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2004.08.01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
饶府办字[2004]160号
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市公安局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上饶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与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资质审查和行业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学员的资格审查、考试和驾驶证的核发。
第三条 交通运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必须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二章 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五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所在行政区域县级交通运管部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申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1、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3)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2、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获得许可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应具备的教学组织管理、人员、设备、设施、安全及流动资金等条件,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培训户开业条件》(JT/T443-2000)中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报教练车的牌证和教练员的审核备案。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停办时,应提前三个月向交通运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做好善后工作,方可停办。
第三章 培训与收费
第九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当到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名,报名时培训学校应当告知申请准驾车型的法定条件。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必须严格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教学时间,保证培训质量,并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送教学计划进度。交通运管部门对驾驶员学校的经营行为、培训质量要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应当作好学员的培训记录,记录中包括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驾校准考意见等,培训记录须经交通运管部门核实,并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由市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共同核定颁布。
第十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好考试发证关。在受理申请考试的环节,要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得受理其申请。
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向交通运管部门通报驾校的考试合格率和驾龄在3年以内的驾驶员的交通违法和事故情况,交通运管部门要设立驾校培训质量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对连续两次排名最后的驾校,交通运管部门要对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其考试申请。
第四章 考试与发证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十六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以及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按全国统一要求执行(附件1)。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选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预约补考。
第二十一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对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视为无效且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一律无效。如驾校及教练员有考试舞弊、弄虚作假和变相买卖驾驶证照等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采取停考和停止发证等措施,并通报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不含拖拉机。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文号】京科政发[2007]87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7-03-19
【生效日期】2007-03-20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市科学技术奖包括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国际合作、科学技术普及等范围。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中所称的“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市的地方性科学技术奖项”,是指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京设立面向全市的经常性科学技术奖项。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二)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奖励等级作出决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奖授奖项目及其人选建议;
(四)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市政府主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秘书长1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分管科技奖励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以及专业评审委员会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内市政府相关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如有变动,由该部门主管科技工作的新负责人自然替补。
第七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工作;
(二)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三)向评审委员会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委员若干人,人选由市奖励办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评审专家每年应当更新三分之一以上。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推荐组织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和个人应分类向推荐组织提交申报推荐书和以下附件材料:
(一)重大工程、社会公益、应用技术和技术发明类项目:
(1)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2)技术评价证明(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评估报告等);
(3)完整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总结报告;
(4)产品的技术标准;
(5)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6)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7)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8)有关用户出具的成果应用证明材料。
(二)基础研究类项目:
(1)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论著;
(2)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正面引用证明;
(3)检索报告书。
(三)软科学研究类项目:
(1)软科学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相关证明;
(2)完整的软科学成果研究报告;
(3)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项目:
(1)图书及电子出版物样本(最新版本);
(2)由出版社出具的作品发行数量、再版次数的证明;
(3)公开引用或应用证明;
(4)科普作品质量的证明;
(5)有助于科普作品评审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本市有关组织或个人与国外学者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其主要学术思想由本单位或个人提出,科技研究工作以国内完成为主,经合作方同意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后,可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含多个子项目,且子项目已单独申报获奖的,在总项目申报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子项目的内容。
第十三条 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药品、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生物新品种;资源考察、勘探成果;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和农林牧渔业成果。
新产品、新材料:应当是结构新颖,有新功能,能充分利用我国资源,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先进水平,经批量生产,证明性能可靠;有企业标准,并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产品标准;食品、化妆品类项目需符合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卫生标准,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技术、新工艺: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经应用实践证明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产品质量,节约资源、降低能耗,改善劳动条件,消除污染等方面有很大作用;技术成熟,且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新的诊断、治疗、预防技术和康复技术:应当是技术水平或医疗技术达到先进水平,有一定数量的病例和科学的数据,证明疗效显著改善或诊断效率提高;其主要研究论文应当在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一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
药品(人用药、农药、兽药)和生物制品:应当是技术水平先进疗效显著,应获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新药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生物制品应取得《新生物制品证书》和生产批准文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医疗器械:产品的技术水平先进,实用性强,三类医疗器械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一、二类医疗器械须有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生物新品种(含动物、植物和微生物):自行发现或培育出与原品种有根本性差异的新品种、新材料、新组合,经过严格的科学验证和专业管理部门的认定或批准;通过基因工程方法获得的新品种、新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基因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和使用(农作物新品种要有三年区域试验),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资源考察、勘探成果:科学论证严谨,有可靠数据,发现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自然资源,对我市有关部门的决策起较好的作用,或经开发利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优秀设计、重大工程、技术改造、环境保护等成果:正确贯彻工程建设方针政策,紧密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工程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达到生产或使用的要求,投入运行使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农林牧渔业成果:经过科学实验取得可靠数据,经过较大面积或范围生产试验,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在研究、开发应用技术成果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动物进行研究、检验的,必须符合《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提供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应的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二)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成果。
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推动产业发展或形成新的产业做出较大贡献,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对自然界有新的发现,对自然规律有新的认识、解释,经过实践验证具有创造性和很高学术水平。基础理论或应用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年以上,并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认同,可由5名教授级同行专家(非本单位专家须占80%以上)推荐。
(四)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类成果。
经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正式批准采用,并实行一年以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被国际标准化组织采纳的建议。建立各级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包括标准物质)、各级检定系统,建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以及在统一全国或全市量值中发挥较大作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推荐参加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成果属于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决策咨询、科技规划、政策法规和管理方法,应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负责组织填写并审查申报材料,根据成果创新性、科学技术水平和推广应用情况,提出客观、公正的推荐意见,并于3月中旬前将申报材料与推荐意见交市奖励办。
推荐组织审查申报材料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范围和条件;
(二)提供的材料及其附件是否齐全、规范;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资格及排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办法》第八条(四)中所称的“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是指通过对科学数据、种质资源、科学标本、资料、信息的采(收)集、整理、保存、传输以及制定相关技术基础标准,为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提供共享资源和条件等工作;“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是指环境保护、清洁生产技术、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
第十六条 《办法》第八条(五)中所称的“基础研究成果”,是指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发现,并且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七条 《办法》第八条(六)中所称的“研究成果”,是指在有关战略、政策法规、规划、评价、预测及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研究中有独到见解或意见建议、为有关决策部门采纳或对决策产生影响,并经实践证明在北京地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八条 《办法》第八条(七)中所称的“外国组织或者个人”,是指在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十九条 《办法》第八条(八)中所称的“对提高公众的科学文化素养具有明显成效的科普作品”,是指对建设创新型城市战略实施、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社会影响程度大的科普作品。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一)中所称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的成果。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二)中所称的“正在研究的成果”,是指正在研究尚未完成的成果;或者已经完成,但不能在其它项目中推广应用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四)中所称的“已申报其它省(部)级科技奖励的成果”,是指同一成果不得同时在其它省(部)申请奖励,不得重复获奖。
第二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应从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影响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定标准如下:
(一)基础研究项目
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很大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主要学术结论、学术观点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二)技术发明项目
一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和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独特,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较大的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然已有,但是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或者技术思路新颖,在技术理论、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创新,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在本市应用并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项目。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本市科技与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发明专利,可不考虑实施效果。
(三)应用技术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技术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项目转化程度较高,具有市场竞争力,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在本市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的项目。
(四)社会公益项目
一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业内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项目。
二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本行业内得到较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项目。
三等奖:在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性能参数、学术、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经在本行业内推广应用,并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项目。
(五)重大工程项目
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重大作用的项目。
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有较大作用的项目。
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技术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性能参数、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经济建设与城市管理具有一定作用的项目。
(六)软科学项目
一等奖:研究项目观点独特,在基础理论方面有重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重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较大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较大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研究项目观点新颖,在基础理论方面有一定的创新,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科学价值和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本市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七)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一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二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内容丰富严谨、具有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项目。
三等奖: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内容较丰富严谨、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和探索性,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在北京城市建设、城市安全、城市管理、公共卫生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重大社会问题中突破关键性技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组织和个人,可以评为重大科技创新奖。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市奖励办逐步试行委托中介机构参与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市奖励办在4月底前完成对推荐材料的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提交各专业评审委员会初审;对审查不合格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组织和申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六条 由市奖励办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审指标体系,包括评价指标、指标权重、打分标准等内容,报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候选项目进行初审:
(一)市奖励办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按照候选项目所属领域,组织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于6月底前完成初审工作。每个项目参加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7人。
(二)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听取候选项目的第一完成人答辩,并根据评审标准和评审指标体系,对候选项目无记名打分,并对候选项目的平均得分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
每个候选项目的答辩时间为10-15分钟,第一完成人因故不能出席的,由第二完成人答辩。
第二十八条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政府奖励重点,在候选项目打分排序基础上,按照不超过授奖项目数120%的比例,提出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在指定的政府网站和相关报刊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获奖项目名称、项目完成单位与完成人、项目简介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公示期为30天。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的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奖励办提出。
第二十九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申报推荐书填写的真实性有不同意见;非实质性异议是指对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
推荐组织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异议,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和详细地址,并签名。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材料中注明。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受理异议后,属于实质性异议的,由市奖励办负责调查,推荐组织协助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属于非实质性异议的由推荐组织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二条 市奖励办负责组织不少于7名复审专家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复审。复审专家听取项目完成人的汇报、答辩以及市奖励办的调查结果报告后,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作出复审意见并报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异议处理原则上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并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复杂的异议应当在一年内处理完毕,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初审结果和复审专家提出的复审结果,以及政府奖励重点提出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及说明。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奖励等级的候选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项目奖励等级及获奖人选的决议。
第三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有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评委参加评审,一等奖项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到会评委的同意,二、三等奖项目须有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到会评委的同意,其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9月底前完成评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11月底前完成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选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免征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奖励办举报;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据事实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举报。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市奖励办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记入不良信息系统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7年3月20日起实施。2002年4月2日发布的《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京科政发[2002]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