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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5:20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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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



  针对近期部分能源、资源和大宗商品供应不稳定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为维护工业生产秩序平稳,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运行监测协调工作 促进工业生产平稳有序运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目前已进入工业生产旺季,同时也是冬季采暖和用电、用煤高峰期,经济运行协调保障任务十分繁重。针对近期部分能源、资源和大宗商品供应不稳定和价格大幅波动情况,为维护工业生产秩序平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重要工业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组织。要加强重要工业产品和生活必需品产、销、存及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及时掌握供需动态,组织好食用油、食糖、化肥等生产,有效增加供给,尤其是临近元旦、春节时,要根据节日需求特点组织引导企业安排好节日产品的生产供应。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防止价格大起大落对企业生产造成不利影响,保障市场供给和价格稳定,确保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正常运行。

  二、切实抓好工业领域运行要素保障协调。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加强运行要素保障协调,满足企业正常生产用能和运输需求,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保障榨糖企业正常生产用电和甘蔗运输用柴油,不得拉闸限电。坚决抑制节能环保不达标的部分高耗能企业不合理的用能需求。在目前钢材、水泥和有色金属等价格大幅攀升的情况下,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防止一些被关停的落后产能受利益驱动死灰复燃,巩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成效。要继续帮助企业拓宽纺织原料供给渠道,鼓励化纤企业加快生产、增加供应,弥补棉花短缺。

  三、切实抓好工业应急协调工作。要完善工业应急预案,做好应对今冬明春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业产品的组织准备工作。强化民爆安全生产,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质量监管,针对春节特点进一步细化各项应对措施和预案,妥善应对处置节日期间各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的不利影响。

  四、切实抓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扎实推进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结合专项治理,推动清理和取消一批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一批偏高的收费标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等问题,为企业生产运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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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电力部


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4年3月16日,电力工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的任务是制定由电力工业部(以下称电力部)承担的电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制定企业标准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标准:
1、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和验收;
2、运行、检修和维护;
3、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4、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和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技术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5、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6、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作业和安全监督;
7、环境保护、节能和综合利用的监督;
8、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9、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和网络;
10、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11、电能质量;
12、劳动定额、定员;
13、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可以以规程、规范、规定、导则、试验方法、技术条件等形式发布,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在电力标准化工作中,应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及时搜集、研究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章 机构和分工
第五条 为加强电力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成立电力工业部标准化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一位部领导担任组长,其成员由有关方面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并研究决定电力标准化的政策、规划、组织及标准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称中电联)标准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电力部各司局、所属各电力公司在标准化方面的职责是:
1、提出关于电力标准体系、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2、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参加主管业务范围内有关标准的审查;
3、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第七条 电力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称科技司)负责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审查《电力工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2、组织审查电力标准体系(表)和电力标准化规划;审批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
3、审批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称专业标委会)的组成;
4、办理电力行业标准颁发事宜;
5、归口办理申报、报批除电力工程建设(含水电、火电、核电及输变电等工程建设,下同)以外的各类电力国家标准计划和国家标准;
第八条 电力部建设协调司(以下称建设司)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负责:
1、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标准化体系、规划、年度计划中有关电力工程建设的部份;
2、协同科技司审查电力工程建设类的标准;
3、归口办理申报、报批电力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计划和电力国家标准。
第九条 中电联标准化部任务是:
1、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2、组织研究提出电力标准体系,编制提出和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3、受部委托指导、协调、检查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的工作,负责新标委会的筹组和协调处理无专业标委会或无技术归口单位管辖的电力标准的有关事宜;
4、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跟踪国际、国内技术发展动态;推动电力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5、管理使用电力标准化经费;
6、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及宣贯等服务工作。
第十条 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电力机械局和国家电力调度通讯中心(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1、提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组织实施电力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中所承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会同中电联标准化部组织审查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推动其实施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2、按照本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标准化管理办法;
3、组织标准化科学研究;
4、推荐本部门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
5、开展主管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委会由各方面专家组成,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并督促专业标委会成员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各专业标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查本专业的行业标准并参加相关的国家标准的编制和审查。

第三章 计 划
第十二条 各专业标委会、有关业务司局和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每年六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审查、协调后,经科技司审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工程建设方面的内容由建设司协同审定并归口办理向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申报事宜。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由中电联标准化部汇总,编制电力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报科技司审批并于每年九月前行文下达。
第十三条 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议时,应由申报单位填写标准项目任务书及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第十四条 国际标准化合作、交流计划(包括选派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人员、邀请国际标准化组织在中国召开会议、电力部与国际标准化机构建立合作交流项目及申请备用资金、国际标准化组织来部交流等)应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计划,经汇总协调后会科技司送国际合作司审核并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标准制修订和审批发布
第十五条 计划下达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按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送审稿和标准报批稿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六条 由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组或安排起草单位负责起草征求意见稿。
第十七条 起草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在完成标准资料(包括编制中的依据标准、试验报告、技术鉴定材料、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搜集工作基础上,写出编写大纲,经专业标委会正、副主任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方可进行标准的起草工作。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连同编写出的《标准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一并送专业标委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部有关司局及部内外有关专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经修改补充后,归纳整理出标准送审稿。国家标准送审稿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或专业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行业标准送审稿由各专业标委会或电力部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组织审查;不属于专业标委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由中电联标准化部会同电力部有关司局组织审查。审查方式为会审或函审。重要的、综合性的标准由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组织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通过的送审稿,经修改、补充后,形成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报批稿由中电联标准化部审核,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经建设司协同科技司审定后,报工程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其他方面的国家标准报批稿均由科技司审定,归口报上级对口管理部门。行业标准报批稿由中电联标准化部审核、编号,经科技司或由科技司会同建设司审定,电力部批准后发布实行。
第二十一条 报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必须备齐的报批材料是:
1、报批标准的公文一份;
2、国家标准报批稿一式六份;行业标准报批稿一式四份,若有插图,需附符合国家标准GB1.2《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规定的墨线图一份;
3、《标准申报单》、《标准编制说明》、《意见汇总表》、《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有标准审查会议代表签名的名单各一式三份;
4、等同、等效、非等效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时,要附被采用的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各一份。
工程建设方面的国家标准,按建设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二条 已发布的标准要适时修订。原则上每五年对正在执行的标准复审一次,根据复审结果,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对急于修改补充的个别条款,可采用通报的方式及时修订。

第五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电力行业内的每个单位都必须严格遵守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能改变标准内容。
第二十四条 鼓励电力行业内有关单位采用推荐性标准。各企业不得进行无标准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电力行业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使之符合标准化要求。在对外技术谈判时必须有标准化内容。应及时研究和消化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带来的标准、资料。
第二十六条 电力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把贯彻执行标准作为主要工作之一。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有关标准规定,造成人员、设备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在制、修订标准和执行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考绩内容之一。
第二十九条 宜由国家级和部级出版社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出版,其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印刷发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章 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条 标准化经费按专款专用原则筹集和使用。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务院标准化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有关单位资助及各单位自筹的经费。
第三十一条 标准化经费用于以下方面:
1、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与修订;
2、调查研究;标准化科研;
3、试验验证;
4、同制订、修订标准有关的办公用费、刊物资料费和会议费;
5、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活动费;
6、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费;
7、标准编审费;
8、标准宣传费。
第三十二条 标准化经费的使用原则
1、凡电力部年度计划确定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根据工作量和难易程度,于每年三季度分配标准费用。
2、标准经费应下达到承担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单位,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几个单位,所需标准经费下达给项目的第一负责单位,根据承担工作量、难易程度,经协商后,由第一负责单位将标准项目经费转拨给其它承担单位。第一负责单位对转拨经费不得扣留管理费。
3、各专业标委会活动经费按年度拨付。
4、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费按批准的计划专款拨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电力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凡有关电力标准化工作的文件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能源部电力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政办发〔2004〕125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阳泉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和改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更好地为各部门、各单位服务,特制定本细则。

一、权属管理

(一)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所有权属阳泉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局)。

二、编制与标准

(二)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车辆编制。

(三)车辆编制数为最高控制数,购车时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财力许可逐年配备。

(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配车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购置与更新

(五)购置与更新原则:

1、不得超编制购车。

2、不得超标准购车。

3、不得用借款、贷款或挪用专款购车。

4、购买新车,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5、车辆未达报废或更新标准的,原则上不得更换新车。

(六)购置与更新程序

1、管理局每年11月15日前根据各单位购车申请和车辆使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下年度购车计划,提交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年度部门预算。

2、新增和更新车辆由管理局根据部门预算,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更新车辆时,用车单位需提供车辆使用年限及车况等有关证明。使用自筹资金购车的单位,将自有资金上缴市财政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3、车辆到货后,用车单位凭管理局出具的车辆购置通知书,分别到采购中心提货,到车管所办理车辆注册上户手续,到财政局办理车辆费用手续。

4、用车单位车辆注册上户后,需将新注册上户车辆的行车证、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的复印件,准确无误地报送管理局,以便登记备案。

(七)其它车辆

凡属已发生的交易、赠予、抵债、置换、分配等车辆,需提供下列资料到管理局登记备案。

1、交易车:旧车评估书和交易单或资产调拨单。

2、外商、华侨、国际组织赠送车:附市政府接受函件。

3、抵债车(不包括以车抵顶上缴财政收入的车辆);附抵债合同、公证书或调解书、裁决书。

4、分配车:附上级主管部门分配文件及相关资料,或上级主管部门会同上级财政部门的联合分配文件。

凡属本细则公布后的车辆交易、置换、抵债等需事先向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管理局出具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八)因特殊公务需要,确需配备超标准小汽车(小轿车、吉普车、7座以上旅行车)和确需提前更新的车辆,购车单位同时向管理局和市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请。先由管理局提出初步意见,报经纪检、监察机关核准后,方可购买。

四、维修与保险

(九)财政局每年在11月15日前编制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维修和保险费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下年部门预算。

(十)财政局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平等竞争的方式确定维修厂家和保险公司。

(十一)车辆需要维修时,用车单位提出申请,财政局组织政府采购中心和专业人员以及用车单位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后,下发维修通知单,到定点厂家维修。

(十二)维修完毕,车辆鉴定小组对维修项目进行验收,由财政局拨付维修费用。

(十三)车辆需上保险时,财政局统一汇总,到定点保险公司集中投保,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直接拨付。

五、调配与处置

(十四)撤销单位的车辆、超编的车辆、没收的车辆、报废的车辆以及未到报废年限经过批准更新的旧车等应该收回的其它旧车,由管理局负责统一收回。

(十五)收回的车辆,可以继续使用的,由管理局调整分配给缺车单位;属于报废的车辆,经管理局审核后,办理报废手续;属于拍卖的车辆,管理局委托拍卖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回收资金上交市财政。

(十六)以车抵顶应上缴财政收入的,上交车辆调剂使用或委托中介机构拍卖,变价收入上交市财政金库。

六、保养与安全

(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车辆保养和司机管理。车辆保养要按照日常保养、定程保养、停驶车保养、初驶保养和封车保养的规定执行,防止车辆被盗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驾驶员要强化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熟记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定,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七、罚则

(十八)未经批准擅自购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所购车辆予以没收。

1、挪用挤占救灾款、支农资金、教育经费等专项资金购车的;

2、向企业或单位(含个人)摊派资金购车的;

3、公款购车上私人牌照,地方单位购车挂部队武警、公安和中外合资及其他单位牌照的;

4、管理细则下达后,继续超编购车的;

5、未经批准擅自购车或超标准购车的;

6、违反收支两条线或用小金库资金购车的。

(十九)涉及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新购车、交易车、赠送车、抵债车、分配车以及处置车的落籍或转籍,没有管理局出具的通知书,车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车辆落籍、转籍手续,市财政局不予办理车辆费用手续。

(二十)未经批准,用车单位擅自处置车辆和处置后收入不上交财政的,不得购买新车,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凡不属工作范围擅自出车,或因公出车由于司机的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或造成车辆被盗被损的,司机和当事人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

(二十二)有关职能部门敷衍塞责,各行其是,造成违纪违法的,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八、附则

(二十三)本细则所指车辆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大轿车、客货车、大货车以及各种封闭式车辆。

(二十四)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