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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0:16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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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9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开展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托管是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托管范围、托管流程、托管服务和托管监督等方面:一是托管范围,包括可投资资金、营运资金和全部投资资产;二是托管流程,包括托管机构选择、账户开设和资产转移等;三是托管服务,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四是托管监督,包括合规监督、风险预警、协同监督等内容。

  保险资金托管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托管银行协商,逐步规范、充实、完善托管业务内容和运作流程,确保托管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三、推进保险资金托管的政策原则

  实行保险资金托管是保险业控制制度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整体安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为加强这项机制建设,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要按照“积极稳妥、和谐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好试点和逐步推开工作。

  (一)坚持积极主动。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要求,抓紧制定有关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坚持分类指导。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应当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选择内控良好、运作规范、积极主动的大型保险公司先行试点,同时组织中小保险公司分期分批实行托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已经实行资金托管的要逐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尚未开展资金托管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创造有关条件,尽快实行资金托管。保监会鼓励大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

  (三)坚持分步推进。保险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前,将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类产品纳入托管范围,今后新增加的投资渠道和产品,应当以引入托管为前提,逐步将全部保险资产纳入托管范围。保监会拟于2005年底前,组织若干家保险公司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2006年底前逐步扩大全金额试点范围,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组织部分保险公司开展全过程托管工作,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保险资金全过程和全金额托管机制建设的任务。

  (四)坚持分别实施。大部分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开展全金额托管,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的全部资产,实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推行全过程托管。少数管理较为规范的保险公司,可以一步到位,实行全过程托管。保险公司开展托管工作,要主动与有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托管技术和相关问题。

  四、实行保险资金托管的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合作,增强长远发展的战略意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动协同和制衡机制建设,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保险公司要全面实行保险资金托管。一是履行委托人职责,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试点。二是综合考察托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托管指引(试行)》规定,抓紧选择托管银行。三是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就托管资产、托管协议、托管费用、资金划拨等事项,与托管银行达成一致。四是做好衔接工作,主动协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的关系,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落实。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一是配合保险公司尽快将尚未托管的资产,移交托管银行托管;二是履行受托人职责,加强与保险公司、托管银行的合作,做好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三是及时提出托管存在问题,支持托管银行制定应急和解决方案。

  (三)托管银行要提供高质量服务。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研究有关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签订托管协议。二是建立安全有效的托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安全。三是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工作。

  以上,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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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第三人制度的建立,打破了传统的“两造”诉讼的格局,允许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系属中的诉讼中来,成为诉讼当事人,有利于保障当事人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为充分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真正体现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但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存在理论储备不足,立法规定零乱,从而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及无序在所难免。因此,探究第三人制度的内在机理及实务需求,具有现实意义。
  一、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简言之,民事诉讼第三人就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概念可知:首先,民事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独立地实施诉讼行为。其次,第三人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或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次,第三人必须在本诉开始之后,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参加诉讼。最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他需要参加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以便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民事诉讼第三人的分类及特征

  各个国家都普遍承认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但其分类却不尽相同。我国民事诉讼法把第三人分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本诉讼之外的第三人,对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是有全部的独立请求权,还是有部分的独立请求权,只要其请求权具有独立性,参加诉讼,即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者部分的独立请求权。至于第三人是否确有独立请求权,只有在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才能确定;2、将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正在进行诉讼的原告、被告双方对立,既不同意原告的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主张。他认为无论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都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他有权以本诉的原告、被告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参加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他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实际上是提起一个新诉。在这个“新诉”中,原告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则是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是本诉中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部分,诉讼理由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但他又不是本诉中的原告或者共同原告。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自行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涉及到他的合法权益,因此,他总是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在诉讼中总是支持参加的一方的主张,反对另一方的主张,为他所支持的一方提供证据,进行辩论;3、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但他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一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他参加诉讼虽然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但实质上是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但该第三人在第一审中无权对管辖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北安市人民法院 安丽佳

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襄樊市商务局(市招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4]35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4]17号)精神,组建襄樊市商务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对外挂市招商局牌子,主管全市商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所有职责。

2、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内贸及其流通领域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对外经贸协调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及机电产品进出口组织实施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国内外贸易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根据我市情况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二)研究提出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制定全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的具体措施,协调指导商品市场发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

(三)负责全市商贸、物流和服务业的有关政策措施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内外贸易商品的物流管理与协调工作,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组织实施主要消费品的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提出和制定全市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和执行全市有关外商投资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方法;指导全市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其变更、终止、解散工作,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工作,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负责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额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转报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落实有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协调和指导方面的具体工作。

(五)执行国家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目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拟定和执行全市中长期进出口规划和出口商品、市场发展战略及贸工、贸农、贸技结合的发展战略,指导全市进出口业务工作,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各种新的贸易方式;汇总编报全市年度进出口指标。

(六)按照有关规定,指导企业进出口的经营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市驻外企业和境外驻市经贸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研究拟定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协调全市服务贸易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家国际经济合作发展战略,制定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实施办法,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指导企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展国际化经营,协调企业实施海外投资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援助项目;负责有关外贸发展基金项目的审核和申报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对我市的无偿援助及赠款;管理有关国际组织对我市经济技术合作事务。

(八)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技术贸易的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高新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组织实施省科技兴贸战略和省技术贸易的管理办法;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管理技术引进、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九)指导我市在境内外举办的对外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博览会及有关涉外招商经贸洽谈活动;指导全市口岸管理工作。

(十)参与拟订我市与世贸组织规则相适应的措施办法,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并指导我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协助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负责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一)管理市商贸行业协会、饮食服务行业协会、物资行业协会和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商务系统的联合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政策法规科

(三)规划财务科

(四)人事教育科

(五)对外贸易科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科(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七)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科

(八)市场体系建设科(市商品市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商贸管理科

(十)投资促进科

(十一)外国投资管理科(行政审批科)

(十二)外经管理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商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0名(含纪检编制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科级领导职数21名:正科13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副科8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3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重新核定机关工勤人员编制4名。

五、其他事项

市商务局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

(一)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商务局等部门拟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联合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