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2〕 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黄山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总 则
一、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第302号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01〕43号)以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票否决权。年度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
三、考核对象: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区县考核内容
四、领导重视。各区县政府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写入工作报告,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并发会议纪要。及时落实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做到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地点“四落实”,并将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安全生产经费专户。
五、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日常消防管理、消防培训、消防通讯以及城市消防通道、消防规划等纳入日常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
六、专项整治和隐患整改。按照省、市要求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认真开展本地区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评估工作,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及时整改,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七、事故管理。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报上一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赶往事故现场,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每一起事故都必须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和时限批复结案,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宣传教育和培训。要制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知识,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平安大道”、“文明工地”和“安康杯”等项活动。积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省、市安全生产培训。
九、安全效果。同一区县及黄山风景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市直部门(单位)考核内容
十、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部门(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必须由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会议),并发会议纪要。按要求及时参加国家、省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及市政府安委会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以及市安委办召开的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参加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和综合督查。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对执法违法行为,按有关法规从严惩处。
十二、认真落实列入省、市监控的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研究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所涉及的重大、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必要时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组织应急救援预演习。及时完成省、市下达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同时开展好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十三、凡发生与部门(单位)直接相关的安全事故,部门(单位)领导或分管领导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服从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事故救援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并积极配合参加事故调查工作。对本部门及归属管理的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开展事故处理和组织调查工作,并报市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十四、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和其他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并向市政府安委办报送总结汇报材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核发证照。及时报送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月报表、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形势分析报告、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材料。
十五、本部门或行业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含两起)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特大安全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考核标准和程序
十六、考核标准采取百分制,作为被考核单位的基本分值。
十七、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为不合格单位。
十八、各签订责任书单位先自查自评,在次年元月10日前,将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自查自评材料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安委办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评。
考核等次及奖励办法
十九、优秀单位的评比。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评出前3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
附 则
二十一、具体考核细则,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二、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06〕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届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六年七月十五日
牡丹江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我市"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规范全市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国家及省投资计划的县道(含商品粮基地)、乡道和村道工程项目。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县(市)、区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主体,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交通工作副市长和主管农业工作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办),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公路的各项工作,制定农村公路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检查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县(市)、区长任组长的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优惠政策制定与落实、相关部门业务协调、配套资金落实以及工程管理、项目实施。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终身责任制以及国家和省相关规定。
第七条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修好农村路,服务新农村的原则,把农村公路建设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按照《黑龙江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出劳的原则进行,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8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在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项目、程序、使用情况由市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享受以下政策:
(一)各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准以任何理由非法阻拦工程施工,不准向施工单位索要物料或者调用施工机械、设备,不准擅自设卡拦截、刁难施工单位车辆,施工单位的车辆如有肇事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快查快处,不准扣押车辆。
(二)涉及到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的拆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限期完成拆迁任务;建筑物的拆迁,由乡镇政府负责,费用自筹解决;占用的林地和耕地,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
(三)免收临时用工管理费;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水资源费、河道砂场管理费、占堤费、堤坡开挖费;免收施工车辆通行费,减收运管费、养路费;免收价格调节基金、新菜田开发基金、不可预见费、征地管理费、建设施工规划费、公路建设附属设施的规划费和综合配套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先全额上缴,返还其中道桥建设费用。
(四)施工单位营业税按照国家关于支持农村公路建设的减免税规定执行。
第十条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我市"十一五"通村公路规划,建立县(市)、区通村公路项目库,做好项目、路基和设计储备。发改委和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把好项目审查关。
第十一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通村公路项目库中提取。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使群众长久受益的通村道路为重点,优先安排路基状况好、工期短、见效快、效益好、配套资金得到落实的项目。
第十二条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办编制可研报告,上报市农村公路办。经初审后,统一打捆编制全市通村公路项目可研报告,由市发改委上报省发改委。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调整计划、变更项目、挤占挪用资金或者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要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如确需调整计划,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招投标工作由市农村公路办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办组织实施,市重点工程跟踪效能监察办公室监督全过程。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具备3年以上公路施工业绩方可参与投标。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制度。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已经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和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
(三)每公里直接费10~15万元配套资金全部到位;
(四)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经确定;
(五)已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六)已经制定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制度和措施。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责任,确保公路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监督、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实行月检查评比制度,做到有奖有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债资金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资金拨付渠道。
(一)国债资金每公里10万元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专用帐户。
(二)省配套资金每公里7万元先拨付到市农村公路办专用帐户,市农村公路办再依据各县(市)、区工程项目计量完成情况拨付。
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除国家安排的资金外,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县道、新建等级公路的乡道及含有大中桥的项目完工后,按照交通部规定由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其他农村公路项目完工后由市农村公路办按照《黑龙江省中小型公路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内业档案资料由工程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保管,并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资料真实、齐全、准确、规范。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