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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1:50:56  浏览:81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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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0号)


  《深圳经济特区旧机动车车辆交易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4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管理, 制止非法交易, 维护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正常秩序,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旧机动车辆, 是指有合法来源, 资料齐全, 已使用半年以上的汽车、摩托车及其他机动车辆。
第三条 凡在特区内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应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进行, 禁止场外私下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向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 不得营业。
第五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的日常监督管理,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公安交通管理、运输、海关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 除应有广东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核准的名称外, 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三)有一定数量的获得车辆价格评估员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拍卖方式进行旧机动车辆交易的, 还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为旧机动车辆交易提供场地、信息及有关服务设施, 主持当事人双方交易。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收取服务费, 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不得超过成交总值的1%, 由交易双方共同负担。
第八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车辆价格评估员(以下简称评估员)必须获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资格。评估员为交易双方提供评估服务, 必须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不得提供虚假不实的评估证明, 不得参与旧机动车辆买卖。
旧机动车辆的评估标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并公布。
第九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 采用现场当面交易、收购、代购、寄售、拍卖等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车辆名称及数量;
(三)车牌、发动机、底盘编号;;
(四)车辆的质量;
(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六)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名称;
(七)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一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 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安全鉴定合格后,可以进入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一)商品车;
(二)具有有效的批准文件和完备的海关手续的进口翻新车辆;
(三)有允许销出特区外的批文或海 关批准转让手续的原特区单位进口自用免税车辆;
(四)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转让出售并有海关批准手续的华桥、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损赠的车辆;;
(五)更新后经车辆管理部门技术检验合格可以继续使用的旧机动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可以交易的车辆。
军用退役旧机动车辆的交易,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下列旧机动车辆禁止交易:
(一)走私车辆;
(二)来源不明的车辆;
(三)手续不全的车辆;
(四)按规定报废的车辆;
(五)擅自拼装组装的车辆;
(六)其他按规定禁止转让的车辆。
第十三条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交易:
(一)卖方将旧机动车辆停放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 并提供下列文件:
1、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附加费证明;
3、年审合格的行驶证明和旧机动车辆鉴定证明;
4、属进口商品车辆的, 应提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非免税车证明;
5、属进口免税车辆的, 应提供海关的许可证明。
(二)买方应提供以下文件:
1、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需控办批准和运输主管部门定编方得购车的单位, 应提供控办、运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进口车辆销出广东省外的, 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对交易双方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查, 材料不齐的, 通知补齐材料。审查合格后, 由交易双方自主选择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交易双方或一方要求对车辆价格进行评估的, 由评估员进行评估, 评估价格, 作为交易的参考价格。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车
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合格的, 旧机动车辆交通市场不得为卖方提供服务。
(四)交易双方成交后, 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办理成交手续, 领取交易发票, 并按规定交纳服务费;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交易发票上加盖审验专用章。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验本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证明资料后, 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现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员违反本规定的, 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因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人员、评估人员的过错造成交易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损失的, 由交易市场和直接责任人员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下列违法行为,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一)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擅自开办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责令停业, 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外私下买卖旧机动车辆的, 对交易当事人处以旧机动车辆价值10%以下的罚款, 并责令按规定补办交易手续;
(三)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违反本规定, 提高交易服务费标准的, 责令退还,并按多收部分的3倍处以罚款;
(四)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与交易一方串通侵犯交易另一方利益的, 责令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营业执照; 造成交易另一方财产损失的, 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应与同其串通的交易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评估员违反规定, 弄虚作假, 侵犯客户利益的, 取销评估员资格; 造成客户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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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生一孩的男女再婚后可以再生一个孩子

江苏 沈海龙[原创]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即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计划生育计划外的孩子,计划内的生育数量是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存权利,该权利不是源于法律的授予,而是宪法的规定。因此,公民在不超过法定最低计划数量生育的前提下,有权利生育,政府无权予以剥夺,地方无权违背宪法或法律制定限定最低计划数量的计生法规。

何谓生育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的权利,是指在法定计划量内生育的权利,也可在计划内数量放弃生育的权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即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计划生育对生育数量控制的要求,符合此一个数量要求的生育,是不超出计划生育数量受法律保护,但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生育行为。计划生育的义务,是指一对夫妻行使只生育一个的权利时有接受国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管理的义务,及不得超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数量要求非法生育二胎或两胎以上。进一步讲,计划生育不是公民权利,生育不是公民义务。

计划生育中计划及提倡的内涵。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显然,计划生育是包括按人口计划生育(宏观)、在计划数量内生育(微观)两层含义,前者是立足国家计生管理针对全体而作的指导性要求,后者是针对夫妻结合体而作的限在计划内生育的指令性要求。宏观要求指导微观要求,微观要求的实现保障宏观目标的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条款用“提倡”无非包含以下几层涵义,一是建议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但不生也可以;二是建议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但如果符合生二胎规定再生也可以;三是建议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子女,不要超计划生育违背计生方面的规定。显然,法律对一对夫妻不高于“一个“的生育数量依法给予保护,一对夫妻在尚未生育时,生育一个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他们的义务,他们仅在实施生育一个时应向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生育意向、依法履行相关手续方面,承担配合计划生育管理上的义务。所以,计划内生育的义务与实施计划内生育时配合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是不同的概念,不能不求甚解或混为一谈。

无论是履行计划内生育的义务,还是配合计划生育管理的义务,其法定的责任主体是谁?对主体认识的差异,直接关系到育龄夫妻生育权的保护及计生部门的防范重点的变化。依据宪法第四十九条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十八条规定,计划生育的义务主体是“夫妻”,即结为婚姻的男女双方。但这里的“夫妻”究竟如何定义,包括哪几个要素,有必要厘清,以符合宪法及上述法律的立法原意。

首先,夫妻是指生育法律提倡的一个子女时以两性结合孕育的男女异性。法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毫无疑问是“提倡一对夫妻只共同生育一个子女”,这是人口政策的需要,也是社会道德及家庭伦理的内在要求。如果某对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这个子女当然是此男彼女两性相交共同孕育的成果,这对夫妻当然是相对于这个子女初始孕育时男女双方的酝酿的或现实的婚姻关系而言。站在孩子已出生的时间点思维,符合两个构成,一是孩子是这两个人两性结合所生,二是这两个人此前建立了夫妻关系。因此,对于婚姻中的双方各自所生的子女生育时,此二人既未两性结合,也不存在夫妻关系,结婚或再婚前所生育的子女,不是此现夫现妻所生,而是现夫与前妻或现妻与前夫所构成的其他夫妻关系下的夫妻所生。

任何一个子女都是一方与特定的另一方交合获得的产物,与不同的异性性结合将产生不同特质的子女。子女特定化时,夫妻是指共同孕育该子女时的特定男女双方。

其次,“夫妻”是如果各自都行使过生育权那么得以确定“这对夫妻已经生育了几个子女”问题的男女双方。打个比方,甲男与乙女离婚,婚生子随甲男;丙男与丁女离婚,婚生女随丁女;再甲男与丁女结婚。问:甲丁这对夫妻生育了几个子女?很多人认为,该夫妻已生育了两个子女。然而,该两胎子女生育时,该成为夫妻的双方可能压根不相识;不难看出,产生错误认识,是基于拟制两孩初生时不具备夫妻关系的他们为“夫妻”,将子女生育时即可依法确定的那对“夫妻”——子女的父母,偷换为生育后方成立“夫妻”的双方。有人明感到说甲丁这对夫妻生育了两个子女不合情理,于是立足某一方说:“你已生了一个,如再生就是二胎。”但是,如果执行“一对夫妻只生一个”政策反对甲男丁女再生,却又不能回答这对夫妻到目前已生了几个,实在让人啼笑皆非。这种矛盾或尴尬的根源就在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对“一对夫妻生育一个”中的“夫妻”内涵的认识存在重大误解。

综上所述,“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中的“夫妻”是指当前缔结了合法夫妻关系,在两性结合中尚未共同生育过,拟共同生育的男女双方或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婚姻关系维持状态下所生子女的父母间的法律上的身份关系。“生育一个子女”是结为婚姻尚未共同生育的夫妻依法享有的生育权。各自随一孩或已生过一个子女的再婚男女,未共同生育,即尚未实施“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的最低生育标准,故新生一个并不违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某些地方性法规对此种情形不可以再生的规定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可能是基于在最终放开计划生育瓶颈前尽可能多征收些社会抚养费。

联系方法:shl-805@163.com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等9个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等9个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函(2001)9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国家局注册实验室(华北、西南)大区考核领导小组:
经国家局注册实验室(华北、西南)大区考核领导小组推荐,并经审核确认,现批准河南检验检疫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等9个实验室为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注册实验室(见附件)。

附件:注册实验室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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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实验室名称 | 注册范围 |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 备 注 |
|--|---------|-------------------|-----|---------|------|
|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 | |1999年12月至| |
|1 | |化工、矿产品 |Z3035C148 | |CCIBLAC认可 |
| |局化工矿产品实验室| | |2003年12月 | |
|--|---------|-------------------|-----|---------|------|
| |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 | |1999年12月至| |
|2 | |纺织原料、生丝、纱线、织品 |Z3036K149 | |CCIBLAC认可 |
| |局纺织实验室 | | |2003年12月 | |
|--|---------|-------------------|-----|---------|------|
|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 | |1999年9月至 | |
|3 | |煤炭 |Z3037C150 | |CCIBLAC认可 |
| |局化矿实验室 | | |2003年9月 | |
|--|---------|-------------------|-----|---------|------|
|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0年1月至 | |
|4 | |纱线、坯布、印染布的理化检测 |Z3038K151 | |CCIBLAC认可 |
| |局纺织实验室 | | |2004年1月 | |
|--|---------|-------------------|-----|---------|------|
|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0年5月至 | |
|5 | |进出口食品、农畜产品的检验 |Z3039M152 | |CCIBLAC认可 |

| |局食品实验室 | | |2004年5月 | |
|--|---------|-------------------|-----|---------|------|
|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0年6月至 | |
|6 | |羽毛、羽绒及制品 |Z3040K153 | |CCIBLAC认可 |
| |局羽绒实验室 | | |2004年6月 | |
|--|---------|-------------------|-----|---------|------|
| | |粮谷、豆类、中药材、油籽类、烟叶、茶 | | | |
|7 |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叶、饲料、桐油、有机肥、香料类、酒类、|Z6002M154 |2001年6月至 | |
| |局农畜食品实验室 |饮料类、肉类、罐头食品、化妆品的感官、| |2005年6月 | |
| | |理化指标和安全卫生测试工作 | | | |
|--|---------|-------------------|-----|---------|------|
| |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 | |2001年6月至 | |
|8 |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出口普通货物包装 |Z6003N155 | | |
| |局包装检测中心 | | |2005年6月 | |
|--|---------|-------------------|-----|---------|------|
| |南充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感观、品质、 | |2001年6月至 | |
|9 | | |Z6004B156 | | |
| |实验室 |理化、微生物及兽医卫生检疫 | |2005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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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