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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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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档案;
(五)城市交通运输设施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防灾以及人防设施方面的档案;
(八)城市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九)城市建设用地方面的档案;
(十)城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
(十二)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本条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内容执行。
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城建档案归档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城市开发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三年内移交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预交工程造价3%-5%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单项工程保证金最多不超过20万
元)。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和未预交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编制或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补测和补绘,补测和补绘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责任和要求。
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由持证档案员报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
第十四条 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的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所有权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
第十六条 保管城建档案必须有专用库房。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有防盗、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微生物、防污染等安全措施;有相应的抗震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新建或改建档案馆舍,应严格按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 需永久保存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和装订,保管期内应定期修复和复制,其装具成本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城建档案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遵守国家《保密法》,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销毁档案必须编目造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监督销毁。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的利用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范围和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支付了装具成本费的建设单位,使用城建档案时免交此项费用)。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不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或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逾期不向建设单位退还保证金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直至退还为止。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所获罚没收入,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挪用、截留保证金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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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通知

新出图〔200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人民团体出版主管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根据我署《关于报送“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执行调整情况的通知》要求,在“十五”规划项目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服务“三农”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需要,我署组织有关专家对“十五”规划增补项目进行了论证,决定对“十五”规划项目做如下调整:

  一、新批准列入“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121个(见附件一)。
  二、撤销“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198个(见附件二)。
  三、同意“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中变更出版单位项目2个(见附件三)。

  经过此次调整,“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由1760个减至1683个。新增补项目中,补充了社会科学、经济改革以及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技方面的选题,重点突出了“三农”问题、面向农村读者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方面的选题。

  “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工作已进入最后一年,处于完成的关键时期,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地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出版单位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十五”规划实施的工作力度,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并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十五”规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对“十五”规划项目完成好的单位和部门要进行表扬,对尚未完成的项目进度进行全程监督,对项目进度缓慢的出版社要提出要求,同时还要加大有关政策、人员、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力度,确保“十五”规划高质量地按期完成。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一:
新批准列入“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的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作者 出版单位
1 当代中国社会心理分析 沙莲香 辽宁教育出版社
2 公民素质研究 高丹盈 郑州大学出版社
3 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丛书 李强 辽宁教育出版社
4 农民问题学习读本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出版社
5 中国农村百科全书 人民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6 三农问题干部学习读本 徐祥临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7 中国农民社会保障 华迎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 社会变迁中的农民流动 曾绍阳、唐晓腾 江西人民出版社
9 “台独”研究丛书 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 九州出版社
10 环境伦理学 余谋昌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 新世纪中国经济轨迹--2001-2003年分季度经济形势分析报告 李晓西 人民出版社
12 中国“三农”问题研究丛书 陈锡文等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3 协整理论与波动模型:金融时间序列分析及应用 张世英 清华大学出版社
14 明朝以来的税收票据 李兆贵、王申筛 中国税务出版社
15 振兴东北新思路 刘士锦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16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与振兴 刘继生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17 中国现代物流大全 王国华等 中国铁道出版社
18 近代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 中华民国史 张宪文主编 南京大学出版社
20 日本侵华战犯笔供 中央档案馆 中国档案出版社
21 民国藏事研究资料 本书编委会 中国藏学出版社
22 武汉通史 皮明庥主编 武汉出版社
23 武汉国民政府史料选编 武汉市地方志办公室 编 武汉出版社
24 汉族风俗史 徐杰舜 学林出版社
25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编辑委员会 文物出版社
26 中国新闻事业图史 方汉奇等 福建人民出版社
27 昆曲与传统文化研究丛书 陈晓光等 春风文艺出版社
28 二十世纪现代汉语语法“八大家”丛书 季羡林等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29 新华多用字典 李青梅 商务印书馆
30 中国的语言 金欣欣 商务印书馆
31 新世纪汉英大词典 惠宇、杜瑞清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32 黄侃国学文集 黄侃 中华书局
33 中国文论研究丛书 曾繁仁 河南人民出版社
34 满族文学史 赵志辉 辽宁大学出版社
35 中国童话 黄蓓佳著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36 林庚诗文集 林庚 清华大学出版社
37 台静农全集(6卷) 台静农 安徽教育出版社
38 萧乾全集 萧乾、文洁若 湖北人民出版社
39 法国小说发展史 吴岳添 浙江大学出版社
40 20世纪外国文学史 吴元迈主编 译林出版社
41 清代宫廷版画 曲延钧 安徽美术出版社
42 周原出土青铜器 曹玮 巴蜀书社
43 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院藏中国玉器 英国维多利亚和阿尔伯特博物院 广西美术出版社
44 江南丝竹音乐大成 李民雄等 江苏文艺出版社
45 藏传佛教图像大典 金维诺 江西美术出版社、西藏人民出版社
46 百年西泠——西泠印社百年图史 刘江等 西泠印社出版社
47 福建戏剧丛书 崔建楠等 海潮摄影艺术出版社
48 西部农村公众环境意识与环境教育 袁孝亭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49 中国农民教育研究 吴敏先著 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
50 家教羊皮卷丛书 陈建翔 北京出版社
51 课程与教学研究新视野文库 裴娣娜 教育科学出版社
52 中华再造善本 编纂出版委员会 北京图书馆出版社
53 西藏历史汉文文献丛刊 本书编委会 中国藏学出版社
54 清代蒙藏回部典汇 吴燕绍 中华书局
55 隋唐文明 隋唐文明编委会 古吴轩出版社
56 藏医四部医典八十幅唐卡释难蓝琉璃之光(藏、汉、英合璧) 强巴赤来等 民族出版社
57 回族通史 杨怀中主编 宁夏人民出版社
58 西藏百科全书 本书编委会 西藏人民出版社
59 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文学读本 多人 人民文学出版社、中国青年出版社、解放军出版社
60 你可能遇到的100个问题——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常识问答 广东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广东人民出版社
61 细节100-少儿道德品质自我修养 邓湘子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62 爱的教育--中国孩子情感日记 编委会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63 未成年人保护系列 莫洪宪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64 新童谣系列丛书 小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人士 北京出版社
65 诚信故事会(注音、小学、中学版) 冯亦同等 江苏少年儿童出版社
66 声音 张品成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67 中国国家地理(少年彩图版) 陆大道 海燕出版社
68 快乐成长 孙云晓 河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69 汉字卡通 戴启顺等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0 十二生肖原创童话 冰波、张秋生等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1 21世纪中国新童话精品——高洪波板凳狗系列童话 高洪波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2 刘先平大自然探险系列 刘先平 湖北少年儿童出版社
73 国际安徒生奖提名奖中国作家作品选 金波等 接力出版社
74 淘气包马小跳系列 杨红樱 接力出版社
75 青春感悟——解读青少年成长的烦恼 魏曼华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76 载人航天新知识丛书 闵桂荣主编 江西高校出版社
77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农”书系 徐汉虹等 广东科技出版社
78 农村卫生事业管理丛书 安徽省卫生厅 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
79 新世纪农民致富丛书(15册) 姚爱兴 宁夏人民出版社
80 进城务工教育读本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材办公室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81 农民增收口袋书 柳斌杰等 中国农业出版社
82 专家为您答疑丛书 汪光汉等 中国农业出版社
83 农民增收百项关键技术丛书 翟虎渠等 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84 Hermite展开与广义函数 丁夏畦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85 站在巨人的肩上 斯蒂夫·霍金 辽宁教育出版社
86 贵州凯里古生物群中藻类及其古生态环境 杨瑞东 贵州科技出版社
87 中国苦苣苔科植物 王文采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88 贵州喀斯特石漠化综合治理技术与示范研究 熊康宁 贵州科技出版社
89 油气开采工程师手册 何生厚 中国石化出版社
90 生物催化工艺学 孙志浩等 化学工业出版社
91 冶金过程自动化技术丛书 刘玠 冶金工业出版社
92 预焙曹炼铝 邱竹贤 冶金工业出版社
93 现代小麦栽培科学及其发展展望 余松烈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94 水稻生殖生物学 杨弘远 浙江大学出版社
95 花卉发育生理学 韦三立 中国农业出版社
96 中国大型真菌的多样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林晓民、李振岐、侯军著 中国农业出版社
97 规范化养殖日程管理系列 李昂等 中国农业出版社
98 现代兽医麻醉学 王洪斌 中国农业出版社
99 中兽医学 胡元亮 中国农业出版社
100 猪禽免疫抑制病 刘兴友 中国农业出版社
101 肿瘤病理诊断与鉴别诊断学 廖松林 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102 实用心肺移植学 廖崇先 福建科学技术出版社
103 艾滋病治疗学 项晓培等 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
104 传染病学 李兰娟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5 诊断学 张桂英 高等教育出版社
106 眼科内镜手术学及图谱 张效房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07 创伤学--基础与临床 王正国主编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108 疼痛学 薛富善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109 门静脉高压症的最新外科治疗 杨镇、裘法祖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110 脑科学导论 唐孝威 浙江大学出版社
111 现代颅颌面整复外科 吴求亮等 浙江大学出版社
112 中国气传花粉和植物彩色图谱 乔秉善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13 人机一体化系统理论与方法 陈鹰、杨灿军 浙江大学出版社
114 自动控制原理 黄家英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5 高性能路由器 卢锡城 、朱培栋 人民邮电出版社
116 光交换技术 余重秀 人民邮电出版社
117 新型功能玻璃材料 卢安贤 中南大学出版社
118 固体废物处理与处置 何品晶 高等教育出版社
119 中国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20 钱伟长文选 钱伟长 上海大学出版社
121 21世纪可持续能源丛书 毛宗强等 化学工业出版社




附件二
撤销的“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

序号 书名 出版社
1 逻辑哲学导论  
2 蒙古族无神论思想史  
3 反科学和伪科学的哲学与社会学研究  
4 二十世纪中国历史发展的研究  
5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争民主、争人权斗争的历史研究  
6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五十周年  
7 西部大开发与西北民族地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8 西藏地区加快发展与社会稳定问题综合研究  
9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  
10 当代基督教现状与发展趋势  
11 战后中日文化关系史  
12 投资与经济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  
13 转轨经济中我国国有公司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研究  
14 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研究  
15 建立国有企业技术创新机制的思路与对策  
16 水污染经济损失计算与水环境保护效益费用分析  
17 秦文化的考古学研究  
18 鹿邑长子口墓  
19 一国两制与香港回归后的政治发展  
20 网络对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影响和对策研究  
21 新中国民族学的回顾与展望  
22 中西部开发与珠江流域中上游少数民族文化的创造性传承和发展  
23 企业改制中的工人群体——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工人群体问题的社会学研究  
24 企业改制与工人阶级地位稳定性研究  
25 我国武术发展战略研究  
26 中国报业集团化、产业化研究  
27 儒教通论  
28 日本有关“南京大屠杀”论著研究  
29 知识经济时代科学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  
30 20世纪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本体论形态研究  
31 华夏审美风尚史  
32 中国妇女思想与文学发展史论  
33 20世纪中国文学的理性精神  
34 佛教与中国古代戏曲  
35 日本文学史(古代卷、近古卷)  
36 中国俄苏文学研究史  
37 美国文艺复兴时期经典作家研究  
38 美国战争小说史论  
39 存在主义文学研究  
40 二十世纪外国文学史  
41 有序高级结构分子取胜集体的结 构、构筑与性能研究  
42 我国北方地区农业生态系统水分运行及区域分异规律研究  
43 “中华民族服饰文化”丛书 中国纺织出版社
44 21世纪新文化丛书 河南美术出版社
45 WDM全光网基础研究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46 WTO规则总揽 四川人民出版社
47 巴金百科全书 四川文艺出版社
48 技术创新案例研究 湖南大学出版社
49 超导隧道效应的物理及其应用 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
50 冲突、对抗与合作——20世纪中外关系解析 世界知识出版社
51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中、小学版) 暨南大学出版社
52 川剧艺术 四川美术出版社
53 船舶运动与波浪载荷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54 大德汉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5 大汉德词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56 大跨度桥梁体系及概要设计 人民交通出版社
57 大跨现代桥梁设计手册 人民交通出版社
58 大中华幼儿百科全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59 道教文化与当代文明丛书 巴蜀书社
60 邓小平经济理论与中国农村经济改革和发展研究 中国农业出版社
61 地下金属矿连续采矿 中南大学出版社
62 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理论创新与实践 安徽人民出版社
63 电力设备在线监测、绝缘诊断与寿命管理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64 动力与机制———浙江经济发展现象剖析 浙江人民出版社
65 多米诺(Dominoo)新科学口袋丛书(40-80种) 海天出版社
66 俄藏黑水城文献(西夏世俗文书,12-14卷) 上海古籍出版社
67 俄藏黑水城艺术品 上海古籍出版社
68 二十世纪社会主义理论、实践和邓小平关于发展社会主义的思想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9 二十世纪中国民族学人类学经典丛书 广西民族出版社
70 二十世纪中国文学史 湖南文艺出版社
71 非平衡晶体生长物理学(暂定名)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72 高速信息网中关键基础问题 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73 高性能金属间化合物结构材料的关键性基础问题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74 格斯尔全书(蒙古文,10卷) 民族出版社
75 格斯尔王传 西藏人民出版社
76 固相有机合成和组合化学技术 南开大学出版社
77 贵金属相图图谱 冶金工业出版社
78 国家安全论 国防大学出版社
79 国家博物馆 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
80 国家重大工程的技术创新丛书(5种)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81 国学启蒙丛书(6本) 二十一世纪出版社
82 海洋知识丛书(6册) 哈尔滨工程大学出版社
83 汉英中国文化辞典 河南大学出版社
84 汉字通史 辽宁人民出版社
85 汉字文化图典 浙江人民出版社
86 汉字详解大字典 广西教育出版社
87 环境生物应用技术 化学工业出版社
88 徽商发展史 黄山书社
89 绘图中国环保备忘录 广西美术出版社
90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难点热点问题探讨 国防大学出版社
91 江河泥沙灾害形成机理及其防治研究 黄河水利出版社
92 近五百年以来中国环境变迁与社会 广西民族出版社
93 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丛书 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
94 军用微光探测技术 兵器工业出版社
95 康有为全集 广东人民出版社
96 科技创新史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97 科学·技术·社会 广西教育出版社
98 科学发现演义丛书 江西高校出版社
99 科学家十日谈(报告文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100 科学精神丛书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01 库土吐拉石窟内容总录 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
102 里尔克文集 安徽文艺出版社
103 流场法堤坝渗漏及汛期管涌探测技术 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04 绿青蛙系列 朝花少年儿童出版社
105 蒙古学百科全书(1-20卷) 民族出版社
106 农业节水灌溉及其现代化 武汉大学出版社
107 青少年科技创新读本 江苏教育出版社
108 三星堆文明(上、下卷) 四川人民出版社
109 少儿法律知识普及读本 少年儿童出版社
110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 河北大学出版社
111 世界动物小说大王——西顿作品全集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112 世界建筑大典 江西科学技术出版社
113 世界图画书杰作书库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114 视觉信息加工的神经基础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15 手拉手书屋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116 数字化艺术论坛文库(3-5册) 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
117 太阳部族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118 唐五代诗纪事 上海古籍出版社
119 外国建筑漫步丛书(8种)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20 外研社语言学与外语教学丛书(15种)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21 王国维译著全集 新华出版社
122 网络时代企业商务管理丛书 电子工业出版社
123 惟一的家园丛书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24 我的科学观、人文观(上、下) 广西教育出版社
125 我国核能发展策略研究 中国电力出版社
126 西藏百科知识 中国藏学出版社
127 西藏五十年大事图录 中国藏学出版社
128 西藏——一江两河水源组成、水文规律及水环境研究 四川大学出版社
129 西泠印社史 西泠印社出版社
130 喜玛拉雅文化遗产多媒体画册文库(20种) 海天出版社
131 现代汉法辞典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132 现代质量工程丛书 重庆大学出版社
133 小犀牛丛书——新世纪中国幼儿童话创作精品宝盒(10本) 明天出版社
134 小学生综合素质培养丛书 四川教育出版社
135 新编环境工程治理技术丛书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36 新疆历史知识文库 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137 新疆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丛书 新疆人民出版社
138 新经济译丛(5—10册) 新华出版社
139 新世纪全球文化格局与中国人文建设 江苏教育出版社
140 新中国出土瓦当集录 巴蜀书社
141 新中国儿童绘画获奖作品 安徽美术出版社
142 熊猫多多 接力出版社
143 学科比较教育丛书(8种) 广西教育出版社
144 学科学反邪教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
145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层访谈 四川人民出版社
146 咬文嚼字大辞典 上海文化出版社
147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48 疑难手术技巧与创新(3卷)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149 殷墟花园东地甲骨 语文出版社
150 原子团簇的化学和物理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51 云南烟草病虫害图谱 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52 轧钢技术手册 冶金工业出版社
153 张大千全集 四川人民出版社
154 张岱全集(8卷) 浙江古籍出版社
155 植物王国——云南 云南科学技术出版社
156 中国道教百科 天地出版社
157 中国道教考古 天地出版社
158 中国地理百科全书 上海文化出版社
159 中国二十世纪文学图史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
160 中国根瘤菌资源和分类鉴定 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
161 中国工业与自然环境腐蚀问题的调查与对策 中国石化出版社
162 中国共产党历史(中、下卷) 人民出版社
163 中国共产党与20世纪中国社会的变革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64 中国国力报告 辽宁人民出版社
165 中国国民党兴衰史(6卷) 湖南教育出版社
166 中国海洋问题 海南出版社
167 中国近代边界史 四川人民出版社
168 中国近代货币大系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169 中国钧瓷 河南人民出版社
170 中国科学技术普及发展报告 湖北教育出版社
171 中国可持续发展水资源战略研究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72 中国历代赈灾文献集成 天地出版社
173 中国民俗史研究 吉林文史出版社
174 中国人口、资源、环境地图集 地质出版社
175 中国少年儿童科学百科 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
176 中国少年先锋队百科全书 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
177 中国少数民族古籍总目 巴蜀书社
178 中国少数民族文化大系(8卷) 湖南人民出版社
179 中国少数民族音乐史 中国文联出版社
180 中国书论(3卷) 安徽美术出版社
181 中国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
182 中国唐卡艺术(中英文对照) 四川美术出版社
183 中国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TMIS) 中国铁道出版社
184 中国图腾艺术 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
185 中国瓦当全集 上海书画出版社
186 中国西部文学丛书 四川文艺出版社
187 中国小城镇空间规划与建筑设计丛书 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
188 中国与国际组织丛书(10卷) 世界知识出版社
189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14卷) 法律出版社
190 中华分体文学史 岳麓书社
191 中华民族大百科 民族出版社
192 中华民族基因组的结构和功能研究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历史地图集 湖南人民出版社
194 中西艺术比较史 湖南美术出版社
195 周祖谟全集 安徽教育出版社
196 诸子百家专用词典 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7 资源系统科学 中国地质大学出版社
198 走遍中华 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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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书名 原出版社 现出版社
1 材料的宏微观力学与强韧化设计 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现代汉语规范词典 语文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论刑事证人制度之完善

廖修文


内容提要

  刑事证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两大法系在规范证人证言、保证证人证言的来源以及对证人的保护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发达的证人制度。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方面,有关证人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实践的混乱。证人不作为、不出庭作证、出庭作伪证甚至翻证的现象屡见不鲜,而法律却缺乏相应的调控手段,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司法资源浪费、司法公正受到质疑、司法权威受到挑战——正因为如此,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在竭力探求建立一种完善的证人制度。一种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当从公正的角度,平衡各种关系,合理地安排具体规则。证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义务问题,由此派生出国家义务和证人义务、国家意志和证人意志、国家利益和证人利益三对关系,如何安排具体制度以平衡这三种关系,是我国证人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志。本文才这三对关系出发,对完善我国证人制度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引言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根据这一规定,所有证人都必须在法庭上直接作证,并且经过控辩双方的质证、法庭认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它要求所有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以口头的形式直接在法庭上陈述,而不允许只用证人的证言笔录材料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建议与立法、司法以及证人自身的原因,刑事证人作证的现状可以概括为:证人难找;找到证人不一定作证;愿意作证的不一定如实作证;如实作证的不一定愿意出庭作证;出庭作证的其证言不一定稳定。这种现状已经严重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立法的原因。我国刑事证人制度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有关证人制度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其主要问题是:
(一)国家义务和证人义务不平衡
  我国现行刑事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片面强调证人的作证义务而忽视了证人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绝对的,不容置疑的。但是,对于证人因为作证受到的经济损失和人身威胁,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关规定或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无法解决证人的实际问题。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国家赋予证人的义务失去了平衡。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了证人有领取报酬的权利 ,而我国却无相应规定。对于证人的人身安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极不到位。刑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但对于打击报复证人要达到怎样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没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在现实生活中,证人遭受打击报复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况,刑法无法调整而又没有相应法律予以救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既无专门保护证人的机关,也没有专门保护证人的人力和物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与治安处罚”。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制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行为,不足以威慑违法犯罪份子,也不足以激励证人勇敢地站出来作证。实际上,这些和证人有关的法律关系既不是刑法调整的范畴,也不是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畴,更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范畴,这些法律关系应当归属于专门的证人制度法。
(二)国家意志和证人意志不平衡
  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对证人不作证、不如实作证、作伪证的行为无相应强制和制裁措施,国家意志严重缺位。一是对证人不作证,不配合的行为无法律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这一法律规范是不严谨的,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设定法律后果。没有法律后果的义务谈不上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8年5月还出台了一个“九条卡死”的规定,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司法机关对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的行为无能为力,听之任之。二是对证人不如是作证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但具体是什么责任,并不明确。三是对证人作伪证惩处不力。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了伪证罪,由于没有司法解释配套,司法实践中对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不好操作,使那些藐视法律的人继续藐视法律,法律工作作者也只有感叹“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对于作伪证尚不构成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怎样处理,法律没有专门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发现证人作伪证后往往不做笔录,或做完笔录后不予采信,对证人没有任何制裁。有些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证人作伪证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对证人作伪证的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但该条是针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而规定的,并不是专门针对证人作伪证的。
(三)国家利益和证人利益不平衡
  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对历史传统和证人的人权没有相应思考,几乎是空白。如证人有没有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证权,有没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者在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证言后可不可以免于追诉等等。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亲属间的证言效力有所规定,但还没有上升为免证权。 1998年10月5日,我国签署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该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被迫承认有罪”。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已经成为一项刑事诉讼的国际标准,它不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且也适用于证人。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和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我国应当顺应世界法治文明的潮流,履行国际义务,不仅要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也要保护证人的人权。
  刑事证人作证现状的负面影响是严重的。一是司法公正受到质疑。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和如实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是证人对国家的义务。然而,大量的证人不出庭作证,控辩双方无法质证,司法公正难于实现。立法者以其粗放、弹性的立法技术,在刑事证人制度方面制定了一些模糊规则,在实践中难以统一认识,难以执行,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目标和价值取向。二是司法权威受到挑战。刑事证人不如实作证、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的现象大量存在,既有可能放纵犯罪,也有可能罪及无辜。这种现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其他社会成员,形成了漠视法制、藐视司法的可悲局面。“社会主义法制的内涵不仅要求有法律的相对完备,而且还要要求保持法律的权威性。法制精神的基本内容之一就在于强调法律作为一种非人格化的最高权威”。 我国刑事证人制度残缺不全,使法律秩序紊乱了,使执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模糊了。三是浪费了司法资源。刑事证人不如实作证、不出庭作证和作伪证,不仅增大了证人作证的随意性,而且增大了法官采纳证言的随意性,影响了案件质量,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改变刑事证人作证不容乐观的现状,消除不良影响,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证人制度法,完善刑事证人制度,以期引导、规范证人作证。

二、立法模式

  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是证据问题,全部诉讼活动都是在围绕收集和运用证据进行的。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即追诉犯罪和保护人权,世界各国在证人资格、证人保护以及保证证人证言的来源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发达的证人制度。从立法模式来看,主要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在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门章节规定刑事证据以及证人内容,如德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和俄罗斯等国。第二种是制定单独的证据法典,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第三种是制定专门的证人制度,如英国1892年的《证人保护法》,美国1984年的《证人安全改革法》,澳大利亚1993年的《证人保护法》,我国台湾2000年的《证人保护法》等等。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刑事证人制度,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备的形式证人制度,首先必须考虑采用什么样的立法模式。笔者认为,如果只从刑事证人制度入手,将刑事证人制度应有的内容添加到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或者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人的内容加以扩展补充,也是不现实和难以做到的。证人制度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显然无法满足和容纳刑事证人制度应有的内容。在证据法典中规定有关证人制度的内容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包含有关证人制度的全部内容。因此,笔者建议将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证人制度的内容分离出来,结合我国传统,借鉴他人先进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独立的刑事证人制度法。

三、完善标准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部法律是否完善,主要看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达到某种平衡。美国学者乔.撒马哈指出:在宪政民主中,平衡是刑事程序法的最基本的特性。这种平衡存在于政府权力与个人隐私、自由、财产权利之间,但刑事程序法还包含其他因素的平衡,主要有: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平衡,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平衡,正式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的平衡,保持这些平衡是困难的。证人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权利义务问题,由此派生出国家义务和证人义务、国家意志和证人意志、国家利益和证人利益三对关系。这三对关系是否平衡,是判断我国刑事证人制度是否完善的标准。
(一)国家义务和证人义务的平衡
  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追诉犯罪,保护人权,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在实现这一责任的过程中,调动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器,也调动了大量的证人。国家赋予司法机关相应职能,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经费和装备,而且这些经费和装备都是由纳税人承担的,但国家在赋予证人作证义务时却没有给与证人相应的补偿和必要的补偿。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国家的证人而不是当事人的证人,证人履行的是对国家的义务而不是对当事人的义务。在法理学上,公民在享有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同样,在履行义务时必须享有权利。或者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证人作证时在履行特定的义务,不能让其只履行义务而不享受权利。作为一个公民,证人除了履行纳税义务外,还履行了因为其特殊经历而产生的不可替代的作证义务,这对证人来说是额外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具有重要价值,有必要对证人的作证行为给予保护和补偿。“国家有义务提供若怠于或者疏于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不仅要提供这种特殊保护和补偿, 而且要给予证人实在的救济途径。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国家对证人的义务和证人对国家的义务应该是平衡的、相称的。证人不应因为作证而承担额外负担,如承担因作证产生的费用,承担因作证受到的打击报复,否则,证人就会承担双份义务,一份是证人对国家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作证,一份是国家对证人的义务——对证人给予补偿和保护,这实际上是国家转嫁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当权利义务失去平衡时,任何人都会选择趋利避害,在刑事诉讼中,一些本来可能作证的人正是因为这种双重义务,选择了逃避作证。现行刑事诉讼法强调了证人对国家的义务而忽视了国家对证人的义务,从证人制度上来说,这是一种根本上的缺陷。要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制度,就必须正确设定证人对国家的义务和国家对证人的义务。只有这两个义务平衡了,完善我国证人制度才有基础,否则,永远都只能是跛脚的。
(二)国家利益和证人利益的平衡
  刑事诉讼中,国家利益在于维护、恢复被犯罪所侵犯的客体,这种利益不是通过个案来实现的,二是通过对所有犯罪的追诉来实现的。但是,如果每个个案都损害了某些证人的利益的话,那么这种损害的积累同样可以破坏某种需要稳定的社会关系。当这种破坏积累到一定程度,足可以抵消刑事诉讼所带来的利益,或者阻碍刑事诉讼所带来的利益。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向国家作证,维护了国家利益,但有时证人利益也有必要维护。在一定条件下,当证人证言与其本人利益、家庭利益和职业利益相冲突时,国家利益可以对证人利益作出一定让步,以维护国家利益和证人利益的平衡,从而保护隐藏在证人利益之后的社会关系。“社会极度重视某些关系,宁愿为捍卫保守秘密的性质,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况。” 实际上,当证人证言与其自身利益、家庭利益或职业利益相冲突时,其内心是矛盾的,很难保证其证言的客观公正性,刑事诉讼的目的自然也无法达到,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利益也不能实现。换个角度说,社会是个人的集合,如果个人的利益得不得尊重,那么整个社会就很难说是和谐的社会;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亲情伦理是维系社会稳定的支柱之一,如果法律强迫亲属之间相互揭发、相互指证,那么社会稳定就会动摇;职业是个人生存的基本手段,各行各业都有其特定的游戏规则,以维持本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如果证人证言破坏了这种特点的游戏规则,就会破坏这个行业的内在秩序,最终影响证人的生存。由此可见,国家利益对证人利益让步,虽然可能损害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但是维护了个人利益背后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的稳定,也是国家所需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这实质上是国家在刑事诉讼中的局部和国家在社会中的整体利益的平衡。
(三)国家意志和证人意志的平衡
  国家意志和证人意志是否平衡,是判断刑事证人制度是否完善的又一标准。一般来说,国家在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应保持合理的平衡,同理,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在保护证人权利和追求刑事诉讼利益之间也应保持合理的平衡。刑事诉讼体现的是国家意志,要求证人作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强制力,理所当然应得伸张。证人在刑事诉讼中作证,也体现了证人的意志,为保证证人证言客观公正,证人意志亦应得尊重,但这种尊重不是无原则的迁就。现阶段,国家对待证人的态度是矛盾的:如果说重视证人,在立法却没有落实对证人的经济补偿和人身保护;如果说轻视证人,在司法上却强调对证人不能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既不给予证人实在的权利,也不给予证人过硬的制裁,这不是平衡,而是失范。在这种情况下,证人不作证、不出庭作证似乎又是国家意志的默许,是国家对证人随意性的纵容。本应得到伸张的国家意志,在保护证人权利和追求刑事诉讼利益之间失去了合理的平衡。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是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利益,国家必须对证人无故不履行作证义务甚至作伪证的行为给予制裁。

四、制度安排

  一种制度的建立不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应当从公正的角度,平衡各种关系,合理地安排具体规则。我国的刑事证人制度应该包括证人资格、证人义务、证人的免证权和豁免权、证人的保护和补偿、法律责任等几个部分。
(一)证人资格
  本文所讨论的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不仅仅限于向法庭提供证言的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据此,证人只要了解案件情况,那么不论他与当事人有何种关系,从事何种职业,也不论他对案件情况的了解从何而来,都可以作为证人,他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供的证言都有证据效力。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由此可见,一个成年人只要在生理上和精神上没有任何缺陷,且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就有证人资格。从表面上看,本条规定了证人的三个标准:一是知道案件情况;二是能够辨别是非;三是能够正确表达。但该条没有详细地规定证人的资格,其内容并不十分明确,缺乏操作上的统一性。
1、不是所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证不够科学。在形式诉讼中,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警察、检察官、法官等等,他们都或多或少知道案件情况,但他们不能对所有案件事实充当证人。一般情况下,对某一案件事实充当了证人的人,对于案件事实就不能再具有其他身份。比如警察,目睹了案件事实,成为案件的证人后就不能进行侦查,反之,对案件进行侦查后就不能作为证人。
2、证人只能就亲身体验作证
  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知道”的途径。证人陈述的情况往往包括证人的亲身体验、间接感知,以及证人的意见,对于哪一种情况才能作为证人证言,法律应该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证人提供的应当是其亲身体验的案件事实,而不是间接感知以及证人的意见。英美法系规定证人只能陈述自己的亲身体验,并且对这种体验能够表达出来让他人理解。
3、证人可以对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情况作证
  对于“案件情况”的具体内容,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具体规定。所谓案件情况,不仅仅指犯罪事实,还应该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前后的表现事实,以及有关程序性的事实和证据事实。这些事实都是案件情况的范畴,那么,是否知道其中某种情况的人即可作为证人,还是只有知道犯罪事实的人才能作为证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了解上述情况的人一般都被当做证人,立法应当考虑将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
4、证人只需对待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即可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还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但是何为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将待证事实与证人的年龄、智力状况和精神健康状况的具体情形联系起来,只要对案件事实有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即可有资格作证,而不必强调对一切事物都有辨别是非的能力。
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⑴证人是对待证事实有亲身体验的人;⑵证人是对待证事实有辨别能力和表达能力的人;⑶证人是对待证事实不具有其他身份的人。
(二)证人的两大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