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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8:18:21  浏览:92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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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3]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市七大企业集团公司,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2003年5月8日)

  为了提高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随着当地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鲁民〔2002〕80号)精神,经研究确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建立起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随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经费投入增长机制,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达到或适当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依法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对象,全面覆盖。优抚抚恤补助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和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补助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各级要彻底摸清底数,造册列表,严格标准,确保每一个抚恤对象都能享受到党和国家的优抚政策。
  三、方法科学,随机调整。要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科学测算方法,以县区为单位,以上年度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为基数,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的增长比例,逐年于年初调整提高城乡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若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标准维持不变;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高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应按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执行;若中央统一调整的标准低于当地自然增长的标准,则按当地的标准执行。
  四、列入预算,足额到位。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对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伤残军人、“三属”和退伍红军老战士的标准增长部分可先由县区财政部门垫支,待中央拨款后填补,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解决。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三级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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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04-04
国税发[2002]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以及我局和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文件所列134家转制科研机构,从2001年起至200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免征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四、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无形资产的价值所占股份比例低于20%的,其超过部分不作为计算减免税的股权。
五、鉴于转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的起讫时间不同,国税发[1999]135号附件所列242家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科研机构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精神确定是否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规定,转制企业减免税实行一次审批的办法,但在减免税期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转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股权比例进行年检核实,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二○○二年四月四日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行为,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纪律严明的证券期货监管队伍,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准则,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基本准则

第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章制度,自觉履行国家工作人员的各项义务,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工作人员应当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公道正派,廉洁自律,树立和维护监管人员良好形象。

第七条工作人员应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保持良好作风,谦虚谨慎,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第三章依法监管

第八条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秉公执法,规范行政行为,不得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应当遵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条工作人员在稽查办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工作中,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定性准确。

第四章勤勉尽责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钻研业务,恪尽职守,严谨务实,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指挥,认真执行上级决定。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团结协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不得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五章公正廉洁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廉政规定和证监会廉政纪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本人、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不得违反规定收受礼品。无法退回的,应当及时上缴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接受或者无偿借用监管对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设备物品。

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和从事期货交易的规定。

第六章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证监会保密纪律,不得探询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不得进行信息误导。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公开发表言论和文字材料时,不得涉及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信息的,应当真实、客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与他人谈论证券期货监管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采访,不得发表或者散布与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证监会重大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第七章 回避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监管职责有利益冲突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对应回避事项施加影响。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不得在监管对象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社团等非营利性组织兼任职务,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教育、督促工作人员遵守本准则。

第二十八条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准则行为的,知情人可以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举报或投诉。中国证监会有关单位或部门接到举报或者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违反本准则的,由相关单位或者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上一级纪检(监察)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准则适用于中国证监会机关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监督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守则》(证监发〔2000〕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