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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50:40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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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6〕1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办法

为切实加强基层卫生工作,推进城乡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加快卫生强市建设步伐,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嘉委〔2005〕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基层卫生工作的全面考核,切实加强对基层卫生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基层卫生工作任务,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使城乡居民享有更好的卫生服务和卫生安全保障,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卫生强市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发展。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
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浙委〔200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03〕21号)、《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浙卫发〔2005〕28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卫生一体化加强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具体考核内容为每年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指标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
四、考核办法
1.本考核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及嘉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专项工作考核,采取平时督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2.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五、考核程序
1.总结自查。每年年底前,各地对照考核内容和要求,做好自查,并将自查总结、自查评分表等有关资料上报。
2.实地核查。市组织考核组赴各地进行核查。
3.汇总综合。考核组汇总自查和核查结果并形成考核意见报市考评办。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附件:

2006年嘉兴市基层卫生工作考核内容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1 组织领导 1.县(市、区)成立基层卫生领导组织,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基层卫生工作的分管领导。2.将基层卫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并组织开展专题研究。3.基层卫生工作列入当地部门、乡镇(街道)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4.建立基层卫生考核制度,认真组织年度检查、考核工作。5.制定基层卫生服务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重点突出,措施有力。6.基层三级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健全。 20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2 保障措施 1.卫生事业经费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逐年有所提高。2.基层卫生财政补助足额到位,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3.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基金,并及时拨付到位。4.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培训经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6.乡村卫技人员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25 按工作开展情况综合计分



序号 主要内容 工 作 任 务 分值 评分标准
3 2006年省、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任务(卫生部分) 1.农民健康工程(1)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根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05〕287号),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综合达标率>80%,工作措施有力。(2)新型合作医疗:制定政策科学;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参保率>90%;其中,市本级普及型合作医疗参加率>50%。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位于全省先进水平。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3)农民健康体检:有组织开展农民健康体检,措施有力;农民健康体检任务当年完成率100%。2.乡村卫技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乡村卫技人员培训参加率>50%。3.县级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以县为单位卫生监督派出机构设立率>60%。4.城市医师支援:城市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作任务完成率达100%。 35 按工作开展情况和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4 卫生工作指标 1.孕产妇死亡率<10/10万。2.婴儿死亡率<8‰。3.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100%。4.乡村卫生服务机构一体化管理率>90%。5.乡镇(街道)卫生院、村卫生室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转型率>90%。6.农村安全饮用水受益率>85%。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8.食品卫生监测合格率>85%。9.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95%。10.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90%。 20 按指标完成情况综合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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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召开操作流程

戚谦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是公司的业务决策机构。

董事会具有如下特征:

①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向股东会负责,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②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③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构

④董事会是公司的必设和常设机构


一、董事会的人数

(一)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5、51条)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第109条第1款)


二、董事会的成员构成

董事会的成员在通常情况下由本公司的股东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但在法定情形下包括职工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董事一般也有的国家允许有管理专长的专家担任董事,以有利于提高管理水平。

(一)有限公司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45条第2款)

3、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68条第1、2款)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109条第2款)

山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建建字[2005]10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已经4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其以上,劳务作业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招标发包。

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劳务作业分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进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分别完成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组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分包工程施工图纸未全部完成,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九条 分包工程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业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晋价房字[2001]3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具体招标方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根据分包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施工分包发包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项所称资格和能力是指下列事项:

1、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

2、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3、近三年完成业绩;

4、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状况;

5、入晋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包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评标委员会参照总承包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分包工程发包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分包工程发包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分包发包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开标评标过程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前款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承包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程(或劳务)价款、计价方式、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等。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工程分包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分包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和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本单位相应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其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执行《山西省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班子必设岗位及最低人数规定》(晋建建字[1999]24号文)。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工程分包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招标发包的;

(四)分包工程招标活动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

(五)分包合同未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非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转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晋建建字[2005]106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实施细则》已经4月21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分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行为,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实施。

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施工总承包的分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作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五条 施工分包的发包方式包括直接发包和招标发包。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及其以上,劳务作业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招标发包。

专业工程分包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下,劳务作业分包10万元以下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施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当进行工程施工分包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任何其它方式规避招标。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工程招标活动进行干预。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可以由一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完成的,建设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分别发包给多个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确需分别完成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分别组织招标或者直接发包。

分包工程施工图纸未全部完成,不得组织工程招标。

第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应当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中标后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招标应当在施工总承包或者工程专业承包中标后进行。

第九条 分包工程招标由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业工程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可以不办理自行招标备案。

第十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活动应当进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其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参照晋价房字[2001]316号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分包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具体招标方式由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根据分包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施工分包发包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和方法选择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资格预审条件的投标人投标。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应当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三)近三年无严重违约、违规行为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第(二)项所称资格和能力是指下列事项:

1、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技术资格;

2、资金、设备、设施状况;

3、近三年完成业绩;

4、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状况;

5、入晋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分包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包工程发包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同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劳务作业分包评标委员会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分包工程发包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劳务作业分包评标专家组成。

专业工程分包招标评标委员会参照总承包评标委员会组建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分包工程发包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分包工程发包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施工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工程分包发包人可以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开标评标过程记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

前款中已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的文件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分包工程发包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承包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程(或劳务)价款、计价方式、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等。

第十九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人提供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分包工程承包人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工程分包发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工程分包发包人应当提供。

第二十一条 总承包和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进行施工分包,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具有劳务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本单位相应管理人员,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其人员配备数量要求,执行《山西省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班子必设岗位及最低人数规定》(晋建建字[1999]24号文)。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前款所指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有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工程分包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三)分包工程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招标发包的;

(四)分包工程招标活动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

(五)分包合同未在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的。

第二十四条 禁止建筑业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分包工程发包人未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非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转让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第二十五条 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