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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5:05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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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储蓄部关于下发《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储蓄处(部):
近年来,随着储蓄业务的发展和个人金融业务的开拓,储蓄工作范围和储户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据了解,目前吸收的存款来源,除职工工薪收入和居民闲散资金外,相当部分是个体户和私人公司的存款。这些存款的特点是现金收付额大,汇入汇出转帐多。为了加强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做好服务工作,现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随文下发,请遵照执行。
由于修改计算机应用程序、增加高级别操作内容尚需一段时间,在程序修改前,对当天存入当天支取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仍按总行规定回原经办所办理,并核对上笔存款的传票。各行务必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该办法,切实做好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服务管理工作,严防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的发生。

附: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强储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做好大额储蓄存取款服务和帐务管理工作,严防大额差错事故、案件的发生,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系指单笔存款或取款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的金额起点。
三、大、中型储蓄所应开设大户室或服务专柜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
四、柜员制储蓄所办理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必须双人办理,款要复点,帐要复核。
五、上机储蓄所的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上机储蓄所对储户当日在同一储蓄分户帐里存款累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辖内情况,在1万元至10万元内规定专项管理此类业务的累计金额起点)要双人办理,核对帐款,并作为高级别业务处理。
六、储蓄所办理分行辖内往来业务,要经由所主任(会计负责人)签章后双人办理。
七、储蓄所设置“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凡当日营业终了能够及时打印出“特殊业务明细表”的上机储蓄所,可以用“特殊业务明细表”代),用以记载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每日根据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条或银行签发的凭证由记帐员(柜员制储蓄所由会同办理业务的所主任或会计负责人)进行登记(输入),指定专人在营业终了与当日存取款凭条或凭证核对相符。“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储蓄所留存,代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簿,定期装订;一份随当日传票封包送事后监督。
八、每日营业终了(双班制储蓄所交接班时),换人清点现金、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并核对相符。
九、事后监督对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进行专项监督。根据储户填写的存、取款凭条或银行签发的凭证与大额储蓄存取款业务登记表、特殊业务明细表逐笔核对相符。
十、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并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行备案。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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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办法

淄政发[1996]130号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宾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活动等项服务的综合性经营单位。

  本办法所称旅游涉外餐馆,是指经审查批准的能为外国人、华侨、港澳合同胞提供良好的中餐、西餐或地方风味饮食及相应服务的餐饮场所。

  第三条 淄博市旅游局负责旅游涉外宾馆、餐馆的定点审批,对其旅游涉外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旅游涉外宾馆的设施、设备、用品、卫生服务质量等应基本达到国家一星级宾馆标准。

  (一)企业注册资金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餐厅座位在50位以上;

  (二)管理机构健全,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标准;

  (三)服务人员经过培训及健康检查合格后上岗,服务文明、主动、热情、周到,能提供普通话和英语服务;

  (四)有相应的技术力量,保证餐饮质量,价格合理;

  (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交通方便,能提供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七)建筑结构和内部装潢符合标准,设有宴会厅和零点餐厅,配有供暖和冷气设备;

  (八)餐厅、厨房卫生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九)有男女分设的符合标准的卫生间,并有保洁制度;

  (十)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和专职安全保卫人员;

  (十一)消防、国家安全工作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服务台配有供宾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十三)公共区域的设施和服务岗位的标志,须使用国际标准统一符号,文字说明和标价至少有中文、英文两种文字。

  第六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副本或复印件):

  (一)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四)收费许可证;

  (五)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审查合格证。

  第七条 申请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定点资格的企业,应向市旅游局提出申请,由市旅游局会同工商、公安、安全、物价、卫生防疫、消防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标准的由市旅游局批准并颁发《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旅游涉外定点宾馆、餐馆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未取得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不得接待海外旅游团队和境外人员。

  旅行社不得安排海外旅游团队或散客到非定点宾馆、餐馆住宿、就餐。

  第十条 对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由市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经复核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并收回《旅游涉外定点证书》和旅游涉外定点标志牌。

  第十一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应自觉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准确地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二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进行装修、改造而影响正常营业时,应提前30天向市旅游局和有关部门报告。装修改造期间,暂停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竣工验收合格,恢复其旅游涉外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 旅游涉外宾馆、餐馆变更经营场所和经营项目、停业或歇业一个月以上者,均须事先报市旅游局备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并由市旅游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处理:

  (一)降低服务标准和餐饮质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宾客投诉较多,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源和索要小费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发生食物中毒、治安、刑事、火灾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

  (六)拒绝接受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的;

  (七)未按时向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临时住宿登记的;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被取消旅游涉外定点资格的宾馆、餐馆,半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时,按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苏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84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考虑到进一步发展这种合作需要奠定长期基础,为促进两国的经济发展,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两国各自经济的需要与可能,将在长期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技术合作,其领域由双方商定。

  第二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合作可包括:
  一、生产工艺和技术的研制、交换和转让;
  二、工业企业和其他项目的设计、建造和改造;
  三、相互提供技术服务、供应设备和材料、培训技术人员以及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合作的具体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签订单独的议定书和(或)合同。

  第四条 缔约一方未经缔约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相互提供的工艺、技术向第三国泄露和转让。

  第五条 本协定所规定的任务在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协调和监督下执行。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期满后,根据本协定签订的议定书或合同未履行完毕时,本协定继续适用至履行完毕。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                全权代表
     姚依林             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