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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9:22:06  浏览:85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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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计委 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计委、商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物价局



近几年来,中药工作在改革、开放、搞活方针的指引下,出现了企业活力增强,生产发展加快,购销经营活跃,紧缺品种减少的好形势。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在流通领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主要是百业经药,多方插手批发,倒买倒卖,流通环节增多;交流会失控,购销不正
之风盛行;部分药材价格上下波动过大,致使一些药材生产盲目性很大,时多时少;社会上制售假药屡禁不止;林木和部分野生药材资源破坏严重等。这些问题严重危害中药事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必须按照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切实加强对中药市
场的宏观管理,建立和不断完善中药的流通机制,以促进整个中药事业的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中药批发环节的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凡从事中药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申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
证、照经营。
(二)对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的批发业务由各级药材公司(包括隶属关系在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的药材公司,下同)批发机构统一经营。在没有药材公司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经营。县以下地区的批发业务,在县药材公司未设机构网点的地方,由具备《药品管
理法》规定条件的供销合作社经营。零售药店、医疗单位和药厂所需中药,可以向当地药材公司购进,也可以向外地药材公司购进。
(三)各级药材公司要根据市场需要,积极组织货源,切实加强批发供应工作。对市场有货源的品种,批发供应不得断档,并努力做到品种齐全,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不得搞畅滞搭配。对货源紧缺的品种,要贯彻执行“先饮片、后成药”,“先治疗、后滋补”,“先国内、后国外”
的原则。
(四)中成药厂在完成当地药材公司的收购计划或合同之后,可以自销本厂产品,但不得转手经营中药材和非本厂的产品。
(五)医疗单位配制的中药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或变相销售。
二、加强对中药材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一)重点品种的范围:
1.国家计划管理的麝香、甘草、杜仲、厚朴四种药材。
2.全国药用调剂量大的黄连、当归、川芎、生地、白术、白芍、茯苓、麦冬、黄芪、贝母、银花、菊花、牛膝、元胡、桔梗、连翘、芋肉、三七、人参、牛黄(合成)等20种药材。
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76种保护物种,即中药材42个品种。
4.国家对中药材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品种。
(二)重点品种的经营管理:
1项四种中药材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各级药材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收购经营。
3、4两项品种严格按照《条例》和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和管理。
其它中药材品种,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国营、集体企业可以从事地区之间产销余缺的调剂经营,个体工商户要在指定的集贸市场进行经营,严禁场外交易。
对2项调剂面大的20种中药材,各级药材公司要切实发挥主渠道作用,加强产供销的统筹规划和经营管理,根据收购计划,积极推行产销合同制,同时要发挥供销合作社点多、面广的优势,可委托其收购,或者与之联合经营。合同外部分,生产者可以自销。外贸所需出口中药材,统
一由产区药材公司按计划和合同负责组织供应。
(三)加强物价管理
对1项品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严格执行,并加强检查监督;2项品种的收购价格由中国药材公司组织主、次产区协调,按全国协调价格执行。
(四)加强质量管理
1984年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下达的《七十六种药材商品规格标准》以及地方规定的其他药材质量标准,各级药材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应继续贯彻执行,其他药材购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也必须认真执行。在收购中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严禁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在中药
材购销经营中要切实加强对质量的检查监督。
三、整顿中药市场秩序
(一)各地中药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所有从事中药经营(包括兼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和无证、照经营的要坚决取缔;违法经营和超越经营范围的,要
严肃处理并限期调整。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药材(中药材)公司(站)是经营药材单位的专用名称。为避免混淆,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均不得使用药材(中药材)公司(站)等名称。
(三)对全国中药材流通影响较大的河北安国、江西樟树、河南百泉和禹县、安徽亳州、广西玉林、西安康复路、广州清平路、成都荷花池、湖南邵东等主要中药材集散市场,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要以质量管理为中心,物价管理为重点,严厉打
击投机倒把、哄抬物价、倒买倒卖、制售假药、偷税漏税等各种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经营,建立中药材集散市场的正常秩序。
(四)各级中药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中药交流会的领导和管理。全国性的中药交流会每年由中国药材公司召开两次,安国、百泉、樟树各召开1次。其他地区和单位均不得召开全国性的交流会。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参加交流会代表资格的审查,加强合同和
质量管理。全国和地方中药交流会均不得滥收费用,不得邀请国外客商或国外记者参加。
(五)坚决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所有从事中药购销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在购销活动中弄虚作假,赠钱送物,给予和接受、索取回扣。严禁以生活用品作为中药包装。各地要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群众监督。对情节严重涉及面广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
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整顿中药流通秩序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药流通领域中的问题涉及面广,必须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中药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行综合治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中药流通秩序治理整顿办公室,具体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各地也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治理整顿中药流通秩序的工作。
1990要集中力量完成对全国大中城市中药批发环节和主要中药集散市场的整顿,为建立良好的中药流通秩序奠定基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药管理部门、药材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贯彻实施。



199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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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组织领导
一、建立绿化委员会。省绿化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负责同志和省计委、经委、农委、建委、科委、林业、城建、环保、公安、教育、铁路、交通、财政、农业、农业区划、水利、气象、煤炭等部门以及共青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
常事务。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并分设三个组:
城市组:由省城建局抽人组成,负责组织城镇和风景区的义务植树,并负责城镇和风景区的绿化工作;
农村组:由省林业厅抽人组成,负责组织农村义务植树和农村造林绿化工作;
部队组:由省军区抽人组成,负责组织部队干部、战士义务植树,并负责部队营区(驻地)的绿化工作。
各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组员若干人,处理日常事务,并定期向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参加省绿化委员会的单位和贵阳地区各大专院校,都要设一名绿化联络员,定期向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接受任务。
二、各地区行署,各自治州、市、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绿化委员会,省直各机关、团体、工矿、大专院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或明确专人管理绿化工作,并将名单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备案。
区、公社、街道办事处都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各级绿化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做好思想动员和宣传教育,组织有关部门搞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落实管护措施,对绿化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验收,推动植树造林活动的开展。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部署任务,开展评比活动,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各级领导干部除老弱病残者外,都要带头参加并领导好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二章 任务和要求
五、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各地、州、市、县、特区、区、公社、街道办事处,要将总人数和应当参加义务植树的人数进行统计,报当地绿化委员会作为分配义务植树任务的依据。各级绿化
委员会在分配任务时,可按每人每年植树三至五株计算;也可按相应的劳动量分配给采种、育苗、整地、栽花种草和抚育管护任务;也可将三至五株的劳动量折合为一至三个劳动日计算任务。为便于检查验收,任务一般一年一定。
任务确定后,各地绿化委员会要在每年开展义务植树运动前,将各部门、单位、区、公社、街道办事处应负担的义务植树任务分别包于落实到国营林场、社队林场、国有或集体的荒山荒地上,或由当地政府划定部分荒山荒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六、对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主要是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劳动,培养他们从小热爱劳动,爱护祖国一花一木的良好道德品质,不要硬性给他们规定任务,只分配给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
七、要抓好重点。根据我省实际,义务植树的重点应放在城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交通沿线、村庄附近、山塘水库周围和河流两岸。近期内,首先要搞好贵阳、遵义、安顺、都匀四市,镇宁、清镇两县,花溪、黄果树、红枫湖、息烽温泉、草海等五个风景区的绿化。其次要搞好工
矿企业、农场、机关、学校等单位和部队驻地以及农村村寨“四旁”的绿化。在三至五年内,铁路、公路的主要干线要全部栽上行道树,中、小型水库要实现绿化。同时,还要注意搞好江河源头的绿化,特别要搞好赤水河、红水河、乌江流域以及水土流失严重地带和煤炭基地的造林绿化。


八、各级绿化委员会要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长远规划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定期检查,按期完成,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工作。制定规划要因地制宜。提倡以乡土速生树种为主,实行乔、灌、花草结合,经济林、用材林
、观赏树木、抗污染树种结合,常绿与落叶、针叶与阔叶结合,并注意营造水源涵养林和薪炭林,切实做到适地适树、科学造林,提高造林质量和造林保存率。

第三章 措施和方法
九、各地要将义务植树和整个造林绿化结合起来,统筹安排,既要搞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年度造林计划,并落实好管护制度,全面完成林业生产任务。
十、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要反复宣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是绿化祖国、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对于美化祖国,促进国家富强、民族繁荣和社会主义文明将起到重要的作用;要宣传全民义务植树是对国家和社会尽义务,是每个公民法定的、义不容辞的公
益性劳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单位和文艺团体,应密切配合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宣传报道。教育部门要在学校增加植树造林基础知识课文。要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教育,使义务植树、绿化造林的重大意义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十一、加强苗圃建设。培育好苗木是搞好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的物质基础,各地务必按照绿化规划,抓好育苗工作,加强苗圃建设。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办好现有苗圃的同时,积极支持社队群众育苗。机关、部队、学校、厂矿要自办苗圃或开展营养钵育苗,努力做到苗木自给。每个县要
抓好一个骨干苗圃,树立榜样,推动育苗。所需育苗经费和技术力量,各地要统筹安排,适当解决。
十二、实行全民义务植树考核,加强义务植树的管理,提高造林效益。各级绿化委员会可印制考核证书分发各单位,考核各单位义务植树的效果。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学校和其它企事业单位,可按系统分别填报,街道居民由办事处填报,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填报。考核证书填报一
式二份,一份报上一级绿化委员会,作为考核依据,一份留单位备查。
各级绿化委员会每年要对义务植树运动进行两次检查:在春季造林结束后,要立即对造林质量进行检查,核实造林面积和株数;在秋季,要组织力量对当年的义务植树和绿化造林进行检查验收,对各单位填报的考核证书进行审核,认真开展评定和评选先进的活动。各级绿化委员会要认
真总结工作,每半年向上一级绿化委员会报送一次书面总结报告。
十三、各级绿化委员会所需的办公费,分别由城建、林业部门和部队从行政或事业费中解决。开展义务植树必需的种苗、管护费用,一律由各承担义务植树的单位自理。单位确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所需的交通费,由单位自理。

第四章 权益和管护
十四、在国有的荒山上和国营林场义务植树,林权归国有;在公园、风景区、城镇公共地段义务植树、栽花种草,所有权归城建园林部门;在铁路、公路沿线种植行道树,林权归铁路、交通部门;在水库周围义务植树和营造水土保持林,林权归山权所有单位和组织造林单位共有;在社
队集体土地上或社队林场义务植树,林权归社队集体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厂矿、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在本单位庭院内栽种的树木花草,归单位所有。对林权所有单位,县级人民政府要发给林权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林木的采伐更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贵州省森林培
育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五、对义务植的树和现有林木,都要认真加强保护管理,严防人畜破坏和山林火灾。要实行全民种树专业管理或谁造谁管(包活、包管护、包成林)的责任制。城市公共地段和城郊国有荒山荒地上的树木、花草,分别由城建、园林、林业部门负责管护,或实行与就近单位签订承包管
护合同,划片分段包干管护。县城公共地段上绿化的树木、花草,由当地政府确定专职或兼职人员管护;各单位庭院的树木花草,由本单位组织人员划片包干管护或划分责任树、责任段管理。在国营林场、社队林场义务植的树,分别由国营林场、社队组织力量管理。公路、铁路的道路和在
水库、矿山造的林,由林权单位落实专人或与社队联营管护,并合理解决群众报酬。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十六、奖励
凡超额完成义务植树和年度造林计划或完成相应的采种、育苗、抚育、管护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完成义务植树或护林、育林,成绩显著的个人,都应给予表扬或奖励。成绩特别优异的单位或个人、可逐级上报,经省绿化委员会核实后报省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七、惩罚
凡未完成当年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任务而无正当理由的单位,主要领导人要作检讨,要限期在翌年内完成两年的任务;第二年仍然完成不成任务的,要实行经济制裁,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罚款(按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交纳罚金)外,单位还应向当地绿化委员会交纳林地荒
芜费,按应参加义务植树人数每人每年五元计交。
对无故不履行义务植树的成年公民,本单位要进行教育,限期补栽。逾期不补栽者,要给予经济制裁,每人每年罚款五元或罚林业义务工两天。罚款由单位统一交上一级绿化委员会,用于义务植树的宣传、奖励和扩大再生产。罚义务工由上级绿化委员会统一安排劳动。
由于不负责任造成苗木死亡的,要赔偿苗木费;对毁坏林木花草者,要按照毁一栽三原则令其补栽,并照价赔偿损失,情节恶劣者要加倍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

第六章 附则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2年10月4日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2号)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通过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用品和设备的安装,创造新的室内环境的系统工程。
   第四条 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从事室内装饰工作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审查上报和确认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
  (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室内设计、施工工程的招标投标;
  (三)监督检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的预算定额、收费标准、工程质量,查处设计、施工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室内装饰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在本市从事室内装饰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核发《营业执照》。
  凡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者《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主管部门的批件;
  (二)验资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或者学历证书;
  (五)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丁四级;丁级施工企业分为一、二两个等级。
  各级的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及营业范围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资质,由市、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轻工总会批准;
  (二)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室内装饰管理部门批准;
  (三)丁级资质,由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报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其进行审查上报或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分立、合并、解散、撤销的,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承包设计、施工工程。丁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不得分包;丙级以上(含丙级)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根据需要可以分包,但分包量不得超过总造价的50%。
  禁止施工企业倒手转包工程。
   第十二条 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均应实行招标投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任务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消防安全审批手续,并到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领取《室内装饰企业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到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监督手续。
  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在建工程和竣工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质量监督和核验。未经核验或者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和室内装饰设计,取费标准,不准高估冒算或者哄抬造价。装饰工程设计出图或者竣工后,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六条 对执行国家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在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或《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涂改、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
  (三)越级承包工程的;
  (四)倒手转包工程的;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的;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别予以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擅自将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
  (三)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
   第十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副本的;
  (三)在承揽工程或者工程投标中以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或者中标的;
  (四)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以罚没款的,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法纪,依法办事。行使检查职能时,应主动出示《济南市行政执法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