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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下一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02:03  浏览:9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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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下一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下一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



教基厅[2005]3号

  经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已经普遍进入省级验收阶段,部分省份已经完成省级验收工作。结合前一阶段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的专家组对部分省份抽查验收的情况,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试点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省级验收工作,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为下一阶段工作奠定基础。

  2.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使用的管理。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一律用于为农村小学和教学点增加配备电视机和DVD播放机,不得挪作他用。

  3.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履行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合同,在省级验收工作结束后,及时拨付资金。

  4.各地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十一五”计划的制定,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发展规划,要把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实施纳入到各地基础教育发展规划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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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8]42号

印发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委(粮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书》规定的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

三、考核方式

市人民政府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届任期的中段和任期届满前(即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对其之前的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工作进行两次考核。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任期第二年和第四年的8月底前,就本行政区域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报送市发改委(粮食局)。

(二)评审。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组织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就本单位负责考核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并对各区(县级市)填报的《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进行评审。

(三)抽查。由市发改委(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农业局、物价局、工商局、质监局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组成检查组进行抽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四)通报结果。由市发改委(粮食局)汇总全市考核结果,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通报全市。

四、考核等级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等级。采用“定性+定量”的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个等级。各项考核指标均符合要求的,评为达标单位;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要求的为不达标单位。

(二)奖惩办法。市人民政府对任期内两次考核结果均为达标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其任期届满前予以一次性表彰;对不达标者进行通报批评。

五、考核要求

(一)实事求是。考核工作要及时、真实、全面,防止瞒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政府责任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市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监督检查。

(三)建立和强化政府粮食安全问责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粮食安全责任落实情况为考核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不履行职责,粮食工作存在重大失误,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关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表
     2.广州市有关单位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工作职责


关于铁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铁道部


关于铁路利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财务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6年1月23日,铁道部

根据我国政府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签订的第一、二个铁路项目的《贷款协定》和财政部、铁道部《关于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的协议书》,对铁路各单位使用此项贷款的财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贷款使用范围和限额:
此项贷款限于协定规定的项目内容使用。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协定和协议书确定的贷款使用范围和铁道部确定的建设和用款计划、用款限额、用款进度,合理使用。
二、提款和支付:
此项贷款的外币提取和对外付款由部贷款办公室统一办理,并负责与各用款单位转帐清算。
三、还款:
各使用贷款单位偿还本息及其他费用按下列办法还给部财务局,由财务局统一归还财政部。
1、协定规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即有关铁路局、工厂的用款,由各局、厂在税前利润和折旧中偿还。
列入贷款协定“项目说明”内的下列费用:
(1)施工设备购置用款,由用款的工程局(含铁路局独立纳税的施工单位)从折旧和税前利润中归还。
(2)设计单位用款,在贷款的偿还期内分年从收取的设计费中偿还。
(3)铁道部科学研究院的用款,视同国内基本建设贷款的“自借自还”原则管理,到期无法还本付息时,另订由部代还本息办法。
(4)“成本管理研究”和“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用款,因不易区分具体受益单位,由部统筹偿还,其中属于有关单位的设备款,由各使用单位承担。
(5)工程局、设计院通过基建总局集中对部偿还,其贷款财务帐项的转拨及清算事宜由贷款办公室集中对基建总局办理。
2、还款日期:
各铁路局、工厂、工程局、设计院、科学研究院的还本付息期按财政部、铁道部的贷款协议书规定的还本付息期提前15天归还铁道部。
第一个协定的的贷款,在宽限期内的利息由财政部负担;承诺费在宽限期满,由铁道部同财政部结清后,按贷款比例分摊给各用款单位,各单位于1990年底前25天还归铁道部。
第二个协定的贷款,在宽限期内的利息和承诺费,均在宽限期满结清后分摊给各用款单位,各单位于1991、1992年底前25天还归铁道部。
3、第一个协定已付的贷款启用费548628美元,按各单位贷款额分摊,并入贷款本金分十五年归还铁道部。
4、各单位应还的贷款,均按美元计算,用人民币偿还。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按部每次偿付之日的官方汇率清算。
四、货物的采购和国外咨询
1、为保证外资贷款能有效地用于生产建设,下列货物的采购要从严控制:
(1)严禁使用贷款进口非生产用的设备和消费品。
(2)进口汽车、照像机、录相机、录音机等属于国内控购的商品,严格执行国家的规定,先办理控购商品审批手续再进口。
2、利用贷款的培训、咨询费按部批准计划执行。
五、出国人员用汇
1、根据财政部的规定,1986年起,临时出国人员不论其款源如何,其临时出国人员的用汇都要纳入财政部的控制用汇计划之内,下达控制指标。各单位利用贷款的出国人员用汇,均按指标向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银行办理领取外汇手续。
2、使用贷款的临时出国人员的外汇开支,按财政部和外交部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3、出国人员费用开支的具体范围和报销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及部(84)铁贷字1801号文办理。
六、财务报表和审计
1、贷款协定的“项目所属单位”应报送银行的财务报表格式,根据第一个协定“补充信件”商定的财务报表种类和基本格式由部财务局统一制订。
铁道部科学研究院、成本管理研究、管理信息研究等非项目所属单位的报表格式由部财务局制订。
利用贷款支付的施工机具、设计用款列入项目所属单位的基建投资专栏填报。
2、向银行提取贷款的收支情况和决算数(包括当年数和用款累计数)由部贷款办公室负责报送。
3、各项目所属单位的财务报表报送所在地省市审计局,同时抄送财务局(铁路分局抄送主管的铁路局,铁路局汇编后的报表抄送部财务局)。并按规定的时间,将经过省市审计局审查的报表连同审计意见书报部财务局,由财务局办理邮寄银行的手续。
4、部贷款办公室要求报送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应按规定及时报送该办公室。
5、使用贷款以人民币为本位记帐,但必须有国外货币金额的记录,以利今后还本付息时对帐。
6、有关使用贷款的单据、记帐凭证、各种帐册、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合乎会计制度的规定,并按协定规定保存到协定终止日的第二年。贷款财务的财务往来及清算,必须严格遵照国家、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