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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6:14:55  浏览:82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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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局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一九九0年八月二十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发布

为了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逐步规范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和发布,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示范文本由中国人民银行制订;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由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订;电、水、热、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由能源部、建设部制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审定、编号后,会同各制订部门联合发布。
(三)联营、企业承包经营、企业租赁经营等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订并发布。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修订的,由原制订机关修订,并将修订稿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修订后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原发布机关发布。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印刷企业印制,并负责监制。其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由制订机关指定印刷企业印制,负责监制,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被指定的印刷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提供的示范文本的格式、内容进行印刷,不得擅自改动。
四、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分发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当事人可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及它们指定的发放单位领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发放单位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执行。
非发放单位和个人不得把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当作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从中牟利。
五、实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后,当事人在签约时应使用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对于某些有特殊要求,当事人确需自行印制合同文本的,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制订和印刷。印制的合同文本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原有的经济合同文本,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同意,在限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印制、分发、使用单位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保管与使用,要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实施加强监督、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也可并处:
(一)非指定印刷企业或虽经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制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被指定的印刷企业未按照国家发布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格式和内容印制合同文本的;
(三)非发放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上销售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当事人擅自制订、印制合同文本的。
七、经济合同示范文本需要废止的,由原发布机关宣布废止。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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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规化建设,是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工作报告强调的加强“三化”建设中的第一项,主要是指明晰法官与其他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的关系。三者之中,正规化是根本。
  初听正规二字,不知什么原因,第一反应就是:我们的法官不正规?法官就是法官,还有什么正规不正规之分吗?法官二字,大家都认识,不用多解释,法官是干什么的,好多人也会说出自己所认识的法官究竟如何如何,但要说什么正规不正规,确实有些勉为其难。身为一名法官,虽然层级不高,但毕竟是符合《法官法》任职资格后被任命的,从这个角度讲,还是有资格谈谈法官的正规与不正规的。
  其实,从会议报告的内容来看,正规化建设显然不是仅指法官的正规与不正规这层字面意思,更多的则是指法官与法院其他人员间的关系。实际的操作中,法官干了许多本应由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干的工作,才导致给人留下法官也不正规的印象。在不少中基层法院,由于管理体制、人员配备等多方面的原因,法官的工作不仅包括开庭审理、参与合议案件、撰写法律文书等这些法官的“分内”工作,还要负责本应由其他人员来办理的工作。比如,向人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乃至整卷归档等,都需由承办法官一揽到底。所以,有些法官自嘲为办案“个体户”。这样的办案流程,无论法官自身,还是对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甚至旁观者,都会留下“法官”不正规的印象。
  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在工作、生活实际中,由于人员、基层社会环境、办公条件等等限制,法官单独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相处的情形会时常发生,很难判断究竟是否是私自会见,但“不正规”是显而易见的。可有时没有这种单独相处的“不正规”,反倒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虽然我们强调调解的前提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准“背靠背”调解,而在实际操作中,特别是面对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程度均不高的当事人,如果面对面调解,几乎很难达成协议,搞不好双方会争吵不休,情绪激动时还会发生肢体冲突。所以,特别是在基层农村、厂矿,在了解了基本事实后,有经验的法官更多是利用“背靠背”的方式,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有时请来被双方或调解意愿不强的一方信任的基层干部、亲朋好友,或德高望重的邻里、亲属,由他们出面帮助调解(往往一开始也是先与一方见面),效果反而很好。关于这点,有一部电视电影《法官老张轶事》,好像是系列的,如果是对基层群众生活,以及基层法官工作不太了解的人士,不妨透过该片熟悉一下基层法官的工作环境和实际状况。当然,这需要法官把握“背对”时的度。别说可能出于私心,即便掌握时机不当,也会令一方当事人心生疑窦。最主要的,还是公正公平之心,加上纯熟的司法技能。
  法官队伍建设正规化,不少法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一定的成效,最起码为今后的正规化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目前来看,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审判长制度改革,河南法院系统试点推行的新型合议制度改革,较为司法界关注,影响力也较大,但究竟效果如何,能否得到高层支持,仍需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检验。
  关于法官职业正规化,包含内容很多,具体操作中同样比较复杂。比如,仅以人际关系而论,在中国这个人际关系非常复杂的社会环境,不同岗位常常会因人而异。也就是说,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会随着不同岗位由不同的人担任而发生可能令人意想不到的变化,包括前面提到的审判长制度、新型合议庭制度的推行中,都会遇到此类情况。所以,法官正规化建设,任重而道远。但,有一点只要我们坚持做到,法官正规化建设的任务就不难实现。那就是:制度化。以制度的形式明晰法官与其他工作人员的关系,并落实到实践之中去。


作者:刘振厚 电话:0376—6362288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劳动部、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发给你们,请据此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职能机构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为了指导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要按照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改革,使企业拥有独立的用人自主权,劳动者拥有独立的择业自主权,双方在国家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机制作用下,通过劳动合同确定各种劳动条件,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现代企业内部劳动管理制度;使企业拥有工资分配自主权,在职工工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根据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变化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使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参加政府统一的各项社会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在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双向选择的原则下,自主决定招用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和数量。跨地区招用职工和招用农民工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办理。
三、企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以及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的财务负责人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其余员工均与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要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依据劳动合同协调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的劳动争议。
四、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自主确定经营管理机构,自主设置本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职务。在企业内取消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对经考核不适应担任管理、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安排到工人岗位上工作;对经考核符合管理、技术职务要求的工人,可以聘用为管理、技术职务人员;对各类岗位都建立企业内部的竞争上岗机制。
五、企业应建立健全科学的劳动管理制度,根据国家、行业的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企业的具体标准,在法定工时内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量,完善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班制,改进作业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
六、企业可在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国家的《集体合同规定》,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七、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减人员。被裁减的人员,可依据企业开具的名单和有关证明到当地劳动部门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各地劳动部门应认真接收被裁减人员,并运用现有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其基本生活,提供职业介绍、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
八、企业应向被裁减人员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数额按被裁减人员被裁减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被裁减人员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
九、企业应制定富余人员安置计划,积极做好富余人员安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企业可以从盘活存量资产的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本企业现有富余人员的工作安置和生活保障。
对企业新办安置富余人员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按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人员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94〕001号)执行。
十、企业应在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以下简称“两低于”)的原则下,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
组建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的工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执行。
未实行公司制的,盈利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年度的工资总额增长率,也可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亏损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在工效挂钩工作中要加强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严格核定挂钩基数,并按“两低于”的原则确定浮动比例;要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清算应提工资,杜绝挂上不挂下的现象。
十一、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执行“两低于”原则的情况,依法纠正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加工资的现象。
十二、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经营者年薪与职工工资收入分离,与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主要依据利润或减亏指标)、责任、风险和资产保值增值相联系。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企业董事会确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对经营者年薪水平提出指导意见;未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营者年薪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经贸、财政部门确定。
十三、企业在全面进行岗位劳动评价和职工劳动贡献考核的基础上,建立充分体现按分配原则的岗位技能工资制或其他内部分配制度,依据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劳动条件和劳动贡献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各类人员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合理拉开工资差距,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职能。企业要合理调整职工工资收入结构,实行收入工资化、货币化。
十四、企业应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制度,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并把对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支付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义务相结合,严格代扣代缴职工和经营者个人所得税。
十五、企业所在地区政府要将社会保险改革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规定推行养老、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积极进行工伤、医疗和女职工生育保险改革试点。要加快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尽快实现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职责的社会化。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把企业纳入本地社会保险网,建立工作关系,并对企业给予具体的业务指导。企业必须积极参加所在地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经国务院批准已参加行业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可不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统筹)。大型企业内部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相配合,努力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
十六、企业可以根据经济效益状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应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十七、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制定岗位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和技能考核评定工作。
十八、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劳动法制的宣传教育,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制定的有关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应抄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企业应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提供真实情况,认真执行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理决定。
十九、本办法目前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现代企业制度百家试点企业。
二十、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