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质量兴区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区各行各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 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获奖单位每年度不超过5个(产品质量奖2至3个、工程质量奖1个、服务质量奖1个)。当年申报单位均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度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设立“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定委员会主任由自治区分管质量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委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审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主席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评审工作程序,研究决定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审议拟奖励名单。
第八条 审定委员会下设主席质量奖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 (修) 订主席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等工作制度。
(二) 组织制订评审员管理制度,组建评审员专家库和评审组,考核、监督评审员职责履行情况,建立评审员选用退出机制。
(三) 编制主席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受理主席质量奖申请和组织评审,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成果。
(四) 汇总并向审定委员会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九条 主席质量奖实行评审组评审制度,评审组由区内5至7名评审员,另邀请区外专家1至2人组成。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不同行业,分别组成专项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主要职责是依据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申报单位进行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保存好评审记录。
第十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依法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并及时足额纳税。
(二) 积极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1年以上并有包含3年数据和信息的自评报告。
(三) 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质量水平、主要经济和技术指标位居区内同行业前5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
(四) 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 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积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环保技术,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 其产品(经营服务)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 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 近3年内发生过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或存在因组织责任导致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的。
(四) 近3年内国家、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题的。
(五) 近3年内参加主席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六) 近3年内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记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四条 在评审标准的统一规定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施指南,以保证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实施指南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评审标准。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六条 每年度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评审公告。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年度主席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申报表》和相关证实性材料。
第十八条 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提交相关专项评审组。各专项评审组根据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等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综合排序,提出主席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报评审办公室,由评审办公室提交审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确定拟奖励单位,并对拟奖励单位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九条 评审办公室对拟奖励单位在自治区主要媒体、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没有异议的拟奖励单位,报审定委员会主任审核、自治区主席审定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颁发主席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主席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评审经费主要用于会议费、聘请专家费、差旅费等相关支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四条 获奖单位在获奖后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办公室调查核实并提交审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奖项,并向社会公布:
(一) 发生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 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不稳定,经国家或自治区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三) 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四) 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五) 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 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主席质量奖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第二十七条 承担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有关规定、程序,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第二十八条 评审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鼓励各地区、各行业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质量奖。
2011年9月29日 印发
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明政文〔2006〕20号
关于印发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及省属驻明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文件精神,在全市行政审批部门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现将《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三明市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5]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我市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建立首席代表制
1.首席代表设立。行政审批部门设立首席代表,一般确定两名,分为A、B角。A角原则上由分管领导(副局长或副主任)或主要领导担任,按照本部门的权限,全面履行行政审批职责;B角为入驻行政服务中心或未入驻中心部门单位设立的统一受理窗口负责人,原则上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业务科室科长担任;条件暂不具备的,由具有行政审批资格的单位工作骨干担任,任期内由部门单位授权履行科长职责,具体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部门派驻的,为审批首席代表,由公用事业单位派驻的,为服务首席代表。
2.首席代表履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负责审批的项目除外),由该部门委派的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职权;有关行政责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由委托机关承担。涉及转报省直部门以上审批的事项,由首席代表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本部门的名义履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初审职权,有关行政责任依法由委托机关承担。
3.首席代表委托。A角首席代表因出差或休假等原因离岗时,应委托部门单位其他领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确保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第二条 首席代表职责
首席代表A、B角应按以下规定要求,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履行首席代表职责:
1.首席代表应根据部门授权范围,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审批,并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督促部门窗口和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承办、流转、督办、审批、反馈、执法检查等工作。对部门行政审批和领导高度负责,自觉维护部门的形象和威信。
2.负责部门对即办件审批,对承诺件、补办件和督办件进行审核、一次告知、协调和督促后方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代表部门参与联办事项的有关审批、督办工作。
3.负责部门集中办证事项,在授权范围内全权办理有关审批、审签和发证等工作,对确实难以委托授权办理的事项,负责督促部门有关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需上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负责做好涉及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或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暂不委托首席代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有关审批责任人(或部门领导)的联络等工作,并统一组织、协调、督促部门窗口与有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负责对依法必须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委托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初审意见。
6.负责组织、协调并实施涉及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告知承诺、联审联办、绿色通道审批、网上审批、政府信息公开等各项工作。
7.负责部门与中心联络沟通工作,指导和管理部门窗口日常工作,协助中心做好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
8.负责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电子签章等管理和使用。
9.负责部门和窗口审批工作权限内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三条 B角首席代表选派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熟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部门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具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开拓进取精神,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2.具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能够熟练操作计算机和应用三明市网上审批系统,能够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规定入驻中心一年以上,负责窗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一般不再承担部门其他工作任务。
3.模范带头和自觉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尊重领导,团结同志。
第四条 B角首席代表管理
1.实行双重管理。入驻中心部门单位的首席代表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组织关系等由派出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年度考核、窗口考评等由中心负责。
2.实行委任制。派驻中心首席代表由派出部门提出拟任人选,填写好《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登记表》报送中心,经审核后,由派出部门对首席代表颁发《任命书》和《行政审批服务授权书》。首席代表登记表、任命书和授权书各一份交中心备案。
3.实行变更报备。在派驻窗口首席代表任期内,派出部门如因工作或其他原因需要中途变更首席代表的,应按规定要求事先向中心报备,在委任新的首席代表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变更调整。
4.实行评先评优。各部门派驻中心的首席代表应作为派出部门后备干部优先推荐人选,对工作突出、表现优秀的首席代表应在评先评优、选拔任用上予以优先考虑。
5.实行考评考核。各部门选派首席代表工作纳入行政服务竞赛活动的综合考评,选派工作好坏与行政服务竞赛活动直接挂钩,其考评分计入行政服务竞赛活动评比总分。
6.实行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对首席代表涉及违规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失职、渎职、或审批不作为等行为的,严格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涉及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不能按基本要求履行首席代表职责的,或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有关规定不能胜任首席代表工作的,将按有关规定退回原单位,由原派出部门按有关纪律规定处理,并另行委派首席代表。
第五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未入驻中心部门单位、入驻中心公用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3月10日起实行。
附件一:行政审批服务首席代表任命书(样式)
附件二:行政审批服务授权书(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