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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5:23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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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制止人为的不合理涨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监审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八区范围内主要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组织实施。工商、商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搞好副食品流通领域的价格管理。
第四条 下列副食品列入差率管理:
(一)蔬菜类:菜心、白菜、芥菜、空心菜、生菜、西洋菜、菠菜、油麦菜、绍菜、西红柿、椰菜、萝卜、椰菜花、青瓜、茄瓜、白瓜、节瓜、豆角、冬瓜、土豆等20个品种。根据不同季节,可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蔬菜办公室选择上市量较大的10个品种。
(二)鲜猪肉类:无皮上肉、瘦肉、排骨等三个品种。
(三)塘鱼类:鲜活的鲩鱼、鳙鱼、鳊鱼、鲮鱼等四个品种。
第五条 批零差率水平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列入差率管理的蔬菜,市场平均批发价格每500克在0.60元(含0.60元)以下的,可加批零差率100%作价零售;市场平均批发价格超过0.60元的,零售价格每500克加差价不得超过0.60元。
(二)列入差率管理的鲜猪肉类,以猪肉市场平均批发价为基础,无皮上肉加综合差率50%;瘦肉加综合差率80%;排骨加综合差率55%计算零售价格。
(三)列入差率管理的塘鱼类,以塘鱼市场平均批发价格为基础,原条鱼加批零差率25%计算零售价,开刀鱼在原条鱼零售价格基础上另加20%计算零售价(鳙鱼头和鲩鱼肉除外)。
第六条 列入差率管理的主要副食品的零售标价,由市“菜篮子”报价中心负责制定,并于每日9时前公布。广州市区的农贸市场和国有肉菜市场,每日9时后应执行当日新的零售价格,9时前执行前一天的零售价格。
第七条 国有肉菜市场和农贸市场,实际零售价只准低于标价,不得超过标价。
第八条 主要副食品的差率管理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国有肉菜市场、国有水产零售商店按权限分工,由市或区商委负责;内街小巷的副食品摆卖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九条 违反差率管理规定高价出售主要副食品的,由价格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将超出标价部分退还给消费者,不能退还的,予以没收,并按退还或没收的金额的3倍处以罚款,屡犯或高价出售主要副食品时间较长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县级市的主要副食品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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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8月3日



马鞍山市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行为,维护国家税权,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涉及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或者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是指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不明、价格有争议的情况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活动,应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价格认证机构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涉税财物当事人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部门预算或专项拨款。

第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是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其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负责具体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市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税款核定、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过程中,或者税务机关在部分行业税收管理中认为需要提供价格认定协助时,可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与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可提请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涉税财物价格认定。

第八条 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价格认证机构提出价格认定协助请求:

(一)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的;

(二)采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涉税财物等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

(三)依法要求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四)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涉及价款、费用的;

(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

(六)企业清算全部资产交易价格的;

(七)确定盘盈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的;

(八)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公允价值的;

(九)销售货物、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股权、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应税行为无销售、营业额的;

(十)确定房地产、建筑安装行业计税价格的;

(十一)确定房屋租赁应税价格的;

(十二)确定征税过程中价格不明存量房计税价格的;

(十三)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的;

(十四)确定二手车交易应税价格的;

(十五)其他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事项。

第九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税务机关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

(二)价格认证机构受理;

(三)价格认证机构对价格认定标的进行调查并认定;

(四)价格认证机构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第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税务机关名称和地址;

(二)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涉税财物的单位、名称、数量以及与该财物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价格认定目的和要求;

(四)价格认定基准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收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后,对协助书内容进行查验,属于涉税财物价格认定范围的,应当受理;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协助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请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或重新办理协助书。

第十二条 价格认证机构受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申请后,应当指派2名以上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价格认证人员办理。

对于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价格认定。

第十三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对涉税财物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勘察、核实并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价格认证人员在勘验、调查等价格认定过程中,可以提请税务机关协助对与认定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价格认定按照《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等相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六条 在调查、掌握充分资料的基础上,价格认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对涉税财物价格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价格认证机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协助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将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告知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十九条 纳税人对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税务机关确认异议成立的,向原价格认证机构提出补充认定或重新认定,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价格认证机构进行复核裁定。

第二十条 涉税财物价格的补充认定、重新认定、复核裁定参照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涉税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可以作为计税或确定抵税财物价格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价格认证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二)利用职权影响价格认定工作公正进行;

(三)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四)以个人名义承办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业务;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价格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6〕18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4月12日



合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及省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一把手抓第一资源”的要求,发挥考核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人才观念和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抓好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为实现合肥在中部地区的奋力崛起提供坚强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考核对象

  县区党委、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部分市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党政正职。

  三、考核内容

  1、加强对人才工作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将人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建立人才工作机构,配备人才工作人员,建立人才工作制度;一年至少两次研究人才工作,议题明确,围绕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形成指导性的意见和决议;人才工作形成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格局,全年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重点、有实效。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结合实际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各类人才的特点,研究制定人才资源能力建设标准、方式和途径;注重培养和选拔优秀人才,建立适应本地区、本部门发展要求的各类人才队伍和后备人才队伍;加强紧缺实用人才的培养力度,统筹规划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探索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引才机制,积极吸引高层次人才和紧缺实用人才;建立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华的选人、用人机制,针对各类人才的特点,在体现群众认可、市场认可、业内认可上有切实的办法和举措;直接管理一批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高层次人才,掌握、了解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人才情况,建立了人才信息库。

  3、改善人才环境。制定培养、吸引和使用人才的政策措施,积极为各类人才提供施展才能的平台,构建人才成长、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探索公平、合理、科学的分配制度,采取切实措施激励优秀人才;不断加大对人才工作投入,建立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做好对人才的公共服务工作,努力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开展人才工作调研,宣传人才工作和各类人才的先进事迹,营造人才工作良好氛围。

  4、创新人才工作。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人才工作,人才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取得显著成效,积累可贵经验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推广。

  四、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每两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在考核年度次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在3月底前完成。

  考核工作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和文件、问卷调查、实地察看等方法进行。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实际制定考核具体办法和标准。考核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考核组考核情况和初步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情况,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报市委、市政府,作为衡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对领导干部调整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定为“较差”等次的,年度工作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考核要求

  实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是我市推动“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做好人才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考核。考核时要既肯定成绩,又指出不足,并认真反馈考核情况,帮助考核对象分析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人才工作的建议。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二00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