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56:53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民政部 建设部等


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通字[2004]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农业厅、局: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的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为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实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加快,乡镇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步伐加大,广大农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需求日益增长,但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农村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突出,主要表现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尚未形成,村镇普遍缺乏消防规划,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多种形式消防力量严重不足,广大农民群众缺乏消防安全意识,自防自救能力差,农村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由此导致农村火灾形势十分严峻,重特大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据统计,近5年来,全国农村共发生火灾37.6万余起,造成8539人死亡,1211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35.3亿元,分别占同期全国火灾总数的61.2%、65.7%、62.9%和64.6%。农村消防工作是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件,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党中央关于解决“三农”问题等一系列战略部署的顺利实施。为切实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扭转农村火灾形势严峻的局面,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职责和任务

  各地县(市、旗)、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政府领导负责,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以及教育、文化、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制定当地村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发展目标,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农村消防工作中的责任,把村镇消防事业建设纳入财政预算范围,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村镇消防工作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定期研究部署,协调解决村镇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消防工作的实施情况,整改火灾隐患,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各地村民委员会和驻村企业及各种经济组织要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主要职责和任务是:将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组建义务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级公安、综治、民政、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到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统一调用消防安全涉及的水源、装备、器械、通讯、力量等各种农村社会资源。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公安派出所落实责任,建立健全消防组织,制定工作措施,努力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行业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二、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

  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村镇规划标准》的有关规定,加强村镇消防的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地在镇的总体规划调整时,要特别注意补充和完善消防方面的相关内容,把消防规划作为镇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凡已编制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补编消防专项规划。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原则上要在2004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其他建制镇原则上应在2005年完成。乡村也要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中,并与村容村貌的治理改造同步实施;各地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房屋连片集中、火灾荷载大的乡村,要有计划地实施改造,从根本上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和村民生活环境。要加快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步伐。乡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中,结合农村扶贫开发、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以及乡镇企业工业园区、示范园区开发建设同步实施;国家重点镇和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立足建设成为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农村消防救援基地;农村消防基础设施要结合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草场围栏、沼气工程和能源建设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与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同步实施;凡设有自来水管网的乡村要设置消火栓,配备消防器材,同时要发挥农业灌溉机械在灭火方面的作用,实现一机多能,缺水地区要修建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

  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统筹城乡消防力量协调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有效扑救初起火灾、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各地要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力争用3年时间,在农村形成以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目前未设立现役公安消防队的县(市、旗),要结合当地实际,广开思路,拓宽渠道,尽快建立地方专职消防队,配备火灾扑救必需的人员、车辆、器材和装备,以承担起区域性灭火救援任务,填补当地消防力量的空白。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大力推进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国家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在完成好执勤灭火任务的同时,从实际需要出发,可承担起消防宣传、培训、检查,以及治安巡逻、重点单位和要害部位的警卫等任务,实现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其他乡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多种形式专兼职消防队,采用简易消防车、拖拉机安装水罐等形式,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行政村、村寨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配置手抬消防泵等灭火设施,充分利用灌溉机械作为灭火器材,以便及时扑救初起火灾。

  四、广泛深入开展农村消防宣传,大力提高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广泛发动新闻出版、民政、农业、司法、教育、文化、旅游、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做好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要把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四五”普法规划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以及中小学素质教育、创建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活动之中,将消防宣传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对广大农民群众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富有实效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倡导科学的生产、生活习俗,指导农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强农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以少年儿童、老年人、妇女等群体为主要对象的消防自护教育活动,学习家庭火灾扑救以及安全疏散、逃生自救方法等,使农民群众掌握最基本的灭火和逃生技能;要在农民群众集中的学习室、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能力;要在各乡镇普遍建立一支以文化、广播、电影、法制部门人员为基础力量,志愿和义务消防人员参加的农村消防宣传骨干力量,采取集中、分散相结合的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年内要在每个村至少培养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具体负责农村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农村中小学校教学内容,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推动一个村庄的消防安全社会效应。通过3年至5年的努力,在广大农村营造一个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共同参与消防安全活动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 建设部网站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81101.ht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发展纲要


(签订日期1988年6月7日 生效日期1988年6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在各个领域进行了友好合作,尤其是最近一个时期这种合作进入了新的更高的发展阶段。一九八六年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委员会第一书记、波兰人民共和国国务委员会主席沃·雅鲁泽尔斯基同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访问和一九八七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代理总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同志对波兰人民共和国的访问更进一步促进了相互合作的发展。
  双方积极评价这几年来在经济、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方面取得的新发展。两国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潜力为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长期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这有助于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有助于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双方满意地指出,一九八四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成立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议定书》、一九八六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一九八六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共同条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以及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等文件有效地推进两国合作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在最高级会晤中达成的关于发展双边关系的原则和长期稳定的波中合作原则,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扩大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签订本纲要,条文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从各目的经济、科学技术成就和水平出发,积极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断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尤其是那些能在较短时间内带来显著效果的科学技术,着重发展对国民经济起关键作用的领域,以稳定发展两国经济,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
  --提高生产效率,扩大生产能力;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
  --相互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

  第二条 从发展两国国民经济出发,科学技术合作将首先在下列领域进行:
  --农业和食品工业
  --生物技术、遗传工程
  --电子、电信
  --机械制造、冶金
  --采矿、动力
  --测绘
  --化工
  --交通运输
  --海洋经济、造船
  --标准化
  双方将探讨就某些选定的项目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到样机、样品开发进行全过程科技合作的可能性。
  双方鼓励两国有关科研单位之间建立直接科技联系,并努力为开展某些项目的合作建立共同科研小组创造条件。
  双方将积极探讨波方参与“星火”计划某些项目的可能性。
  考虑到科技进步对发展两国经济的重要性,双方将努力扩大科技合作范围,以使这种合作在发展双边关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促进经济合作的发展。
  两国的中央科技管理机构将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直接进行科技管理领域的合作,包括:计划编制、科技政策制订、经费管理、科技成果的应用和科技干部培训等。
  双方鼓励交换专家、相互转让技术和互办科技日、科技成果展览、研讨会等活动。
  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着两国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可对上述的领域作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重要领域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各自的优势,发展相互合作。
  一、研究和运用适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发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海洋捕鱼及其产品加工。
  二、机械电子工业,包括:
  --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工业;
  --发展机床工业领域的合作,其中包括高效专用机床、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和液压器件;
  --在机械、冶金、化工、建筑材料、农业、食品工业中,采用新型、节省能源的设备;
  --相互提供电子工业的原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检测仪表以及家用电器、计算机、自动化装置等最终产品;
  --船舶工业新技术和生产的合作;
  --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合作。
  三、化学工业,包括重化学合成,无机化学、石油化工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相互提供各种少量的化工产品以及医药原料和半成品。
  四、轻工业,包括能提高产品质量并可用替代原料和以废品为原料的新工艺的研究和应用,以及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新工艺和设备的合作。
  五、在工业、住宅、道路、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省能、节料的工艺、设备和新材料。
  六、研究和运用发展陆上、海上、内河的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七、原材料工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的开采和冶炼,老矿和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化工原料和矿物开采方面进行合作。
  八、地质勘探方面的合作。
  九、在煤炭的开采、安全生产和加工方面,研究和应用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在发电和供热设备以及合理利用电力方面,研究和应用现代化的工艺、设备。
  十、和平利用核能。
  十一、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研究并采用现代科学方法。
  十二、医疗保健事业,包括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
  十三、发展旅游业的合作。
  十四、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进修和培训。
  随着双方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缔约双方将努力探索、开拓新的合作领域,并作为本纲要的补充。

  第四条 考虑到易货贸易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合作的重要意义,双方将致力于完成长期贸易协定和年度交换货物和付款议定书中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努力扩大换货的领域;
  --加强换货与转让技术二者之间的紧密结合;
  --在两国领土上建立合资企业,作为加强经济合作的新方式,并为这类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创造条件;
  --发展双方省市间的合作;
  --在成套项目的技术供应中,注意利用双方某些机器、设备或其重要零部件合作生产的可能性;
  --互相参加对方境内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工厂和生产线的建设;
  --提供必需的维修零配件和技术服务;
  --开展商业合作,包括市场商品的易货;
  --共同向第三国出口产品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劳务、专家培训和器材供应等方面进行合作。
  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促进有关企业、经济组织和科研单位发展直接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利用多种形式实现经济和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这些形式包括:
  一、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技术咨询;
  二、交流科技情报、样品,以及科学技术经验;
  三、转让技术知识和技术诀窍;
  四、合作生产和补偿贸易;
  五、互派专家、实习生和培训人员。
  合作的条件和形式将由两国有关机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商讨具体合作项目时确定。

  第六条 本纲要为两国有关主管机构和有关企业、科研单位指出为发展相互合作而采取措施的方向。
  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将由两国有关政府机构或其授权的地方和经济、科研单位,根据各个时期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协商确定。
  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两国主管部门根据本纲要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会议计划委员会将支持和协助两国经济部门实施本纲要的各项任务,并交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管理方面的信息和经验。

  第七条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二00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本纲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双方中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则本纲要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本纲要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纲要签订的具体协议的履行,直至其全部完成。
  本纲要于一九八八年六月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波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波兰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总理            部长会议主席
    李 鹏              梅斯内尔
   (签字)             (签字)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福建省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财政部、民政部《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8〕124号)、民政部《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募集、管理与使用规定》(民福发〔199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彩公益金,是指在我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中国福利彩票销售收入中,由上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拨我市,专项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福彩公益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审核和审批;民政部门是资金的使用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支出项目的安排初审,组织项目实施。

  第四条 我市申请、评审、拨付、使用、监督福彩公益金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福彩公益金的预算管理

  第五条 福彩公益金由上级财政部门返拨我市后,按政府性基金管理办法纳入预算,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应编制年度福彩公益金收支计划,其编制时间应与部门预算编制时间同步。

  福彩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预算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收支计划调整应与预算调整时间同步。

  第七条 福彩公益金年度收入计划应参考上年度实际收入数并结合本年度收入预计数进行编制。年度执行中上级财政部门分配的金额少于或多于收入计划数,则收入计划应相应调整,并同时调整支出计划。

  第三章 福彩公益金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应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讲求实效,体现“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宗旨,其管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性原则。福彩公益金的使用必须是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盈利性或商业性项目。

  (二)必要性原则。福彩公益金应用于社会最需要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三)透明性原则。福彩公益金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以利于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九条 福彩公益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资助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优抚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保障事业;

  (二)支持社区服务和慈善事业的发展,资助社会福利和慈善机构公共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三)支持和改善殡葬事业;

  (四)资助社会关注、有利于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扶弱济困的公益性项目,但全年资助总量应控制在本级留成福彩公益金的10%之内;

  (五)城乡医疗救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社会公益性项目。

  第十条 福彩公益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社会福利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由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应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的标识。

  第十二条 福彩公益金建设或资助建设的福利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改变服务性质的,所得收入应按建设或资助的金额归还福彩公益金。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使用福彩公益金:

  (一) 各级政府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

  (二) 举办社会福利项目的街道(镇)办事处或社区(村)居委会;

  (三) 经合法登记注册的非盈利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四) 从事殡葬管理的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申请福彩公益金的市属单位向市民政局申请,区及区以下单位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福彩公益金项目报告表;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项目的必要性、规模、功能、社会效益等);

  (四)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和证明材料;

  (五)相关项目或活动需批准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项目(活动)的批准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市、区民政局应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对福彩公益金申请报告应按以下情况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民政部、财政部有关福彩公益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社会福利发展的总体规划和计划;

  (三)区级财政和相关单位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区及区以下单位申请资助项目经区民政部门审核后,应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对相关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政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对福彩公益金资助社会组织的相关项目和活动,其资助的项目、金额等应由市民政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市民政部门应做好公示期间有关意见的收集、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调查核实。公示或调查结束无异议后预算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经批准下达的福彩公益金支出预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政府采购程序拨付资金;属基本建设项目的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对安排区级的补助资金应通过体制下达相关区;对市本级单位的支出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对福彩公益金安排资助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福彩公益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缓拨、停拨福彩公益金,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可取消其受资助资格,追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条 福彩公益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相关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福彩公益金使用情况报市、区两级民政局和财政局,具体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情况;

  (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福彩公益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可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定期审计和绩效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