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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5:44:37  浏览:9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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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共青团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七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组织部,总政组织部青年处,武警总部政治部组织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国家机关团委组织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是在广东省团员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订的,并根据各地意见作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在试行团员证制度过程中参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以及有何修改补充意见,请告团中央颁发团员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试行条例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新时期团的工作要求,加强团员管理,严密团的组织,增强团的战斗力,根据团章的基本精神建立团员证制度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封面为墨绿色,象征着青春和朝气蓬勃的青年运动;正面上方印有红色烫金团徽,象征着共青团是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团员证包括:团员自然情况团员组织关系接转、团籍注册、团员超龄离团、备注等项目,并附有团费收缴卡片。

  第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作用是:

  (一)证明团员的政治身份;

  (二)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三)方便团员参加团的活动;

  (四)团员年度注册;

  (五)作为团员超龄离团后的永久纪念。

  第四条 团员证使用的有效范围暂为经团中央批准试行团员证制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省级团委批准试行团员证制度的市(地、盟)、县(旗)和基层单位。

 

团员证的制作与颁发

  第五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证的样式由团中央组织部制定,委托中国青年出版社组织生产和发行。

  第六条 团的县级(包括县级以上的企业、学校、机关等)委员会为团员证的颁发单位。

  第七条 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上委员会,可以授权下属的基层团委办理颁发团员证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团员证由团的县级委员会统一编号。团员证贴有团员本人照片,加盖骑缝钢印方为有效(团员证编号和钢印制作、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团员证的颁发对象为具有正式组织关系的团员(包括团的专职干部和党员兼职团干部)。

  第十条 新团员在其被批准入团后,团的组织应通过郑重方式将团员证颁发给本人。

 

团的组织关系接转

  第十一条 在团员证的试行区域内,各机关、厂矿、企业、乡(镇)、学校、街道等基层团委及地方各级团委,通过团员证的“组织关系接转”栏,均可直接相互接转团员组织关系。

  第十二条 团员工作、学习单位或居住地区变更需要转移组织关系时,必须持团员证及时接转团员组织关系。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以团员调动时间和接收组织关系团委盖章时间为准)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按自行脱团处理。

  第十三条 转出和接收团员组织关系的团委,要填写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的内容,并加盖团委或团委组织部门印章。团员档案由团员自己携带或随人事档案传递,其转移方式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

  第十四条 临时外出团员不转移团的组织关系,团员证起“团员证明信”作用。

  第十五条 原“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团员超龄离团纪念证”在试行团员证制度的地区和单位停止使用。向未试行团员证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转移团员组织关系时,仍使用原介绍信,并注明已颁发团员证。同时在团员证“组织关系接转”栏中注明组织关系转出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团员出团员证的试行区域或因公、因私出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其组织关系仍按团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团 籍 注 册

  第十七条 团员证每年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如有特殊情况,注册的最后截止期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十八条 团员证的注册单位是团的支部或总支部。团的支部或总支部要向团的基层委员会报告团员证的年度注册情况。

  第十九条 团员持团员证注册时,须交回上一年度团费收缴卡片,经团支部或团总支核准后,在“团籍注册”栏内填写注册时间,并加盖团籍注册专用印章。团员证注册后,发给团员新年度团费收缴卡片。

  第二十条 除组织上的原因外,团员没有按期办理团籍注册手续的,团的组织应及时提醒。经教育仍不注册者,按自行脱团处理。

 

参加团的组织活动

  第二十一条 团员参加团的组织生活和有关活动,应携带团员证。

  第二十二条 团员在上级团组织规定的范围内,可持团员证优先参加团内的政治、文化、科技、文艺、体育等方面的学习和活动。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团员持团员证参加团组织办的各类青年设施的活动,可以享受优惠待遇。

  第二十三条 临时外出团员凭团员证与所到地区或单位团的组织取得联系,经同意后参加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三名以上同到一地工作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外出团员,可以凭团员证组成临时团支部或团小组,经民主协商推选负责人,与所到地区或单位的团组织建立隶属关系,在其指导下开展活动。

 

团员入党和超龄离团

  第二十五条 团员入党在预备期内,工作调动时应持团员证接转团的组织关系,并应办理团籍年度注册。

  第二十六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后,如果没有担任团内职务,就不再保留团籍。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备注”栏内注明该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团员年满二十八周岁必须办理超龄离团手续。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在团员证“团员超龄离团”栏目内注明该同志的超龄离团时间,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八条 团员入党转为正式党员或超龄离团,团员证经组织注销后,可以留作永久性纪念,由本人妥为保存,但不得继续使用。

 

团员证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负责团员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组织部门是团员证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监督部门。

  第三十条 团的基层委员会应建立“团员登记册”、“发展新团员、转入组织关系团员登记册”和“团员证转移、注销登记册”,以准确掌握团员的变化和团员证颁发、转移、注销情况。团的支部或总支部,与应建立与团员证编号相对应的团员花名册。团员统计数字,以在册团员数字为准。

  第三十一条 团员自行脱团、退团或被开除团籍,由团员所在单位团组织收回团员证,交团的基层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团员遗失团员证,应及时报告团的组织,在确认无法找回时,由团的基层委员会办理补发手续,并在新证备注栏内加以说明。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团员证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权属团中央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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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

2002.02.09

法[200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
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年来,我院陆续发布了一些关于验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
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
法,及时审理关于验资单位因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的
相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
的理解存在偏差。为正确执行我院的司法解释,规范金融机构不
实或者虚假验资案件的审理和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资人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但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不
实、虚假的验资报告或者资金证明,相关当事人使用该报告或者证
明,与该企业进行经济往来而受到损失的,应当由该·企业承担民事
责任。对于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出资人在出资不实
或者虚假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对前项所述情况,企业、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
不能清偿债务的,由金融机构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
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此种民事责任不属于担保责
任。
三、未经中理,不得将金融机构追加为被执行人。
四、企业登记时出资人未足额出资但后来补足的,或者债权人
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无效的,免除验资金融机构的赔偿责任。
五、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实或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案件的审理
和执行中出现类似问题的,参照本通知办理。

2002年2月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部编制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
执行。现将报表上报的基本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于1999年11月底前,将《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上报我部。
二、若《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案表》填制内容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应于发生变动后10日内,另行补报。
三、各保险公司上报12月的《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时,应附文字综合报告。综合报告包括财务状况说明、投资状况说明、投资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说明、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建议等。
附件:1.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备
案表(略)
2.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月报表(略)



199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