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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7:30:30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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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民政部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1993年5月6日部长办公会通过)

民政部新闻发布工作办法
一、新闻发布工作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一要稳定、二要鼓劲”的原则,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新闻媒介介绍我国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民政事业改革开放及发展情况,扩大民政工作的社会影响,唤起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关心支持民政工作,进一步促进民政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二、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1.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民政工作的重大决定和改革措施;
2.有关民政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情况;
3.民政部举办的重大社会活动;
4.与民政工作有关的国内较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包括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5.民政工作的改革成果和取得的重大成就;
6.国内外关注的民政工作有关问题;
7.其他有必要发布的事项。
三、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1.重大的需向国内外发布的内容,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由部长或主管副部长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组织的中外记者招待会上发布,部新闻发言人和业务司的有关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2.重要的需要新闻媒介宣传的内容,由民政部召开新闻发布会( 视内容决定可否邀请外国记者参加),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主管业务司领导参加并回答记者提问。
3.随时接待中外记者来访,根据记者提出的问题,由新闻发言人或安排有关负责同志回答问题。
四、新闻发言人由部办公厅主任担任。新闻发布的具体组织、接待工作由办公厅宣传处负责。宣传处要和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常沟通情况,保持联系。
五、新闻发布的书面材料由主管业务单位准备,经新闻发言人审核后,报主管部长审定。书面材料包括:(1)新闻发布稿及有关背景材料;(2)有关问题的答问口径。
六、为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的计划性,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职业务和工作的一般规律,会同办公厅共同制定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各单位的计划于每年三月底前送办公厅汇总。临时需要发布的事项,可随时组织安排。
七、新闻发布是一项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内外有别”、“注重实效”的原则,互相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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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


共青团中央、林业部、农牧渔业部、铁道部关于做好支援甘肃草种树种调运工作的联合通知
(1983年10月14日)

 

  在中央领导同志的倡导下,全国青少年广泛开展了“采集草种树种,支援甘肃改变面貌”活动。两个月来,各级团组织与农业、林业、教育部门通力协作,把采种当作为四化干实事,对青少年进行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共产主义教育和学习自然科学知识的极好机会,精心组织活动。亿万青少年把炽热的爱国激情化为实际行动,踊跃参加义务采种活动,迅速掀起了大规模的群众性采种热潮。目前,采种活动已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不少省、市、自治区完成了任务,全国支援甘肃的一百万斤总任务将大大超额。为圆满完成这次采种任务,保质保量地把青少年采集的种子运到甘肃,现将调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种子的收集、保管和统计工作。种子的收集、保管由县级农、林部门负责。采种工作结合后,县(市)团委要组织团支部、少先队统一把种子无偿交给县林业、农(牧)业部门。农、林部门要把好质量关,收集的种子必须成熟、纯净、干燥,对杂质多、水分大的种子要经过筛选、选拣、晾晒,要加强对种子加工处理工作的技术指导。种子收集后,要分类包装防止混杂,在包装上标明种类、产地和重量。存放期间要有专人负责保管,避免受潮、霉烂、病虫感染、鼠雀危害,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统计工作是进行合理调运和总结评比的基础,各级团委要根据农、林部门开列的收据,分品种汇总统计,及时上报。

  二、要认真做好运输的组织工作。种子调运工作从十一月开始,十二月十五日结束。地(市)农、林部门和团委负责第一线的调运组织工作。为避免由于大范围集中造成装卸系数、在途时间、运输费用和种子损耗的增加,确定以县为发送单位,将树种、草种分开发运。发运前,要经过当地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书。发现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种子,必须经过灭虫、消毒处理。草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种子公司;树种接收单位是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各省、市、区发运的具体到站见附表)。各有关铁路单位要认真负责、从速、优先编制支甘种子调运计划,做到不拖延,不积压,随到随收,及时发运。各铁路分局、车站团委要积极为支甘种子的运输工作贡献力量,发动团员青年义务装卸,文明装卸,减少途中损耗,并以此作为对广大团员青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一项实际内容。

  三、结算方法。铁路运杂费由甘肃省负担;汽车运输费、包装费和检疫费原则上由甘肃省负责,各省、市、自治区农林部门,要本着精打细算的精神,尽量节省费用,但希望有条件的地方自己解决一部分汽运费和包装费。结算方法是:(1)各县(旗)分别将垫付的草种、树种运杂费向地(盟、市)农林部门结算,由地(盟、市)农林部门同甘肃一次性财务结算。(2)结算时将草、树种费用单据分别寄给甘肃省种子公司和林木种子公司(甘肃省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兰州市农行天水路分理处,帐号:431—679;甘肃省林子种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兰州市支行城关办事处,帐号:431—170)。

  四、新疆、青海、四川等自愿支甘的省、区,可按上述规定调运、结算。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各部委、全国民航、铁道系统的青年,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战士采集的种子交当地农林部门统一调运,不另行组织调运和开户结算,统计工作可按系统进行,报团中央采种办公室。

  五、北方十一省、市、自治区及新疆、青海、四川等省、区的团委、农林、铁道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协商确定本地区支甘种子的具体调运计划,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好发运工作,并将调运安排和情况及时报告团中央采种办公室。甘肃省农林部门要做好种子的检疫、接收,转运和财务结算工作,确保这次采种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

有关省、市、自治区支援甘肃
草、树种到站表
种 类
树   种
草   种

单 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到 站
收货单位

北 京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甘肃省种子公司

天 津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河 北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山 西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兰州站
同上

内蒙古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定西站
同上

陕 西
兰州西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河 南
梁家坪站
嚵口林场
定西站
同上

山 东
定西站
定西地区林业局
兰州站
同上

黑龙江
天水站
天水地区林木种子站
兰州站
同上

吉 林
天水站
同上
武威站
同上

辽 宁
天水站
同上
天水站
同上

新 疆
兰州西站
甘肃省林木种子公司
兰州站
同上

青 海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四 川
兰州西站
同上
兰州站
同上



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黑市政办字〔2004〕50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中、省、市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如实申报黑河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有关数据的规定



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的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为圆满完成全市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条款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黑河市辖区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的试点和正式登记工作。
二、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资料;应当按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
三、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四、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五、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在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改正其经济普查表中不确实的内容。
六、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以及其他具有单位设立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负责向同级经济普查机构提供其审批或者登记资料,并共同做好单位清查工作。
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和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九、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经济普查人员不得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如出现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黑河市经济普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8272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