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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20:13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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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粮油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1995年第9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粮油经营管理,保持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粮油,系指原粮、成品粮、食用油及食用油原料。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粮油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粮油经营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粮食食品局是本市粮油经营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粮食食品局负责本地区粮油经营管理工作,业务隶属市粮食食品局指导。
工商、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做好粮油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应对粮油市场及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检查,制止和纠正不法行为。检查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须出示市粮食食品局统一制发的检查证。
凡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接受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检查,服从管理。

第三章 经营资格和审批
第六条 开办粮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储备设施;
(三)有必要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
第七条 开办粮油零售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万元以上的自有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门点或在集贸市场有固定的摊床、摊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开办粮油批发企业,必须向粮油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开办粮油零售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到粮油经营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农民在集贸市场销售自产粮油,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九条 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需要增加粮油批发经营项目的,须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从事期货交易取得粮油的,必须凭交易票据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出售合约范围内的粮油。

第四章 粮油收购和交易的管理
第十一条 在国家进行粮油集中收购期间,关闭收购地区粮油市场,除执行国家粮油收购任务的粮食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收购地区收购粮油。
没有完成粮油定购任务的粮油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得囤积或自销粮油。
第十二条 执行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粮食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价格、质量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粮食收购价格和等级;必须及时兑现卖粮款,严禁打“白条”。
第十三条 除承担政策性调拨经营的粮食企业外,本市的粮油批发企业与外阜地区进行的粮油交易,必须到粮食批发市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外阜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我市购买粮油,必须到市粮食批发市场购买,严禁场外交易。不在市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的,不予办理铁路、公路运输手续。
第十四条 在粮食批发市场进行粮油交易,买卖双方应各按合同金额的1.5‰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
第十五条 外埠粮油进入我市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或其认可的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未经报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本市,不得在市场销售。
严禁使用被污染的装具包装粮油产品。
第十六条 凡在市场销售粮油,均应标明粮油的品种、标准、等级并要做到名实相符,严禁在粮油中掺杂使假、以伪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七条 经营粮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市政府规定的粮油价格,明码标价,严禁哄抬价格和变相涨价。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企业未经批准从事粮油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从事粮油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粮油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收购价强制收购其违法采购的粮油,并处以粮油采购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凡违反国家和市政府价格政策及不执行明码标价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条例和市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管理部门按销售额一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粮油管理有关部门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粮油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粮食食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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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的通知



高检发[199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随后又召开了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江泽民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特别强调了当前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端正学风,加强理论联系实际、指导实践的紧迫性和重要性。这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央为推动全党理论学习,提高全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素质的又一重大举措,是对全党兴起理论学习新高潮的再次部署动员。各级人民检察院务必要把学习贯彻中央“通知”和江泽民同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部署作为一项紧迫重要的任务,迅速行动,精心组织,抓实抓好。


一、认真学习领会中央“通知”和“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对邓小平理论的认识,在全系统兴起理论学习的新高潮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中央“通知”和“会议”文件,全面准确地把握其精神。通过学习,进一步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把邓小平理论确立为全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邓小平理论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理论;充分认识中央对兴起学习邓小平理论新高潮的总的部署要求;充分认识端正学风,运用邓小平理论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解决实际问题,使思想和工作达到十五大提出的新水平的要求,从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的坚定性,增强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检察工作的自觉性。


要通过学习,认真回顾反思近年来理论学习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现实思想和工作方面存在的差距,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澄清影响理论学习深入进行的模糊认识,防止和纠正重检察业务,轻政治理论、重工作实施,轻理论思考总结、忙忙碌碌放松理论学习的倾向。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搞好学习规划,特别是针对干警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理论讲解、宣传力度,激发干警的学习兴趣,努力兴起学习热潮,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把准方向,夯实基础。


二、突出理论学习重点,深刻理解十五大精神


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首先要认真研读邓小平著作,并同选学马列著作和毛泽东著作,同学习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重要文献、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特别是同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结合起来。要在全面、正确领会和掌握邓小平理论的科学体系和精神实质的基础上,重点学习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政法工作的有关论述,深入理论以下内容:一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党的十五大作出的各项重大决策是对邓小平理论的坚持、运用和发展,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坚定性,提高检察工作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牢牢把握检察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深刻认识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检察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责任,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增强严格执法,维护法制权威的信念和决心。三是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和反腐败要靠法制的思想。充分认识反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政治斗争,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必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深刻领会党的十五大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格局等重要论述,进一步认清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地位、作用和使命。四是邓小平理论中“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深入理解党的十五大提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的重要意义,认清保持稳定的社会环境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职责。五是邓小平理论中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论述。深刻理解江泽民同志关于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检察实践,讲究学习实效。


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着眼于理论的运用,着眼于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发展,牢牢把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精髓,不断提高运用邓小平理论观察、分析和解决检察工作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水平和能力。要积极研究探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和解决检察工作进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推动检察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一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统一检察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和牢固树立检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把“三个有利于”和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做好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二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端正执法思想。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全面、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严肃办案纪律,严格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讲求办案效果。三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检察制度改革。在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的根本制度的前提下,紧紧围绕从制度上保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和有效防止滥用检察权,不断改革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四要用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全面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要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整顿工作,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特别是领导班子建设,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首位,塑造检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四、切实加强对学习的组织领导


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干警的头脑,是检察机关长期而紧迫的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工作方向。要保证实效,达到中央规定的要求,不能靠一时突击一蹴而就,也不能因工作闲忙而时紧时松,必须坚持“持久战”,锲而不舍地长抓不懈。为此,各级检察院务必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理论学习作为一项重要的党规任务,作出切实的计划安排,定期研究、定期检察、定期总结,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促使学习内容不断深化,学习成效明显增强,运用理论分析观察处理事物的能力日益提高。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明确自身担负的责任,既要抓好自身的学习,作好表率,又要抓好下级的学习,作好组织领导。


当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抓好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的建设,作好学习安排。采取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形式组织领导干部学习,是经过多年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今后仍要继续坚持。省以下各级院党组中心组要作好换届后的人员组成,调整健全完善学习制度,要根据中央“通知”和“会议”精神,调整现有学习计划,安排好下半年学习内容。有关情况要及时报地方党委和上级检察院,并对下通报。以上级院中心组的学习带动下级院的学习,以领导干部的学习带动全体干警的学习。高检院党组首先要带头搞好自身学习,已制定了下半年专题学习计划,同时采取措施严格学习时间、人员,强化考核管理。


各级检察院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领导干部都要进一步增强搞好自身学习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端正学风,肯付辛苦,勤于思考,努力在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决好本地区、本单位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检察事业发展上练真功,重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


二要抓好干部专题学习和培训。在繁重的检察工作中,组织干警挤时间进行理论学习,要本着“少而精,实际管用”的原则作好安排。当前,要根据中央“通知”中关于学习应把握的五个重点内容,针对干警的思想实际,加以具体细化,列出专题,举办系列讲座或开展专题研讨组织干警学习。力求通过专题学习,使干警澄清模湖认识,弄懂弄清相关问题。要分层次搞好干部集中培训。与地方党委联系,组织处以上干部到地方党校学习,充分利用省、市两级院检察官培训中心,组织干部分期分批进行轮训。轮训要准备充分,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各级检察院要充分利用已创建的“业余党校”、“理论学习小组”的形式,组织干警以自学为主,业余学习为主,正确处理工学矛盾。


三要健全完善理论学习制度。分层次、多形式的学习都要有必要的制度保证。要建立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明确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和要求。要把检察干部学习情况作为干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要同时考核组织理论学习和自身理论学习情况。今后,干部述职时要“述学”,评议干部时要“评学”,考核干部时要“考学”,要把“述学”、“评学”、“考学”情况及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使用的必备内容和条件。领导机关要普遍建立对学习情况定期检察和抽查制度,定期组织学习成果交流。


加强对理论学习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的作用是关键。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对邓小平理论进行深入系统的学习,深刻理解,注重消化,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水平和理论素养,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为干警作好榜样,充分发挥领导带动作用。


同时,要注意协调发挥政工、教育、研究部门的作用,加强对学习成果的巩固和宣传,为促进邓小平理论学习的深入,营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近期,各省级检察院要把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和学习邓小平理论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本院和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以及组织干警学习的情况于八月三十日前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1998年7月20日

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佛府[2008]8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扶贫助学受惠面,将扶贫助学延伸到幼儿教育,使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能与同龄人一样享受公平教育的权利,完全实现对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的全程资助。根据《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实施办法》(佛府办〔2005〕22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学范围和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就读于我市经过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幼儿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满3周岁的幼儿。

二、助学标准

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助学金(含保教费和伙食费),全年按12个月计算,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申请和审批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助学申请办理时间、申报和审批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各区要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助学统一纳入我市各类学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统计范围,并按规定时间(每年3月、10月底)上报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如实填报《佛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助学申请表》,并提交如下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一)户口簿;(二)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

四、助学金的发放

市扶贫助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各区扶贫助学机构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数量和资金进行审核,把助学金划入各区扶贫助学专户;各区扶贫助学工作机构按照助学金额,分春、秋季学期划入受助幼儿就读幼儿园的所在镇(街道)教育部门统一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区结合实际制定。幼儿助学所需资金由户籍所在区负担。

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幼儿助学资金纳入各级扶贫助学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幼儿助学。

(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幼儿助学资金,如有弄虚作假,挪用、截留款项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各区、镇(街道)、村(居)要督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的法定监护人送幼儿上园学习,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幼儿学前3年入园率达到98%以上。

六、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