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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9:11  浏览:86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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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规定

1981年2月16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制发的“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转发各地,请按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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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专利权的扩张所引发的思考

郭宝明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生产力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它是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又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调整。因此,每当人类历史上出现重大科学技术的突破时,知识产权法律都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尤其是被认为是当今影响科学和经济发展的三大最新科学技术:微电子技术、信息技术和现代生物技术。这些高新技术的产生与发展,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给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不断产生和发展的高新技术,使得传统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延伸和扩张。比如:版权在信息技术的直接“催生”下,扩大了原有的权利内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网络环境,也带给了传统版权极大的挑战,诸如:权利的保护、权利的限制与例外等传统的版权规定在网络环境中都不得不加以改变、修正,才能适应复杂的网络环境。商标权的扩张则主要表现在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上,不容置疑的是拥有驰名商标的广大企业,确实一方面其产品质量非常可靠、耐用;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中容易遭人侵权。但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被授予驰名商标的企业在经营一段时间后,通常会出现产品质量日益低下、企业信誉日益下降的问题,而且拥有驰名商标不应是静止和一成不变的,弱势群体——社会公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受到相应的重视。专利权的权利客体在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进步中,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从传统的技术发明专利到商业方法专利、生物、基因*专利,可谓不胜枚举。在这其中尤其是现存的生物、基因都被授予了专利权,更让人不可思议。
此外,在国际公约和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中,以上三种传统知识产权也纷纷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首肯。比如: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首次在国际公约中确立了版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1998年通过的《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EC/98/44),可以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专利保护)规定最全面、最详细的一个地区性国际条约。美国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国新的《商标法》等等都分别给予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因此,可以说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上有着一股“势不可挡”的扩张趋势。在其中,尤以专利权的扩张为甚。
如上所述,专利权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不断发展着的新的专利对象上,即:专利权客体。一向作为市场开拓利器的专利,历来都是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垄断市场、驱逐竞争的利器。
专利在不断扩展“疆土”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最早的1624年英国《垄断法案》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近三百年的历史中,专利权一向只授予技术发明专利。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技术才有可能取得专利权的资格。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个授予一种能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成为专利品的判例,才打开了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大门。此后,微生物、基因、细胞、器官、胚胎、商业方法与规则纷纷成为了发达国家跨国大公司的专利对象。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过程中,这些跨国大公司纷纷凭借手中拥有的这些专利向广大发展中国家“施压”。尤其是拥有很多治疗艾滋病医药专利的大公司。尽管专利来源和药品原材料中大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但它们在收取高额专利许可费时,却并不手软。这样直接导致了发展中国家患有艾滋病的人因得不到治疗,而大量死亡。通过以上列举,不难看出,专利权的扩张给发达国家中拥有资金、技术优势的跨国公司带来的是源源不断的利润,而给其他人,乃至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却是“灾难”。一方面,专利权越来越集中于少数大型跨国公司手中,而这很容易破坏正常的合法竞争,造成市场的垄断。另一方面,生物专利的授予,即:发达国家生物公司在野生物种和遗传基因资源上的“跑马圈地”,从某种程度上讲,将会严重破坏地球原有的生物的多样性,只会造成生物的单一,而最终会毁灭整个地球。这不是危言耸听。因此,专利权的这种“极度”扩张,不得不引起注意,引发全人类的质疑。
面对疑惑,我们首先从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入手,来仔细研究并领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真谛。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如同其他法律制度的创立一样,也有着深厚的根基,即:将人与经济和社会的关系以可能的最佳方式组织起来,以对有限的可利用的资源进行公平、合理分配的整体性原理。它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和经济性原理。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得以最终确立,并延伸分为三个基本宗旨:(1)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其权利滥用;(2)保护一定的智力劳动投资;(3)鼓励社会创造与发明。可以说,包括专利制度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宗旨在于为整个社会带来利益,促进社会的前进与发展。很显然,包括专利权在内的整个知识产权扩张,都从根本上违背了这一制度创设的宗旨,从而沦落为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垄断全球市场的工具,而这也必然会反作用于整个“扭曲”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正如有的学者曾经提到的,“牺牲社会公众获取智慧信息的限制是为了使智慧信息得以更多的被表达;牺牲最少的利益是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这就是知识产权特别权利必须保护的”正当理由“,也是它正当性的前提。”①事实正是这样,不断扩张的知识产权,必然会失去其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正当性,从而也必然从根本上动摇整个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根基。
通过上面的分析,很明显可以看出,以专利权为首的整个知识产权权利的扩张,其背后是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利益所驱动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凭借手中拥有的技术和资金优势,在获取大量的专利后,便纷纷转向向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出售专利、收取高额的专利许可费,从而最终利益受害的仍然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广大人民。
保护知识产权,不应过分讲究“民族主义”或“打民族牌”,这历来是倡导知识产权强法律保护的群体的声音。确实,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当代,发展经济理应充分重视并保护知识产权,目前给予知识产权正当和必要的法律保护是很有必要的。尊重、保护知识产权也必将对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不是保护知识产权,就绝对无条件的呢?不是。下面可以从马克思主义的最基本的社会原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关系来解释。马克思主义的这条基本原理认为:在特定的社会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独立于经济基础,同时又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独立于当代社会的经济之上,但又不可避免的要受当代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因为它毕竟产生、发展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之上,并必然的要受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但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又必然会反作用于拥有特定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特定社会。显然,过分对知识产权给予法律保护的制度,因为其脱离于产生该制度的特定社会,从而最终必将损害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社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过犹不及”作为一句古谚,同样也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的不断扩张和日益加强的法律保护,是当今世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趋势。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一员,作为弱势的一方面对这样的社会发展,是否就只能“作以待毙”了呢?肯定不行。那麽是否可以就消极等待,等待有一天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降下来呢?当然也不行。面对跨国公司日益咄咄逼人的知识产权扩张的态势。我们应一方面要充分利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国贸易发展促进委员会等类似的国际组织,伸张正义,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中国入世时,就是以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加入的),另一方面在国内也要积极应对,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企业对科技研发的投入,鼓励人们积极发明和创造,提高国家的自主知识产权研发水平。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有效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如《反垄断法》等,充分利用与国际接轨的各项法律和社会制度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积极采取面对专利权扩张现实的有针对性和有效的应对措施。


① “知识产权须经对价才能衡平“ 徐碹, 《法制日报》 2003年2月20日,9版。

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暂行规定》已经1996年10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贸易中实施电子数据交换(EDI)的管理,以简化程序,降低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电子数据交换(EDI)是指在计算机之间使用协定标准的结构化信息进行电子传递。
EDI服务中心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装备有计算机系统和网络通讯设备及线路,为用户和政府机构提供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的专门机构。
政府机构是指在对外贸易中代表政府签发有关文件的机构,包括外经贸委、海关、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卫检局、动植物检疫局等。
用户是指通过EDI服务中心进行电子数据交换(EDI)的企事业单位,包括贸易商、银行、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等。
电子报文是指贮存在用户或政府机构的电子计算机系统中,且可以通过通讯网络传递的信息,例如贸易文件、贸易单证等。
电子邮箱是指在EDI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系统中为用户及政府机构所开设的用以存取电子报文的存贮单元。
发送方是指认定发送了该项电子报文的用户或政府机构。
接收方是指按发送方的意向由其接收该项电子报文的用户或政府机构。
协议方是指用协议方式规定的承担电子数据交换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政府机构与用户之间,政府机构之间,用户之间。
电子签名是指发送方在其发出的电子报文中为确认其身份和表示对该电子报文内容负责所使用的一种用电子方式确认的标识。
第三条 凡在我省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于外贸各环节的相关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EDI服务中心负有处理各级政府机构有关电子贸易文件交换的职能。
EDI服务中心必须以服务为宗旨,为政府机构及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并负责有关培训工作。
第五条 EDI服务中心的EDI网络系统必须经有关的技术和安全部门检验,证明是可靠的和安全的,并具核查功能。
第六条 用户使用EDI,必须向EDI服务中心及有关政府机构申请入网,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用户入网实行自愿原则。
第七条 我省的EDI采用联合国的UN/EDIFACT标准,用户使用的贸易单证必须按UN/EDIFACT或国家标准制作。
第八条 协议方依据协议,利用EDI服务中心的EDI网络系统进行信息传递或交换,其电子报文是合法、有效和可执行的。
第九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报文的内容可以随时查阅的,则此电子报文视同合法的书面文件。
第十条 协议方或法律、法规要求文件必须签名,而电子报文附有电子签名时,则此电子报文视同符合协议方的要求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任何一个在电子报文上使用电子签名的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表。
第十二条 电子报文在传递时,必须附有发送方、接收方等信息及其附属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报文的归属由EDI服务中心根据电子报文的附属信息及相应技术确认。EDI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
第十四条 若发送方的电子报文送到EDI服务中心接收方的电子邮箱中,而没收到所要求的回应,应设法通知EDI中心或接收方,若在某一合理时间仍未收到提取报文的回应,则该电子报文视为未收到。
第十五条 电子报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EDI服务中心并存入接收方电子邮箱内的时间为准。
电子报文的收到时间以接收方从EDI服务中心取走该电子报文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 接收方接到不完整、不正确的电子报文应尽快通知发送方。
接收方接到不属于自己的电子报文,应尽快通知EDI服务中心,并从其系统中删除此报文。
第十七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文件、资料必须长期保存的,其表现形式的电子报文要给予存贮,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第十八条 存贮的电子报文必须在需要时可以恢复,并经可读格式显示出来。
第十九条 除电子报文外,其附属信息,如发送方、接收方、发送日期和时间、接收日期和时间等,应一起存贮。
第二十条 为了电子数据的安全,电子报文的存贮必须要有两套以上,其中应有一套用作异地存贮。
第二十一条 电子报文在传递与查阅、存贮与恢复时要设有严格的权限管理和保密措施。
第二十二条 EDI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任何人不得破坏存放在计算机系统内的电子报文的保密状态,未经合法的授权许可,无权查看电子报文的内容。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协议方发生争议时,以EDI服务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双方可依照协议申请仲裁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内贸易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