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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4:18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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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3〕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商品房销售及销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六条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七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层以上,施工进度和竣工验收日期已确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商品房前向房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载明的商品房座落、位置、幢号、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预售,预售总面积不得超出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设规模。

  第九条 现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具有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拆迁安置方案已经落实;

  (七)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八)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现售商品房前将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在售楼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验收报告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时,应当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书面告知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已经销售的商品房设定抵押。

  第十三条 房管部门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商品房的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抵押登记等信息,并免费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销售。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共用部位不得单独分割销售。

  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含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买受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以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还应载明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及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迫买受人签订自制格式合同。

  商品房买卖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变更、补充或删节。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该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明确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业主应当遵守的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管、土地部门登记备案。

  未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预购人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经出卖人同意,不得以谋利为目的炒卖合同。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政府指导和政府定价。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商品房销售价外收费应经有权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但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积不作为商品房买卖计价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并载明房屋装饰设备设施标准。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及装饰设备设施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际交付面积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预售合同中载明。当事人双方未在预售合同中载明的,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预售人应当在预购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预购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预购人,同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已付房价款的利息;

  (二)实际交付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大于部分不超过1%的,由预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交房价款;大于部分超过1%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预购人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

  (三)实际交付面积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退还预购人多付的房价款,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向预购人支付该部分房价款的利息;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

  当事人双方虽在预售合同中约定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但实际交付面积大于或者小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超过3%的,预购人有权退房。预购人退房的,适用前款第(一)项规定。预购人不退房的,大于或者小于部分不超过3%的,按照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格多退少补;大于部分超过3%的,产权归预购人所有,并可以不支付该部分的房价款,小于部分超过3%的,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双倍返还该部分的房价款。

  实际交付面积是指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依法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

  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以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变更设计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损害买受人的权益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由银行代为收取预售款。商品房预售款应当专项用于工程建设。

  一个预售项目只能开设一个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多个预售项目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向中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权属不清、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得超越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进行商品房销售。

  第三十二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不得夸大介绍或进行虚假宣传。

  第三十三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义与买受人订立合同。不得超越经营范围以自己名义分别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从中谋取市场差价利益。

  第三十四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执行国家、省、市的中介代理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 交 付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八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商品房买受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预售人的原因,致使预购人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超过1年,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未约定的,预购人可以退房,并要求预售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罚则及附则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市政府颁布的《南通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发〔1994〕6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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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发布《2006年度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发布《2006年度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2006-04-29


《2006年度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经信息产业部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会议讨论,并经部行风建设指导小组全体成员审议通过,近日正式发布。

2006年度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点


2006年度,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建设安全畅通网络,倡导诚信服务,为“十一五”时期建设和谐通信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开局。

一、2006年度通信行业行风建设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感,努力缩小数字鸿沟,促进行业发展,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通信行业的行业风气、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全行业要充分认识到不正之风对先进生产力的阻碍性,对先进文化的侵蚀性和对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损害性。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结合监管和通信服务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从根本上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通过行风建设工作,进一步深化“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满意的通信服务;着力实施村通工程,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使通信业在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巩固2005年“让用户满意”专项活动成果,提高邮政服务质量

2006年,邮政服务要在“提高服务质量,让用户满意”专项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巩固专项活动成果,防止服务问题反弹。力争实现城市邮政管理规范网点达到95%以上,县以上投递规范服务率达95%,用户满意度达到85分。为此,要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1)强化基础管理,加强员工业务技能培训,狠抓制度落实,着力推进营业网点的标准化和经营服务的规范化;

(2)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经营秩序,加强“两低一跨”违规经营行为的治理,加大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3)优化网点布局,树立对外服务形象。通过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投递网,实现班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4)在全国创建和推广城市邮政营业、投递管理规范示范点,起到以点带面,整体推动的效果;

(5)增强服务能力,提高“三农”服务水平。完善邮政连锁配送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农资配送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村邮政金融服务,加大邮储资金支农的力度;

(6)开展邮件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摸清邮件安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查明原因,整改隐患,严格落实规章制度,严格邮件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强化内部安全管理,严厉查处邮件内盗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三)组织开展“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系列活动,加强不良信息治理,倡导网络文明,构建和谐网络环境

2006年2月起,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 系列活动,倡导绿色文明的网络行为,增强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动员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害信息治理,引导和帮助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培养健康上网的习惯。

围绕“清除垃圾电子信息,畅享清洁网络空间”、“治理违法不良信息,倡导绿色手机文化”、“让全球网络更安全”、 “打击非法网上服务,引导绿色上网行为” 四个主题,深入推进“阳光·绿色网络工程”相关工作,进一步探索信息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完善互联网管理的长效机制,积极创建和谐的、健康向上的互联网行业新风。

(四)坚持监管为民,治理社会反映突出的服务问题,全面贯彻《电信服务规范》,营造放心的通信消费环境

1、大力治理信息服务陷阱

针对信息服务市场存在的收费欠透明、诱骗性业务宣传、业务流程不规范等问题,对蓄意侵害用户权利的信息服务业务及其经营主体进行综合治理。

加大政府直接监管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力度和深度,强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合作管理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用户、行业自律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管理和舆论等多种手段,促进增值服务领域“规范经营,诚信服务”风气的形成。

2、继续加强各类电信服务协议清理整治,巩固电信卡管理治理成果,与时俱进,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新的热点问题

进一步落实《关于治理当前电信服务热点问题的指导意见》(信部电[2005]54号)和《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1号),全面贯彻《电信服务规范》,坚持标本兼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1)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对包括增值电信业务在内的各类在用电信服务协议进行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在全国推广使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组织拟订的、统一的电信服务格式合同范本;理顺各类电信服务协议制订流程,研究建立电信服务新协议启用推广机制。

(2)推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电信卡余额问题解决措施在各地得以切实执行;鼓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根据社会新的需求,研究推出新的措施,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便利。

(3)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全面贯彻落实《电信服务规范》,密切关注社会关于电信服务的改进需求,研究可能出现的新的热点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有针对性地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对因政策或技术等因素一时无法彻底改进的问题,要不断研究对策,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3、推动通信详细清单全面提供进程

(1)各通信管理局要在对当地各类通信详细清单查询、提供状况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采取措施,推动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尽快实现全面提供各类通信详细清单查询服务,满足广大电信用户“明明白白消费”的愿望。

(2)各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按照《电信服务规范》的要求,对移动通信业务(含预付费)和长途电话业务全面提供通信详细清单查询服务;用户要求提供信息服务收费清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免费提供;对固定电话本地通话业务,在现有提供详细清单试点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试点地域,有条件的企业、地区开展全面提供市话清单查询工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要拟订出明确的时间表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4、推动114代查服务全面实现

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相关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114代查服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114电话查号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为契机,理顺查号服务流程,统一查号服务标准,进一步提升114代查服务水平。

5、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行为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电[2004]382号),在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中自觉增强法律意识,严格规范电信业务宣传工作的渠道、方式和宣传用语,加强代经销商管理。

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当地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授权的代经销商主要存在的以下违规行为:

(1)通过电话或短信方式强行向用户推荐某项电信业务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拉拢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用户;

(2)通过贬低竞争对手类似业务而突显自身业务的相对优势,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和业务品牌;

(3)对上门服务不实行预约制度或假冒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义推销自身业务;

(4)在对电信业务具体收费情况和服务义务向用户进行说明时,进行虚假宣传或故意以含糊其词等方式误导用户。

(五)继续开展“评优帮差”活动,推动行业形成电信服务工作学先进、争先进的风气

1、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考查推荐制度,做好2006年“全国用户满意电信服务明星”和“全国用户满意电信服务明星班组”的考察、推荐和审查工作,确保评优质量;

2、各通信管理局、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对先进典型的表彰、宣传和学习,要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推动行业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风气;

3、对被通信管理局确认为电信服务“需警示”、“需帮扶”的基层组织,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加强帮扶力度,明确改进目标,务求实效;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针对性指导,以帮促改,并对改进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六)贯彻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相关要求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业风气建设的精神,落实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的任务和要求,落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关于市场整规的要求。

二、2006年度行风建设工作相关要求

(一)充分发挥部省两级的积极性,调动企业各级组织的主动性,政企协调、上下互动

1、部行风办、相关司局、国家邮政局要统一策划、研究部署行风建设工作任务,跟踪掌握各地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2、各通信管理局要结合省情,制定各地工作实施方案,把政风行风建设纳入监管工作通盘考虑,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加强与部沟通和互动,定期向部行风办报告当地行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为全行业行风建设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3、国家邮政局、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结合本企业实际,结合主营业务特点,加强领导,加强对基层行风建设工作的监督,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形成条块结合、常抓不懈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切实对代经销商经营服务行为负起委托管理责任,全程监控,对增值业务合作商加强引导和管理。

(二)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

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要依靠社会监督,开门纳谏,通过多种形式,虚心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1、部行风办要与中央文明办、国纠办、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加强联系、沟通,听取他们对通信行业的意见并向企业转告、督促改进;

2、各通信管理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主动接受当地的文明办、纠风办的工作指导,积极与当地消协等社团组织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和工作配合;

3、充分发挥各级通信企业协会、电信用户委员会、电信用户申诉中心、各通信服务专业委员会等组织和社会监督员在行风建设中的监督作用,各通信企业要主动听取他们对通信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引导他们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活动,推动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工作得到社会的支持。

(三)扎实的日常工作与集中宣传展示活动相结合,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结合通信服务工作实际,把着力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行动,大处着眼、细处着手,实事实办。

利用好两会、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国际电信日、传统节假日等时期,采用各种方式展示行业整体形象,集中和系统地宣传电信行业所取得的成绩,争取社会对我部工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真正的了解和认可通信服务工作。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避免重复测绘,使测绘成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测绘活动的一切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实行无偿汇交。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的版权依法受到保护。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目录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的目录;
(二)重力测量成果的目录;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成果的目录;
(四)用于测制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和专业测绘的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
(五)普通地图、地籍图、专题地图和各种地图集(册)的目录;
(六)面积在1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4平方公里以上的1/1000,5平方公里以上的 1/2000,50平方公里以上的1/5000,100平方公里的以上的1/10000,300平方公里以上的1/25000以上的(以上数字含本数)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的目录;
(七)与第六项测图面积比例尺相应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目录;
(八)与第六项测图面积相结合的大地控制测量,单独进行的面积在5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地控制测量(含独立座标系统),长度在20公里以上的等级水准测量的目录;
(九)省级重大测绘项目的目录。
以上汇交的目录均为一式一份。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驻黔单位必须汇交的有关测绘成果副本如下:
(一)按国家基准和技术标准施测的一、二、三、四等天文、三角、导线、长度、水准测量成果表、展点图(路线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二)重力测量的成果表(含重力值归算点位坐标和高程、重力异常值)、展点图、异常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三)具有稳固地面标志的全球定位测量(GPS),多普勒定位测量、卫星激光测距(SLR)等空间大地测量的测量成果、布网图、技术总结和验收报告的副本;
(四)正式印刷的地图、交通旅游地图,以及全国性专题地图、地图集(册);
(五)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七项确定的数字化测绘产品的技术设计、技术总结的副本。
以上汇交的副本,除地图一式两份外,其他均为一式一份。
第六条 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交县测绘管理部门;县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交地(州、市)测绘管理部门;地(州、市 )测绘管理部门汇总后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甲、乙级测绘单位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上交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一式一份。
第七条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有关部门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汇交。各地(州、市)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一个月内汇总上交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黔有关单位,当年完成的测绘成果的目录和副本应在第二年三月底之前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汇交。
第八条 外国组织或个人经批准在我省进行单独测绘时,由中方接待单位督促其在测绘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外国组织或个人与我省有关部门或单位合作测绘的工程项目,由中方合作单位在测绘任务完成后的两个月内,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一式两份。
第九条 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的详细格式见附表。
第十条 各单位要指定工作部门负责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的汇交工作。应明确具体负责人与相应测绘主管部门建立联系。
第十一条 委托测绘的项目,其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由委托方负责汇交。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和副本,负责组织编制全省测绘成果目录,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提供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天文测量成果目录
┏━┯━━━━┯━┯━┯━━━━┯━━━┯━━━┯━━━━━━━━┯━┯━┓
┃序│ 所在 │天│等│ 所在测 │施 测│采│使│观测方法及精度 │成│备┃
┃ │ │文│ │ 区基线 │ │用│用├─┬─┬────┤果│ ┃
┃ │ 图幅 │点│ │ 网或三 │单 位│技│仪│经│纬│ │保│ ┃
┃ │(1:10万)│名│ │ 角锁系 │ 及 │术│器│ │ │ 方 │存│ ┃
┃ │ │称│ │ 名 称 │ │标│类│ │ │ 位 │单│ ┃
┃号│ │ │级│ │年 代│准│型│度│度│ 角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二
重 力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中 误 差│ │采│ │ │成│备 ┃
┃序│ 所在图幅 │重力网│等│点│ 测 │ 使 ├─┬───┤施 测│用│坐│高│果│ ┃
┃ │ │名 称│ │ │ 量 │ 用 │M│ │单 位│技│标│程│保│ ┃
┃ │ │(含加│ │ │ 方 │ 仪 │ │M北京│ 及 │术│系│系│存│ ┃
┃ │(1:10万)│密点)│ │ │ 法 │ 器 │ │ │年 代│标│统│统│单│ ┃
┃号│ │ │级│数│ │ │联│ │ │准│ │ │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三
三 角(三边)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 │ │ │ │中 误 差 │最弱边│成果│备 ┃
┃序│所在图幅│三角│等│点│施测单位│采用技│观测│使用│坐标│高程├───┬──┤ │ │ ┃
┃ │ │锁网│ │ │ │ │ │ │ │ │M菲或│平差│相对中│保存│ ┃
┃ │(1:10万)│名称│级│数│ 及年代 │术标准│方法│仪器│系统│系统│ M 边│ 后 │ │ │ ┃
┃号│ │ │ │ │ │ │ │ │ │ │ │方向│误 差│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四
导 线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 │ │ │ │ │ │平│测量中│ │ │ │ │ │ │ ┃
┃序│导│等│导│点│采用技│使│均│误 差│终点闭│坐│高│边长相对误差│ 施测 │ 成果保 │备┃
┃ │线│ │线│ │ │用│边├─┬─┤ │标│程├──┬───┤单位及│ │ ┃
┃ │名│ │全│ │术标准│仪│长│M │M │合 差│系│系│最大│ 最小│ 年 代│ 存单位 │ ┃
┃号│称│级│称│数│ │器│(m) 角│边│ │统│统│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长 度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名│等│所在测│施测单 │采用│仪器或│长度 │ │ │ 备 ┃
┃ │ │ │ │ │ │ │ │ │ │成果保│ ┃
┃ │ │ │ │区或锁│位及年代│技术│基线尺│相对 │测量方法│ │ ┃
┃ │(1:10万)│ │ │ │ │ │ │ │ │存单位│ ┃
┃号│ │称│级│系名称│ │标准│型 号│误差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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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长度测量的长度系指基线和拉伯拉斯边。
附表六
水 准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图幅│路线│等│路线│点│施测单位│ │ │ │每公里中误差 │高│ │备┃
┃ │ │ │ │ │ │ │采用技│测量│仪器及├───┬───┤程│成果保│ ┃
┃ │ │ │ │长度│ │及年代 │ │ │ │ 偶 │ │系│ │ ┃
┃ │ │ │ │ │ │ │术标准│方法│标尺类│ │ 全 │统│存单位│ ┃
┃号│(1:10万)│名称│级│(Km)│数│ │ │ │ 型 │ 然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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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 网 │点│ │ │ 施测单 │采 用 │ │ │ │ │备┃
┃(点)│ │施测方法│使用仪器│ │ │所用软件│内符合中误差│磁带保存单位│成果保存单位│ ┃
┃ 名 │数│ │ │位及年代│技术标准│ │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八
航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所在位置│摄影区│ │摄│焦│仪│摄影单位│象│航 摄 质 量 │ │ │成│备┃
┃ │(以图号 │域名称│摄 区│影│ │器│ │ ├─┬────┬────┼───┤片│果│ ┃
┃ │或标图表│和代号│面 积│比│距│型│ │ │影│纵向重叠│横向重叠│像片最│基│保│ ┃
┃号│ 示) │ │ (Km) │例│f │号│ │ │像├─┬──┼──┬─┼ │类│存│ ┃
┃ │ │ │ │尺│ │ │及年代 │幅│质│最│最 │ 最 │最│大倾角│型│单│注┃
┃ │ │ │ │ │ │ │ │ │量│大│小 │ 大 │小│ │ │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九
卫 片 成 果 目 录
┏━┯━━━━━┯━━━┯━━━┯━┯━━━━━┯━┯━┯━━━━━┯━━━┯━━━┯━━┯━┯━━━━━━━━━━━━━┯━━━┓
┃序│种 类 │磁带或│第几颗│轨│图 像 接 收 比│经│旁向重叠 │黑 白│黑 白│图像│云│ 波 段 │原片保┃
┃ │(MSS,TMSP │ │ │道│时间(年、│例│纬│ ├─┬─┼─┬─┤ │ ├─┬─┬─┬─┬─┬─┬─┤ ┃
┃号│IT...) │底 片│卫 星│号│月、日) │尺│度│ 情况 │正│负│正│负│质量│量│1 │2 │3 │4 │5 │6 │7 │存单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
地 形 图(含影像图)目 录
┏━┯━┯━┯━┯━━━━━━━┯━━━┯━━━┯━┯━┯━┯━┯━┯━┯━━━┯━┓
┃序│图│测│比│图号或所在位置│数 量│采用技│成│等│坐│高│测│测│ │备┃
┃ │ │区│ │ ├─┬─┤ │图│高│标│程│■│■│成果保│ ┃
┃ │ │名│例│(以图号或标图 │面│幅│术标准│方│■│系│系│编│编│ │注┃
┃号│种│称│ │ 表示) │积│数│ │法│深│统│统│■│■│存单位│ ┃
┃ │ │ │尺│ │Km│ │ │ │■│ │ │制│制│ │ ┃
┃ │ │ │ │ │ │ │ │ │m │ │ │单│时│ │ ┃
┃ │ │ │ │ │ │ │ │ │ │ │ │位│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一
地 籍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 │地籍图│ │ │界址点│ 坐 │ │ 施 │ 施 │成果│ 备 ┃
┃ │ │ │比例尺│面 积│ │ 标 │成果类型│ 测 │ 测 │保存│ ┃
┃ │测区名称│幅 数│ │(KM) │精 度│ 系 │ │ 单 │ 时 │单位│ ┃
┃号│ │ │ │ │ │ 统 │ │ 位 │ 间 │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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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成果类型指是否数字化成果。
附表十二
普 通 地 图、专 题 地 图 目 录
┏━━┯━━┯━━━┯━━━━┯━━━┯━━━━┯━━━━┯━━━━┯━━━━┯━━━━┯━━━┯━┓
┃ │ │ │ │幅面或│图幅数量│采用技术│地图投影│编制单位│ │成果保│备┃
┃序号│图名│比例尺│区域范围│ │ │ │ │ │出版单位│ │ ┃
┃ │ │ │ │ 开本 │或页数 │标 准│种 类│和时间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三
省、县 界 测 绘 成 果 目 录
┏━┯━┯━━━┯━━━┯━━━━━━┯━━━┯━━┯━━┯━━┯━━┯━━━┯━┓
┃序│界│全 长│勘定界│边界地形图 │施测界│施测│ 施 │ 施 │ 施 │成果保│备┃
┃ │线│ │长 度├───┬──┤桩点 │ │ 测 │ 测 │ 测 │ │ ┃
┃ │名│(km) │(km) │比例尺│数量│(个) │方法│ 精 │ 单 │ 时 │ │ ┃
┃号│称│ │ │ │(幅)│ │ │ 度 │ 位 │ 间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四
重 大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目 录
┏━┯━┯━━━━┯━━━━┯━┯━┯━┯━┯━┯━┯━━━━┯━┯━┯━┯━━━┯━┓
┃序│项│所在位置│占地面积│施│施│技│坐│高│中│项目审批│图│图│比│成果保│备┃
┃ │目│ │ │测│测│术│标│程│误│ │件│件│例│ │ ┃
┃ │名│(附标图)│ (km) │单│时│标│系│系│差│ │名│数│尺│ │ ┃
┃号│称│ │ │位│间│准│统│统│ │ 单位 │称│ │ │存单位│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五
天 文 点 成 果 表
┏━━┯━━━━━━━━┯━━━━━━━━━━━━━━━━━━━┯━━━━┯━━━┓
┃ 编 │ │ 天 文 坐 标 及 精 度 │ │ ┃
┃ │ ├───────┬───┬───────┤点的高程│备 注┃
┃ │ 点名和等级 │纬度、经度、方│ │星对、权数、 │ │ ┃
┃ 号 │ │位角及其端点名│中误差│ 测回数 │ 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六
重 力 点 成 果 表
┏━┯━┯━┯━━━━━━━┯━━━━━┯━━━┯━━━┯━━━┯━━┯━━┯━━━━━━━┓
┃序│点│等│ │ │ │ │ │ │ │ ┃
┃ │名│ │ 所 在 位 置│纵坐标X(m)│正常高│实测重│正常重│空间│布局│ 备 注 ┃
┃ │或│ │ │ │程 H │力值G │力值R │异常│异常│ ┃
┃ │编│ │ (1/100万图)│横坐标Y(m)│ (m) │ (mg) │ (mg) │(mg)│(mg)│(注明重力系统)┃
┃号│号│级│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七
三 角 (三边)点 成 果 表
测区:
┏━┯━┯━┯━┯━┯━━━┯━━━━┯━┯━━━━━┯━━━┯━━━━┯━━━━┯━┓
┃序│点│点│等│觇│中心标│ │ │平面坐标 │ │ │ │备┃
┃ │ │ │ │标│ │柱石面真│方├──┬──┤ 坐标 │平面边长│所至点名│ ┃
┃ │ │ │ │类│石类型│ │向│ │ │ │ │ 名 │ ┃
┃号│名│号│级│型│ │ 高(m) │值│X(m)│Y(m)│方位角│ (m) │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八
导 线 成 果 表
所在图幅:
┏━━━━━━━━┯━━━━┯━━━━┯━━━━━━━━━┯━━━━━━━━━━━━━━━━━━━━━━━━━━┓
┃ │ │ │投影前边长(m) │ 投影后边长(m) │仪 器 ┃
┃导线名称及等级 │ │端点名称├───┰─────┼──────┬───────┬─────┼──┬──┨
┃ │ │ │斜距s.│相对误差 │克氏椭球面s'│1980年椭球面s │高斯平面D│类型│号码┃
┠────────┼────┼────┼───┼─────┼──────┼───────┼─────┼─────┨
┃ 节 边 数 │节 条 边│ │ │ │ │ │ │ ┃
┠────────┼────┼────┼───┼─────┼──────┼───────┼─────┼─────┨
┃施测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执 行 细 则 │ │ │ │ │ │ │ │ ┃
┠────────┼────┼────┼───┼─────┼──────┼───────┼─────┼─────┨
┃计算单位及年代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算 情 况 │ │ │ │ │ │ │ │ ┃
┠────────┼────┼────┼───┼─────┼──────┼───────┼─────┼─────┨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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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十九
长 度 成 果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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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高斯投影平面上之 │ │ ┃
┃编号│基线网或锁(网)名称│端点名称 │椭球体面上长度(m) │中央子午线│ 长度(m) │相对误差│备注┃
┠──┼─────────┼─────┼─────────┼─────┼─────────┼────┼──┨
┃ │ │ │ │ │ │ │ 注 ┃
┃ │ │ │ │ │ │ │ 明 ┃
┃ │ │ │ │ │ │ │ 坐 ┃
┃ │ │ │ │ │ │ │ 标 ┃
┃ │ │ │ │ │ │ │ 系 ┃
┃ │ │ │ │ │ │ │ 统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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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
水 准 点 成 果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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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水准标│ │至起始点 │往返测 │高差之│ 改正数(mm) │平差后│上标志高程(m) ┃
┃水准点编号│ │ │水准点位置│距 离 │高差之差│ 中数 ├────┬────┤之高差├──────┤备注┃
┃ │级│石类型│ │ (km) │ (mm) │ (m) │正高改正│平差改正│ (m) │下标志高程(m)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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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一
空 间 大 地 测 量 成 果 表
测区:
坐标系统: 仪器类型及台数:
高程系统: 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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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点│点│等│觇标│标石│上标志│地心坐标(m│ 精度(m) │ 大地坐标 │点│ 备 ┃
┃ │ │ │ │ │ │海拔高├─┬─┬─┼──┬──┬──┼──┬──┬─────┤位│ ┃
┃号│名│号│级│类型│类型│H(m) │X │Y │Z │■X │■Y │■Z │B │L │H(大地高) │说│ ┃
┃ │ │ │ │ │ │ │ │ │ │ │ │ │.'" │.'" │ │明│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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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十二
数 字 化 测 绘 资 料 统 计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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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项目名称│面积│测区位置│执行标准│数据源│编辑软件│数据量(MB)图形数据格式│资料保存单位│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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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