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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08:02  浏览:87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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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进一步促进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我省先后设立了国家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保税区、国家旅游度假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和省级的经济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华侨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成片开发区(指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区)等(以下简称
开发区),成为开发区种类最多、层次最丰富的省份之一,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省特色的开发区发展路子,极大地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促进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开发区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开发区在体制创新、产业升级、扩大开放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发挥其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坚持高标准建设开发区。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原则,完善开发区的规划,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把开发区的发展同培植我省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结合起来,努力把开发区建设成资金技术密集、产业规模大、管理先进、机制灵活、环境
优美、发展后劲强的经济示范区。
二、开发区的设立实行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省政府审批。从现在起,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的开发区。
三、加强对全省开发区的宏观管理和指导。省政府对全省开发区实施宏观管理,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服务。旅游度假区和旅游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旅游局的指导、协调、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在业务上接受省科委的指导、协调、服务
,台商投资区在业务上接受省台办的指导、协调、服务,华侨经济开发区在业务上接受省侨办的指导、协调、服务。
各地、市、县政府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所辖开发区的领导、管理和服务,指定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单位,要把对所辖开发区的管理工作摆上本级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促进开发区的发展。
省直各职能部门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发挥各自业务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帮助、指导开发区加强科学管理。
四、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国家级和经省政府认定的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省级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本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受本级政府的委托,代表本级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重点是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
开发区管委会原则上按低于本级政府半格配备干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不搞上下对口,由编委统一研究审核报请本级政府批准或转报;除中央直属机构需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外,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在开发区设置工作机构。
五、开发区管委会受地市政府的委托,行使地市政府的部分经济管理权限。
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上款所述的经济管理权限中,涉及核发证照的,由地市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委托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地同地市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审查。
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履行所委托的经济管理权限职责;地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帮助开发区管委会行使好有关权限,做好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
(一)在开发区内设立的企业,按权限由开发区管委会自行审批或转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设立的企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的核准登记、注册手续,发放营业执照。
(二)凡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鼓励的,能自行平衡资金、原材料和具备其他生产条件,产品出口不涉及许可证及配额,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生产性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审批颁发批准证书,并报省计委(基建项目)、省经委(技改项目)、省外经贸委和地市有关
部门备案。
(三)开发区管委会依据经省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总体规划,按权限审批区内各类立项后的建设项目,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书,并报地市政府建设规划部门备案。
(四)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按权限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查和批准,并报地市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五)开发区管委会按批准的总体规划需对区内土地办理用地审批的,直接报请地市政府审批或转报。
(六)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一级财政、一级金库,实行独立的预决算体制。开发区的财政收入,除上缴中央外,上缴地市县和省财政的部分,以上一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返还开发区,用于开发区建设。从1998年起,一定五年不变。
六、成片开发区(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成片开发、国有企业成片开发,下同)是我省开发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把成片开发区和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开发区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功能开发、项目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
政府指定的归口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解决成片开发区区内企业之间,开发商与区内企业之间,区内企业、开发商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开发区建设、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要采取多种形式,探索建立高效的管制体制。在开发商有需求、条件成熟的开发区,
按照自愿的原则,可设立派出管理机构;派出管理机构可设在开发区相对集中的区域,统一协调、服务;也可分散、单独设立。
七、调整和完善和开发区所有制结构。政府投资开发建设的开发区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建立负责国有资产运营的企业。各类开发区要打破所有制界限,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大胆利用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
份制等多种资产经营形式,实现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扩大开发区的规模,提高开发区的档次,加大开发区的发展后劲,引导开发区健康发展。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开发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一)建立开发区建设周转金。从1998年起省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2000万元的周转金,一定五年,按照集中使用的原则,用于支持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建设,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研究制订;各地市也要相应安排一定的财政周转金,扶持
开发区的发展。
(二)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具备条件的,应列入省和地市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优先安排和建设。
(三)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开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企业流动资金需求,要优先安排;省计委、人行等部门应优先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增加直接融资渠道;省体改委、证券委等部门要积极引导、帮助开发区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九、积极为开发区建设提供良好服务。省直各部门、各地市及其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务实、负责的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各项业务关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开以区管委会在规划、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等方面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保证国家和省政府赋予
开发区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开发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今后,除国家税收(含国家和省委托税务部门收取的费金项目)外,开发区内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开发区管委会或政府指定归口管理单位统一收取。
十、加大招商力度。开发区要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开辟多元化的招商渠道,大力开展招商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招商引资责任制,把所辖的开发区作为主要的招商项目基地,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开发区内。要努力办好开发区内现有的企业,积极帮
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促进企业增资扩股,起到招商引资的榜样作用。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各地、市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
本规定由省政府对外开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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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国家医药管理局


医药商品价格信息联系办法(试行)

1989年5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本系统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信息网络的原则
1.价格信息网络的宗旨:充分发挥价格扛杆作用,促进生产、流通发展,稳定医药市场物价,为医药生产和经营部门提供价格信息服务。
2.价格信息网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和迅速传递医药价格信息,分析价格形势,预测价格变动趋势,反映生产、经营和消费者对医药价格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3.价格信息网络的建立,主要选择大、中型医药生产企业和大中城市集散地的批发企业并兼顾县级重点企业。
二、信息点的具体任务
1.调查了解报告本地区对国家物价方针、政策和法规条例的执行情况。
2.收集、整理、交流、报告本地区医药市场行情,医药商品产销,供求及经营的变化状况。对影响价格诸因素做重点调查、分析。
3.收集、整理、交流、报告医药商品价格动态信息:一定时期内本地区医药商品价格调整变化情况,本地区政府和物价部门对医药商品采取的价格政策和措施;主要医药商品厂、批、零价格变化情况;医药主要原料药市场成交价格和化工原料市场成交价格情况,其它影响医药价格变化因素的情况。
4.开展专题性的调查、分析、预测工作。结合一定时期医药生产、流通发展变化情况,对重点医药商品的产、供、销及价格,生产成本,商品流通费用等变动趋势进行专题调查、分析、研究、预测,提出有价值的分析、预测信息。
5.按照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品种、规格和统一的格式定期报送价格动态报表(包括医药原料药、制剂、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成本,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见附表(略)。
6.结合医药物价工作实践,对现行的医药价格政策、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交流、上报,本地区、本单位的物价工作经验资料。
8.交流国际市场医药商品价格变化情况。
三、信息的传递形式
以纵向和横向的联系、交流相结合,开展物价信息交流。
1.可以专题调查报告,价格动态信息专刊,价格简讯,或以地区间价格信息发布会等多种形式进行交流。所有的材料均主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经济协调司,同时,抄报当地医药管理局和毗邻地区物价联系点,以互通信息。
2.国家医药管理局在各地提供的医药价格信息汇总,整理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综合各地反映的问题,进行信息反馈,以促进地区间的信息传递,交流医药价格管理经验。
四、对信息点的要求
1.传递信息要及时,准确,注意适用性。
2.每个联系点每季度至少要有一篇情况反映。工业价格信息联系点每半年报送一次主要产品成本价格资料。
3.全国性的物价联系点会议每二年举行一次,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并对工作较好的单位进行评比表彰。(具体实施办法待定)
五、确定信息联系人员
各联系单位应加强领导,将此事列入议事日程,定出具体工作计划,并指派一名责任心强,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熟悉业务和价格管理,热心于此项工作的同志作为价格信息点联系人。
各单位联系人,应积极主动向单位领导汇报工作,与生产、经营、使用部门积极配合,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物价信息,当好领导参谋。
本办法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的部署,按照我部印发的《教育系统做好师生安置和恢复重建准备工作的方案》,现就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复学复课、毕业生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受灾地区学校的复学复课工作

  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以下方式尽快分期分批复学复课:一是对校舍进行安全勘查和修缮加固,符合安全标准后,就地复课;二是搭建帐篷或活动板房,设立临时课堂;三是将学生转移到本省内其他学校学习;四是将学生转移到对口支援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二、加大毕业生就业援助力度

  按照“优先安排、具体帮助、保障上岗”的原则,抓紧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援助工作。对于在校期间已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校要积极帮助他们与协议用人单位接洽并落实就业岗位;对于没有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学校要实行“一对一”的就业服务,主动联系用人单位,开辟就业渠道,帮助他们顺利就业。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别是对口支援地区要加大对地震灾区毕业生的服务和扶持力度,帮助2008年应届毕业生都能顺利就业。

  三、全力做好2008年的招生工作

  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以多种方式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地震灾区初中毕业生,都可以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升入高等学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都可在中等职业学校进行一年的学习,毕业时获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切实做好对口支援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对口支援地震灾区工作的统一部署,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口支援工作,大量转移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到各地就学、实习和就业。要把帮扶中等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系统对口支援的重要任务,团结合作,共同努力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的复学复课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招生就学工作和恢复重建工作。

  五、积极为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复学复课和新生入学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地震灾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