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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37:49  浏览:86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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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批转市侨办、税务局关于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优惠待遇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9]248号批转市开放办、侨办《南京市关于鼓励华侨投资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认可华侨投资企业和办理税收等优惠待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海外侨胞、港澳同胞在我市投资的企业、都可向市侨务办公室申请办理《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认可书》。

二、华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在办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手续前,须持投资者居住地当局签发的有效护照、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下列之一的证明文件: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证明文件、国外华侨社团成员证明材料、祖籍地侨务部门的证明文件),报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确认投资者的华侨身份,批复正式函件。

三、华侨投资企业成立后,须经申请批准,方可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申请办理优惠待遇时填报《企业申请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呈报表》,并持如下文件资料和证件向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申请:

1.经市侨务办公室审核投资者华侨身份批复的正式函件;

2.原项目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的批准证明书和工商登记执照;

4.合作、合资企业签订的合同书;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系分期进资的企业,可凭第一期验资报告申报)。

四、市侨务办公室对企业的申请验证审核后,签发《享受华侨投资优惠待遇企业认可书》(以下简称《认可书》)。

五、企业凭市侨务办公室签发的《认可书》向市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减税手续。

经营期十年以下的企业可享受“所得税按现行规定减征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二十”的优惠;经营期达到十年及十年以上的企业可享受“三免三四减”税收优惠。

六、企业在享受优惠待遇后,投资者的股权和产权转让他人或中途歇业,企业则停止享受优惠待遇。若接受转让股权和产权者为华侨、港澳同胞,可向市侨务办公室重新申请优惠待遇认可签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继续减免税手续。如把股权、产权转让给不具备享受优惠待遇条件者,企业则不能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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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8〕140号)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城管局制定的《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一日



韶关市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办法



为了提高我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园林城市”打下坚实基础,根据《韶关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由韶关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受检单位

浈江区环卫一所、浈江区环卫二所、武江区环卫所

三、考核办法

(一)建立“韶关市环卫作业质量考核评委库”。为体现考核评比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性,考核评委库由市创卫创园办、市爱卫办、市财政局、区政府等单位代表以及市城管局社会监督员约20—30人组成,每次检查前采取随机抽取形式抽取5名评委组成考核组对受检单位进行量化考核,评比打分。

(二)采用明查、暗访、复查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每次检查从各受检单位责任范围内抽取二条主次干道、二条小街小巷、二座公厕、一座垃圾中转站作为检查项目进行考核打分。明查每两个月一次,所查项目由被查单位推荐50%,考核组抽查50%;暗访为随机性及针对性检查;复查指对明查暗访中的存在问题,在规定整改期限后再次进行检查。

(三)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被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整改期满2日内为复查期。如复查中发现问题未得到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则应加倍扣分;对严重影响环境卫生及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整改不及时的,给予黄牌警告。

(四)市财政从每年下拨各区环卫所的环卫作业经费总额中预留5%即115万元(2300万×5%=115万),专项用于对各区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的考核、奖励。

(五)平时每次考核分低于95分,扣除考核经费10000元;低于90分,扣除考核经费20000元;低于85分,扣除考核经费30000元。年度考核平均分在95分以上的单位(含95分),年终将给予奖励20000元。

(六)每二个月统计一次检查结果,按得分高低排名,得分第一名的,以市城市管理局名义颁发“流动红旗”,连续三次排名最后并且平均分低于90分的或全年累计受3次黄牌警告的,建议对其责任人留职察看或停职。

四、环卫作业检查考核项目(见附件)

五、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百分制)

(一)道路清扫保洁 扣分

1、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未达到规定。   1分

2、保洁时间未达到规定时间。     1分

3、随意焚烧垃圾或将垃圾倒入江河。   2分

4、果皮箱不整洁或箱内垃圾满溢未及时清空。 1分

5、果皮箱破损未及时修复或清理。   1分

6、实行机械化清扫的道路,未采用机械化清扫。 3分

7、洒水、冲洗未达到规定要求。 2分

8、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2分

9、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二)垃圾、粪便收集运输

1、垃圾转运不及时,未日产日清。 2分

2、垃圾桶不整洁或周围地面不干净。 2分

3、垃圾车、粪车车容不整洁,遗撒、滴漏 2分

4、垃圾运输车装载超高、超量。 2分

5、随意倾倒垃圾、粪便或焚烧垃圾。 2分

6、粪便未及时清理,粪水外溢。 2分

7、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3分

8、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三)公厕管理保洁

1、缺少设施标志、管理制度牌或标志不明显。  1分

2、公厕清洗保洁未达到质量要求,每项   1分

3、公厕未全天候免费开放。 1分

4、公厕有乱张贴、乱堆放等现象。 1分

5、未定期喷洒药物,有蚊蝇滋生。    1分

6、公厕设施不齐全,未及时维修。 1分

7、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2分

8、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四)垃圾中转站管理

1、地面有垃圾、积水,门窗有积尘、蛛网。   1分

2、站内及周围有堆放杂物 1分

3、未做到垃圾运输车随走随冲洗。 1分

4、未定期喷洒药物,蚊蝇密度超标。   1分

5、群众举报或新闻煤体曝光被查实。     2分

6、国检、省检或重大活动受到批评。     5分


联 合 通 告 可 以 休 矣

杨 涛


2001年4月,为配合正在开展的“严打”整治工作,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州市司法局联合发布敦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承诺对在2001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员予以宽大处理,其中第二条规定:“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的亲属主动寻找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在逃人员在亲属规劝或陪同下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张文的父亲张老汉看到《通告》后,不远万里寻子规劝其投案自首。但该案在审判中,法官明确表示,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对于张文量刑应该适用《通告》的主张,不予采纳,理由是通告规定“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超出了法律对自首处罚的规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见<<检察日报>>9月3日
此案因为张文是否该减轻处理,司法机关是否食言,引起很大争议。但笔者认为,此案更值得注意的是对联合通告、运动式司法的思考,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每逢“严打”来临,各地政法机关都会出台一些联合通告,许诺一些宽大的政策,有些甚至有点离谱的处理措施, 以争取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自首,其中不乏如沧州市的联合通告,引发一系列的问题。
首先,地方司法与行政机关发布这类许诺宽大无边政策的联合通告,有僭越职权,行使立法、司法解释权之嫌。如沧州市的联合通告规定对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都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的规定虽说是量刑的“得减”,而不是“必减”,但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规定“可以”的都是要减,不减要有充足的理由,是一种例外。但《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是“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要求很明显,是要犯罪较轻的自首才可以免除处罚,通告却是不分罪行轻重都可以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显然与刑法不符。
其次,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一起发布通告,职能混淆,令人容易产生误解。法院、检察院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检察职能,公安局、司法局是行政机关,行使司法行政权。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几家联合发布通告,内容既有涉及司法事务又有行政事务,普通百姓容易认为这几家机关都是一家人,都可行使相同的权力,仍是在一起联合办案,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
最后,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在不同时期制订不同的宽大措施,不利于司法的统一。首先是各地的措施不同,令普通百姓对法律的严肃性产生怀疑;其次是严打的措施过于宽大,犯罪嫌疑人容易心存侥幸,作案后不及时自首,专待“严打”时机来自首,以获更大的收益。当然,法官们也可如沧州市的法官一样不适用通告进行处理,但不守信的代价换来的是司法权威和信誉的丧失。
其实,刑法在关于量刑上的有法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情节的规定,也有法定从重情节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法官还可以酌定从轻、从重量刑,应该说法官在量刑上是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各地在制定刑事政策中完全可以在法定的情形下,对自首与不自首的区分处理,并通过个案宣传,争取更多的犯罪嫌疑人自首。
值得欣慰的是,近日中央政法委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召开的“严打”专项工作研讨会上,提出各级政法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理解和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坚持法治原则,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经常性“严打”方针的确立,在运动式 “严打”背景下出台的联合通告将会逐渐失去市场。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