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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3:22:50  浏览:8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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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




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西省经纪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测算,评定其经济价值和价格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湾里区和各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
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应当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房地产咨询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
第七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国家、省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有资格等级规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格等级证书。
第九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并定期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中介服务费,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三章 中介服务人员
第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包括房地产估价师和房地产估价员。
  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经国家统一考试和执业资格认证,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
  房地产估价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
第十二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经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第十四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的人员,不得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
第十五条 申领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房地产或者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
  (三)具有与房地产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六条 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方可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七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和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
第四章 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中介服务项目名称、内容、要求和标准;
  (三)合同履行期限、方式;
  (四)酬金数额和支付方式、时间;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征收税费、由政府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费用、拆迁补偿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较高资格等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查阅委托人的有关资料,查看现场。委托人应当予以协助,提供全面、真实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房地产租售广告,应当载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资格等级证号等,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五)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六)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因委托人的原因,给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人员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咨询资格证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职责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九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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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02〕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24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01]20号《关于当事人对按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如何进行再审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再审。经再审,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恢复第二审程序。

  此复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 “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实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贝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 “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夕阳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完善的安全整治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资金计划。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矿井制定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九条 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有经过批准的矿期以相抢暗访案。

  第三十一条 非正规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制定了安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无空顶作业现象,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无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井下盲巷得到及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井按《规程》的规定,建立了测风、瓦斯检查和通风设施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种通风报表齐全、准确,并按《规程》规定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五条 矿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体下、防洪堤坝后翻加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重要建筑物下等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开采煤炭。

  第三十七条 煤矿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严肃查处,并落实到位。

四、矿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法定授权单位培训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事生产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培训。

  第四十条 煤矿用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煤矿从业人员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使用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

五、矿业秩序与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矿井有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可开发利用的煤炭保有储量和资源量。

  第四十三条 矿井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按照规定堆放矿产品和汗石,未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有资源矛盾纠纷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十五条 矿山没有以承包形式或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六、环保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已破坏的采取了恢复措施;小煤矿不得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