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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1:50:57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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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

关于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奖励表彰工作的通知

人电明发[200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近一时间期以来,我国一些地区发生了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疫情。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奋起抗击非典型肺炎疫病。在抗击“非典”的特殊战场上,广大卫生工作者勇敢地站在最前线,置个人安危于度外,忠实履行职责,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作出重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的高度赞誉;科技工作者科学求实,忘我拼搏,奋力攻关,取得了防治“非典”的重大成就;公务员和其他各条战线的职工,以不同方式积极投身抗击“非典”战役,涌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为进一步弘扬民族精神,激发人民群众英勇顽强、团结奋战的斗争,夺取抗击“非典”战斗的胜利,现就积极做好抗击非典型肺炎的奖励表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发挥人事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奖励表彰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指导。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随时了解、掌握在抗击“非典”战役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及时给予奖励表彰。奖励表彰要从基层做起,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注重效果,不能影响抗击“非典”的各项工作。

二、奖励表彰的重点是各行各业积极投身于抗击“非典”战役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别是广大奋战在抗击“非典”一线的卫生工作者、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各条战线的干部职工。

三、省级人事部门和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要及时将本地区、本系统涌现出的重大典型上报人事部。人事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抗击“非典”先进典型及时进行奖励表彰。

四、要积极会同宣传、文化等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采用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弘扬民族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先进、不怕牺牲、和衷共济、争做贡献的良好风气。

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击“非典”的部署,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积极投入抗击“非典”的战斗中,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为坚决打赢抗击“非典”这一硬仗 提供良好服务。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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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附表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略)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



关于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477号



关于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的实施工作,提高公路及其设施的安全水平,现发布《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南》由交通部公路司负责解释,请各有关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函告我部公路司和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