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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1:45:22  浏览:83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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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7]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价。凡通过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其原有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诊疗科目及其科目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项目。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告。

对于准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对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进行定期评价。在定期评价过程中,对于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注销其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科目登记,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三日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doc


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是指经血管穿刺径路进入心腔内或血管内实施诊断或者治疗的技术,不包括以抢救为目的的临时起搏术、床旁血流动力学监测、主动脉内球囊反搏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的诊疗科目,有血管造影室和重症监护室。
(三)心血管内科
开展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4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内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
开展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5年以上,床位不少于30张,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医院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重点科室技术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血管造影室
1.符合放射防护及无菌操作条件。
2.配备800mA,120KV以上的心血管造影机,具有电动操作功能、数字减影功能和“路途”功能,影像质量和放射防护条件良好;具备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3.有主动脉内球囊反搏器。
4.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5.有存放导管、导丝、造影剂、栓塞剂以及其他物品、药品的存放柜,有专人负责登记保管。
6.开展心内电生理检查和心律失常介入治疗还应当配备八导联以上(含八导联)的多导电生理仪。
(六)重症监护室
1.设置符合规范要求,达到III级洁净辅助用房标准,病床不少于6张,每病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能够满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专业需要。
2.符合心血管内科、心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专业危重病人救治要求。
3.有空气层流设施、多功能监护仪和呼吸机,多功能监护仪能够进行心电图、血压和血氧等项目监测。
4.能够开展有创监测项目和有创呼吸机治疗。
5.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具备5年以上重症监护工作经验的专职医师和护士。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医学影像科能够利用多普勒超声心动诊断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和无创性心血管成像与血流动力学检查。
2.有磁共振(MRI)、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和医学影像图像管理系统。
(八)有至少2名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有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与开展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或者外科专业。
2.有3年以上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4.经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心血管病介入诊疗后10个工作日内,由术者使用卫生部规定的软件,将有关信息报送至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2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100例;无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手术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相关死亡率低于0.5%。
(七)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50例。
其中,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不少于50例;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导管消融治疗不少于20例;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起搏器治疗不少于10例;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作为术者每年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不少于20例。
(八)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九)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不得通过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
2.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登记制度,保证器材来源可追溯。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拟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医师应当接受至少1年的系统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卫生部指定,且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医院。
2.具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治疗性病例不少于500例。
冠心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200例。
心律失常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导管消融治疗病例不少于150例,永久起搏器植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先天性心脏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每年完成各类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不少于1000例,其中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不少于70例。
3.心血管内科和心脏大血管外科或者胸外科床位总数不少于150张。
4.有至少4名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指导医师,其中至少2名为主任医师。
5.有与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工作相适应的人员、技术、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6.近3年在国内核心专业杂志或科学引文索引(SCI)期刊发表有关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5篇或出版临床专著。
7.举办过全国性的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培训基地基本要求
1.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经卫生部认可。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5.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能力决定培训医师数量。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5例诊断性心导管检查、心血管造影病例和不少于15例心血管疾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50例冠状动脉造影病例和不少于25例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20例导管消融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0例起搏器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不少于15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2.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加对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患者的全过程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操作、介入诊疗操作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系统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五、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过培训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开展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的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医院连续从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临床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病例300例以上,且未发生二级以上与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的医疗事故,血管造影并发症发生率低于0.5%,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相关死亡率低于0.5%。
除上述条件外,拟从事冠心病介入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冠心病介入治疗病例200例以上。
拟从事导管消融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导管消融治疗病例100例以上。
拟从事起搏器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起搏器治疗病例50例以上。
拟从事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的医师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先天性心脏病介入治疗病例50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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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7〕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就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即将开始,社会各方面十分关注,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依法治税,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进一步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完善税制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应当看到,做好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广大纳税人的密切配合等诸多有利条件。同时,也要认识到,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有待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环境有待改善,征管基础工作有待夯实。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我们要高度重视,想方设法克服困难,化解不利因素,稳步有序地推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巩固去年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和要求,将去年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后续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对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精心组织、早做准备。要在完成首次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归集、整理和录入的基础上,将有关数据充实到个人收入档案,完善档案管理工作,扩大个人收入建档管理的覆盖面;根据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数据,分析归纳高收入个人的分布情况和特点,确定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作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工作重点;根据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和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所掌握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确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但没有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选择部分有宣传和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在2007年11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巩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成果,推进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三、抓住两个重点,扎实做好基础工作
  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实践表明,实行全员全额管理和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这两项基础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关键。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做好这两项基础性工作,狠抓落实,推动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序进行。已经实现了全员全额管理的,要充分利用扣缴义务人的明细申报信息,提前筛选出应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员,做到有的放矢。尚未实现全员全额管理或此项工作进展缓慢的,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97号)的要求,以信息化为手段,扩大全员全额管理范围。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863号)的要求,尽快推广应用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特别是应将该系统尽早应用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人数较多的单位。
  四、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和措施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在认真总结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工作方案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2号)精神,以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制度办法为基础,借鉴首次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好的做法、经验,在今年11月30日前制定出明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应急预案、相关工作规程和保密制度等,形成一套完整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规程和制度,保障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稳步有序地进行。
  五、深入宣传和广泛提醒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申报
  开展广泛、持久、深入和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是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地税机关应于今年10月上旬启动明年自行纳税申报宣传工作,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上下结合、内外结合,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
  宣传工作要分阶段进行,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不同的宣传内容和宣传重点。在申报期到来之前,广泛宣传、普及个人所得税法和自行纳税申报基础知识,使广大纳税人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自行纳税申报要求以及自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方式;提醒纳税人及时获取、妥善保存各种收入凭据和纳税凭证;同时,要结合典型案例曝光,形成普遍教育和良好的自行纳税申报环境。从今年12月份起到自行纳税申报期结束,要将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政策和程序继续编印宣传手册和例解,广为发放;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站、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广告屏、扣缴义务人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自行纳税申报提示、如何获取宣传手册等信息。
  宣传要区分对象,掌握策略,要将各种宣传方式和手段形成合力。对高收入者集中的地区和单位要进行重点宣传,宣传的重点是自行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年所得计算口径及方法、填报纳税申报表方法、自行纳税申报程序以及如何取得收入和纳税凭据等。对广大纳税人,要反复提醒,广泛告知。要密切关注税务总局网站和中央有关媒体,保证各地宣传和税务总局宣传相结合,形成合力;既要正面引导、提醒,也要加强违法责任和后果的宣传;既要持之以恒地保证面上的宣传,又要有针对性地集中宣传。
  要做好内部人员的培训,保证宣传内容准确。各级地税机关应继续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和税收管理员的个人所得税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保证对外宣传和解答问题的准确性。
  六、进一步完善措施,优化纳税服务
  各级地税机关要发扬首次自行纳税申报的优质服务作风,继续坚持“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换满意,以主动换互动,以耐心换真心”,不断完善措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设立专门咨询台、上门宣传辅导、召开政策宣讲会等要继续保留并加以完善;提供绿色申报通道、登门集中办理申报、提供网上申报、邮寄申报、委托申报等服务方式要继续坚持并加以完善。此外,要完善相应的保密措施,通过制定有关自行纳税申报信息的保密制度或保密办法,切实保护好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中与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关的信息,打消纳税人的顾虑,注意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要通过税务机关的优质服务,消除纳税人对政策不理解的抱怨,解决纳税人对政策不熟悉的困惑,不断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申报的意识,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营造良好环境。
  七、建立定期反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制度
  各省地税局所得税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沟通联系工作。在2008年1月份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的收入分析材料中,要专题报告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相关准备工作开展情况。2008年申报期期间,每周五上午12时前报送《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发生紧急情况要随时报告;向媒体公布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之前,要与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进行联系,把握宣传时机和策略;申报期结束后,2008年4月3日11时前报送最终申报数据。在申报期内,税务总局将继续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况通报制度。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报送数据和情况通报制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目标考核
  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2007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抓早抓紧抓实。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要密切配合,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要成为长期的统一协调组织,办公室、税政、征管、信息中心、稽查、计统等各个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开展各项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实现长期合作。对新闻宣传部门,要及早协调沟通,设计好宣传方案,分阶段地实施宣传规划;对邮政等部门,要与其配合完善邮寄申报方式,降低邮寄申报成本。
  各级地税机关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确定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目标:一是2006年度办理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二是税务机关个人收入档案中锁定的当地高收入人群集中的重点地区、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三是本地区今年宏观经济形势、居民可支配收入、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情况、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等分析、评估情况。工作任务和目标要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和工作人员,实行目标管理,纳入绩效考核,落实工作责任,确保2007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月八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决定

(1993年12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 52号令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修改为: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如
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
其中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六周岁至十五周岁者,补偿
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一周岁至五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至八千元;未满周岁的
婴儿, 补偿一千元至四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的补偿费,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补偿费的百分之七十比例支付。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为不可恢复)者、痴
呆者,补偿五千元至二万元;其他病员,补偿四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二级乙等医疗
事故,补偿三千元至八千元。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至四千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
百元至二千元。

本决定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修改前的条文: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等级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标准如下: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死者系十六周岁以上者,补偿四千元;未满十六周岁
者或依靠他人赡养的老人,补偿三千元;未满六周岁的儿童补偿二千元; 一周岁以
下的婴儿补偿一千元。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按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同类情况补偿费的
百分之七十补偿。

(二)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中,病员为植物人、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痴呆
者补偿五千元,其他补偿四千元;二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三千元。
(三)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补偿一千五百元;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补偿八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