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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07年哈尔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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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07年哈尔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办发〔2004〕21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2007年哈尔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2004-2007年哈尔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9日



2004-2007年哈尔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为深入贯彻全国和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结合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老工业基地的现实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牢牢把握"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紧紧抓住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全力推进结构优化、体制创新、素质提升、市场配置、创业支撑五个人才工程,重振哈尔滨老工业基地人才雄风,努力为振兴哈尔滨建设人才高地。

  人才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是:
  ----党管人才。党管人才是新世纪新阶段党管干部的完善和发展,是人才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保证。党管人才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即搞好宏观规划、坚持分类指导、注意整合力量、积极提供服务和实行依法管理,努力用事业造就人才、用环境凝聚人才、用机制激励人才和用法制保障人才。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人才队伍建设必须突出"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这个全市工作的主题,把促进发展作为人才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才总量增加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人才结构优化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人才素质提高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同步,实现人才队伍建设与老工业基地振兴良性互动。

  ----提高人才资源开发效益。在盘活人才存量的基础上增加人才总量,正确处理用好、培养和吸引人才三者之间的关系,提高人才资源开发效益。抓住用好现有人才这个核心环节稳定队伍,实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立足培养人才这个基础环节提升市民素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着力吸引紧缺急需人才这个关键环节优化结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智力支持。

  ----突出重点,协调发展。抓住代表人才队伍水平的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这个重点,着力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带动各类人才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促进人才在产业、地区间的合理布局,尽快形成一支门类齐全、层次合理、素质优良、新老衔接,适应哈尔滨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队伍。

  ----改善人才发展环境。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环境出生产力"的理念,把硬环境做大、做强,把软环境做优、做实,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人才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人才总量稳步增加,人才结构与经济结构基本适应,人才分布基本满足各领域的需求,人才管理体制基本完善、机制更加灵活,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基本实现,人才发展环境得到改善。奠定我市由人口大市向人才强市转变的基础,努力为振兴哈尔滨建设人才高地。

  ----到2007年,全市各类人才总量达到72万人左右,年均递增6%;每万人口拥有人才达到750人左右。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达到10.1万人左右,占14%。党政人才在现有基础上按照提高素质、改善结构的要求市属为4万人左右,其中局级700人、县(市)级300人、处级5000人、科级及以下3.4万人左右。形成干部年龄结构以局级50岁、区级45岁、县(市)级40岁左右、处级35-40岁、科级30-35岁和科员级以下25-30岁为主体的梯次配备;文化程度全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其中大学本科学历局级达到75%、区级达到85%、县(市)处级达到80%,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各层次相应都占有一定比例;专业结构基本适应岗位要求,懂经济、法律、外语、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的干部比例有明显提高;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适当增加,力争达到中央和省委规定的要求。
  企事业经营管理人才达到13万人左右,年均递增8%。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职称的职业经理人达到5.4万人左右,占41.5%;45岁以下的达到5.2万人,占40%。熟悉世贸规则、具备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达到50%,专业结构、知识结构和行业分布结构趋于合理。全市在省内外知名优秀国有企业家达到200名,具有一定影响的民营企业家达到50名。

  专业技术人才达到53万人左右,年均递增6.4%;每万人口拥有专业技术人才达到550人左右。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的达到8万人、22万人和23万人,分别占15%、42%和43%;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达到1.5万人;45岁以下的达到41.7万人,占79%。全市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专家学者达到50名。市属单位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实现零的突破,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省级重点达到15名、市级重点达到20名、市级达到140名,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第三梯队成员达到570名;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达到15家,在站人数达到40人左右。

  各类高技能(包括高级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人才达到10.8万人左右,年均递增1%。农村实用人才达到16万人左右。

  ----到2007年,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基本适应。一、二、三产业的人才分布结构为5∶29∶66,第一产业重点培育生态农业、畜牧业人才,第二产业重点培育机械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绿色食品加工业、医药工业人才,第三产业重点培育电子信息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环保业等以及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急需人才。借助开发区政策优势,全方位吸引高新技术顶尖人才,重点培养前瞻性的专业人才、核心技术人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达到9.1万人,占人才总量的12.6%左右。

 ----到2007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才管理体制基本完善、用人机制更加灵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得以充分调动,人才市场化配置基本实现。全市人才市场达到20个,构筑布局基本合理、结构相对科学、功能较为完善、基础性与专业性协调发展的全市人才市场体系。

  ----到2007年,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相互衔接的终身教育体系初步建立。普通中等教育在校生达到6.5万人。在全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城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达到30万人,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达到3.7万人。党政领导人才全员轮训率平均每年20%,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覆盖面达到50%,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每年培训1万人左右,各类高技能人才每年培训7000人左右。

  ----到2007年,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人尽其才的政策环境逐步完善,人才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服务环境进一步优化。人才资金投入体系初步建立,保证市人才发展资金在现有的基础上逐年递增,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各区、县(市)建立人才发展资金。

  三、主要任务

  实现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目标,必须以新的视角、新的观念、新的思想,采取超常规措施,全力推进和实施五个人才工程。

  (一)实施人才结构优化工程,适应经济结构的调整

  紧紧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全面建小康对人才的需求,调整人才的布局、流向和流量,把人才优势体现到产业和地区中来,使人才结构调整适应经济结构调整。
  1、培养选拔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1)选拔造就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党政领导干部。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标准,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注意研究"一把手"成长的特点和规律,加大选拔党政"一把手"工作力度。大力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优化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形成梯次配备的格局。疏通从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中选拔党政领导干部的渠道,促进合理流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研究制定破格提拔领导干部的标准、程序和办法。探索优秀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有效途径。坚持在实践中、在艰苦环境中培养锻炼领导干部。大力培养优秀年轻干部,重视培养选拔女领导干部、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和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和改进后备干部工作。

  (2)选拔造就市场化、职业化的优秀企业家。围绕发展具有国内、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加快培养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优秀企业家。以创新精神、创业能力为核心,扩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推荐选拔的范围和数量。改进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考核评价工作。培养政治素质高、忠实代表和维护国家、职工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国有企业产权代表,采取向国内外广泛招聘的办法,吸引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把组织考核推荐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结合起来,选拔造就市场化、职业化的优秀企业家。

  (3)培养造就社会化、专业化各学科(专业)领域的高级专家。注重"两院"院士、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省长特别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推荐选拔和培养引进,造就具有国内国际前沿水平的学科(专业)带头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站的指导与服务,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多渠道、多形式招收博士后,积极发展企业博士后产业基地。完善领导干部联系学科(专业)带头人、专家学者制度。

  2、调整优化老工业基地人才结构,实现人才合理布局
  (1)优化产业、行业间人才配置。根据我市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的总体部署,积极推动人才资源重组。在以振兴老工业基地为主的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中,优化企业人才队伍,以人兴企、以人创业,增强企业技术力量;推进应用型科研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推动科技开发人才向企业转移,促进产学研联合;在以信息技术改造带动传统产业进程中,提高支柱产业和重点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名牌产品,培养具有自主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优秀人才;不断提高具有现代特征的第三产业人才比重,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人才队伍。

  (2)促进区域间人才合理布局。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才布局的特点,形成整体性人才开发的新局面。在南岗、道里等中心城区构筑人才聚集地,重点培养造就高层次和高新技术人才;充分发挥聚集地的高层次和高新技术人才的辐射带动作用,将传统长线专业、剩余剥离出来的人才加以激活,引导他们流向其他城区和县域。缓解中心城区人才积压浪费与农村和其他城区缺乏人才的矛盾,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人才结构调整,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和整体人才效益。
  (3)提高老工业基地人才创新能力。发挥我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众多的优势,大力培养适合工业优势特色发展需求的各类专业人才。重点培养、引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的领军人才。积极培育职业经理人群体和企业家市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老工业基地急需的各类高技能人才。

  3、引进国外智力和吸引国内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1)引进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制定和实施我市紧缺人才引进计划,吸引海外人才来哈创业。重点引进信息、生物、新材料和先进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国际水平的专家,以及金融、法律、国际贸易和现代科技管理等方面的高级专门人才。建立海外高级人才信息网络,研究制定聘用海外高级人才从事公务工作的具体办法,探索建立和规范引进海外高级人才中介组织。加强与旅居海外的华人华侨专家的联系。

  (2)鼓励留学人员回哈工作或以其它方式为哈服务。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方针,采取回哈工作、为哈服务并举的办法,吸引海外留学人员回哈报效家乡。倡导留学人员长期或短期回哈工作,鼓励他们通过兼职、项目合作、考察讲学、担任业务顾问等多种形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海外留学人员在专有知识、专利技术和科研成果等方面享有的知识权益。加强哈尔滨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建设。发挥哈尔滨国际人才交流协会、哈尔滨海外联谊会的作用。

  (3)积极开展吸引国内人才工作。面向国内市场,由政府协调用人单位,组成哈尔滨求贤团,赴外地引进高层次人才。鼓励用人单位自主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对引进人才实施跟踪问效,提高引进人才的效益水平,减少用人单位引进人才的投资风险,促进引进人才真正发挥作用。围绕实施振兴老工业基地战略,在最大范围、最广领域引进、调剂各类急需人才。对于紧缺的、急需的高层次骨干人才,实行"一人一策"。组织实施"十百千"工程,为我市支柱产业培养引进几十名国际国内知名的优秀企业家、几百名熟悉国际规则和惯例的复合型人才、几千名熟悉现代企业管理并掌握高新技术的优秀职业经理人和专家。

  4、加快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不断壮大我市人才队伍
  注意选拔年轻干部、高知识层次以及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充实党政机关,在政府部门若干特殊岗位试行聘用制,面向国内外引进法律、金融、贸易、信息和高新技术等方面的高级专业人才;继续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按照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要求,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完善公务员制度。逐步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制定资质认证标准和市场准入规则,发展壮大职业经理人队伍,培养造就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大力开发急需的专门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加大技术创新和人才投入,使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和吸引专业技术人才的主体。加强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做好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培养畜牧业和绿色食品深加工方面的农村实用人才;实施乡村大学生计划,由市政府拨专款,每年资助1000名农村急需专业大学生,进行定向培养。大力培养青年科技人才,努力形成优秀青年科学家群体,每年通过市青年科学基金等四项基金,资助120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独立承担科研课题及学术著作出版。搞好离退休人才的二次开发。

  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必须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在国家框架指导下,把人才统计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编制和发布年度人才资源状况报告和人才开发目录,制定符合各类人才特点的考核评价标准,建立人才结构调整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协调的动态机制。

  (二)实施人才体制创新工程,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贯彻落实《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改革和创新人才管理体制,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在解决人才队伍建设深层次问题上有新的突破。

  1、改革干部人事制度,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
  (1)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的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扩大民主、加强监督,不断提高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切实打通"出口",加大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力度。改进领导干部的考察方法,探索实行差额考察,扩大考察主体,吸纳相关单位实施共同考察。坚持定期谈话、诫勉谈话、函询和巡视等制度,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关口前移;研究制定对"一把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民主集中制、选人用人和廉洁自律的监督办法,探索建立干部监督的快速反应机制。

  (2)完善公务员制度。在"凡进必考"的基础上,扩大公务员选拔录用视野,打破身份、地域限制,吸收更多的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完善竞争上岗制度,做好竞争上岗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改进和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的结果与任用、晋级等挂钩,建立和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研究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3)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按照"老人新机制,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现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引入竞争机制,探索多种形式的领导人员任用制度。新进人员和新组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最终实现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建立辞聘解聘制度,疏通人员"出口"。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岗位、职员管理制度和执业资格制度,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4)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将组织考核推荐与引入市场机制、公开向社会招聘结合起来,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重在市场和出资人认可的选人用人新机制。加强和改进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的管理,进一步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和厂务公开制度。继续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劳动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5)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坚持科学分类、社会评价、单位自主聘用、政府宏观管理的原则,逐步构建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实行职称评聘分开,允许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设岗位、自主聘任。扩大中级以下职称"以考代评"范围。加快执业资格制度建设,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和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准入控制。

  2、加大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1)建立激励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收入分配制度。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采取更加灵活的分配方式吸引人才。根据用人单位的特点,实行岗位工资、项目(课题)工资、年工资(年薪制)、兼职工资。制定国有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年薪制具体实施办法,继续推进经营者持股试点工作。对在关键岗位上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实行技术入股和协议工资制度,鼓励实行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完善公务员绩效奖励制度,按年度考核结果,拉开年终资金发放档次。

  (2)保护专业技术人才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收入。科技成果作为股权投资入股或实行转让,其成果拥有人的收益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单位和行业外,允许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且不损害本单位权益前提下业余兼职,其合法收入予以保护。

  (3)完善和建立人才津贴、人才奖励制度。进一步规范津贴申请和发放程序。适时扩大享受津贴人员的范围,提高津贴标准。设立市长特别奖,对在我市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重大技术项目改造和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高技能人才,对我市财政收入贡献突出、利税连年增长的企业经营者;对为我市引进人才、项目和
资金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重奖。

  3、加快人才开发一体化进程,促进人才智力共享
  (1)结合重大项目、科技成果转化和加强市校(所)合作,促进人才智力共享。充分发挥全市高等院校集中、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加强产学研联合,挖掘和发挥人才潜能,实现人才智力共享。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打破隶属关系和地域限制,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通力合作、共同承担,组织各类人才集体攻关,把项目与人才面向社会同时招标,通过重大项目拉动人才智力共享。加强技术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发挥其技术市场和产品项目孵化器作用,在技术成果转化的同时,吸引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发挥市校(所)合作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大力推广市校(所)合作的成功经验,推动项目对接和人才引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

  (2)发挥特殊人才群体作用,推动人才智力共享。鼓励具有兼职能力和时间的人才,在不影响本单位利益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技术项目、课题研究和生产经营活动。大胆吸纳学科(专业)带头人参加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工作,实行兼职兼薪、优劳优酬。充分利用博士后群体占据高新技术领域前沿的优势,推动用人单位在不占有博士的情况下得到高层次人才的智力支持。把驻哈各领域的高精尖人才、国内外知名人士组织起来,成立专家顾问团,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的决策进行有针对性地咨询论证,促进各项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三)实施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为经济社会发展积攒后劲
  坚持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树立大教育、大培训观念,重点培养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着力提高人的创新能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1、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培养人才
  (1)优先发展中等教育和基础教育。围绕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优先发展普通中等专业教育和成人中等教育,大力培养造就实用技能人才。深化基础教育管理和办学体制改革,构建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心的国民教育体系,保持适度超前发展。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加快国家级、省级示范高中建设步伐。改进和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促进和保持九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2)巩固发展高等教育。充分发挥驻哈中直省属高等院校作用,扩大在哈招收本科生、研究生规模。提高市属院校办学质量,逐步建成地方特色明显、学科优势显著的大学。推动发展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扶持地方与中直省属、部队院校的联合办学。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巩固发展党校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发挥人才预测和市场信息反馈作用,优先发展急需专业和新兴学科。

  (3)加强各类职业教育。培养支柱产业、重点行业等领域的各类高技能人才,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加快哈尔滨技师学院的建设。大力培养农村拔尖人才,广泛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抓好农民职称任职资格培训。全面推行绿色证书制度,大力开展送项目、送科技下乡培训活动。

  2、做好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加强人才资源的能力建设
  (1)以培养高层次、国际化人才为重点,在派出培训和来哈讲学方面有新突破。坚持高起点、高层次和国际化标准,充分利用友好城市、友好院校、国家部委的国际交流等国外培训资源,每年选拔50名局、县(市)级优秀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优秀企业家、学科带头人赴国外学习深造,每年选拔50名优秀年轻领导干部和一定数量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学科梯队带头人到国内名牌高等院校进行中长期的学习深造。统一安排,分类指导,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内外高级专家、学者和国内知名企业家来哈讲学活动。探索国外研究生以上层次的高级研修和培训。

  (2)认真抓好党政干部培训。在加强政治理论培训的基础上,重点抓好法律、外语、信息化与电子政务知识方面的培训。落实全市干部培训计划,处级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规定时间内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其他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12天脱产培训。每年选拔20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乡镇、街道、企业和市直机关综合部门挂职学习锻炼。规范公务员初任培训,强化任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3)抓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开展规范化的工商管理岗位培训。推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职业经理人、企业首席执行官的职业资格培训。重点抓好医药、机械制造和食品行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经贸和旅游等领域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大力加强企业高级财会、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紧缺专业的管理人才培训。

  (4)全面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突出以新理论、新技术、新知识、新材料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大力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普及性培训,培养适应老工业基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重点加强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机械制造等领域的继续教育。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继续教育的覆盖面。抓好涉农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开展下岗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教育,提高二次创业能力。

  3、健全机制,保障教育事业发展和各类培训工作的开展
  (1)制定规划,完善各项制度。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各类教育法律规章,不断完善地方法规,保障教育事业正常发展。制定人才继续教育和培训规划,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创新政府调控、行业指导、社会服务的运行机制,明确各类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义务,健全约束激励机制。加强对教育和培训工作的质量评估监督。切实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证书的管理。

  (2)整合资源,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依托党校建立党政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境外培训资源建立高层次人才培训基地,依托博士后工作站、创业中心、科技园区和著名大企业建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科技人才培养和锻炼基地;发挥社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各类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大力发展远程、网络教学,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3)增加投入,推动终身教育事业发展。依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不断提高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完善继续教育和培训投入机制,强化用人单位的主体地位,建立带薪学习和经费保障制度。鼓励社会和个人投资,吸引国外资金进入我市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市场。

  (四)实施人才市场配置工程,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和培育机制健全、运转规范、服务周到和指导监督有力的人才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1、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布局合理的全市人才市场体系
  (1)发展以市场化、集团化为方向的多种类型的人才市场体系。进一步办好基础性人才市场,发展专业性人才市场。巩固、发展和壮大哈尔滨普通人才市场和中高级人才市场,重点培育2-3个有特色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高科技人才市场。加强对人才市场的指导和扶持,培育发展区、县(市)域人才市场,稳步发展行业人才市场,依托高校建立固定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和服务站,建立健全老年人才市场。努力构筑布局基本合理、结构相对科学、功能较为完善、基础性与专业性协调发展的全市人才市场体系。

  (2)加快人才市场信息化建设。建设以中高级人才为重点的各类人才信息数据库,积极发展网上人才市场,建立全市统一的定期人才供求信息发布制度,初步建立全市人才信息服务网络体系。探索建立东北地区人才信息化建设的有效载体,以网络联盟或协作组织方式,实现人才信息互联互通,搭建用人单位与人才之间信息桥梁。

  (3)加快东北地区人才市场一体化进程。打破条块分割和地区封锁,实行人才开发联动,形成整体区域人才的竞争优势,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积极沟通协调,加强与东北地区各主要城市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联手开发人才资源。围绕构建东北地区一体化人才市场,加快制度层面的合作,实现"对接互融"。在人才市场准入标准、设立程序和人才流动、吸引、培训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实现一体化;联合进行区域性人才市场监管和人才资源保护,防止过度和无序竞争;推进资格证书的互认或衔接,实现教育、培训、考试的资源共享互通和服务标准统一。

  2、构建依法授权、管理规范、功能完善的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1)深化改革,加强各级政府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实现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管理部门的政事分开,与人才市场的事企分开,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导各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科学定位,创造品牌效应,增强区域竞争力。

  (2)巩固完善现有服务功能,拓展开发新型服务业务。巩固完善人事代理、人才推荐、人才培训等具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基本服务功能,积极开发人才测评、人事诊断、人才派遣、人才租赁等具有市场前景的新型服务业务。提高各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含量,规范服务标准,改善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

  (3)构筑公平竞争平台,实现人才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多元化发展。鼓励民间资本对人才市场的投入,参与人才中介业务的经营。大力发展多层次、多种类人才市场和中介服务组织,建立多元股权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中介业务,保障合法权益。

  3、构建政府调控、行业自律的全市人才市场监督管理体系
  制定全市统一的人才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整合不同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资源,清除市场建设中的体制性障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规章,完善人才市场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探索建立人才市场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队伍,加大执法力度,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加强对人才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人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研究制定行业标准,推进人才市场和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规范化。

  (五)实施人才创业支撑工程,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
  努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大量涌现、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社会环境。

  1、改善政策支撑环境。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市人才政策。及时修改和废止束缚人才流动、制约发展的政策,调整细化操作性不强的政策,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建立健全内容科学、便于操作和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人才政策体系。同时,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政策的权威性和实效性,不断优化政策环境。

  2、提供优质廉价的公共服务。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大力推进政府提速增效,加快电子政务建设,创新工作方式,强化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社会的关系,努力构建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政府,使人才在我市创业安心、舒心、放心。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在不断增加市人才发展资金额度的同时,各区、县(市)都要设立人才发展资金。鼓励和倡导社会多元化资金投入人才发展,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募集与利用外资为补充的市场化人才资金投入体系。立足现有基础和能力,努力为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采取政府与用人单位共担的办法,筹建博士后公寓,为博士后进站工作创造条件。

  4、营造优化环境的社会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和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人都可以成才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认识人才资源开发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基础性、战略性、决定性作用,把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重视项目、资金的同时更要重视人才,切实把促进人才健康成长和充分发挥人才作用放在首要位置。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通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我市引才、育才、用才的优惠政策,强调环境就是吸引力,环境就是竞争力,环境就是凝聚力,为人才的健康成长和创新发展营造优化环境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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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0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1994年1月7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1998年9月24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生活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生活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保持定期联系;

  (四)核发生育证,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五)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验婚育证明;

  (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查访和孕检,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的,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行婚育情况登记,将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招用外地成年育龄人员或其他流动人口的,应按本办法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

  流动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方可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的均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三条 外出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须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的或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登记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和营运证;劳动部门不予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给予职业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向其出售或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 雇用外来劳务团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团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来劳务团体到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雇用单位应将外来劳务团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没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屋出租者,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必须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场所。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搬迁前应到原住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回迁前,凭区(市)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拆迁人应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被拆迁人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属于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首次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实施各种解除节育措施的手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雇用单位承担;无雇用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管理服务费四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二千元的,按二千元征收;

  (二)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无生育证生育第二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三)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胎或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或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三至五倍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一万五千元的,按一万五千元征收;多胎的按胎次累进加倍征收;

  (四)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对有外来劳务团体或雇用单位管理的外来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代收或垫付;无外来劳务团体或无雇用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收。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理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缴纳的管理服务费和对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个人及单位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全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1994年5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1989年7月16日发布的《青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九府发(1999)1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共青垦殖场、九江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现将《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九江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九江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地驻市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持有本市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并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无业残疾人为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已在城镇、街道和居民委员会所办的福利工厂集中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生产的残疾人,不属于本办法分散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本地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劳动、工商、卫生、人事、教育、交通、财政、税务、银行、统计、新闻和司法等有关部门要支持所属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五条 为保证残疾人就业管理工作的连续性,成立“九江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隶属市残联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劳动局指导。各县(市、区)应参照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
第六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任务是:协调有关单位对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和就业咨询、指导;开展残疾人就业登记、建档;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向各单位推荐、介绍具有一定劳动能力和技能的残疾人就业;帮助残疾人个体就业;收缴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督促、指导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开展工作。

第三章 就业渠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本着就地、就近、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积极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
第九条 各级民政部门、残联组织应积极兴办并指导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兴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 劳动、人事部门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站)要积极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介绍、推荐残疾人就业。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四章 按比例安排就业

第十二条 各单位按在职职工总数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职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工和各类临时工。)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不同情况分配合适的工种,并积极研制和使用适合残疾职工操作的设备和工具,改善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可兴办福利车间(分厂),集中安排本单位按比例招收的残疾职工。福利车间(分厂)的待遇与社会福利企业享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比例的企事业单位,由政府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接收录用、转正定级、工资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残疾人与健全人同等。企业在进行体制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当妥善安排残疾人。
第十七条 各单位除名、辞退和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慎重,并在事前征求本单位工会和同级残联意见。残疾职工对处理不服,可按有关规定申诉。
第十八条 各单位上岗后因公致残人员、离退休、下岗的残疾职工以及就业不满一年的临时残疾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任务。
第十九条 各单位每安排一各重度肢残人或盲人可抵算2名安置任务;按比例计算不足1人的单位按1人计算。

第五章 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应按差额人数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标准,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收。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任务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人数比例计收。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任务一人以上并有差额有小数的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计缴。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按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文件 规定在有关科目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驻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范围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和市属单位,向九江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缴纳;县(市、区)直单位、驻县各单位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缴纳。
第二十五条 市及县(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站)负责核定各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在册残疾职工比例及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额,并各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或有关银行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委托收款书》,通过银行将各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款项划拨到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帐户。保障金的收缴必须使用财政部统一制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每年年末必须将本单位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报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市统计、编制部门应协助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虚报、瞒报、拒绝填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资料的单位,以统计、劳动、编制部门提供的最高数据为准,并视该单位未安排残疾人计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二十八条 个体企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缴纳标准按实际职工人数的1.5%的比例缴纳。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与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签订银行托收协议,未签订协议的视为同意银行托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度缴纳,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应当缴清。逾期未缴纳,每迟延一日按其应缴纳保障金总额的5‰计收滞纳金。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委托同级财政部门从该单位经费中代缴;企业单位不缴纳的,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规定,残疾人联合会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得减免。确有困难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在同级财税部门审定的年度财务报表上签署意见,送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

——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就业、个体经营;

——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改进、开发残疾人生产、工作所需的辅助工具和设备;

——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

——保障金管理的其他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残疾人劳动就业试点实施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