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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31:33  浏览:98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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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劳动部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9月8日,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规范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是指由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用于为进入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包括类似机构或代管科室,以下简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社会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和促进再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根据企业隶属关系,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安排的预算内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审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计划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三)企业自筹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资金;
(四)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资金;
(六)上级财政补助收入;
(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利息收入;
(八)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原则上采取“二三制”的办法筹集:
(一)财政(含预算内、外资金)安排三分之一,其中,中央企业由中央财政解决,地方企业由地方财政解决。
对困难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类中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款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905”)中列支;财政从政府统筹调剂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在相关的预算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二)企业负担三分之一。
企业负担的资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三)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其中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部分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后,增加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社会保险费。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上述资金的具体负担比例。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资金,原则上全部由企业负担。
第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自行组织的用于促进再就业的经费由企业自行安排,并在原渠道列支。
第七条 原有的帮困解困等资金纳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下岗职工代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后,其基本生活费标准原则上可按略高于当地失业救济金的标准安排,并按适当比例逐年递减,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失业救济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满后仍未再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失业救济,不再领取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期满仍未就业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社会救济。
第十条 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十一条 为下岗职工开展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上述经费不得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经费由企业按原列支渠道列支,不得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预算内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应通过“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下开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对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财政承担的预算内资金由预算内“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补助”科目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财政承担的预算外资金由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社会筹集的资金从相关帐户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
第十五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财政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的收支预测,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编制本年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收支计划,经劳动保障部门汇审、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监督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按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分别编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汇审,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第十九条 按规定应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企业自筹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直接向企业申请。企业应按支出进度将资金及时拨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中,并按季向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划款凭证。
企业自筹和财政拨付的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资金应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月直接发放给下岗职工本人。企业自筹的用于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资金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财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资金时,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用款计划,填写的用款申请书应分别列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款凭证,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用款申请经核准后,为下岗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由财政部门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单独开设的帐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财政部门根据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数按季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分户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应定期对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
(二)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下岗职工人数或将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未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人员作为下岗职工冒领补贴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财政安排的中直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补助资金拨付程序及使用、管理按《关于印发〈中直企业下岗职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8〕329号)和《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8号)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于公共就业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的资金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厅(局)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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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

民政部


民政部直属单位干部管理工作细则
1992年6月20日,民政部

为加强对直属单位和代管、挂靠单位干部的管理,推进干部制度的改革,使干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民政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和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管理体制
(一)单位管理形式
根据不同情况,部所属单位分为直属单位、代管单位和挂靠单位三种形式。
1.直属单位。民政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福利企业总公司、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中国社会报社、中国社会出版社、社会福利与社会进步研究所、北京假肢科学研究所、哈尔滨一○一研究所、档案资料馆、电子计算机中心、天津民政学校、长沙民政学校、重庆民政学校、济南民政学校、中国假肢技术中等专业学校、承德民政干部培训中心、无锡培训中心、大连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院、威海民政职工休养院、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厦门接待站、全国军队离退休干部黄山休养所、北京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接待站、乡镇论坛杂志社、老人天地杂志社。
2.代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挂靠单位。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
(二)直属单位内部领导体制
直属单位内部的领导体制,根据单位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或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各单位采取何种领导体制,由部党组决定。无论是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还是党委领导下的领导分工负责制,都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有关人事问题都必须经党委或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三)直属单位干部的任用形式实行任命制或聘任制。今后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二、干部管理权限
(一)中央管理的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副主席,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成员。
(二)民政部党组管理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单位的副处以上干部;实行聘任制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正局级干部。
(三)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实行任命制单位的科级以下干部;实行聘任制单位的中层以下干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副局级以下干部。根据上述原则,制定《中共民政部党组管理的直属单位(含代管、挂靠)领导干部职务名称表》(见附表)。
三、干部任免
(一)领导干部职数
1.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职数2—4人;中层领导干部原则上每个部门只设1名,处(室、科)人数超过5人的可以增配1名副职。
2.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的各级领导干部职数按上级核定的员额配备。
3.党的领导干部和行政领导干部可以交叉兼任。
(二)任免权限
干部的任免权限,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领导干部的任免(聘任或解聘),应事先征得部主管业务部门同意。各单位管理的干部,在任免(聘任或解聘)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事先征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见。
1.在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
2.属于越级提拔的;
3.超过规定职数配备的;
4.超过任职年龄,须继续留任的;
5.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或系统提升的;
6.有过严重错误的;
7.民意测验与组织掌握的情况出入较大的;
(三)选拔领导干部的条件
选拔直属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维护团结,作风民主,联系群众。
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改革创新精神和务实态度。
3.熟悉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领导能力,会做思想政治工作。
4.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
(四)干部晋升行政职务的资格条件
干部晋升职务,除具备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政治思想水平、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身体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科员:大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转正后可定为科员,其余人员需有二年以上办事员经历。
2.副主任科员(副科长):需有两年以上科员经历;获硕士学位者,需有一年以上科员经历;获博士学位者,可直接定为副主任科员。
3.主任科员(科长):需有二年以上副主任科员(副科长)工作经历。
4.副处级:需有三年以上主任科员(科长)工作经历。
5.正处级:需有三年以上副处级工作经历。
6.副局级:需有三年以上处长工作经历。
7.正局级:需有三年以上副局级工作经历。个别优秀的可不受任职年限限制。
(五)见习制度。实行任命制的直属单位提任副局级、副处级干部,实行见习制度,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军队转业和从外单位调入的干部所任职务比原职务低的不需见习。聘任制干部不实行见习制度。
(六)任免程序
1.呈报。直属局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经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报部党组;直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核;直属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干部的任免由本单位提出意见,按管理权限呈报。呈报的主要材料有:(1)任免报告;(2)《干部任免呈报表》;(3)考察材料。
2.考察。部任免的干部由人事教育司组织考察;各单位任免的干部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察。
3.审批。部任免的干部,人事教育司对各单位呈报的任免意见,在考察的基础上进行审核,报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同意后,提交部党组审批;各单位任免的干部,经本单位人事部门考察后,提交单位党组织或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4.任免。部任免的局级干部,行政干部以部的名义发文,党务干部以部党组的名义发文;部任免的处级干部,行政干部以人事教育司名义发文,党务干部以部党组名义发文。各单位任免的干部,行政干部的任免以行政单位的名义发文,党务干部的任免以单位党组织名义发文。实行聘任制的单位,行政干部的聘任以行政领导名义发文。
5.存档。印发任免通知的同时,应将《干部任免呈报表》装入被任免干部的档案中。
(七)任免工作的一般要求
1.必须坚持干部的“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为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在组织考核的基础上,还要以适当的方式征求群众的意见。
2.党委或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干部问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要尽可能事先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进一步考核协商,不要急于表决。
3.任免干部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任用未经考核的人选。
4.必须在规定的职数数额内进行。一般应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可越级晋升。
5.领导干部因职务升降、调换岗位或其它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均应办理任职或免职手续。
6.经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应予以降职,一般每次降低一级。降职后,工资应重新核定。
7.注意保密。任何人都不准将讨论干部情况泄漏,也不得在正式公布任免决定前透漏人员变动情况。
(八)京外直属单位党的领导干部任免
党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党的领导干部任免和调动时,由人事教育司与地方党组织协调一致后,报部党组审批,由人事教育司办理任免手续。换届选举时,由人事教育司同地方党组织协商确定提出人选,经单位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后,由地方党组织审批,并办理任免手续。
四、干部(行政)聘任
直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是否实行聘任制,均由人事教育司提出意见,报部党组审批。
(一)干部聘任权限直属单位干部的聘任权限,同干部管理权限相同。直属单位聘任中层干部,办理聘任手续后须报人事教育司备案。
(二)聘任程序
1.公布聘任名额、职位、条件和办法;
2.政治、业务考核;
3.民主评议;
4.确定聘用人选;
5.办理聘任手续,签定聘用合同;
(三)受聘干部在聘或解聘后的待遇
1.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本单位相同级别干部的待遇。
2.受聘人员在聘期内到退休年龄的,按退休时职务、级别退休和管理。
3.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终止及被解聘后,即恢复聘用前的身份和待遇。
4.聘任和解聘干部的具体办法,由各直属单位依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
五、干部调配
(一)干部调配的原则和要求
1.各类人员的调配,应严格控制在部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超编配备。
2.经组织选送参加专门培训学习的干部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在本单位工作不满五年的一般不能调出。
3.干部调入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其认真考察把好人员“入口”关。干部调入、调出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二)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
干部调配的审批权限原则上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干部的调配,应事先征求部人事教育司的意见。京内直属单位从京外选调干部,须事先向部人事教育司提出申请报告,经部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部长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审批(具体按人调发[1991]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进干部的一般条件
调进干部除具备拟任职务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身体条件外,还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处级以上干部或具有高级技术职务者50岁以下,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者40岁以下,一般干部35岁以下;
2.和本单位的干部无亲属关系。
3.全民所有制身份的职工。特殊情况报部人事教育司批准。
(四)接收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1.一般程序
(1)计划。京内直属单位接收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 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人事教育司申报下一年度计划。
(2)审核。 人事教育司根据其编制和人员配备情况对京内直属单位所报接收大学生和转业干部计划,进行审核,并汇总上报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
(3)下达指标。 部人事教育司根据人事部和国务院军转办批准的接收大学生和转业干部计划指标通知京内直属单位。
(4)选调。大学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的选调工作, 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批准的接收指标和条件自行组织。
(5)办理手续。接收大学毕业生,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 由本单位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字盖章,介绍到具体部门报到,并办理京内生源毕业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京外生源毕业生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手续,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则由部人事教育司将报到证转换为介绍信后到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办理毕业生(含京内、京外)的户口和粮油转移关系的手续。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本单位办理手续(不含特批);没有专门人事管理部门的单位,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手续。
2.一般要求。
(1)接收大学毕业生原则上是以当地生源为主, 同等条件下要当地生源不要外地生源。
(2)接收军队转业干部,除按照国务院军队干部转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外, 应以接收年轻干部为主,营以下干部一般不超过35岁,团职干部一般不超过40岁。
(3)接收大学毕业生和转业干部应坚持亲属回避制度。
(4)接收非统配人员时,工资级别一般只能平级调转,确需提级的, 要经过部人事教育司研究决定。
(五)京外直属单位的人事调配工作应纳入当地人事部门的管理范围。
六、干部出国政审
干部因公出国主要是指公派出国留学和出国访问考察或短期培训。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单位申请。根据任务要求,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向国际合作司写出外事计划报请函。
(2)审批。持经部领导签批的报请函、邀请信(函) 等有关背景材料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批手续。首先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单位党委负责人在“所在单位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然后由部人事教育司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批件,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再次出国,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具《再次出国证明》,报组团单位办理出国手续,并同时报部人事教育司备案。司、局级以上干部出国,可与出国任务一起审批,不另办理出国人员政审手续。但要在出国任务审批后15天内报送部人事教育司备案。
(3)办理护照和签证手续。干部因公出国所需护照和签证, 由出国干部所在单位会同部国际合作司按有关规定办理。
2.干部因公出国的一般要求
(1)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
(2)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完成出国任务。
(3)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出国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工作表现。
(4)跨部门、跨地区组团出国的人员,一般按本人的隶属关系, 由所在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5)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6)办理审查手续时间:应在出国前一个月到人事教育司办理审查手续。
其它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中办发[1991]8号)的通知执行。
(二)干部因私出国
干部因私出国一般指探亲、自费留学、定居、访友、应聘工作等因私人事务申请的出国。
1.办理手续的一般程序: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有关材料。出国探亲,须提交国外亲友邀请证明; 自费出国留学,须提交接收学校的入学许可证和必要的经济担保证明;
(2)所在单位同意后,京外单位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京内单位, 一般干部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处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批准后由所在单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3)填写《出国人员因私出境申请表》(此表由具有独立人事部门的单位开具介绍信,到市公安局领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在认真审核填表内容是否属实后, 负责人在“本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人事教育司负责人在“上级主管单位政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一般要求:
(1)干部自费出国留学,需办理停薪留职手续,本人要求退职的可予同意。 凡停薪留职的,自出国的次月起停发工资,保留公职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执行。
(2)自费出国探亲,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的不超过六个月。 前三个月国内照发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所在单位决定。
(3)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干部因私出国, 要严格执行国家教委关于服务期限和偿还培养费的有关规定。具体按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学历人员自费出国的补充规定》(教留[1990]014号)执行。
七、干部考核
干部的考核工作,在各级常委的领导下,由干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一)考核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激励进取和考任一致。
(二)考核权限:干部考核的权限,原则上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上级部门可以对下一级部门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
(三)考核内容:干部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首先考德,重点考绩。具体内容如下:
德,指政治立场、道德品质和思想作风。
能,指学识水平、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勤,指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态度。
绩,指完成本职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学习成绩可作为考绩的一部分。
(四)考核办法
干部考核,一般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五)考核种类
1.平时考核。一般是指对干部日常工作、思想状况和功过的切实记载。
2.定期考核。是指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对干部所进行的全面考核。其程序:(1) 个人述职;(2)群众评议;(3)领导鉴定;(4)情况反馈;(5)填写《民政部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6)主管部门审核;
3.届满考核、见习期考核。是指领导干部任期届满、见习期满以后,对其任期内的思想、工作等方面所作的全面考核,一般由部统一组织。
(六)考核结果的档次划分: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其中,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被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八、干部培训
(一)干部培训的原则。干部培训应坚持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人才需求,结合干部队伍现状,做到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培训。
(二)组织办法。干部培训,分政治和业务培训两种。干部培训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干部培训的协调指导工作,重点抓好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培训工作。
(三)培训的主要形式。干部培训,可采取实践锻炼、业务自学、岗位培训、短期脱产培训和入学深造等多种形式,各单位应鼓励干部积极参加各种类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继续教育。
(四)干部培训后的流动经过单位专门或定向培训后的干部,一般不向外单位流动。非流动不可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干部培训偿还费。
九、后备干部
(一)后备干部的数量,按本单位领导班子职数的二倍选定。
(二)后备干部的选拔、调整和补充,要严格掌握条件,采取适当形式充分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备干部的名单由组织掌握,严禁对外公布。每年年度末,各单位应分别将后备干部的补充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具体培训措施报部人事教育司。
(三)后备干部的培养。各单位对后备干部,要因人制宜,实施定向培训,缺什么补什么。有计划地安排培训或者到适当岗位上锻炼,帮助他们积累经验,增长才干。
十、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
1.评委会的组建
各单位按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人事部规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组建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由部组建,报国家人事部备案。中、初级评审委员会由各单位组建,报部人事教育司审查批准。
各单位不组建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也不组建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委员会。非主体系列的评审应委托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委托评审的程序是:由本单位提出申请,上报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出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高级职务的委托由部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中初级职务的委托一般应由本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书,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2.评审原则
(1)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着重考虑其本人所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业绩、学历、业务工作经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
(2)根据部核定并批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和指标进行评审。
(3)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 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含同类人员),40岁以下晋升教授(含同类人员)的,所需职务指标由部专项下达,不占本单位岗位和指标限额。
3.评审程序
(1)提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不搞个人申报,由单位人事、 职改部门根据年终和平时考核结果提名推荐。
(2)呈交专业技术总结报告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3)考核和考试。主要对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成就、外语水平进行考核, 必要时可组织答辩。
(4)评审。由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
(5)审批。由人事或职改部门实施。
(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1.聘任原则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要严格掌握思想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实行择优聘任,不搞论资排辈。
2.聘任权限。专业技术人员均由单位聘任,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干部在聘任前,须征得部人事教育司同意。
3.聘任程序与行政干部聘任程序相同。
4.一般要求
(1)专业技术职务,由各单位根据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 从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2)专业技术人员的聘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项课题) 的周期相同。
(3)在聘期内或聘任期满,经严格考核不能履行岗位责任, 不能完成岗位任期目标的人员,应解除聘约,按本人条件和工作需要另行聘任适当职务,享受新任职务待遇。
(4)对解聘、低聘的人员, 可按其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所增加的工资至少降低一级的办法处理。
(5)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需兼任的, 须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并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按规定的程序评聘。
(三)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选拔和管理 1.选拔范围和条件:按照中央、国务院和人事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拔程序:以单位推荐为主,也可由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推荐,经党政领导研究后,将推荐意见及有关材料报部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经考察,并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通过后,填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呈报表》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呈报表》,经部领导审核后报国家人事部批准。
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
十一、干部奖励
(一)奖励原则
干部奖励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二)奖励的种类嘉奖;记功;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孺子牛”奖。受上述奖励者,可以同时发给奖品、奖金或晋升工资。
(三)奖励的一般条件
1.忠于职守、钻研业务,年终考核成绩优秀的;
2.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有显著提高或有重大科学价值的;
3.勇于改革,大胆创新,对本单位、本行业、本部门的面貌改观有重大作用的;
4.执行某项重大任务或特殊任务有功绩的;
5.在某项国际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6.防止或避免事故,使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7.在制订计划或执行计划中为国家或集体节约人力、物力、财力有明显成效的;
8.同违法乱纪和失职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有功的;
9.主动放弃优越条件到艰苦地区和岗位工作有较大成绩的;
10.举荐人才有功绩的;
11.在培训和自学中成绩特别优秀的;
1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受到广大群众称赞的;
13.其它方面的事迹突出,应予以奖励的。
(四)奖励报批程序
1.民主评议推荐入选。
2.申报。申报单位需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申请奖励报告;(2)《干部奖励审批表》;(3)事迹材料;(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审批。
(五)奖励审批权限
1.嘉奖和记功,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2.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孺子牛”奖,由部长办公会或部务会审批。
3.其它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干部惩戒
(一)惩戒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群众路线、思想教育与严肃纪律相结合、以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
惩戒干部,要根据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参照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区别对待,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二)惩戒种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三)惩戒的一般条件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行政管理法规,造成不良影响的;
2.官僚主义、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的;
4.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钱财、牟取他人成果的。
5.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或诬陷他人的;
6.贪污盗窃、走私贩私、敲诈勒索、行贿受贿的;
7.挥霍浪费,损害国家或集体财物、侵犯群众利益的;
8.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
9.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的;
10.丧失国格人格,损害国家尊严的;
11.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漏国家秘密的;
12.其它方面的错误行为,应予以惩戒的。
(四)惩戒的报批程序
1.调查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材料。
2.上报。上报的材料主要有:(1)申请惩戒报告;(2)《干部惩戒审批表》;(3) 调查事实所形成的书面材料;(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3.审批。
4.宣布、归档。
(五)惩戒的审批权限
干部的惩戒,原则上与干部管理权限相同。
(六)惩戒的有关规定
1.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等级。
2.受处分者,如涉及经济问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3.干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非重大、特殊贡献,亦不予奖励。
4.干部受警告、记过处分半年后,已经改正错误的,应终止处分( 原惩戒材料仍存在档案中)。
5.干部受处分终止后,在晋级、晋职、奖励方面不受影响。
6.干部在受处分期间,如有特殊贡献可提前终止处分,但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
十三、离休、退休
(一)离、退休条件
1.离休条件,按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执行。
2.退休条件,按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离、退休的审批权限
干部离、退休的审批权限,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离、退休时,应事先征得部人事教育司的同意。
(三)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程序
1.通知本人。干部离、退休,一般不需本人申请,而由干部管理部门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
2.报批。部管理的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报部党组审批。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由人事部门呈报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组织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有:(1)单位报告;(2)《离休干部审批表》或《退休干部审批表》。
3.谈话。干部离、退休通知发出前,应由相应的一级领导找其谈话:局级干部,由部领导谈话;处级干部,由部人事教育司或局级单位领导谈话;其它干部,由本单位领导谈话。
4.发文。根据组织决定,起草、打印、下发离、退休通知。
(四)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1.干部离、退休后,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管理,易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2.干部离、退休,从办完离、退休手续后的下一个月起改为享受离退休人员待遇。
十四、退职、停薪留职
(一)退职
干部退职,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78]104号) 有关规定执行。
(二)停薪留职
干部停薪留职,一般只适用于出国学习人员和自费出国探亲以及其他因私人事务出国的人员。停薪留职,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未经批准前,不得擅自离职。擅自离职者,按自动离职对待。停薪留职时间为一年,超过一年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具体按《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规定》(国发[1986]107号)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干部档案管理
干部档案,由各直属单位人事处、科或办公室负责,并有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干部档案的建立、整理、修正、补充、借阅、传递和保管,应严格按中央组织部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执行。
(一)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
干部档案的管理权限,原则上与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但已故干部的档案由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移交民政部档案资料馆管理。
(二)干部档案必须具备的主要材料
1.履历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和属于反映干部个人经历的材料。
2.干部个人自传和属于自传性的材料。
3.鉴定材料。包括历年的干部个人鉴定和组织鉴定材料,以及学校毕业鉴定和其它属于鉴定性的材料。
4.考核材料。包括组织对干部的工作、学习等进行考察或考核后形成的评价材料,以及各类专业干部业务考绩的评价材料和科技成果的评价材料。
5.审查材料。包括对干部个人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复查和评定的结论、决定、调查或复查报告、上级党组织批复、作为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交待或对结论、决定的意见和主要申诉材料等。
6.入党、入团材料。主要是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组织的申请书、志愿书、转正材料和退党离团材料。
7.奖励材料。包括授予干部个人的各种奖励及其主要先进事迹材料。
8.处罚材料。包括受党内、行政处分的调查报告或决定、上级批复、本人的检查材料,以及对错误事实进行甄别或复查后的结论材料。
9.职务任免、晋升工资级别等办理呈报手续的材料。包括职务任免呈报表、调整工资呈报表、授予奖励或晋升技术职称、评定学位或学衔的审批表,以及党代会、人代会代表登记表和离退休、退职、辞职、停薪留职的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上了解和使用干部的参考材料。如干部本人写的思想、工作、 学习总结、检查等。
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和利用的需要,一个干部的档案可分别建立一套正本和若干副本。干部档案的正本,是一个干部集中、完整的档案材料;干部档案副本,则是由同干部档案正本相重的材料所构成的档案材料,只能概括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情况和现实情况。
(三)干部档案的利用范围
1.组织上考察了解干部;
2.办理呈报或审批干部职务任免、工资变动、调动手续;
3.办理干部的入党、入团事宜;
4.办理呈报或审批干部的升学、出国手续;
5.呈报或审批干部的某一问题的结论性报告,审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和工龄等问题。
6.办理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事宜。
7.办理干部表彰等事宜;
8.办理或呈报干部离退休手续;
9.干部死亡后撰写悼词;
10.其他有关应该查阅的事宜。
(四)干部档案查阅的批准权限
干部档案查阅的批准权限同干部的管理权限相同。
(五)查阅档案的一般程序
1.申请。申请查阅干部档案时,本单位人员必须持主管领导签批的《干部档案查阅单》;外单位人员必须持处级以上单位介绍信。
2.审批。按查阅档案的审批权限审批。
3.查阅。查阅干部档案时,管理人员必须按领导批准指定的查阅内容提供,并实施监查。
(六)干部档案的转递
1.转递手续:在干部主管单位发生变化后,转出单位应逐项填写《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并在《转出材料登记簿》上登记,转入单位应审核《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干部档案材料的数量,确认无误后,应在《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的回执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转向寄出单位。
2.转递要求:
(1)及时迅速地转递干部档案材料;
(2)准确书写接收单位的地址;
(3)按机要文件转递,防止失密、泄密和丢失。
十六、干部统计
(一)干部统计的原则干部统计,按工资关系确定,即干部工作关系在那个单位,则由那个单位负责。
(二)干部统计的一般要求
1.客观性。干部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干部工作中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
2.科学性。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制度,把大量复杂的干部情况,通过数据准确地反映出来。
3.统一性。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对象、统计时间和统一的表格,由各填报单位综合汇总上报,不得自行其是。
(三)干部统计的种类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和直属单位的实际情况,直属单位的干部统计一般有以下两种:
1.季度统计。是指干部数量绝对增加和减少的统计,于每年第三委度,即十月十日前报部人事教育司。
2.年度统计。是反映干部情况的综合报表,于下一年的一月五日前报送部人事教育司。
十七、人事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一)人事管理机构
民政部管理直属、代管和挂靠单位人事工作的机构为部人事教育司;各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为本单位人事处、科、室。不设人事处、科、室的单位,在办公室设专职或兼职人事工作干部。
(二)人事管理机构的任务和职责
人事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本单位干部和职工的管理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有:
1.干部和工人的调配工作;
2.干部的任免与考核工作;
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定和岗位聘任工作;
4.干部和工人离休、退休、退职工作;
5.干部和工人的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6.干部和工人的工资、福利、津贴和劳动保护工作;
7.干部和工人的奖惩工作;
8.干部和工人档案管理和统计工作;
9.涉及人事管理的其它问题。
(三)人事管理干部的一般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坚持原则,严守法纪,勇于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3.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4.熟悉本职业务,按工作程序办事。
5.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严守机密。
6.有较宽的知识面和良好的道德修养。
7.尽职尽责,谦虚谨慎,热情礼貌,讲求工作效率和质量。
十八、附则
(一)直属单位的工人管理可参照本细则的有关条款执行。
(二)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人事教育司。
(三)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试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


第一章 清分工作的组织与安排
第一条 清分工作的目的
为建立健全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制度和配合中央银行对我行贷款质量的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全面、准确、规范地对贷款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贷款质量和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研究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的措施,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第150号《关于开展清理信贷资产、改进贷款分类工作的通知》和第151号《关于印发〈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开展清分工作。
第二条 清分工作的原则
一、清理信贷资产和改进贷款分类是一项工作的两个方面。清理信贷资产是按风险法进行分类,以贷款风险的大小、及时还贷的可能性以及它们对银行稳健经营的影响为基础将贷款分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其中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二、贷款分类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以评价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坚持信贷资产“政策性、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三条 清分工作的对象
中国进出口银行发放的出口卖方信贷(包括所有人民币贷款和外汇贷款)、出口买方信贷、转贷外国政府贷款、援外优惠贷款以及担保项下发生的垫款。
第四条 清分工作的内容
一、清分工作主要是对1997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本、外币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逐笔进行清理和分类。
二、根据清分结果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认真研究并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切实维护银行的权益。
第五条 清分工作的步骤
一、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内容、标准和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清分工作。清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清分的日常工作。
二、为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性,信贷资产质量的分类遵循审贷分离的原则,按照贷款分类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贷款业务部门进行初分,项目评审部门复审,边初分,边复审。各贷款业务部门成立初分小组,项目评审部门成立复审小组,稽核部门成立稽核小组。
三、清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培训。
(一)由行里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培训班。培训结束后清分办从中选择部分人员成立培训授课小组,分两批有重点地对全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认识,统一标准,规范作法。
(二)为保证清分工作的顺利开展,初分小组、复审小组和稽核小组根据贷款分类实施办法制定各自的初分程序、复审程序和稽核程序,整个培训工作争取在1998年7月上旬完成。
第二阶段:全面开展清分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应对清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加强协作,提高效率。
(二)根据贷款分类实施办法和有关工作程序,各有关部门制定初分或复审工作进度安排,确保清分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
(三)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初分和复审工作进展情况。
对各类贷款的清理和分类工作争取在1998年10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经验,整章建制。
(一)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清分工作的完成情况以及对清分结果的统计分析,组织召开全行信贷资产质量分析会议。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进行全面分析,对全行信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办法,对清分工作中定为不良贷款的信贷资产研究处理意见和采取的措施。
(二)在完善贷款分类办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中国进出口银行贷款风险管理办法》。
(三)整个清分工作完成后,由清分办负责起草中国进出口银行清理分类工作的总结报告,报清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此项工作争取在1998年底前完成。
第六条 清分工作程序
清分工作由各贷款业务部门对每笔贷款(按每个借款合同为单位)进行初分,项目评审部复审,清分领导小组审定三个程序进行。
初分程序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信贷档案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的检查与分析。
二、贷款项目执行情况或借款企业出口计划的完成情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三、借款人偿还本息情况的检查与分析。
四、借款人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的检查与分析。
五、收集与贷款分类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行业、企业、项目及其他信息。
六、根据有关信息资料对贷款进行初分,填写《贷款分类认定表》和《贷款分类认定附表》,连同检查分析材料和有关资料送项目评审部门复审。
复审程序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
一、复审《贷款分类认定表》和《贷款分类认定附表》,结合贷款业务部门提供的检查分析资料,核实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填写《单笔贷款分类复审表》。项目评审部门与初分部门意见一致的贷款,由项目评审部门书面通知初分部门并报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项目评审部门与初分
部门意见不一致的贷款,由项目评审部写出复审报告,报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根据各笔贷款的最终分类结果,填写《贷款分类汇总表》、《损失类贷款原因汇总表》、《损失类贷款逐笔登记表》。
三、负责对各类贷款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行清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加强风险管理的建议。
稽核程序应完成以下主要工作:监督分类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随时对贷款分类政策、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国内代表处负责对所在省、市我行贷款所有项目(包括出口信贷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的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并将对贷款分类的初分建议(按每个借款合同)报总行有关的贷款业务部门,同时抄报项目评审部。

第二章 贷款分类标准
第七条 正常类贷款
定义:借款人能够严格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偿还贷款本息。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正常类贷款应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项目基本档案齐全,包括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出口信用保险转让文件等完整有效。
(二)出口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如借用中短期额度贷款,企业的出口计划完成情况较好;借款人能履行借款合同,按时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无异常波动。
出口买方信贷项目除符合上述标准外,进口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态势良好也是重要标准之一。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正常类贷款应按以下标准掌握: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基本档案齐全,包括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等完整有效;
(二)项目按计划进展顺利;
(三)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及时;
(四)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正常;
(五)宽限期内付息情况正常。
第二阶段:项目建成后除了符合项目建设期的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
(一)生产经营达到预期要求;
(二)总投资超支10%以下;
(三)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正常。
援外优惠贷款项目在不同阶段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受援国的投资环境良好也是重要标准之一。
第八条 关注类贷款
定义: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关注类贷款:
(一)项目档案不齐全,可能对还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出口信用保险转让文件等遗失。
(二)出口项目未能完全依照合同规定执行,或贷款经过展期后,项目执行仍不顺利,或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出口计划完成情况不佳,使得第一还款来源受到影响。
(三)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四)借款人偿还本息已出现逾期并在90天以内。
(五)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未满足放款条件或超越授权发放的贷款。
(六)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借款人财务状况有不良趋向:
1.净现金流量减少;
2.存货激增,流速动比率下降;
3.短期债务的增加失当;
4.长期债务大量增加;
5.销售额下降幅度大;
6.主营业务出现亏损。
(九)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异常:
1.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或其他重要人员非正常的人事变动;
2.企业改制(例如增资扩股、兼并、联营等)或冒险投资于新业务新产品而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十)抵押品未办理登记手续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十一)借款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
(十二)企业对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银行存款账户和资金可能被依法冻结和扣划。
(十三)进口方发生违约或进口方所在国发生经济金融危机、政治动乱等致使项目受阻或严重影响对外支付。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关注类贷款: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档案不齐全,可能对还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等遗失;
(二)项目工期拖延1年以内;
(三)配套资金仅到位80%~90%;
(四)总投资超支10%~30%;
(五)抵押品未办理登记手续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六)宽限期内付息不及时,逾期180天以内。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80%~90%;
(二)偿还本金或利息不及时,逾期180天以内;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有不良趋向:
1.净现金流量减少;
2.存货激增,流速动比率下降;
3.短期债务的增加失当;
4.长期债务大量增加;
5.销售额下降幅度大;
6.主营业务出现亏损。
(四)借款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
(五)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异常:
1.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或其他重要人员非正常的人事变更;
2.企业改制(例如增资扩股、兼并、联营等)或冒险投资于新业务新产品而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 次级类贷款
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次级类贷款:
(一)项目已无法按照合同执行,或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出口计划完成情况较差,使得第一还款来源丧失,借款人已不得不动用其他资金或通过向其他银行借款、抵押品拍卖、质押品变现或履行担保等办法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三)借款人偿还本息不及时,逾期贷款超过90天,未满180天。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对其他债权人已到期的长短期借款已无法按期归还。
(五)借款人以银行承诺新的贷款作为偿还先前贷款本息的条件。
(六)借款人挪用贷款。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次级类贷款: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工期拖延期1~2年;
(二)配套资金到位70%~80%;
(三)总投资超支30%~50%;
(四)宽限期内付息不及时,逾期超过180天,未满360天。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70%~80%;
(二)还本付息不及时,逾期贷款超过180天,未满360天。
第十条 可疑类贷款
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可疑类贷款:
(一)出口项目因各种原因终止执行。
(二)借款人偿还本金不及时,逾期贷款超过180天,未满360天。
(三)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四)借款人资不抵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五)银行已对逾期贷款诉诸法律。
(六)贷款经过重组仍逾期或未正常归还本息。
(七)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归为可疑类贷款: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虽仍在建设中,但工期拖延2年以上;
(二)配套资金到位60%~70%;
(三)宽限期内付息逾期超过360天,未满720天。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的60%~70%;
(二)还本付息不及时,贷款逾期超过360天,未满720天。
第十一条 损失类贷款
定义: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损失类贷款:
(一)逾期贷款超过360天。
(二)借款人破产或停止经营活动,且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变卖抵押物仍造成重大损失。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归为损失类贷款:
(一)项目停建,且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变卖抵押物仍造成重大损失。
(二)还本付息逾期超过720天。
第十二条 以上是对贷款进行五级分类时规定的基本标准或基本特征,在进行具体的贷款分类时,除了抓住其基本标准或特征外,还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分析,在掌握大量的信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力求准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清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表1-1 贷款分类认定表
(工作底稿)
贷款人名称(1):
-------------------- 借款人名称(3):
|贷款风险分类(2) | 借款人性质(4): 信贷员(9):
|正常: 关注: | 行业类型(5): 分类截止日期(10):1997年末
|次级: 可疑: | 主营业务(6): 填表人(11):
|损失: | 注册地址(7): 填表日期(12):
|(如果分为损失,应填写表三-2) | 担保方式(8): 审表人(13):
--------------------
单位:万元
-----------------------------------------------------------
|借款合同号|借款种类| 合同 |1997年末| 合同 |展期情况| 本金 | 利息 | 表内 | 表外 | 企业 |
| | |贷款金额| 贷款余额 |借款期限| |逾期天数|逾期天数|应收利息|应收利息|信用评级|
| (14)|(15)|(16)| (17) |(18)|(19)|(20)|(21)|(22)|(23)|(24)|
|-----|----|----|------|----|----|----|----|----|----|----|
| | | | | | | | | | | |
-----------------------------------------------------------
--------------------- --------------------- -----------------
|合同贷款用途(25):|实际贷款用途(26):| |合同还款来源(27):|实际还款来源(28):| |影响借款人还款的近期事件(29):|
| | | | | | | |
--------------------- --------------------- -----------------
----------------------------- -----------------------------
|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30): | |影响贷款偿还的有利因素(31): |
| | | |
----------------------------- -----------------------------
-----------------------------------------------------------
|贷款分类理由(32): |
| |
-----------------------------------------------------------
-----------------------------------------------------------
|贷款人反馈意见(33): |
| |
-----------------------------------------------------------

表1-2 贷款分类认定附表
(工作底稿)
抵押/质押状况:
------------------------------------------------------------
|借款合同号|抵押/质押物种类|抵押/质押的有效性|抵押/质押物价值|评估时间|评估方式| 抵押/质押比率 |
|(34) | (34) | (35) | (36) |(37)|(38)|(17)/(36)=(39)|
|-----|--------|---------|--------|----|----|--------------|
| | | | | | | |
|-----|------------------|--------|-------------------------
| 合 计 | | |
------- ----------
贷款人财务资料(40) 单位:万元
---------------------
| 上二期| 上一期| 当期 | 预测期|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财务状况|
-------------|----|----|----|----|
|报告日期(43) | | | | |
|------------|----|----|----|----|
|销售收入(44) | | | | |
|------------|----|----|----|----|
|利润总额(45) | | | | |
|------------|----|----|----|----|
|净利润(46) | | | | |
|------------|----|----|----|----|
|净现金流量(47) | | | | |
|------------|----|----|----|----|
|应付款(48) | | | | |
|------------|----|----|----|----|
|短期借款(49) | | | | |
|------------|----|----|----|----|
|长期借款(50) | | | | |
|------------|----|----|----|----|
|总资产(51) | | | | |
|------------|----|----|----|----|
|总负债(52) | | | | |
|------------|----|----|----|----|
|流动资产(53) | | | | |
|------------|----|----|----|----|

|流动负债(54) | | | | |
|------------|----|----|----|----|
|净资产(55) | | | | |
|------------|----|----|----|----|
|资产负债率(56) | | | | |
|------------|----|----|----|----|
|流动比率(57) | | | | |
|------------|----|----|----|----|
|应收账款周转率(58) | | | | |
|------------|----|----|----|----|
|存货周转率(59) | | | | |
|------------|----|----|----|----|
|净资产利润率(60) | | | | |
|------------|----|----|----|----|
|销售利润率(61) | | | | |
|------------|----|----|----|----|
|或有负债(62) | | | | |
----------------------------------

保证人财务资料(41) 单位:万元
---------------------
| 上二期| 上一期| 当期 | 预测期|
保证人名称:(42) | | | | |
|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财务状况|财务状况|
-------------|----|----|----|----|
|报告日期(43) | | | | |
|------------|----|----|----|----|
|销售收入(44) | | | | |
|------------|----|----|----|----|
|利润总额(45) | | | | |
|------------|----|----|----|----|
|净利润(46) | | | | |
|------------|----|----|----|----|
|净现金流量(47) | | | | |
|------------|----|----|----|----|
|应付款(48) | | | | |
|------------|----|----|----|----|
|短期借款(49) | | | | |
|------------|----|----|----|----|
|长期借款(50) | | | | |
|------------|----|----|----|----|
|总资产(51) | | | | |
|------------|----|----|----|----|
|总负债(52) | | | | |
|------------|----|----|----|----|
|流动资产(53) | | | | |
|------------|----|----|----|----|
|流动负债(54) | | | | |
|------------|----|----|----|----|
|净资产(55) | | | | |
|------------|----|----|----|----|
|或有负债(62) | | | | |
----------------------------------

----------------------------------
|保证限制/解除条款(63): |
| |
----------------------------------
---------------- -------------------------------------
|银团贷款总额(64): | |借款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65): |银行贷款档案漏缺的文件(66): |
|牵头行份额: | | | |
|其他行份额: | | | |
---------------- -------------------------------------
制表: 审核:

表2-1 贷款分类汇总表(按行业)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贷 款|贷 款| | | 不 良 贷 款 | 应 收 利 息 |
| 结 果 | | | | |-------------------|--------------|
| |笔 数|余 额|正 常|关 注|笔 数|小 计|次 级|可 疑|损 失|小 计|表 内|表 外|
|行 业 |---|---|---|---|---|---|---|---|---|----|----|----|
| |(1)|(2)|(3)|(4)|(5)|(6)|(7)|(8)|(9)|(10)|(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损失| |损失| |损失|
|------|---|---|---|---|---|---|---|---|---|-|--|-|--|-|--|
|1.农业 | | | | | | | | | | | | | | | |
|------|---|---|---|---|---|---|---|---|---|-|--|-|--|-|--|
|2.纺织 | | | | | | | | | | | | | | | |
|------|---|---|---|---|---|---|---|---|---|-|--|-|--|-|--|
|3.军工 | | | | | | | | | | | | | | | |
|------|---|---|---|---|---|---|---|---|---|-|--|-|--|-|--|
|4.煤炭 | | | | | | | | | | | | | | | |
|------|---|---|---|---|---|---|---|---|---|-|--|-|--|-|--|
|5.森工 | | | | | | | | | | | | | | | |
|------|---|---|---|---|---|---|---|---|---|-|--|-|--|-|--|
|6.机械加工| | | | | | | | | | | | | | | |
|------|---|---|---|---|---|---|---|---|---|-|--|-|--|-|--|
|7.冶金 | | | | | | | | | | | | | | | |
|------|---|---|---|---|---|---|---|---|---|-|--|-|--|-|--|
|8.化工 | | | | | | | | | | | | | | | |
|------|---|---|---|---|---|---|---|---|---|-|--|-|--|-|--|

|9.轻工 | | | | | | | | | | | | | | | |
|------|---|---|---|---|---|---|---|---|---|-|--|-|--|-|--|
|10.电子 | | | | | | | | | | | | | | | |
|------|---|---|---|---|---|---|---|---|---|-|--|-|--|-|--|
|11.建材 | | | | | | | | | | | | | | | |
|------|---|---|---|---|---|---|---|---|---|-|--|-|--|-|--|
|12.烟草 | | | | | | | | | | | | | | | |
|------|---|---|---|---|---|---|---|---|---|-|--|-|--|-|--|
|13.科技 | | | | | | | | | | | | | | | |
|------|---|---|---|---|---|---|---|---|---|-|--|-|--|-|--|
|14.粮食 | | | | | | | | | | | | | | | |
|------|---|---|---|---|---|---|---|---|---|-|--|-|--|-|--|
|15.供销社| | | | | | | | | | | | | | | |
-----------------------------------------------------------

续表
-----------------------------------------------------------
| |贷 款|贷 款| | | 不 良 贷 款 | 应 收 利 息 |
| 结 果 | | | | |-------------------|--------------|
| |笔 数|余 额|正 常|关 注|笔 数|小 计|次 级|可 疑|损 失|小 计|表 内|表 外|
|行 业 |---|---|---|---|---|---|---|---|---|----|----|----|
| |(1)|(2)|(3)|(4)|(5)|(6)|(7)|(8)|(9)|(10)|(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损失| |损失| |损失|
|------|---|---|---|---|---|---|---|---|---|-|--|-|--|-|--|
|16.物资 | | | | | | | | | | | | | | | |
|------|---|---|---|---|---|---|---|---|---|-|--|-|--|-|--|
|17.农机 | | | | | | | | | | | | | | | |
|------|---|---|---|---|---|---|---|---|---|-|--|-|--|-|--|
|18.内贸 | | | | | | | | | | | | | | | |
|------|---|---|---|---|---|---|---|---|---|-|--|-|--|-|--|
|19.外贸 | | | | | | | | | | | | | | | |
|------|---|---|---|---|---|---|---|---|---|-|--|-|--|-|--|
|20.房地产| | | | | | | | | | | | | | | |
|------|---|---|---|---|---|---|---|---|---|-|--|-|--|-|--|
|21.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制表: 审核: 负责人:
注:1.(2)=(3)+(4)+(6);(6)=(7)+(8)+(9);(10)=(11)+(12)。
2.外汇贷款按1997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3.21其他行业,可以由各银行作出进一步细分,可参照表2-1-1。
4.应收利息栏中的“损失”,系指损失类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表2-1-1及表2-2中定义亦同。

表2-1-1 贷款分类汇总表(按行业)的附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贷 款|贷 款| | | 不 良 贷 款 | 应 收 利 息 |
| 结 果 | | | | |-------------------|--------------|
| |笔 数|余 额|正 常|关 注|笔 数|小 计|次 级|可 疑|损 失|小 计|表 内|表 外|
|行 业 |---|---|---|---|---|---|---|---|---|----|----|----|
| |(1)|(2)|(3)|(4)|(5)|(6)|(7)|(8)|(9)|(10)|(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损失| |损失| |损失|
|------|---|---|---|---|---|---|---|---|---|-|--|-|--|-|--|
|211.电力 | | | | | | | | | | | | | | | |
|------|---|---|---|---|---|---|---|---|---|-|--|-|--|-|--|
|212.交通运输| | | | | | | | | | | | | | | |
|------|---|---|---|---|---|---|---|---|---|-|--|-|--|-|--|
|213.石化 | | | | | | | | | | | | | | | |
|------|---|---|---|---|---|---|---|---|---|-|--|-|--|-|--|
|214.建筑业 | | | | | | | | | | | | | | | |
|------|---|---|---|---|---|---|---|---|---|-|--|-|--|-|--|
|215.旅游 | | | | | | | | | | | | | | | |
|------|---|---|---|---|---|---|---|---|---|-|--|-|--|-|--|
|216.医药业 | | | | | | | | | | | | | | | |
|------|---|---|---|---|---|---|---|---|---|-|--|-|--|-|--|

|217.通讯服务| | | | | | | | | | | | | | | |
|------|---|---|---|---|---|---|---|---|---|-|--|-|--|-|--|
|218.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制表: 审核: 负责人:
注:1.(2)=(3)+(4)+(6);(6)=(7)+(8)+(9);(10)=(11)+(12)。
2.外汇贷款按1997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3.211电力包括水、火电,核电建设项目贷款,电力生产企业贷款及输变电项目与企业贷款。
4.212交通运输包括水运、货运、铁路、公路运输企业的贷款。
5.213石化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与加工企业贷款。
6.214建筑业包括对建安企业的贷款。
7.215旅游包括对宾馆、饭店、旅行社的贷款。
8.216医药业包括对医药、医疗器材、卫生用品生产企业贷款。
9.217通讯服务包括对电讯服务类企业的贷款。

表2-2 贷款分类汇总表(按借款人性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贷 款|贷 款| | | 不 良 贷 款 | 应 收 利 息 |
| 结 果 | | | | |-------------------|--------------|
| |笔 数|余 额|正 常|关 注|笔 数|小 计|次 级|可 疑|损 失|小 计|表 内|表 外|
|行 业 |---|---|---|---|---|---|---|---|---|----|----|----|
| |(1)|(2)|(3)|(4)|(5)|(6)|(7)|(8)|(9)|(10)|(11)|(1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损失| |损失| |损失|
|-------|---|---|---|---|---|---|---|---|---|-|--|-|--|-|--|
|1.国有 | | | | | | | | | | | | | | | |
|-------|---|---|---|---|---|---|---|---|---|-|--|-|--|-|--|
|2.集体 | | | | | | | | | | | | | | | |
|-------|---|---|---|---|---|---|---|---|---|-|--|-|--|-|--|
|3.乡镇企业 | | | | | | | | | | | | | | | |
|-------|---|---|---|---|---|---|---|---|---|-|--|-|--|-|--|
|4.私营 | | | | | | | | | | | | | | | |
|-------|---|---|---|---|---|---|---|---|---|-|--|-|--|-|--|
|5.个体 | | | | | | | | | | | | | | | |
|-------|---|---|---|---|---|---|---|---|---|-|--|-|--|-|--|

|6.联营 | | | | | | | | | | | | | | | |
|-------|---|---|---|---|---|---|---|---|---|-|--|-|--|-|--|
|7.股份制 | | | | | | | | | | | | | | | |
|-------|---|---|---|---|---|---|---|---|---|-|--|-|--|-|--|
|8.股份合作制| | | | | | | | | | | | | | | |
|-------|---|---|---|---|---|---|---|---|---|-|--|-|--|-|--|
|9.三资 | | | | | | | | | | | | | | | |
|-------|---|---|---|---|---|---|---|---|---|-|--|-|--|-|--|
|10.其他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制表: 审核: 负责人:
注:1.(2)=(3)+(4)+(6)。
2.(6)=(7)+(8)+(9)。
3.(10)=(11)+(12)。
4.外汇贷款按1997年12月31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

表2-3 贷款分类汇总表(按贷款种类)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单位:万元
-----------------------------------------------------
| 结 果 |贷款|贷款| | | 不 良 贷 款 | 应 收 利 息 |
| | | | | |--------------|-----------|
| 种 类 |笔数|余额|正常|关注|笔数|小计|次级|可疑|损失|小 计|表 内|表 外|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1.短期贷款 | | | | | | | | | | | | |
|------------|--|--|--|--|--|--|--|--|--|---|---|---|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 | | | | | | | | | | | |
|------------|--|--|--|--|--|--|--|--|--|---|---|---|
| 保证贷款 | | | | | | | | | | | | |
|------------|--|--|--|--|--|--|--|--|--|---|---|---|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 | | | | | | | | | | | |
|------------|--|--|--|--|--|--|--|--|--|---|---|---|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 | | | | | | | | | | | |
|------------|--|--|--|--|--|--|--|--|--|---|---|---|
| 保证贷款 | | | | | | | | | | | | |
|------------|--|--|--|--|--|--|--|--|--|---|---|---|

|3.中长期贷款 | | | | | | | | | | | | |
|------------|--|--|--|--|--|--|--|--|--|---|---|---|
|(1)基本建设贷款 | | | | | | | | | | | | |
|------------|--|--|--|--|--|--|--|--|--|---|---|---|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 | | | | | | | | | | | |
|------------|--|--|--|--|--|--|--|--|--|---|---|---|
| 保证贷款 | | | | | | | | | | | | |
|------------|--|--|--|--|--|--|--|--|--|---|---|---|
|(2)技术改造贷款 | | | | | | | | | | | | |
|------------|--|--|--|--|--|--|--|--|--|---|---|---|
|其中:抵押、质押贷款 | | | | | | | | | | | | |
|------------|--|--|--|--|--|--|--|--|--|---|---|---|
| 保证贷款 | | | | | | | | | | | | |
|------------|--|--|--|--|--|--|--|--|--|---|---|---|
|4.其他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制表: 审核: 负责人:
注:1.(2)=(3)+(4)+(6)。
2.(6)=(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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