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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0:21:04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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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单位消防工作坚决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文物督函〔2010〕1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近期以来,部分地区连续发生文物火灾事故,文物损失严重。10月13日,河北省曲阳县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三霄圣母殿发生火灾事故,过火面积109平方米,火灾造成殿顶被烧毁。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早期建筑群中的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800多平方米,损毁严重。为深刻吸取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文物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冬季文物消防安全工作
  当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元霄节即将来临,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地区将会举办各种庆祝集会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火灾诱因和风险增加,防控难度加大,文物消防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抓好冬季文物防火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协调解决文物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部署各项火灾预防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到警钟长鸣、万无一失。
  二、立即行动,全面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立即组织开展冬季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全面排查各单位文物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施、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灭火应急预案制订与演练、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与使用和消防安全档案建立等情况。同时,对文物古建筑和近现代代表性建筑要重点排查私搭乱建、电气线路老化、违规燃香烧纸等突出问题;对博物馆重点排查展览设施与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措施、展厅电器电动设备防火性能、消防疏散标志与应急照明的布设等情况;对文物库房重点排查文物包装材料与文物存放设施的防火性能、恒温恒湿与照明设备的使用管理等情况;对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要重点排查建筑材料防火、建筑作业用火用电操作等情况;对文物开放单位重点排查人员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外来携带火种检查监管等情况。
  文物火灾隐患排查工作要扎实有效、真检实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必须找准诱因、查清隐患,严禁流于形式、走过场。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并加大人力物力,死看死守。对于重大火灾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督促文物的使用单位整改,并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文物开放单位和文物保护工程工地,不能按要求整改火灾隐患的,要责令停止开放或者施工作业。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将本辖区内开展文物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于2010年12月25日前书面报我局,我局组织人员赴各地抽查。
  三、加强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文博单位要根据文物防火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加强安全管理,完善设施、设备,改善防范条件,全力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立足于实战需要,制定和完善防火应急预案,加强消防演练,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有效灭火。重点防火单位要实施重点防护,对文物保护工程工地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安全制度和措施的落实,避免施工作业不规范引发火灾;对位于其它建筑包围的文物保护单位,要开辟消防通道,加强对周边群众的防火宣传教育,引导安全用火,避免生产生活用火引发文物火灾;对被森林包围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设置防火隔离带,并与公安消防、林业等部门加强沟通、配合,避免森林火灾引发文物火灾。
  四、狠抓落实,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安全工作,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把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保证人员到位、保障有力、措施有效。对于消防安全检查不力、监管不严、隐患不除、失职渎职的,要进行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发生重特大文物火灾事故的,要实施责任到查和逐级追查,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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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的通知

(民办函〔2008〕78号 2008年4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日,外交部转来韩国有关部门照会,就韩国公民无配偶证明样式变更事宜知会我部。现将韩国公民婚姻状况材料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韩国户籍机关不再出具“户籍誊本”,改为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书”,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在“婚姻关系证明书”的“婚姻事项”栏中显示,共分为未婚、离婚、丧偶和已婚四种情形(“未婚”见附件1,“离婚”见附件2,“丧偶”见附件3,“已婚”见附件4),其中附件1、附件2、附件3三种形式的“婚姻关系证明书”均表明当事人目前无配偶。

二、根据《民政部关于外国人、华侨提供的无配偶证明认定问题的通知》(民函〔2008〕49号)精神,自即日起,各地可将韩国有关部门出具的,表明韩方当事人婚姻状况为“未婚”、“离婚”或“丧偶”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作为无配偶证明采用。

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涉韩婚姻登记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审查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变更涉韩结婚登记证明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办函〔2007〕81号)即行废止。

附件(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8]129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和完整,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乌政发〔2007〕9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年度为单位,按照“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补助、单位补贴为辅,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部分;
(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补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80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纳1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每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4.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老年人,个人每年缴费60元,财政补助120元(其中:中央50元,市级35元,区(县)35元)。
(二)学龄前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每人每年缴费20元,财政补助60元(其中:中央20元,市级20元,区(县)20元);
2.低保家庭中的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个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级25元,区(县)20元);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含特教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中:中央25元,市级25元,区(县)20元)。
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达坂城区的参保人员由自治区按每人每年10元补助,相应调整本级财政补助数。
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年度参保居民总人数、人员类别和补助标准,对实际受理参保缴费情况汇总后,提出财政部门补助金额,并填报《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下达各区(县)本年度财政应补助资金的通知。各区(县)财政部门在市财政部门下达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本级财政补助资金缴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将财政补助资金拨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八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以本区(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总额的5%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预算,缴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户。下一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的预算安排由市财政依据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下达风险调剂金预算安排通知。如风险调剂金达到当年缴费总额的10%,次年度各区(县)财政不再上缴风险调剂金。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发生收支不平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基本医疗保险支出风险。当年发生的医疗保险赤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后,向市财政部门申请从风险调剂金中解决。如风险调剂金仍不足以弥补医疗保险支出赤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措施,在下一年度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解决,财政不再安排预算弥补赤字。
第十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公示制度。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同人群财政进行不同补助的规定,实行政策公开、金额公开、标准公开、人员公开的原则。参保人员在财政补助资金申报前,各社区劳动保障站要对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参保人员按照不同人群类别和申报财政补助情况进行张榜公示,让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社会保险机构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预测,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批复执行。年中如需调整预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后方可调整预算。年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障基金决算编制要求和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依法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违规行为及处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