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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8:08  浏览:85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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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国内人员登外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1993年12月9日第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开放口岸的管理,维护港口正常的工作、生产秩序,确保在港外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外轮)及人员的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轮,系指停泊于本省对外开放港口的外国籍商船、客船、旅游船、考察船、勘探船和捕捞船等民用船舶。


  第三条 国家设在本省各对外开放港口的边防检查站,负责登外轮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开放港口登外轮的国内人员。
第二章 证件办理




  第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登外轮的,除国家规定的免办登轮证件者外,均应持有有效登轮证件。


  第六条 登轮证件分长期和临时两种。长期《登轮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登轮证》有效期以所登外轮的一次在港时间为限。


  第七条 办理《登轮证》的,由所在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审查,填写《登外轮人员申请表》,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
  办理《临时登轮证》的,凭所在单位的介绍信及相应的身份证,向当地边防检查站申请,由边防检查站核发。因参观、实习、采访等事由登外轮的,还须经当地口岸管理委员会(办)核准。
  在外轮上服务的中国籍船员的父母、配偶、子女要求登轮或住宿的,凭本人或单位的证明,由船长提出书面申请,经边防检查站核准后,签发临时登轮证件。


  第八条 港务局所属工人经常登外轮作业的,由港口公安机关审查办理登轮证件,报边防检查站备案。需临时登外轮作业或工作的港务局其他职工以及外包工、临时工等,由边防检查站按规定签发《临时登轮证》。


  第九条 办理登外轮证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十条 下列人员登外轮执行公务,凭规定的制服和标志,免办登轮证件:
  (一)联合检查单位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检查、检验单位人员办理联检和检查、检验手续的;
  (二)港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登轮办案的;
  (三)消防人员实施消防监督或扑救火灾的;
  (四)海事法院人员登轮处理海事案件的;
  (五)医务人员急救病员、伤员的。
  其他因特殊情况需登外轮的,经边防检查站批准,也可免办登轮证件。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予办理登轮证件:
  (一)有流氓、盗窃、贩毒、走私等违法嫌疑的;
  (二)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不满两年的;
  (三)有偷渡外逃嫌疑的;
  (四)有与外轮船员进行勾联,出卖政治、经济情报嫌疑的;
  (五)违反登轮管理规定,被吊销登轮证件未满一年的;
  (六)未按规定办妥登轮证件申领手续的;
  (七)其他不宜登轮的。
第三章 查验及管理




  第十二条 登轮人员登外轮时应穿着和佩戴规定的制服、标志,主动出示登轮证件,接受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查验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在外轮入境边防检查前、出境边防检查后和检查期间,除联合检查单位和经边防检查站同意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论是否持有登轮证件,均不得登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有权阻止登外轮:
  (一)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未按规定着制服和佩戴标志,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也未接到通知的;
  (二)未持登轮证件的;
  (三)持用他人登轮证件或者伪造、涂改其他无效登轮证件的;
  (四)非因工作需要的;
  (五)拒绝出示登轮证件或者不接受检查的。


  第十五条 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在外轮上巡视时,有权对登轮人员进行查询,对违反登轮规定者依法实施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 登轮规定




  第十六条 登外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外纪律,严守国家秘密,自觉维护国家声誉和民族尊严。


  第十七条 登外轮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外轮上指定的地点工作、作业。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不得在外轮上用餐、洗澡和要休息房间;
  (二)不得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不得向船员索要、套购、托购物品或私自接受馈赠;
  (三)禁止在外轮上看电影、电视和录相,不得随意翻阅外轮上的书籍和报刊,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外轮;
  (四)不得私自拿用、毁坏、盗窃外轮上的设备及物品;
  (五)不得在船上争吵和打闹;
  (六)不得向外轮船员出卖政治、经济情报及进行其他勾联活动;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八条 登外轮人员发现外轮船员和旅客以及国内其他登轮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边防检查站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边防检查站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给予警告、罚款、扣留审查、吊销登轮证件和禁止登轮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至300元的罚款:
  (一)持用他人登轮证件或者涂改登轮证件企图登轮,或者将登轮证件转让他人使用的;
  (二)故意污损和毁坏边防检查站签发的登轮证件的;
  (三)未持登轮证件或者未按规定穿着制服登轮,并且不服从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管理的;
  (四)携带内部文件、资料和禁止出口的报刊登轮的;
  (五)发现外轮船员、旅客和国内登轮人员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隐匿不报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至5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登轮证件:
  (一)不在指定地点工作、作业,私自进入船员生活区、工作室,随意在外轮上用餐、洗澡或者要休息房间的;
  (二)擅自在外轮上观看电影、电视、录相,翻阅书籍和报刊的;
  (三)在外轮上争吵打闹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以扣留审查、500至1000元的罚款,并吊销登轮证件:
  (一)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令,进行有损国家声誉、民族尊严和国格、人格活动的;
  (二)与外轮船员进行交易,向船员索要、套购、托购物品的;
  (三)私自拿用、毁坏外轮上物品的;
  (四)为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予办理登轮证件人员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非法获得登轮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可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扣留审查、吊销登轮证件并禁止登轮:
  (一)伪造登轮证件的;
  (二)盗窃外轮上的设备、物品的;
  (三)偷登外轮企图偷渡出境的;
  (四)不听劝阻,强行登轮或不服管理,污辱、谩骂、殴打边防检查站执勤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各地边防检查站在实施处罚时,均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所有罚没款上交地方财政,各地边防检查站的办案费用,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核拨。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边防检查站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边防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接到边防检查站的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边防检查站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必须严格依法办理,严禁徇私枉法。违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国在国外注册悬挂方便旗且船员均为中国公民的船舶,对登轮的国内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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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八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现将《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纪要》转发给你们。

  青年“小开发”活动是共青团带领贫困地区团员、青年脱贫致富的一项主要工作。一年来,这一活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深受广大团员青年的欢迎。为使这项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团中央希望各地进一步加强指导,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为实现“七五”期间解决贫困地区大多数群众温饱问题的目标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

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
活动汇报会纪要
  为了推动贫困地区青年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的深入开展,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八日至二十一日,团中央青农部在陕西省安康地区召开了有21个省、区团委青农部长和部分贫困县团委书记参加的“全国贫困地区青年‘小开发’活动汇报会”。会议回顾总结了一年来“小开发”活动的情况和经验,对这项活动的深化提出了原则意见。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冯军同志到会讲话。

  会议认为,去年全国贫困地区团县委书记培训班后,各省、区团委把有组织地开展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摆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做了大量工作:(一)多数省区从调查研究入手,在基本摸清当地资源、市场需求、青年愿望、经济开发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了“小开发”规划,全国660个国家和地方扶持的贫困县中已有70%的县团委制定了比较详细的规划或实施细则;(二)多数省区转发了团中央《关于开展脱贫致富小开发的意见》或以团省区委的名义下发了文件,加强了同社会有关方面的配合,形成了开展“小开发”活动的合力;(三)较为普遍地培训了贫困县、乡(镇)两级团干部,有19个省区300多个县(市)分别采取以会代训,办培训班等形式,对县、乡(镇)4000名团干部进行了培训;(四)加强了工作指导,摆正了“小开发”活动在贫困地区团的工作中的位置。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国家及省级贫困县约有1500万农村青年参加了“小开发”活动,兴办“小开发”项目近800万个。其中一批贫困户青年走上了脱贫致富之路。

  一九八七年“小开发”活动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收效,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当前突出的问题是活动不平衡,有的重点不突出,措施不得力,没有把这项活动纳入当地经济开发的轨道,在一些地方团干部中还存在着畏难和急燥情绪。这些问题虽然不具有普遍性,但应引起注意,并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会议一致认为,“七五”期间解决大多数群众的温饱问题,是贫困地区党政工作的中心任务,也是那里共青团组织工作的重点。在贫困地区团员青年中开展脱贫致富“小开发”活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总体要求,符合这些地区广大团员青年的普遍愿望。贫困地区青年第一位的需求是摆脱贫困,解决温饱。团组织只有从青年最迫切、最普遍的问题入手。实实在在地帮助他们,才能更好地代表青年的利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对此,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坚定不移,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会议认为,下一步“小开发”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促深化,抓落实,出效益。工作的着眼点仍应放在发挥本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投资少、见效快、劳动密集、能尽快解决温饱的“短、平、快”项目上。工作深化的主要内容是完善“小开发”规划,争取纳入当地经济开发的整体布局:支持鼓励团员和青年中的能人带头兴办、承包开发项目和扶贫经济实体,发挥团组织优势,强化培训和综合服务,在政策允许和党政部门的支持下,试办基层团组织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小开发”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发挥优势,利用条件;深入基层,狠抓落实。具体围绕五个方面开展工作:

  第一,以改革的精神抓开发,使“小开发”与“大开发”配套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经济开发工作的通知》精神,今年国家扶贫工作要进行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搞项目储备,资金配套,变平均投放为以项目带资金;二是实行开发项目公开招标,发展体实扶贫,把条件给能人,把效益给农户。目前,各地正在调整经济开发规划和管理措施,“小开发”活动要适应这一改革,使青年的“热点”和政府的要求一致起来,使“小开发”的内容同当地储备和已经实行的项目结合起来。力争纳入本地脱贫致富和总体经济开发的轨道,以取得党政部门的重视,取得贷款、生产资料供应、技术依托单位等方面的实际支持,使青年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条件,保障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二,鼓励和动员团员、青年中的能人带头兴办、承包开发项目,吸引发达地区的青年能人和城市青年技术人才参加投标,通过他们带动,帮助当地贫困青年找到生产门路,增加收入,解决温饱问题。这是深化“小开发”活动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在强调以户为重点,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的同时,提倡多层次、多形式地搞“小开发”。要特别注意本着把条件给能人,把效益给青年的思想,启用当地的青年人才,吸引富裕地区和城市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才到贫困地区承包、领办项目,吸收贫困青年就业。在工作主体上要分层次,有重点。首先发动团员和青年能人带头搞“小开发”,通过他们去影响、启动更多的青年,使“小开发”形成大气候。

  第三,确立发展以科技为支柱的商品经济实现脱贫致富的新思路,继续把实用技术培训作为“小开发”活动的主要抓手。目前,国家从政策、资金、物质等方面给贫困地区以必要的投入,社会各方面也都关注和支援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但是,贫困地区的发展最终还要靠当地的人民群众。因此,培养一大批掌握商品生产技能的青年人才,是实现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根本途径。要下决心,花气力,继续深化实用技术培训,培养青年人才。要把实用技术培训同“小开发”结合起来,围绕项目搞培训,做到规划什么就培训什么。要有计划地组织一批有志青年,采取以劳助学的方式,到经济发达地区投师学艺,率先发展商品生产。要继续组织和吸引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青年人才和发达地区的青年能人到贫困地区传授技术、开展咨询和技术攻关。

  第四,积极创造外部环境,搞好综合服务。随着大批团员青年投身“小开发”活动,他们在生产、资金、信息、销售等方面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因此,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地、多渠道地开展各项服务工作。(一)加强同党政有关部门联系,特别是同金融、物质、技术、商业等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创办项目的青年优先提供服务。(二)加强信息服务。采取建立信息服务点,印发信息资料,聘请信息员等方式,把商品生产信息及时传给青年。(三)积极建立各种类型的青年专业协会,组织青年开展自我服务。(四)有条件的地方,基层团组织可以扶持或自办青年扶贫经济实体,为青年提供切实的帮助。

  第五,表扬和推广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青年典型。通过大众传播工具或组织巡回报告团等形式,宣传他们的做法和经验,引导青年自觉摒弃陈旧观念,树立商品意识,投入到商品生产中去。会议依据(87)中青字12号文件精神和工作进程的要求,确定,适时召开座谈会,总结和宣传率先开发、成效显著的青年带头人和活动组织工作搞得好的团县委的经验。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抚顺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各类项目评审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评审,包括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是指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评审和利用市财政性资金进行的投资项目、土地交易等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评审行为。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分别是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和财政投资评审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评审规章制度,指导政府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政府投资评审项目,提出评审要求;


(三)审核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四)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是我市政府投资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评审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进行。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招标采购,先评审、后拨付资金,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范围。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和大型改造项目。主要包括:


1. 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2. 公益性项目;


3.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


4. 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 以政府名义建设的其他投资项目。


(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2. 财政性各类专项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3. 由政府财政担保的各种融资(含国债转贷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4. 经市政府批准依法转让国有资产产权或经营权收回的资金投资的项目;


5. 政府发行的债券、彩票及接受的各类赠款、捐款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6. 政府投资为主的企业建设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


评审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书(表)、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可行性、合理性、完整性的评审。


(二)财政投资评审。


1. 项目招标前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的编制与评审;


2. 市政府货物采购项目的评审;


3. 项目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及清单计价、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或评审(含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评审);


4.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评审;


5. 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九条 评审机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或建设单位委托开展评审工作;


(二)根据评审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专业评审人员;


(三)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评审所需的资料,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项目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照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及建设市场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项目投资;


(六)对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委托单位或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由评审机构向委托单位出具初步评审意见,经项目单位反馈,评审机构复核后,向委托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八)财政投资评审。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对评审意见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反馈意见,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复核后,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条 评审机构开展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评审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要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但对重大项目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出具评审意见或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的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复审制度,确保投资评审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评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核实工作,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三)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报评审机构进行评审。


(四)自收到评审机构出具的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存在问题和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意见;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是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的控制标准,是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批复竣工决算、实施建设资金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需经评审的项目,未经评审机构评审的,不得进行立项批复、招标投标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审计局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项目结果进行抽检审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评审单位向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评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单位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评审具体实施细则由评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 各县、区对本级政府投资评审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