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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24:35  浏览:84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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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事业单位中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作用。现就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以确保事业单位改革正确方向、推动事业单位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着力健全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全面贯彻落实。
  2.目标任务。把党的建设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围绕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阶段性目标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的,要分别按照机关党建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及时调整和优化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开展党组织活动,实现党建工作平稳过渡、有序衔接;已明确转为行政机构或企业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以及明确予以撤销或调整的单位,在过渡期内要继续按照现有规定和要求抓好党建工作,确保党的工作不间断、党组织作用不削弱,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对继续保留、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使党组织体系健全、设置合理、制度完善、机制灵活,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充满活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作用充分发挥,形成与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相适应的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党组织的职责要求

3.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把方向、议大事、管全局的要求,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式,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正确处理党政关系,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又切实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党组织特别是书记要把抓班子带队伍、抓党建强基础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好党的建设各项工作。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组织领导,认真贯彻党组织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设立党组的事业单位,党组要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4.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党组织必须参与决策。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对决策议题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决策时,参加会议的党组织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党组织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和体现;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顺利实施。各单位要将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内容和程序具体化、制度化。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单位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联席会议运行机制。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围绕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单位贯彻执行,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发挥监督保障作用。行政领导人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意识,坚持民主决策,定期向党组织通报有关工作,紧紧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群众共同做好单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或不按程序进行决策的做法,党组织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断提高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推动科学发展、做好公益服务的能力水平

5.着力选好配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大力选拔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敢抓善管、廉洁奉公、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进入领导班子。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人,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配备党组织专职书记和副书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分开任职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行政副职,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要健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配备方式,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事业单位章程进入理事会和管理层,理事会和管理层中的党员领导人员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理事会和管理层成员的任用与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章程办理。
   6.加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加强自我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从群众利益出发,强化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克服短期行为,提高为人民群众做好公益服务的水平。加强民主集中制学习教育,引导领导班子成员发扬民主、坚持原则,顾大局、守纪律、讲团结,严格按制度和规定办事,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完善领导班子中心组学习等制度,加强对学习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不断提高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
   7.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符合不同行业特点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和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明确要求,规范程序,改进方法,严肃纪律,强化管理。结合事业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领导人员在职岗位培训、任职培训和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交流制度,大力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之间领导人员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廉、诫勉谈话、函询、巡视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班子民主决策制度和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抓好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严肃查办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扎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8.加强事业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整合工作力量,营造良好环境,加强和改进党对事业单位人才工作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并实施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突出培养社会事业各行业、各领域领军人才和创新人才,大力开发紧缺人才和专门人才,重视培养和大胆使用青年人才,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针对各行业、各领域人才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完善育才、引才、聚才、用才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相适应的人才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党组织要紧紧围绕人才培养、吸引、使用等关键环节,改进人才管理和服务方式,不断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使各类人才在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中充分施展才干。

四、着力增强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9.积极推进事业单位基层党组织工作创新。适应事业单位改革发展要求,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功能,通过为本单位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党员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把党建工作的成效体现到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上来。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积极拓展学习内容、途径和渠道,不断在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上取得新进展。把党的建设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建设和弘扬先进文化,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影响,切实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提供精神动力。加强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等制度,扩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了解和参与,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运用网络、手机等手段,推进基层党建工作信息化,构建开放互动的基层党组织活动平台。
   10.改进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党员工作。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党员轮训制度,拓宽党员培训渠道,加强对党员的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建立和完善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保持党员队伍纯洁性。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注意发现、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加强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关怀帮扶,进一步做好流动党员服务管理工作。严格标准、注重质量,加大在青年岗位能手、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力度,重视在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1.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事业单位党组织要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创新思想政治工作内容、方法和载体,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围绕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学习宣传和思想教育,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党员、职工正确认识、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改革。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增强党员、职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责任感。重视党员、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及时做好矛盾化解和情绪疏导等工作,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主动了解掌握社会和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意见建议,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不断增强党组织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共同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12.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根据事业单位特点找准为民服务的着力点,不断深化和拓展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精心设计贴近实际、特色鲜明的争创主题和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活动载体,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动所在单位和职工努力做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工作。完善公开承诺、群众评议、党员互评、领导点评等制度,建立健全激发创先争优内生动力的长效机制,使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成为广大党员、职工的共同价值追求。

五、加强对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领导

13.全面落实事业单位党建工作责任制。地方各级党委和行业主管部门党组(党委)要把事业单位党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本行业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实施意见。事业单位党组织要全面抓好党建工作各项任务落实,党组织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担任党内职务的行政领导人要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积极做好党建工作。
   14.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党务工作队伍。根据单位规模和党员人数,健全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必要工作人员,保证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和职级待遇,为他们开展工作和成长进步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使他们成为既精通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业务和管理工作的复合型人才。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人才的重要平台,注重选拔有党务工作经历的同志担任行政领导人,注重从业务骨干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党务工作队伍。
   15.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强化阵地建设,通过单独建、联合建等方式健全党员学习和活动场所。尊重和鼓励事业单位党组织勇于实践、积极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定期评选和表彰事业单位先进党组织和党务工作者,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高。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使党的建设在改革中不断加强、在创新中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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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11月23日甘肃省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依照法律和本办法,向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内容是: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所制定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四)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和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执法和遵纪守法、履行职务的情况;
(五)其他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事项。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及有关情况的汇报;
(二)组织人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调查、检查;
(三)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
(四)对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五)参加有关重要会议;
(六)审查规范性文件;
(七)查阅有关案件的卷宗;
(八)必要时可以对重大和典型违法案件进行调查;
(九)依法提出议案或质询案;
(十)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来信来访;
(十一)组织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述职,并对他们进行评议;
(十二)检查、督促市人民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议题,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也可以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经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应在会议举行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在会议举行前十五日内将报告(汇报)文本及有关资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临时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可按通知要求报送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办公厅应于七日内将会议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转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厅。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审判、检察工作进行视察、调查、检查的时间、内容、范围,由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
在视察、调查、检查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回答问题。
在视察、调查、检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将发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转交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承办单位应于三十日内报送办理结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关于审判、检察及其他方面的汇报。也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可以成立有关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应当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在依法进调查时,被调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由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第九条 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执行,并向常务委员会汇报执行情况。汇报材料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十五日报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情况反映等有关文件,以及上级业务机关下发的司法解释或者规定,应当及时抄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由其制定、发布的指导审判、检察工作规范性文件,可以责成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如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时,应当提出书面报告,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责成其予以
纠正。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可以调阅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已结案件的卷宗。
第十四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议案或质询案。
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答复。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和内容。
第十五条 对市人民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有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建议和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厅及时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承办单位应于一个月内向办公厅报送办理结果。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一般的申诉信件,由市人大常委会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诉人。
(二)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案情重大、情节严重的申诉案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确因案情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可视情况适当延期。
(三)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查处结果的案件,认为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重新调查处理,并于六十日内报送重新调查处理的结果。
(四)对重新调查处理的案件,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对重新调查处理结果认为不当的,可以组成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汇报。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检察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或检举,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一般的控告或检举,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转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处理;
(二)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控告或检举,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处理办法;
(三)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的控告或检举,由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办法;
(四)对审判、检察人员违法犯罪问题的控告或检举,应责成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组织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的,可组成调查委员会或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并将调查结果转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进行评议的事项由常务委员会有关部门提出,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审判、检察人员拒绝或者妨碍市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的,对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拒不执行的,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责成在限期内对其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二)责成有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报告;
(三)责成对其违法人员给予必要处分;
(四)依照法定程序提请罢免或者撤换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五)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审判、检察人员的职务;
(六)构成犯罪的,责成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市人大常委会的某项监督不当时,可以提出变更请求。
市人大常委会应在六十日内作出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1993年5月22日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铁道部


修改《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
1994年5月10日,铁道部

《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修改内容
第十五条 两处1000元均改为“3000元”。
第十九条 500元改为“1000元”,5日改为“10日”。
第二十条 全文修改为“保价货物发生的事故,要按月统计分析,并按《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时间及该规则格式六内容逐级填报”。
第二十一条 取消“一律”二字,“在”字之前增加“如托运人提出要求,也可以使用‘保价费补退款收据’(以《铁路货物运输规程》格式十三代用)核收。货物保价费”。
《办法》最后一行,“格式”中的“六、保价货物事故统计报告”字样及所附样式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