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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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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已经二〇〇八年一月十七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冀纯堂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会展活动的管理,规范会展市场行为,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会展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展,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在固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通过物品、技术、服务以及形象的展览、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经贸科技发展的商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会展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会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会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会展事项的单位。

第四条 市商务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主管部门。市会展管理机构负责会展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和实施会展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会展活动的保障服务;

(四)负责对会展场馆的业务指导;

(五)承办市政府组织的大型会展活动;

(六)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与使用会展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七)负责会展活动的监督检查与考评;

(八)加强与国内外会展机构的交流合作;

(九)发布会展业信息;

(十)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

(十一)备案、统计各类会展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财政、工商、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会展活动的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会展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七条 会展业的发展遵循全面统筹、依托产业、服务产业、提升产业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

第八条 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有与承办会展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四)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

(五)建立相应的措施和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会展活动60日前,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会展活动的书面申请;

(二)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的有效证件;

(三)举办会展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会展名称、会展内容和会展时间或取消会展活动。确需变更或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到市会展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同时告知参展者。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不得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不得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不得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

第十三条 场馆单位承担会展活动应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条件;设立安全机构,明确责任人员,建有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场馆单位与承办单位应当在场馆租用协议中订立责任保证条款,对侵害参展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可以制定有关会展活动的合同文本,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状况,适时发布会展项目指导目录,引导承办单位有序办展。

第十七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会展业咨询服务制度。对重点会展实行事前、事后评估,为参展者提供咨询;设立承办单位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发布;统计会展活动数据,提供会展活动动态信息。

第十八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投诉机构,接受投诉举报,及时查处,按规定需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指导会展行业协会制定服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会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维护会展活动秩序,保障参展者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市会展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会展业行业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会展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会展业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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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2000年)

共青团中央


中青联发[2000]3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

(2000年5月30日)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委托共青团领导的少年儿童的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少先队成立50年来,在党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带领下,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支持下,开展了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独具特色的活动,为促进少年儿童的成长进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教育问题的重要谈话和对少年儿童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现就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代少年儿童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崇高使命。他们的人生历程伴随着祖国实现现代化的伟大进程,把我国建设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将在他们的不懈奋斗中实现。引导和促进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使他们能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是关系到国运兴衰和民族复兴的重大问题。

  促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特别是加强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仅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少先队首要的工作任务。

  少先队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共青团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党的要求,把少年儿童培养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是少先队组织的神圣使命。把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团结、引导、教育少年儿童中发挥积极作用,是少先队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做好少先队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充分发挥少先队在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号召,这是全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必然选择,是21世纪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工作,在培养和提高学生素质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为少先队组织开展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实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就是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以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为根本宗旨,以对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核心的思想品德教育为灵魂,以培养少年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促进全体少年儿童主动地全面发展。

  少先队实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就是要切实加强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通过生动活泼的活动对少年儿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是少先队的优良传统。要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少年儿童成长规律,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开展少年儿童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要继续深化“手拉手”互助活动等富有实效的教育实践活动,不断创造出少年儿童易于接受的活动形式,培养他们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做到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祖国,为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奠定基础。

  少先队实施少年儿童素质教育,就是要大力培养少年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实践是教育的重要环节,带领少年儿童在实践中体验是少先队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优势所在。要引导和组织少年儿童在学好书本知识的同时,积极参加各种实践活动。按照江总书记“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做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题词的要求,不断深化“中国少年雏鹰行动”,把“雏鹰奖章”作为衡量少年儿童内在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依据,通过“雏鹰争章”等有效活动载体,激发少年儿童成长成才的愿望,开发他们自身的潜能,帮助他们接触大自然,接触社会,接触现代科学技术,把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转化为少年儿童的素养,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少先队在加强少年儿童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过程中,要针对少年儿童身心发展的实际,开展生动有趣、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艺术活动,把德育、智育的要求和增强体魄、学会审美结合起来;要围绕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大局,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实践活动,把课外活动和课堂教学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针对社区正在成为少年儿童重要活动空间的现实情况,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少先队组织,把校外和校内的活动结合起来;要配合扶贫支教工作,大力加强农村少先队组织建设,把城市和农村的少先队工作结合起来;要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大力支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

  三、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辅导员队伍

  学校少先队辅导员是人民教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力量。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少先队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少先队工作的关键,也是学校整体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要采取积极措施,切实加强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

  要认真做好学校少先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工作。将那些热爱少年儿童、熟悉少年儿童工作、作风正派、年富力强的优秀教师选拔到辅导员岗位上来。大队辅导员一般按不低于副教导主任的条件来进行选拔、配备,学校在聘任大队辅导员时,要报上级教育部门和团委备案。有条件的省(区、市)、地(市)、县(市)可以在同级团委或教育部门设总辅导员。

  要在政治、工作、学习、生活上关心少先队辅导员。重视推荐优秀辅导员加入党组织的工作。要将辅导员的工作量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在教师聘任、评选先进时,要将辅导员从事少先队工作的能力和成绩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辅导员享受中小学教师教龄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班主任津贴或教学课时津贴标准为少先队辅导员发放岗位津贴。全国优秀辅导员每五年表彰一次。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优秀教师和共青团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中,少先队辅导员要占一定的比例。

  学校要重视提高少先队辅导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少先队辅导员的培训作为学校师资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正常师资培训渠道,为他们参加学习、培训创造条件,引导他们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学习、研究现代教育思想,确立正确的儿童观、人才观、教育观、质量观,增强他们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和能力。要鼓励少先队辅导员创造性地开展少先队工作,提高少先队工作水平。

  要在巩固学校辅导员队伍的基础上,不断壮大志愿辅导员队伍,调动家长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积极性,力争实现城市学校每个大队、中队,农村学校每个大队以及每个雏鹰假日小队都至少有一名志愿辅导员。

  四、切实加强对少先队工作的领导

  少先队工作委员会是少先队经常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共青团和教育部门共同组成,与同级团组织的少年部门合署办公。区县以上都应成立少工委,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可成立少工委。加强少先队工作部门的干部配备,选拔优秀青年干部从事少先队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全团带队是党赋予共青团的重要职责。各级团组织要进一步明确少先队工作在共青团事业中的基础地位,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团的总体工作之中,进一步加强对少先队组织的领导,健全少先队各级工作机构,保证必要的编制。各级团委不能把少先队工作机构等同于一般业务部门,更不能以任何理由随意撤消或合并。要为少先队开展活动出思路,指方向,鼓励少先队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把少先队工作作为检查、考核基层团委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团委的活动经费中要有合理的比例用于少先队活动,同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将少先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努力加强各级少先队工作学会的建设,重视少先队理论研究工作。各级团校和青少年研究所要设立少先队研究室。要重视发挥队报队刊在少先队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为少年儿童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

  少先队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对象和目标是一致的,它们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本地区教育发展时,要将少先队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统筹安排,把对少先队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督导、评估的工作范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要参与同级少先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中小学校把少先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并将少先队工作情况作为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学校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要把少先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听取汇报,定期进行研究,及时指导帮助。要大力支持少先队开展各种活动,保证每周至少两个课时的少先队活动时间和开展活动必要的经费支持。要把少先队基础建设作为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一部分,加强硬件建设,建设好少先队队室、鼓号队、中队角、红领巾广播站、红领巾电视台等校内活动阵地。

  各级团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校外教育机构,加强区、县、街道、居民小区、村等综合性、社区性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活动阵地建设,大力发展和建设各种少先队校外德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科技活动基地、文化体育活动基地、少年军(警)校和国防教育基地等,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警车开道急送孕妇体现法的善治价值
                杨 涛

3月26日,一名孕妇在出租车上羊水破裂。在警用摩托开道下,出租车将孕妇送到北京市妇幼保健医院。一小时后,一对双胞胎顺利降生。(《新京报》3月27日)
读到这则新闻,我颇感到欣慰,交警在孕妇即将临产时,果断地为其开道,赢得了抢救生命的宝贵几分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值得赞赏。
但是,并不是每个地方的执法人员都有这种理念。我的手头就有二个恶劣的典型:一是2000年7月16日早晨,四川威远县年仅21岁的孕妇徐文英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突遭当地交通运政执法人员的检查,耽误20多分钟,以致孕妇死亡(《羊城晚报》2000年8月7日);二是2000年8月22日上午10时,即将临盆的孕妇叶艳红乘坐三轮“板的”赶往沈阳市法库县镇医院生孩子,就在离医院还有5分钟路的十字街口上,执勤交警以“此为迎宾道,不许‘板的’过”为由命令他们绕行,结果5分钟的路变成半小时,刚到医院门口,孩子就从妈妈的裤腿里掉到了地上,没等抢救,小男婴就夭折而死了。(《羊城晚报》2000年8月23日)
从表面上看,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允许出租车闯红灯,是违反了交通法规,是不遵守规则的表现;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进行路政检查,法库县的交警不让“板的”通过迎宾道,都是依法执法,是遵守规则的表现。是的,法治是一种规则之治,法治要求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规则的特权,以实现社会运行的秩序化。但是,在法治的规则之治的面纱下,我们更应当看到法的精神所在,规则只是手段,并非目的,也就是说规则所要达到的目的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平等,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和谐,所以法律并不是不讲人情。在法律的制定上,我们看到有些规则貌似不平等,比如对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照顾,因为这些特殊群体在事实上无法与其他人进行竞争,必须给予他们特殊的保障。而在法律的实施上,同样,法律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法律也要在适用中体现法公平、正义的精神,也要考虑到实际中的人情等因素。如果在遵守法律的规则时比违反法律的规则时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损害,并且当事人除了采取违反规则的措施外,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这种损害时,法律实际上也会考虑实际这种“人情”因素,给予当事人或执法者一定的变通的权力。比如在海上遇到风暴时,为逃难时而减轻船上的重量,丢弃别人的沉重的物品,从表面上,是一种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的行为,但在刑法理论上,这种行为被称之为“紧急避险”,逃难的人不会因此承担刑事责任。
因而,北京的交警为临产的孕妇开道,便是在执法上,充分考虑“人情”,体现维护法的实质正义,体现法的善治价值。而威远县的运政执法人员和法库县的交警的做法,不但是一种机械执法,而且是一种漠视生命权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做法。事实上,《道路交通安全法》就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一规定赋予警察在特殊情形下,享有根据执法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各方面的因素,进行一定的变通处理的权力。在孕妇生命危在旦夕的时候,很明显,抢救其生命要大于按章通行的价值,警察必须按照当时的条件,保证抢救孕妇车辆的顺利通行,如果不履行这一权力,造成严重后果,也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以及刑事责任。
当然,遵守规则,毕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最基本的要求,任何人任意寻找借口,肆意破坏规则。因此,是否存在需要维护更大利益的情形,在情况紧急时是否需要考虑当时的“人情”等各种因素,必须在事后交由提交司法裁判,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对于他人违反规则的行为提起诉讼,以防止有人故意破坏规则,滥用“维护法的实质正义”这一精神。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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