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政办发〔2006〕6号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十二日
德州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奖惩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德发〔2005〕14号),全面落实生态省建设市长、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确保《德州生态市建设规划》落到实处,切实推进生态市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建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城管执法局、卫生局、爱委会。
二、考核依据
《中共德州市委、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生态省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生态市建设县(市、区)长目标责任书》、《德州生态市建设规划》及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德州生态市建设职责分工》、《德州生态市建设年度工作任务分解书》。
三、组织实施
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由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分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实施细则。
四、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单位先对生态省、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报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尹洪禄,联系电话:2624860)。
(二)考核组本着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或抽查)与档案资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奖励办法
(一)以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生态市建设市长目标责任书年度及终期考核成绩为准排名,原则上分别取前3名为考核优秀奖并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规定任务,且产生明显后果或严重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在目标责任书完成期间获得国家生态示范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或国家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园林城市、卫生城市(镇)的县(市、区)或乡镇,给予市直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乡镇,给予乡镇主要负责人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在创建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或成效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可视情设若干创新奖。
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创建工作由所在县(市、区)给予奖励,工作突出的,其主要负责人可推荐为市级先进个人。
(三)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所属部门主要工作骨干,工作突出的,给予先进个人表彰奖励。
(四)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除每年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以外,考核结果由组织部门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于个人的表彰奖励由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记入个人档案。
(五)奖金由市或县(市、区)财政安排。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4月2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6 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刚占标
2002年5月31日
吉林市体育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速体育产业化的形成,促进体育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保护体育活动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体育活动为内容进行经营的活动,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体育竞赛、体育表演;
(二)体育康复、体育培训;
(三)体育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体育彩票;
(四)体育无形资产的经营开发;
(五)体育设施的建设、体育资源的利用及开发;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和项目。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市场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二)规划营业性体育项目的布局;
(三)培训体育经营者和业务指导人员,核发专业资格证书;
(四)审查经营活动的内容和条件,办理经营证;
(五)监督、检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行为。
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环保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
(二)有必要的资金和相应的设施;
(三)体育场地、体育器材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有经过岗位培训取得专业资格证书的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指导人员;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凡以体育经营为独立法人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体育培训、竞赛、表演、康复、中介服务、咨询以及体育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经营者须持有效证件向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持《体育经营证》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营业。
从事各类体育技术培训、体育咨询服务和从事体育中介服务的人员必须经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领取《体育经营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七条 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包括体育场所自办体育竞赛、表演)须事先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省市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批准。
第八条 经营和销售体育彩票,由市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根据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批准的发行方案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和申请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领《体育经营证》和《临时性体育经营证》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书;
(二)专业人员合格证;
(三)经营活动实施方案;
(四)活动场所和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情况说明;
(五)有关合同或者协议书副本。
从事有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活动,还必须提供详细的可行性报告。
第十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经营范围、活动场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体育经营活动,保证服务质量,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十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时间超过一年,必须接受体育经营活动资格的年度检验。
第十三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欺骗体育消费者;
(二)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
(三)聘用未领取上岗证件的人员从事体育教练、技术培训、应急救护等项工作;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体育设施、设备和器材,应保持完好,确保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十五条 经营者必须接受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不得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体育经营证》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未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体育经营活动场所的变更、年度检验手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有弄虚作假、渲染暴力、利用体育比赛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阻挠、抗拒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营业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
主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击剑、足球、体操、手球、柔道、赛艇、射击、游泳、垒球、乒乓球、网球、排球、举重、摔跤、帆船、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水、冰球、滑雪、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壁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五子棋、围棋、桥牌、中国牌、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漂流、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狮、龙舟、风筝、门球、毽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旱溜冰、斗鸡、蹦极、蹦床、卡丁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