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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16:25  浏览:96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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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开展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交海发[2008]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港口行政主管部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救捞局,部属各海事局,中国船级社,中远、中海、长航、中交建设、招商局、中外运集团,上海船研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交通安全生产工作,巩固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活动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现就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贯彻执行交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隐患治理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查处的隐患彻底整改,遏制新的安全隐患产生,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和重特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事故的发生。
三、治理范围和内容
排查治理范围为交通行业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排查治理内容: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四、重点治理措施
(一)公路方面。
一是抓好路网结构改造工程,重点做好三年危桥集中改造。制定集中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三年集中改造危桥项目库,对危桥进行动态管理。继续落实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明确桥梁养护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研究制定《桥梁检查工作制度》、《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加强特大型桥隧设施的动态监控。继续实施公路安保工程,重点支持西南地区和中西部山区,并向农村公路延伸。推进干线公路灾害防治工作。
二是以国家公路网管理中心为平台,全面提高公路安全管理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全面运行好国家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完善公路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大力推进自动化监测设备建设,研究建立大型桥梁、长大隧道等关键基础设施安全运营的管理监控系统,及时掌握其运营状况。
三是以落实长效机制为主线,继续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坚持路面联合执法,着力对车货总重超过桥梁承载能力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治理,确保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加大治超的源头监管力度。继续做好治超检测站点规范化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治超监控网络。
四是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加强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强化对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
(二)水路方面。
1.加强水运交通基础设施隐患排查治理。
一是全面梳理安全隐患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根源,研究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是结合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加大老旧水运基础设施技术改造力度,确保设施运营安全。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重大基础设施维护保障制度。
三是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一些安全措施不到位、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的单位,督促其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管理责任,保持应急设施的完好性,并通过演练增强应急预案的实战性和应急人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是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巩固安全隐患治理成果。做到单位自查和政府督查相结合、日常检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加强长期跟踪监测和定期分析,探索建立科学完善、操作性强的安全隐患评估制度,形成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安全隐患防范机制。
五是以项目稽查为切入点,进一步培育和完善水运建设市场。继续做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执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程款使用、廉政建设等内容。加大政府对建设过程的动态监管力度,推动水运建设行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运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2.组织开展“两防”回头看。
“两防”回头看分为安全隐患再排查、督促整改隐患和开展评估检查、“两防”活动的总结验收三个阶段。
一是认真回顾、总结“两防”活动中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对照法律法规及“两防”活动相关文件的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确保隐患排查不留盲区和死角。同时,结合春运工作,对“四客一危”等重点船舶进行一次安全隐患的再排查。建立安全隐患数据库。
二是对安全隐患整改实行挂牌督办和“销号”管理制度,确保每一个查出的安全隐患能够得到及时的整改。认真总结梳理活动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发生反弹,杜绝新的隐患产生。
三是部组织“两防”活动总结验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海事部门、航务管理部门、港口行政主管以及中央大型航运企业等单位的“两防”活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
重点做好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做好部署工作,确保落实到基层。细化本意见,制定工作方案。确定隐患治理目标和措施,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指导工作。
二是落实责任,确保排查有效。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由建设单位牵头、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参与,以施工单位为主体,重点做好“两查”工作,即:查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查风险较大工程隐患防范情况。
三是加强监督,确保治理成效。通过企业自查治理、行业督查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各地落实“两项达标,四项严禁,五项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把设计、施工关,对事故隐患进行彻底治理,杜绝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交通系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交通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抓住重点、集中力量,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切实组织好交通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各单位要按照国办《通知》和本意见的具体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对涉及本地区、本辖区、本单位的重点内容进行彻底排查。要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数据库,对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对于排查出的隐患,有关部门要区分性质和程度,梳理归类,指导和监督企业及有关单位落实整改,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重点时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防范。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认真分析和把握交通安全工作规律性和特点,切实加强春节、“两会”、“奥运会”以及冬季等重要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动全年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四)认真总结经验,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隐患治理工作成果和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整改措施和推进要求,健全企业和政府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五)加强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各地隐患治理的经验做法。同时要完善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隐患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给予曝光。结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政策方针、法律法规,推进安全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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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1999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注:此公告于1999年12月31日由各地海关对外公布。)


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率税目。
特此公告。



1999年12月31日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3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2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镇江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本市市区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条镇江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成区内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工商、交通、建设、环保、公安、市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管局对本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行业的发展规划,制定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的管理规范;

  (二)协同市规划、建设、环保、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审定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方案;

  (三)对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运营活动和城市机动车辆容貌进行监督管理;

  (四)受理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五)负责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条在市区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都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进入市区前,应当清洗干净:

  (一)车身底色不清,有明显污迹或浮土,影响市容观瞻的;

  (二)车号牌沾带泥土模糊不清的;

  (三)挡板、车板、车底、车轮附沾泥土,影响市区环境卫生的。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警卫车以及装载危险化学品和有特殊防潮要求物品的车辆可在执行任务完成后及时清洗。

  第六条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权属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车辆清洗保洁责任制度。

  第七条建筑工地运输车辆不得带泥出场,工地出口处地面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台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配备车辆冲洗设备。

  从事公路客运、货运、汽车出租的单位应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

  其他有车辆的单位,有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内配置车辆清洗保洁设备。

  第八条经清洗保洁后的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可触及部位无污迹;

  (二)车底、车轮无明显泥沙;

  (三)货车、特种车辆车厢无泥沙和其他污迹。

  第九条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是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其选址和建设,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新建车辆清洗场(站)的选址一般应在主城中心区外围,且不影响道路交通的适当位置。新建入境车辆清洗场(站)应当在城市出入口附近。

  机动车清洗场(站)建设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第十条主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广场四周、重要窗口地区和居民区不得新建或改、扩建机动车清洗场(站)。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

  第十一条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清洗场(站)作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停车场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具有硬化清洗场地,并建有封闭、半封闭围墙;

  (二)清洗场(站)有举升设备或地沟,汽车外部清洗设备及污水处理设备;

  (三)清洗场(站)设置有三格式污水沉淀池;有完善的上下水设施,并设有防外溢的排水沟。上下水均取得给排水管理部门的批准,符合本市节水及环保要求;

  (四)至少有两名经过专业培训的车身清洁人员;

  (五)必须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二条凡属汽车维修业内设车身清洁维护业务的,交通部门在许可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凡单设或者兼营机动车清洗保洁的,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前应告知市城管部门。

  设立城市机动车清洗场(站)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到工商、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公安、安监等部门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7日内向市城管局备案。备案时,应提供有关许可文件复印件以及主要设备名称及数量、人员组成情况及经培训合格的人员名单等材料,填写《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建设备案表》和领取《镇江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建设技术标准》等材料。手续完备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成后,应当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有关部门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证照齐全,应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并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

  (二)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名称,场(站)内各种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

  (三)机动车清洗业主应当制定机动车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行拦车清洗。

  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各类停车场、加油站在场(站)内设置机动车清洗场(站)。

  鼓励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运用先进技术作业的机动车清洗场。

  鼓励机动车清洗场(站)采用自动化、高效节能的清洗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循环使用清洗水。

  第十五条城市机动车清洗保洁服务应当合理收费,由市物价部门确定指导价,并在场(站)内挂牌公布。

  第十六条清洗作业要文明、整洁、有序。清洗车辆所产生的油污应按照固体废弃物的处置要求进行处置,淤泥和其它污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堆放和倾倒。

  禁止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直接向下水道排放。

  禁止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道路从事机动车清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作业的,可以暂扣其作业工具,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决定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要求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八条从事机动车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污染环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任意排放、堆放、倾倒淤泥和其它污物的;

  (二)向路面、场地、河道洒泼、倾倒、排放污水的。

  (三)未经沉淀等处理的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的液态物质直接向下水道排放的。

  第十九条擅自设立机动车清洗场(站)或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对于不服从机动车清洗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侮辱、殴打管理人员或者阻碍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等相关许可的机动车清洗场(站),应当在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和清洗场(点)的设置以及经营行为,除遵守本办法之外,还必须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槽罐车清洗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辖市的机动车清洗保洁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管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