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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1:48:09  浏览:90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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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十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3年,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过检查评估,确定51个县(市、区)和12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63个县(市、区)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各项要求,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些县(市、区)和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巩固提高“两基”成果,为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做出更大贡献。

全国第十批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县(市、区)名单(63个)

山西省 3

  太原市晋源区、阳高县、天镇县

湖南省 6

  安化县、沅陵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芷江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

重庆市 2

  云阳县、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四川省 5

  茂县、金川县、康定县、丹巴县、会理县

贵州省 15

  桐梓县、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安顺市西秀区、毕节市、黔西县、江口县、石阡县、黄平县、施秉县、麻江县、丹寨县、独山县、三都水族自治县、兴仁县、贞丰县

云南省 6

  镇康县、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屏边苗族自治县、麻栗坡县、富宁县、勐腊县

西藏自治区 9

  林周县、尼木县、达孜县、林芝县、琼结县、措美县、日喀则市、江孜县、白朗县

甘肃省 2

  会宁县、庄浪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3

  沙雅县、阿瓦提县、富蕴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2

  5团、6团、26团、27团、49团、67团、84团、红旗农场、团结农场、红星三场、淖毛湖农场、47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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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条例》,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农业局是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的行政管理部门。青岛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种子工作的法规、政策;

  (二)负责评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优良品种。对本市育成或从外地引进的农作物新品种向省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

  (三)管理本市范围内的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

  第三条 经过两年以上的品种试验,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作为报评品种:

  (一)产量高于对照品种的百分之十,品质不低于对照品种;

  (二)品质显著超过对照品种,产量相当于对照品种;

  (三)产量、品质相当于对照品种,但在生育期、抗逆性、抗病性等方面有显著优点;

  (四)具有特殊经济、科研价值。

  报评的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能代表该品种特性、数量足够的试验用种,并按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

  第四条 报评品种者应提交以下评审材料:

  (一)品种来源、选育经过,品种试验资料;

  (二)品种特征、特性及有关品质分析资料;

  (三)品种植株、果穗、籽粒的照片、标本及一定数量的种子;

  (四)裁培技术要点;

  (五)选育(引进)单位或人个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 评审程序:

  (一)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应先向所在县(市)、区种子管理部门提出评审农作物品种申请,经其同意交提出推荐意见,报市品种评审小组。选育(引进)单位或个人所在的县(市)、区尚未建立种子管理部门的,可以直接向市品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市直农业科研、推广等单位选育、引进的品种,可以直接签署意见,向市品种评审小组申报。

  (二)市品种评审小组委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报评品种进行考察,提出预评意见。

  (三)市品种评审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评审材料或预评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本市报省参加区域试验的品种,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六条 被审定合格的品种育种(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持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给的《品种审定合格证》,向有关单位申报科技成果奖。

  第七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退休、退职费发放问题的解答意见
国务院侨办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颁发试行后,各地对归侨、侨眷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其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如何发放,提出了一些问题,经与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外交部、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研
究,为照顾归侨、侨眷职工的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说明,请参照执行。
一、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凡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退休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休费;退职的,一次发给五年的退职生活费。
二、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凡不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退职条件的可办理离职手续,并由原单位按下列标准一次发给离职补助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2.连续工龄一年以上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3.连续工龄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加发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但离职补助费的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获批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办理退休、退职或离职手续后,本人和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从原任职住地到出境口岸的旅途费用(包括车船费、行李搬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发给。
四、港澳同胞眷属职工,台湾同胞眷属职工以及国内一般公民职工被批准出境定居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离职补助费和国内段旅费的发放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197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