的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的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抵达新的居住地,应当在3日内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申报,经审查登记并出具查验证明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从业或居住的其他手续。无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补办。
  成年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每年年底须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不在现居住地跨年度居住的,应当到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查。成年流动人口婚育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交通、城建(房产)、乡镇企业等部门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务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等证件时,应首先审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查验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根据流动人口从业和居住情况,按地域和行业分别归口,由有关单位及部门对成年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经常性管理:
  (一)用人单位招用的成年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从事各类承包经营的成年流动人口,由发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中的成年流动人口,由发给其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负责管理;
  (四)从事建筑施工的成年流动人口,由用工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和核准其在当地施工的城建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共同负责管理;
  (五)从事交通运输的成年流动人口,由接纳其参与运输经营的单位(个人)和核准其营运的交通部门负责管理;
  (六)从事劳务服务的成年流动人口,由核发务工许可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接纳其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管理;
  (七)无从业单位随亲属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由其亲属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八)其他成年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按以上分工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统一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对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经常性管理责任的单位、部门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接纳成年流动人口时,认真查验有无婚育证明并予以登记;
  (二)将遵守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作为接纳流动人口的必要条件,订立从业合同的应载入合同;
  (三)随时了解掌握所接纳的成年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发现未按要求采取节育措施的,应当督促其采取节育措施,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当负责动员其就地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四)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通报所负责的成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孕情检查、围产期检查时,应当认真查验孕妇有无婚育证明;在接纳孕妇分娩时,应当查明是否属计划外怀孕,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发现投宿育龄妇女中有逃避计划生育者,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报告。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含经营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查验承租者或承借者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手续不完备的,不得出租或出借。


  第十五条 移民从迁出地到安置地移居时(成建制的移民除外),凡是育龄夫妻,必须持有迁出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没有计划生育证明的,可由迁出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为其补办计划生育证明,再由安置地落户和发放安置费。
  凡移民在迁出地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安置地不发给其计划外生育子女的安置费。
  移民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返回迁出地暂住时,必须持有安置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并按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要求在现居住地生育的,须持有其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有效的生育证明。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业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应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九条 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的奖励,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凭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户籍所在地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交纳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根据印制成本核定。


  第二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已绝育者除外)应当向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计划生育管理费,每人每月5元。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统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如实举报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中积极实行计划生育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罚或处理。
  流动人口在一地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已受到处罚或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的,按《条例》规定予以处理;流动人口及负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单位或有关人员,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以下办法予以处罚或处理:
  (一)出卖、骗取、伪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当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应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经说服动员拒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每月交纳300至500元的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金,直到终止妊娠后,方可退还保证金。拒不终止妊娠强行生育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保证金抵作部分计划外生育费。
  (四)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计划外生育的,每计划外生育一个孩子对该单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属生育多胎的,每生一个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元。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拒绝或无故拖延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明、婚育证明或者为其出具假证明的,由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工商、卫生、劳动、交通、城建(房产)、乡镇企业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按本实施办法收取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罚款及其他费用、应当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制度的规定,按收支两条线严格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严禁贪污、挪用、浪费。收取、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