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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3:10:26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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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经济贸易部办公厅关于审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办公厅



在京直属企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学会、协会、商会,上海、广州、天津外贸学院,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包括下属公司、企业,以下统称部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日渐增多,为使部内审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部外资司是负责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归口部门,部属企业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凡报部审批的,由外资司统一受理,会同有关司进行审批。
二、在京的部属企业单独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部审批。外地的部属企业可以报部审批,也可以报拟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三、部属企业同地方联合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一律报拟设企业所在地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审批。
四、部属企业单独或联合地方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营股份有限公司,不论投资额大小,一律报部审批。
五、由地方审批的项目,部属企业需要由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六、部属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的一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报外资司备案。



199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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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献血办


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
市政府 市献血办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是保证医疗、急救用血的一项根本办法,是输血工作的重要改革。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开展公民义务献血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义务献血是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具体表现,是精神文明的标志之一,献血者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凡本市公民(包括驻京部队),男十八到五十岁,女十八至四十五岁,身体健康者,都有献血的义务。
二、为保障献血者的身体健康,保证血液质量,必须对献血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和血液化验,每次献血量为二百至四百毫升。
三、对义务献血人员应给予精神鼓励,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献血人员献血的当日和次日按公假休息,照发工资,不影响全勤奖。
四、北京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是市政府组织全市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市献血规划,奖惩措施,下达献血任务,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区、县要相应成立区、县献血办公室,各单位应成立由领导干部负责的献血领导小组,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做好本单位
的献血工作。
五、年度献血计划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按系统、部门下达,各区、县按地区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组织献血人员到指定采血部门献血,并做好采血现场的组织工作。各献血单位和区、县、乡政府,要为采血工作提供方便。
六、各单位献血任务完成情况,应列入创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纳入评比、检查考核的具体内容。个人义务献血情况,均按单位奖惩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七、凡完成年度献血计划的单位,由区、县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证书”,需血时凭证优先供应血液和血液制品。
八、各单位对无偿献血者,应给予鼓励和表彰。凡无偿献血三次以上者,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发给献血荣誉证书和奖章。无偿献血人员本人及其不享受劳保和公费医疗待遇的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及爱人)需要输血时,由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免费供应本人献血量两倍的血液。
九、完不成献血任务的单位,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通报批评,并限期完成献血任务,必要时追究领导者责任,由卫生局停止其医疗合同。在未完成献血任务期间,该单位人员需用血液时,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十、对以社会人员献血顶替本单位献血指标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每瓶(二百毫升)罚款二百元,其献血量不计入单位献血计划。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各新闻宣传单位,要把宣传义务献血列入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做好血液和献血知识的宣传。
十二、为更好地推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全市血源(包括个体献血)一律由市中心血站统一管理,各医院不准私自接待献血人员和自行组织外出采血。违者,由市公民义务献血办公室通报批评或罚款。直至取消供血合同,停止供血。



1984年10月9日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

1983年12月15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城镇建设了大批住宅,住房紧张状况有所缓和。但近两年来,许多地区和部门擅自制订住宅标准,任意突破国家有关规定,为领导干部新建的住宅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脱离了我国国情,脱离了群众。为了加强对住宅标准的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要认真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生活的方针。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中小型户(一至二居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干部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以建一、二类住宅为主。在住宅紧张的城市和单位,应暂缓建设三、四类住宅。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二、为了能够以相同数量的住宅建设投资,适当解决较多群众的住房问题,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不得另行制订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今后,凡发现任意突破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批准者的责任。要严格控制住宅装修和设备标准,防止提高建筑造价。
三、今后衡量住宅建设量,既要以建筑面积为计量单位,又要 以住宅套数为计量单位。各单位申请建造住宅和有关部门审批住宅建设计划,都要填报和审核建筑面积和套数,两者缺一不可。这是一项改革,各级计划、统计、计量、城建部门要紧密配合、协调一致,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各地计划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住宅建设的管理,建立审批制度,严格把关。今后,各单位需要建造三、四类住宅的,要报当地计委(建委)和城建部门批准。对近几年住宅建设较多的机关、单位要从严掌握。凡超过标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住宅一律不准建设。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住宅建设的领导,坚决纠正任意提高住宅建筑面积标准的现象。各地要对一九八一年以来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各级领导机关要带头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和设备标准,不准搞特殊化。要严格控制县、处级和地、厅级干部住宅建设。要把解决无房户、严重拥挤户的住房问题放在首位,作出规划,分期分批解决。
过去,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住宅设计、分配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