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2:04:09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已经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部署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全局性工作;

  (三)研究政府自身建设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研究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由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通知,并做好会务工作。

  第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政府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固定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到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人,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驻连部、省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 部门、县区政府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应当为本部门、本地区行政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办公室报经市长同意后,可以安排其他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安排。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不宜公开的,参加会议人员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记录应当详实完整,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

昆房〔2006〕80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房管局及呈贡县房管处:

  为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拟定了《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房建设管理,掌握我市农房建设基本情况,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主城规划区、呈贡新城规划区和空港经济区范围内的农房调查登记,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盖的生产用房和附属设施用房。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全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进行业务监督指导,具体的调查登记工作由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空港经济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官渡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呈贡新城规划区的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由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的时间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凡不按规定时间要求进行现状登记的农房,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五条农房现状调查登记主要包含下列事项:申请登记人、常住人口;房屋座落(乡镇、村);房屋类型;建筑结构;楼层;间数;建筑面积(批准建设面积、超过批准建设面积);用途(自住、出租);建房依据、批准日期、建成日期等。
  第六条申请登记人根据房屋的不同情况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一)私有的房屋,由个人申请登记,并以户口簿或身份证所载姓名为准;
  (二)法人的房屋,由该法人申请登记,并使用法人的全称;
  (三)其他组织的房屋,由该组织申请登记,并使用其全称;
  (四)共有房屋,由全体共有人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人应当提交下列证件:
  (一)建房人、共同居住人户口簿、身份证或有关证明材料;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合法的用地来源证明;
  (三)建房批准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凡建房批准文件中已明确建房标准的,按照批准的面积、建盖楼层进行登记;凡建房批准文件中没有明确建房标准的,以每户建盖楼层不超过4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作为登记标准;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达到分户标准和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其登记标准由区、县房管部门根据情况具体掌握。未按照规定履行建房报批手续的房屋面积和超规定建盖的房屋面积,只作补充登记,而不作为今后拆迁安置补偿或者审批新建住房的依据。
  第九条调查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登记:申请登记人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农房面积测绘:由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对报送登记的材料进行整理、查对,组织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共同入户测绘、核实面积,并经有关人员和申请登记人签字盖章。
  (三)进行公示:四区和呈贡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在房屋所在地进行公示。
  (四)统计数据备案: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将调查登记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后,定期上报市房管局备案。
  第十条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在登记受理地公布登记的时间、程序、须提供的资料和工作人员姓名等。
  第十一条调查登记表格,可以参考由市房产管理局拟制的《昆明市农房现状调查登记表》样式,详见附表。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北京市旅游涉外饭店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旅游局


(1991年10月21日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涉外饭店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北京地区旅游业和旅游涉外饭店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开办的旅游涉外饭店、宾馆、酒店、公寓、写字楼、别墅、度假村(以下简称旅游涉外饭店),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是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旅游涉外饭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发给《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
一、持有以下证件:
1、《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安全许可证》;
4、《高层建设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彩色电视,灯光照明充足;
4、60%以上的客房带有卫生间,内装有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抽水恭桶。每日16小时以上供应冷热水;
5、客房、公共区域有空调和暖通设备;
6、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7、公共区域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9、有能够提供酒吧或咖啡厅服务的设施;
10、设有商场或商品柜台。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服务;
2、客房服务;
3、餐厅服务;
4、预定客房、餐饮服务;
5、运送行李服务;
6、分次结帐或一次性结帐服务;
7、外币兑换服务;
8、长途电话服务;
9、洗衣服务;
10、贵重物品保存服务;
11、代售邮票、代发信件服务。
公寓、写字楼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财务标准、财务管理制度和职工守则。
五、经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七、职工按岗位实行统一着装,服务人员应佩带服务证章。
八、主要服务岗位的工作人员能使用外语进行基础会话。
九、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旅游涉外饭店,持《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将营业执照和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的副本或复印件报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经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后发给《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
第六条 旅游涉外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中外合资饭店变更业主或外方管理集团,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须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本市对开展接待海外旅游团队业务的旅游涉外饭店实行统一的定点管理制度。
一、旅游涉外饭店应先提出定点申请,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根据本市饭店的分布状况和供求关系,并对申请单位的设备、设施、服务质量检查合格后进行审批。
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除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有大堂值班经理,每日值班时间不少于16小时;
2、客房卫生间提供洗漱用具,全天供应冷热水;
3、可随时提供用餐服务和客房送餐服务;
4、建筑设施装有烟雾报警或喷洒装置,设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5、有独立的电话总机,并能使用外语服务;
6、设有酒吧和咖啡厅、理发室、会议室和相应的娱乐健身设施;
7、提供电报、电传、传真、复印、打字、行李托运、胶卷冲印等综合服务,提供出租汽车和市内观光服务,代购交通及影剧票;
8、有与饭店餐饮服务相适应的冷库及储藏设备设施;
9、主要服务岗位能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外语服务;
10、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
三、对经审查批准定点的旅游涉外饭店,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向其颁发定点证书和定点标志牌,并通告全市旅游企业。
四、旅游涉外定点饭店因改造、装修而影响正常营业的,应提前向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报告。在其改造、装修期间暂停定点资格,待完工验收合格后,再恢复其定点资格。
五、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为旅游涉外定点饭店的,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第八条 《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旅游涉外定点饭店的资格审查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未进行或未通过年度审核的,其《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和旅游涉外定点资格自行失效。
第九条 按照国家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和评定办法,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的星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服务质量的检查和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理宾客对旅游涉外饭店的投诉。有权对投诉内容和事件经过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组织实施北京地区旅游涉外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三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会同北京市物价部门管理旅游涉外饭店价格,监督检查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四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受北京市统计局的委托,负责旅游涉外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会同公安部门对旅游涉外饭店的安全质量实行行业管理,查处卖淫、嫖娼、赌博、倒汇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旅游涉外饭店必须执行京旅字(1991)第261号《关于建立北京地区旅游行业内对因违纪违法被开除人员通报制度的规定》。
第十七条 旅游涉外饭店职工不得收授回扣、小费。饭店明显部位应设置中、英、日三种文字的“谢绝小费”及旅游热线电话号码标志牌。
第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经营字画、药品,开办歌厅、舞厅,必须事先报经北京旅游事业管理局批准,并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旅游涉外定点饭店必须执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京旅字(1991)第259号《关于旅游涉外定点企业出租柜台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暂停定点资格、取消定点资格、吊销《旅游涉外接待合格证》的处罚:
一、对经检查查出的服务质量、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期限内无改进的;
二、由于管理不善,饭店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宾客伤亡或贵重财物被抢被盗的;
三、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各项规定的;
五、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严格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出示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颁发的《检查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旅游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