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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1:46:54  浏览:88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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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7〕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德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德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节能工作,保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利用能源,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6〕10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钢铁、电解铝、铜冶炼、铁合金、电石、焦炭、石油化工、化工、建材、煤炭、电力、造纸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和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含2000吨)或年耗电在200万千瓦时以上(含200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节能监测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效益评价表,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市经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备案、核准、批复立项前,必须进行合理用能审查,应征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以促进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含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内容(由市经委负责制定下发)。
  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经省、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监测咨询评估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内容(节能篇)进行评估,并出具合理用能评估报告。
  第六条 合理用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及本市有关规定;(二)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的用能总量及用能种类是否合理;(四)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单位建筑面积、设备、工艺和产品能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五)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六)项目的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七)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项目基本情况表;(四)项目节能措施综述;(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六)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或节能效益评价表;(七)申请单位主管部门意见;(八)根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意见需补充的材料;(九)相关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程序为:(一)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对提交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勘查;(三)对审查的项目,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批复》,如需进行现场勘查的,可延长20个工作日做出批复。
  第九条 节能评估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凡参与节能篇(章)编制的单位一律不得承担该项目节能评估工作。
  第十条 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遇有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应严格把关,对未进行合理用能审查或未通过合理用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更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对擅自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节能措施与能效指标的落实;对建设内容和生产行为违反已审查节能措施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同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报请合理用能审查部门进行合理用能的竣工检验。对未达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在项目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五条 对在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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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08〕1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降温降雪天气对全市农牧业生产、交通运输和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高度重视对灾害天气的防范应对工作,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预案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和安全保障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保证全市广大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降温降雪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近期以来,受强冷空气影响,我省大部分地区出现降温降雪天气,部分地区出现大雪。受其影响,全省各地出现积雪和道路结冰,交通运输大范围受阻,农副产品供应紧张,农牧业生产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据气象部门预报,此次降雪天气及影响将持续到本月底。为进一步做好降温降雪灾害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灾害天气的预测预警工作。 此次降温降雪天气过程,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而且目前正值省“两会”召开,又临近春节,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提早做好监测预警和降温降雪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确保防范周密,万无一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级气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暴风雪、强降温天气过程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特别要做好中短期、精细化预报。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趋势,及时将分析会商结果通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刊和手机短信等,及时向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发布预测预警信息,宣传简明防灾避灾措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特别是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后,及时组织通知受影响的群众,做好防灾避险各项准备,切实解决群众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靠实责任,认真抓好关键措施的落实。 各市州、各部门要把维护交通运输安全畅通作为防范和应对降温降雪天气灾害的重中之重,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天气变化和灾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市场供应不出大的问题。公安、交通部门要组织加强对事故易发路段的巡逻,采取封路、间断放行、组织车辆分流、除雪除冰防滑等措施,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防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拥堵现象的发生,全力保障高速公路、主要国道、省道的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结合第六次大面积提速安全措施的落实,充分考虑降温降雪天气铁路客流骤增的情况,加大运力配置,加强设备设施检查整修,做好相关防范工作。民航监管部门和机场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清除跑道和飞机上的冰雪,确保飞行安全。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力做好旅客疏导工作,妥善安排滞留旅客以及司乘人员的食宿、医疗等服务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建设、电力、通信等部门要加强管线、线路巡查维护工作,对受损的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抢修,防止出现大面积、长时间停供问题。旅游部门要加强对各旅游景点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及时提示和劝告游人不要在恶劣天气情况下冒险出游。卫生部门要组织做好医疗救助准备工作,满足群众就医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危旧房屋的除险加固工作,对易垮塌建筑进行及时加固,及时清扫积雪。特别要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和卫生院、敬老院建筑物的安全,一旦发现危险,要立即组织转移安置。各市州、各部门要切实做好除雪装备、溶雪剂等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调动准备工作,并保证灾害天气应急队伍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三、全力以赴,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 受灾害天气影响较大地区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灾情收集和评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组织发动群众,全力以赴做好抗灾救灾应对工作。要在第一时间掌握灾情,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对房屋倒塌的群众,要通过借公房、投亲靠友等方式予以妥善安排,特别要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要组织好粮油、肉、蛋、菜、奶等市场供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平抑商品物价,满足市场需求。要加大对农牧业生产抗灾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派出专业技术人员深入灾区一线,指导做好农牧区粮草储备调度、牲畜疫病防治、农作物防低温冻害等工作。要针对灾害对春耕生产的影响,加强对受灾群众生产自救的帮扶,积极组织调拨种子、化肥、农药及牲畜饲料等工作,把工作做实做细。
四、加强值守,确保应急信息及时报送处理。 各市州、各部门及其应急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值守工作,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确保通信联络畅通,随时关注气象信息,及时研判处理。特别是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变化情况,加强天气预报,对重点地区做好滚动预报。一旦出现灾情或重要气象信息,要按规定程序立即上报。重大灾情要及时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主动通报情况,共同研究处理有关信息,为做好降温降雪灾害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 2011 ] 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

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周口市新建住宅项目配电设施(以下简称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活动,确保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的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目,为周口市(含县、市、区)城区内住宅类项目,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项目内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居民“一户一表”电表和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配电间低压屏的所有电力设施。

不含临时施工电源工程。

第五条 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住宅项目配电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中的监督、指导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住宅配电设施的社会平均建设成本的核算和社会发布,并根据成本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六条 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应当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河南省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等规定。

第七条 供电企业应根据住宅项目的用电容量、用电性质、用电时间以及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确定供电方式、电能计量方式、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相关技术要求。根据用电负荷的重要程度,提出保安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的配置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凭规划局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方案批复》、住建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向供电企业办理用电手续。

第九条 供电企业受理后,根据建设单位统一规划,负责组织工程的设计、建设,在建设单位提出正式用电申请三个月内完成配电设施的建设,并达到入住条件。

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配电设施的施工,并负责先期完成承担的相关电缆沟、配电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 配电设施完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电企业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建部门不得予以备案,应当责令配电设施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配电设施验收合格后,公用部分(居民及商业计量装置以前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专用部分(电梯、井房、社区服务、社区路灯和楼梯照明等专用变压器及以后电力设施)资产归住宅小区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

100千瓦以上的公共设施用房、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的配电设施以公用环网柜、分接箱出线点为维护分界点。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对住宅小区用户实施一户一表管理,并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供电企业对住宅配电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及物业企业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三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由供电企业负责收取,集中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配电设施工程款使用范围包括供配电设施的工程设计、物资材料、工程施工、线路铺设及安装调试、后期维修、更新、改造、抢修、服务等。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缴纳的配电设施工程款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与供电相关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审计等部门对供电企业依法监督与管理,对违反工程规划、建设、价格管理等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发展改革、住建、规划、供电等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