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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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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12〕38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各再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加强农业保险工作,对于稳定农业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保险业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的具体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2012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部署,现将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发展

  (一)努力扩大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党中央国务院的安排部署和财政补贴政策的变化,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带来了新形势、新变化和新要求。各保险公司要深刻领会相关精神,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增加险种和扩大承保面积。要进一步扩大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粮、油、棉等品种的保险覆盖面,大力发展种植业保险,积极推进牧区保险、森林保险和设施农业保险发展,支持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特色开展优势农产品生产保险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农业保险在“菜篮子工程”建设等领域的作用。

  (二)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各保险公司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当地保监局的指导下,提供差异化、多层次保障;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力争覆盖农作物生产的物化成本,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各保险公司应积极拓宽社会影响面大、保障需求迫切的“三农”服务领域,进一步促进农房保险、农机保险、渔业保险、农村综合保险等涉农保险发展,全面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和水平。

  (四)争取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环境。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汇报国家有关农业保险的支持政策与监管政策,争取地方政府积极落实国家保费补贴政策,不断增加地方财政补贴力度,采取具有地方特色的差异化补贴政策支持当地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积极参与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为地方政府农业保险工作提供经营数据、政策研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

  二、全面提升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一)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455号)和《关于加强农业保险理赔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6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业保险服务标准制度建设,加快形成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基础性内控规范。

  (二)建立健全行业规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不断总结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农业保险承保管理指引》和《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单证、业务数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

  (三)狠抓制度落实。各保险公司要狠抓内控制度落实,通过现场检查等形式加强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基层机构对相关制度的学习、培训与执行,不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将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的要求落到实处。

  (四)加强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各保险公司应按照因地制宜、市场化的原则,逐步建立满足农业保险业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要加大投入,多种形式健全农业保险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农业、林业等基层机构及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人员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同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切实将农业保险的服务有效供给至“三农”的第一线。

  (五)加强新科技的运用。各保险公司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的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核心信息系统;通过运用GPS、无人机查勘、卫星遥感等新技术,并与人工查勘、定损等手段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效率和质量。

  三、切实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管理

  (一)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与气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密切关注与农业生产有关的预警信息和数据信息,加强分析预判,逐步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预警机制。

  (二)切实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各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投入;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农业保险在应对各类自然灾害中的经验,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积极协助相关单位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要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支持农业开展防灾减灾的新方式、新方法,在一些农业保险覆盖面较大的地区加快引入人工干预天气等防灾减灾手段,提高防灾减灾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农业保险再保险体系。各保险公司要合理安排农业保险再保险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转移、分散农业大灾风险。各再保险公司要加强研究,加大农业再保险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农业再保险承保能力。鼓励行业加强沟通,探索对不同风险区域的农业保险业务互换,均衡地域风险;鼓励以国有再保险公司为依托,探索建立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增大再保险供给的能力。

  (四)完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各保险公司要科学经营,切实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一方面要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08〕26号)的要求提足巨灾风险准备金,并进一步探索建立“以丰补歉”的利润分配机制,提高化解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探索“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大灾风险转移分散机制建设,并提供专业支持。

  四、稳步推进农业保险产品创新

  (一)加大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各保险公司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和新要求,深入调研,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拓展保险服务“三农”新领域;要积极研究天气指数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产品,满足农业和粮食生产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

  (二)切实推进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各保险公司要依据承保标的的风险特征,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科学化研究。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行业力量开展风险费率区划研究工作,加强研究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推动科学合理的厘定农业保险产品费率。

  (三)加强农业保险产品通俗化改造。保险行业协会要积极推动行业加强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化改造,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产品的通俗性,切实保障投保农户的知情权。按照突出重点、急事先行的原则,逐步形成种植业、重点养殖业和森林保险示范性条款。

  五、切实促进农业保险规范经营

  (一)建立符合农业保险特点的奖惩机制。各保险公司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加大投入力度,针对农业保险的特点和特色制定专门的考核激励办法,充分调动农险从业人员和基层机构推进发展、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的积极性。

  (二)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各保险公司要建立农业保险专项内审制度,切实加强对分支机构农业保险工作的内部稽核审计。要建立对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专项检查计划,切实加大专项检查力度;每年的检查覆盖面应不低于20%,检查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内容应覆盖业务全流程。

  (三)切实加大农业保险检查力度。各保监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通过现场检查、专项调研等形式,加强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检查,切实将相关制度和要求落到实处。

  (四)切实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各保监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加大惩戒力度,特别是对检查中发现的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构中介业务、虚列费用、虚假退保等方式骗取农业保险财政补贴,截留、挪用农业保险理赔资金等问题,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发现的涉及其他组织的问题,要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或及时转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各保险公司对在内审时发现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绝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更不能姑息包庇。保监局在检查时,发现内审查而不究或究而不力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相关要求

  (一)加强农业保险经营信息报送工作。各保险公司在开展新的农业保险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56号)的要求,由总公司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已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应每季度对农业保险工作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二)加强行业沟通交流。保险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完善联席会议平台建设,使联席会议真正成为农业保险信息沟通、经验交流、标准制定、行为自律、理论探讨、政策研究的重要平台,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三)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大投入,把提高服务能力、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业务发展做为2012年工作重点,早规划、早部署,切实做好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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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莆政综〔2010〕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经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2010年8月9日经莆田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闽建金管〔2007〕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并授权直属(含城厢、北岸管委会、湄洲岛管委会辖区)、仙游、涵江、荔城、秀屿五个管理部分别负责其辖区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辖区内开展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须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经审批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委托办理公积金业务,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并编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当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持单位成立批文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受委托银行要建立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与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部分。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法。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起讫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于每年的7月1日对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统一调整,一年一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审查工作,确保按规定标准及时缴存。

第十一条 单位经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超过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情形的,应当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的补缴主体后,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关事宜。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产中解决。新设立和改制后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当年度缴存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个人公积金存储余额及利息归个人所有,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已采取自然人担保方式办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还清借款前借款人和担保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自住住房(含异地购买自住住房)

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同时提供售房单位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额,款项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之内。

2.购买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产权证、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完税发票上的交易价格,申请提取时限为完税之日起1年之内。

3.拆迁安置购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款可视为首期交款)、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并提供拆迁人出具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提取金额不超过拆迁安置差价,款项划入拆迁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申请提取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1年之内。

(二)自建、翻建自住住房

在城区的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在农村的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工程预算、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身份证。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三)大修自住住房(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下同)

提供房产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金额不超过工程预算总额,申请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1年之内。

(四)离(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部门的离(退)休批准文件、身份证。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

(六)出境定居

提供出境定居证明、护照、身份证。

(七)偿还贷款本息

1.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提供提前一次性还款清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提取金额不超过一次性还款的金额,申请提取时限为结清之日起1年之内。

2.偿还住房公积金按揭或抵押贷款。提供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总额。

3.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还款对账明细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累计还款总额。

4.部分结清贷款。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屋产权证)、购房税务发票、贷款合同、贷款部分结清清单(盖贷款银行的业务章)、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部分结清的金额。

(八)提取支付房租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身份证及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明。提取的金额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应当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及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不能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或者遗赠证明的,提供缴存单位同意提取人代办提取的证明,提取资金划入缴存单位银行账户内,由缴存单位负责处理。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认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调到省外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调入单位证明文件、身份证。

(十一)其它特殊情况

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发生《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闽劳办[1999]72号)和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劳社[2000]442号)所列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职工家庭收入证明和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医疗保险支付部分后的余额。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有效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别墅除外)的专项住房贷款。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购房、二手房。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受委托银行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资信与所开发住宅项目合法性审查资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审查楼盘合法性,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借款人购建房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抵押物和保证人担保能力。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审查、额度审批、监督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结算,并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职工。借款申请人征信记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在申请时点两年之内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含);(二)申请时点两年前取得或续存的各类贷款,单笔连续逾期不超过6期(含)累计逾期不超过12期(含);(三)单笔信用卡借支,逾期不超过6期。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提供相关材料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建(修)房承担单位、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或者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提供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税务发票、身份证。同时提供售房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之内。

(二)购买二手房。提供房地产交易收费票据、完税发票、身份证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书面证明或者提供买卖双方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协议。同时提供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开户名称、开户行、汇款账号或者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单位的托管收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完税之日起2年之内。

(三)拆迁安置购房。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不低于30%的首期交款发票(拆迁补偿可视为首期交款),并提供拆迁人在银行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拆迁安置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之内。

(四)自建、扩建、翻建自住住房。在城区的需提供土地证(用地批文或拆迁安置协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在农村的需提供乡镇一级土地所及村建站批准的自建、扩建或翻建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房屋平立面图、工程预算及夫妻至少一方户口在农村的证明。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之内。

(五)大修自住住房。需提供产权证、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需住房大修的鉴定证明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预算。同时提供承建单位的开户名称、开户行及汇款账号,申请贷款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之日起2年之内。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期限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购(建)房总价、抵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计定,就低确定。

(一)住房抵押担保。贷款额度依抵押物的评估价(框架结构的房产抵押率为60%;砖混结构的房产抵押率为50%;划拨土地的抵押率为30%;住房用地为出让土地的,抵押率随房产的抵押率;住房用地为商业用地,抵押年限为10年,抵押率为50%)、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建)房的总价综合计定。

(二)按揭贷款。按揭比例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及新购房的房价综合计定。

所有类型的贷款额度都不超过所购(建)房产总价的70%,每户家庭(夫妻)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每户家庭(夫妻)每次购建自住住房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没有还清公积金贷款之前,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负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责任的职工,担保责任结束前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正式收入的50%;若有多笔贷款的,月贷款总还款额不超过家庭正式总收入的55%)、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及借款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等综合计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期限为贷款时点到借款申请人、共同还款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以年限短的为准,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住房抵押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供自有的或他人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产作为抵押物,所抵押的房产需事先进行价值评估。

(二)按揭贷款。职工在本市辖区内购买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提供按揭的楼盘的商品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一)借款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及购(建)房手续(原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

(二)借款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备齐所需材料(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供的贷款所需材料目录),经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借款申请人将材料送至借款申请人所属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借款申请人送达的材料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告知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到受委托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

(五)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借款申请人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确定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将决定告知借款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未办完手续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贷款,受委托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与借款申请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相关手续办理完整后,受委托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采取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两种偿还方式,具体偿还方式由借款申请人自行选定。自借款合同生效的次月起,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将应还的贷款本息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账户内,由受委托银行直接扣收。借款人按时分期偿还贷款本息一年以上,可提前归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调动工作时调入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后,职工凭工作调动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办理转移手续;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城市的,职工凭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向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出具新账户证明及个人工作调动证明、要求转账的申请等材料办理转移。原账户已经封存的,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账户转移原则上采取转账方式,不能转账的,也可以电汇或者信汇到新工作地的管理中心;对于调到省外工作的职工,允许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办理相关销户手续;调入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原工作地管理中心可将职工账户暂时封存。

进入封存户的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续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在20日内为职工办理启封手续。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和封存手续;

  (三)按时足额地将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专户;

  (四)建立并妥善保管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册;

  (五)为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查询;

  (六)定期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向工会通报本单位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七)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职工情况、工资表以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情况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通知受委托银行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的。

(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的。

(七)借款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移居国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受委托银行应按照委托协议申请法院处理抵押物、要求担保人和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和销毁犯罪证据中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的通知

1964年12月11日,最高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西藏分院:
在“五反”运动中,发现有些法院和工作人员保存着罪证中的一些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我们认为:这些东西不需要长期保存,有的还对工作人员起腐蚀作用。因此决定:
一、各级人民法院应将现存的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指令专人彻底清理登记,在领导监督下销毁,销毁后在原卷中注明。
二、今后无论机关或个人一律不准保存黄色书刊和淫秽图片。有关案件罪证的这类东西,在案件未审结前由专人负责保管,案件审查结束后,即可在专人监督下销毁,并在原卷中注明。
三、本通知应传达到每个基层法院,并结合本机关的“五反”运动,对此进行一次思想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