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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02:34  浏览:85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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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发 〔201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成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指 挥 长: 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指挥长: 陈建民 地震局局长
章沁生 解放军副总参谋长
丁学东 国务院副秘书长
杜 鹰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姜 力 民政部副部长
刘金国 公安部副部长
成 员:吴恒权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张 明 外交部部长助理
鲁 昕 教育部副部长
王伟中 科技部副部长
朱宏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
张苏军 司法部副部长
余蔚平 财政部部长助理
汪 民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周 建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冯正霖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刘 宁 水利部副部长
高鸿宾 农业部副部长
姜增伟 商务部副部长
徐 科 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黄淑和 国资委副主任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魏传忠 质检总局副局长
聂辰席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
王德学 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祝善忠 旅游局副局长
华 建 港澳办副主任
李亚飞 台办主任助理
王国庆 新闻办副主任
丁仲礼 中科院副院长
修济刚 地震局副局长
矫梅燕 气象局副局长
李劲夫 保监会主席助理
史玉波 能源局副局长
胡亚枫 国防科工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闵宜仁 测绘地信局副局长
夏兴华 民航局副局长
孙原生 总参谋部应急办主任
薛国强 武警部队副司令员
周长奎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胡亚东 中国铁路总公司副总经理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具体工作由地震局承担。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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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农业技术推广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农业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业种植业技术推广管理。


  第三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面向农村,服务农业生产,服务农民,尊重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权,因地制宜地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实基层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确定解决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负责本地区农业技术推广的具体工作。
  鼓励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和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


  第六条 省、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及其派出机构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是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其集体所有制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城镇集体劳动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均须经县(市)农业、劳动部门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保障农业技术人员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不得任意抽调其从事其他工作。


  第七条 村办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农民技术员,应经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考试考核同意,由村民委员会聘任,其待遇由村民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农民文化技术学校,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民的文化科技素质。


  第九条 农业技术的推广,应坚持试验、示范、推广三步走的原则。推广重大科技项目,应经过充分论证,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应当实行技术责任制。
  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总农艺师,负责全面技术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对适合当地的农业技术,应进行全面规划,有计划地应用于生产。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以及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应当运用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宣传和现场技术指导等多种形式推广农业技术,努力提高农业技术的入户率。
  县以下(含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选择不同类型的区域建立农业示范点,培养农业技术示范户。运用综合技术,树立高产、优质、增收样板。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应向农民广泛宣传普及农业科技知识,传递农业科技信息。


  第十三条 推广农业技术,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低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的方式。
  鼓励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科研单位、农业院校、民办农业技术组织及农业科技人员采取多种形式,对农业生产项目进行技术承包,或者与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创办科技生产经营联合体。农业技术承包和科技生产联营可以跨越地区进行。
  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科技生产联营应坚持自愿互利的原则,并依法签定合同。


  第十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围绕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展综合经营或兴办经济实体,并按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照顾。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增加对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资金投入。实施农业“丰收计划”,推广重大农业技术项目,同级人民政府应拨给专款。
  国家给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新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应相应增加人员经费。
  各项农业技术改进费,必须按规定用于农业技术改进和农业技术推广,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各级建立的农业发展基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农业技术推广。乡镇、村办企业提取的以工补农资金,必须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乡镇、村农业技术推广事业。
  农业银行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贷款。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的纯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建立技术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乡镇集体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纯收入应切实保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的发展,任何单位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经费按财政管理体制在农业事业费中安排;其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等设施的建设,按计划管理体制列入基建计划。
  乡镇集体所有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经费从县、乡财政补贴和技术服务、生产经营收入中解决;其试验、示范、推广等设施的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资金、物资、固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占用。


  第十八条 在农业技术推广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授予荣誉称号,有突出贡献的应给予重奖。


  第十九条 违反技术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以及违反本办法侵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应负责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畜牧、水产、农机、林业、水利、农村能源技术推广管理原则上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印发《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外商投资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抚顺市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侨投资企业)及其在职中方城镇职工(含临时工、合同工)均应按本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为中方职工1995年月平均实得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以首月实得工资作为当年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
第四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均按5%的存储率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储额为住房公积金存储基数乘以公积金存储率。住房公积金存储额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元以下进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个人分别按月存储,归中方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中方职工买房、建房、动迁安置住房个人负担的增加面积款和自有住房的翻修。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存储部分,在中方职工本人工资中支付,由企业代扣代存;企业为职工存储部分,根据抚财外字(1995)第194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颁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企业在发工资五日内统一存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帐户。
第九条 凡在发薪5日内不向专业银行专户存储公积金,或挤占、挪用、截留住房公积金的,除限期追回应缴部分公积金外,同时补交应计利息,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或依法注销,须到住房公积金开户行办理相关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二条 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内资企业合资以后,应按本规定做好住房公积金存储的衔接工作。
第十三条 在外商企业与内资企业之间调动的职工,须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转移手续时,以调入单位存储基数重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存储额。
第十四条 除以上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存储、转移、支取、查询等有关规定和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抚政发〔1993〕83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凡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1997年4月1日前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1997年4月1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9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