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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18:18  浏览:84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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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80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7月26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7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检疫、卫生、农业、建设、旅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受理和调解消费者申诉,查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欺骗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延误提供商品和服务;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对消费者的意见及时作出回应,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隐瞒、欺骗等手段强迫、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二)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销售商品时附加其他条件;
“(三)不向消费者明示经营范围;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将原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配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配件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有效保存进货和质量凭证,存档备查。有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五、将原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条:“从事有线电视、邮政、电信业、医疗卫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以清单的形式告知消费者。违反规定所收的费用,应当加倍退还消费者。”
六、将原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从事保管、洗衣业、物流业的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的财物,按照约定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的财物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赔偿消费者的实际损失。”
七、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消费者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原因;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调解完毕。需要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时间不计在内。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的,消费者委员会应当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
八、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委员会转交的投诉,应当自收到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依法应当自受理申诉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经营者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对行政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异议,或者对行政部门不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经营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消费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并应赔偿五万元以上的精神损害。”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从事加工修理业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使用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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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对原处方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改变成份和更改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对原处方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改变成份和更改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1月25日)


为贯彻落实国发(1993)39号《国务院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取消犀牛角和虎骨的药用标准,凡处方内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标准,均停止执行。
2.严禁生产、销售含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
3.取消犀角粉、虎骨胶等单方制剂。
4.处方中含有犀牛角和虎骨的中成药,犀牛角以水牛角或水牛角浓缩粉代替;在人工虎骨尚未研制成功前,内服药中的虎骨暂以等量豹骨代替,非内服药中的虎骨则将虎骨去掉,不用代用品。
5.原处方中因含有犀牛角和虎骨,名称中有犀角(或犀)和虎骨(或虎)字样的中成药,去掉犀角和虎骨成份后,为便于管理,统一更改名称(见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据此核发批准文号,尽快通知生产企业。
附件1:含有“犀”或“犀角”字样的中成药名称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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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药 名 更 改 药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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犀角化毒丸 清热化毒丸
犀角解毒丸 清火解毒丸
犀角紫草丸 清热紫草丸
犀角地黄丸 清热地黄丸
犀羚解毒丸 西羚解毒丸
犀羚解毒片 西羚解毒片
犀羚感冒片 西羚感冒片
犀羚丸 西羚丸
犀羚片 西羚片
犀羚散 西羚散
犀黄丸 西黄丸
牛黄犀羚丸 牛黄西羚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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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含有“虎”或“虎骨”字样的中成药名称更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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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药 名 更 改 药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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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骨酒 壮骨酒
虎骨参茸酒 壮骨参茸酒
参茸虎骨酒 参茸壮骨酒
参茸虎骨药酒 参茸壮骨药酒
虎骨木瓜丸 壮骨木瓜丸
虎骨木瓜酒 壮骨木瓜酒
虎骨木瓜片 壮骨木瓜片
虎骨药酒 壮骨药酒
虎骨追风酒 壮骨追风酒
虎骨追风药酒 壮骨追风酒
安阳虎骨药酒 安阳壮骨药酒
特种虎骨酒 特种壮骨酒
虎骨膏 壮骨膏
麝香虎骨膏 麝香壮骨膏
伤科虎骨膏 伤科壮骨膏
追风虎骨膏 追风壮骨膏
虎骨麝香止痛膏 壮骨麝香止痛膏
虎骨止痛膏 壮骨止痛膏
虎骨镇痛膏 壮骨镇痛膏
虎骨百痛丸 壮骨百痛丸
天麻虎骨丸 天麻壮骨丸
杜仲虎骨丸 杜仲壮骨丸
麝香虎骨丸 麝香壮骨丸
参茸虎骨丸 参茸壮骨丸
田七虎骨丸 田七壮骨丸
虎潜丸 壮骨丸
健步虎潜丸 健步壮骨丸
龙虎丸 壮骨龙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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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25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的通知

建法[2004]22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部政策法规司。

  附件: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的要求,特制定建设系统贯彻实施《纲要》的五年规划(以下简称《纲要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增强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建设系统行政管理效能,创新管理方式,促进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的调控作用得到加强,科学民主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

  ——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市场的监管制度更加健全,符合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

  ——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违法行为被及时纠正和处罚,市场监管更加公正、有效和透明,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建设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建设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观念明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建设领域各种矛盾。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健全科学的决策机制。城乡规划的编制要注重保护和合理利用各类资源;要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强化规划对城乡发展的综合调控,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推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听证制度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城乡规划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城乡规划决策规范化。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改变目前监管体制分工不明确、综合协调机制不健全、监管条件不配套、监管约束不严格的现状,建立科学合理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实行建筑市场监管属地化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市场主体特别是业主的监督力度,全面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加强有形建筑市场建设,改进和完善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积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方式和计价方法的改革。

  (三)改革质量安全监管方式,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改变单一、运动式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方式,从定点检查施工现场实体质量安全,转变为重点督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情况、督查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及质量安全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从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提高监管水平和效果。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实行工程质量安全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重大安全事故分析制度,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规范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努力控制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四)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供应政策,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制定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完善住宅产业政策,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完善房屋权属登记制度,逐步实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公开查询制度,保障产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培育和完善物业管理市场,严格执行房地产行业市场准入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为居民提供便捷的服务;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动态监管机制,完善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房地产信用档案信息系统。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监管机制,依法强化归集工作。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标准规范体系,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规范化。完善城镇房屋拆迁制度,理顺拆迁管理体制,加强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政府部门要从传统的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企业转变为完善市政公用市场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对市场秩序的监管,要从对企业负责转变为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切实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建立和完善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环卫、公共交通等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特许经营制度,建立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健全企业服务质量监督和价格监控机制,在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保证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供给的连续和稳定,维护好社会公众利益。

  (六)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加大风景名胜区整治力度。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方法,推动风景名胜区管理逐步实行政企分开。改进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明确保护的内容、目标和措施,划定核心景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和环境容量要求,制定游览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合理配置风景名胜区内各类游览设施。充分发挥风景名胜区的综合效益,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教育价值,保持生态系统和景观的完整性。加强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检查和监督,推动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七)加大资源节约工作力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在城市规划建设方面存在的各种严重浪费资源现象,切实提高土地资源、水资源和能源的利用效率。完善节水法规,强化节水管理,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企业活动。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启动三北地区大中城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大力推动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改革单位统包的用热制度,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

  (八)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推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要建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重点制定涉及公共利益、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加快制定进度和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推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和提高效益。探索工程建设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研究发达国家的建筑技术法规,有效利用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保护国内市场,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护群众利益提供技术保障。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建设系统管理信息化水平。

  (九)健全建设立法机制,提高建设立法质量。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逐步健全和完善建设法律法规。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建设立法工作计划。要通过立法解决建设系统各行业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共同性、规律性的问题。要逐步扩大立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不断探索和完善立法工作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机制。

  (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要在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基础上,继续清理和修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凡是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对于保留的建设行政许可,要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等内容;对于确需设立的行政许可,要充分调研和评估,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设立程序。要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和水平。

  (十一)理顺建设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积极推进建设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整合现有执法队伍,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降低执法成本。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证建设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要完善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实施内部监督的工作机制,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实现执法行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建立健全建设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全面推进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到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和责任追究,建立以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违法有追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体系。

  (十二)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政令畅通。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接受司法监督,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建立执法建议书、执法监督书制度,加大建设系统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建立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健全行政补偿制度,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建设系统政令畅通。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要实行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法律咨询审核制度,提高领导干部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积极探索领导干部任职前实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整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建设法律知识培训,对未通过建设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的,不予核发执法证件,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完善执法技术手段。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考核情况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任免、晋升、奖惩的依据之一。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工作,做好建设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和解释工作,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四)建立有效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尽快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加强督促检查,认真落实还款计划和措施。推进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制度建设,严格规划审批、施工许可、合同履约、工资支付、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结算等管理,标本兼治,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

  完善信访制度,充实信访力量,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加强地方信访接待工作,建立初信初访责任制度。要从源头治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完善拆迁补偿政策、控制拆迁规模,规范拆迁行为,对重点违规违法拆迁案件进行专项督查,把拆迁上访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及时做好群访人员的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纲要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对《纲要规划》贯彻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办事机构可设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纲要规划》贯彻落实的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总结考核。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保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经费,确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健全责任制度。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纲要规划》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全面实行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确保《纲要规划》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