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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40:54  浏览:84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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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4年度“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4〕14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4年度“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2004年度“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为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在门户网站建设工作中的责任,切实提高“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的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丽政发〔2004〕33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由网上信息公开、监督投诉、公务邮箱管理和子网站建设等四个部分组成。
  (一)网上信息公开(40分)
  遵循“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单位相关的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工作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工作规则、联系方式等。以上各类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门户网站上予以更新。(5分)
  考核指标: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时效性。
  2.工作信息。凡在市内主流媒体上刊登的各类工作动态、文件、公告、通告、公示等,均应第一时间在门户网站加载。(10分)
  考核指标:上网工作信息的报送数量、时效和采用率;服务信息的数量、完整性和准确性;其他信息的报送情况。
  3.网上办事指南。包括本单位承担的所有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的办事指南(包括办理事项、受理部门、岗位责任人及联系方式、办事依据、办事资格、办理流程、办理期限、收费情况、办理结果以及办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在门户网站上详细公布。与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许可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后24小时内在门户网站上予以更新公布。(15分)
  考核指标:办事指南项目的完整性、每一个项目办事指南是否符合“一次性告知”的要求、办事流程发生变更后的更新时效性。
  4.在线咨询。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对门户网站“在线咨询”窗口上与本单位有关的咨询请求,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于超越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咨询请求,应说明原因,并给予尽可能的指导。(10分)
  考核指标:咨询的答复率、答复时效和公众对答复的满意度。
  (二)监督投诉(15分)
  各单位必须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和投诉的服务渠道,包括公开投诉电话和受理网上投诉的电子邮箱。
  1.建立投诉业务的受理流程,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处理各类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要说 明不受理的原因,并尽可能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部门。(5分)
  考核指标:公众对投诉处理的情况反映。
  2.经“12345市长信箱”栏目转发的办理件,各单位应及时处理并反馈。(10分)
考核指标:答复反馈的数量和比例、群众的满意度。
  (三)公务邮箱管理(10分)
  公务邮箱是各单位及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在门户网站上开设的公务专用电子信箱。
  1.必须确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内设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公务信箱开设、注销、更改、公布等工作,保证公务信箱与内设机构及工作人员的一一对应。(5分)
  考核指标:公务邮箱开设和使用率、公务邮件的处理效率。
  2.各单位必须确定专人及时有效地处理单位公务邮箱中的各类电子邮件。(5分)
  考核指标:单位公务邮箱的维护情况。
  (四)子网站建设(35分)
  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中国丽水”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通知》(丽政办发〔2003〕98号)中关于子网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及时规范地完成子网站建设任务,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1.明确子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如委托其他单位维护的,应负责对受托方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5分)
  2.子网站页面的设计风格应承袭主网站页面的基本特征,包含“中国丽水”门户网站的网站标识,与门户网站页面相呼应。(5分)
  3.子网站应结合门户网站的总体要求以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精心设计网站栏目。子网站必须包含机构人员、政策法规、办事指南、工作信息、服务信息、投诉咨询等六项内容。(5分)
  4.鼓励各单位在建设子网站过程中发挥创造性,开设各种服务性、互动性强的栏目。对通过子网站咨询、投诉窗口受理的问题,必须按规范及时答复、处理。(10分)
  5.子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制度,确保子网站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合法性和舆论导向的  正确性。(10分)
  二、考核对象及计分办法
  参加年度考核的对象为市政府直属28个部门,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2004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畴。
  由市信息中心根据考核内容,结合各网站的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定。每个指标按“好”、“较好”、“一般”、“差”四档评分,各档得分分别为指标分值的“100%”、“80%”、“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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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08〕10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制订的《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生八大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民生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民生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八大工程(以下简称民生工程)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扩大政府服务面,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和谐陕西建设而实施的教育工程、就业再就业工程、公共卫生工程、社会保障工程、住房保障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工程和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生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民生工程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等。民生资金按其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资金和补助类项目资金两大类。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实施民生资金财务监管的职能部门。财政业务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业务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业务机构)和财政专职监督机构(指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局、处、科、股等,以下简称专职监督机构)共同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民生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财政部门在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资金管理使用中的监督职责,保证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业务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规划和项目预算编制进行审核;对民生资金安排和拨付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和测评。

  专职监督机构对业务机构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负有再监督职责。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独立开展财政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和反馈民生资金管理和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依法处理处罚各类违规违纪问题。

  第六条 民生资金监管原则:

  (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制度,对民生资金实行依法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流向对项目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系统监督;建立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协作机制,将财政监督融入财政管理之中;各级财政部门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建立监督信息报送和共享机制,在财政系统内部形成监督合力。

  (三)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民生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测评,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业务机构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的民生资金投入计划进行审核;对民生工程项目预算、概算、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项目评审,确保项目投入计划和项目预算合理、真实和完整。

  (二)根据项目预算和工程实施进度审核用款计划,及时足额安排项目资金。

  (三)对用于提供公共服务或项目建设的资金,要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资金;不能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项目资金支付“直通车制”、“报账制”等支付方式;直接补助到个人、家庭的资金,原则上委托金融机构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直接发放给受益对象,确保资金拨付的安全有效。

  (四)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进行日常监管,及时掌握工程项目投资、财务执行情况,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订专项绩效评价办法,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第八条 专职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预算是否按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项目资金是否按资金计划投入,有无资金落实不到位或假配套问题。

  (三)是否制订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使用考核办法,并按规定进行管理,是否按要求实行了财务监管,对应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规范使用。

  (四)项目资金是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按规定方式支付;是否按进度核拨工程建设资金,有无挤占、截留、挪用资金问题。

  (五)各项财政补助是否按政策补助到受补对象,有无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贪污、挪用财政资金问题;对个人的补助是否以“直通车”等形式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

  (六)项目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是否依照国家《招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项目实施过程是否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施工合同制。

  (七)民生工程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功能或取得预期效果。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第九条 专职监督机构要按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检查,编制工作底稿,根据检查结论出具财政检查报告。建立财政检查复核制度,确保检查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十条 业务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财政监督协作机制。

  专职监督机构在民生资金监督中负有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汇总等职责。可以接受业务机构委托或与其共同开展财政专项检查,也可根据资金管理需要,独立实施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财政有关部门作为决策依据。

  业务机构要配合专职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将民生项目规划和资金计划抄送专职监督机构,同时要将财政专职监督机构的监督成果运用于管理制度的改进完善之中。

  县级财政部门要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民生资金进行监督,建立社会义务监督员制度。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托金财工程和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交互平台,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对民生资金实行网络化和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各级专职监督机构要建立纵横联动的检查机制,对民生资金进行全系统的监督检查。

  各设区市和省管县专职监督机构要定期向省财政监督检查局报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季报表和年报表,反映本级项目资金安排、实施进度和使用情况。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对全省民生资金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及时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管理动态。

  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统一安排部署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力量,根据工作需要,抽调人员进行交叉检查。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督部门之间要注重检查结果的综合利用,实现监督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对同级民生工程项目和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测评结果与省对市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三奖三管六保障”激励政策相挂钩实施奖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拨付资金不及时的部门或单位,要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要求配套资金的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未按有关规定对民生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八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违法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依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会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会计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做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3]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03年5月11日至17日,宣传周的主题是“大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加快普及节水型器具”。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用水效率,确保城市用水安全,切实开展好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的领导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必须把可持续发展放在突出的地位,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各种自然资源。去年,我国大部分地区遇到严重的旱情。最近国务院结合今年抗旱工作,对城市节约用水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水资源紧缺的形势,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要从确保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出发,做好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对于城市供水管网可以到达的地区,要严格控制打井,确保城市供水的安全。

  二、认真贯彻落实《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等三项标准

  各地要认真贯彻2002年发布的《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在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的水龙头、便器及便器系统、便器冲洗阀。在2005年前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用水器具要全部更换。

  三、加大工业节水力度,调整工业用水结构,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工业用水的管理,采取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水措施,提高工业用水效率。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再生利用等工程设施的建设,支持和鼓励工业企业调整用水结构,提高非传统水资源的利用率。继续做好城市用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坚持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

  四、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

  2002年,经建设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共同组织考核,有10个城市基本达到了节水型城市的标准,在宣传周期间将对这10个城市进行表彰。为进一步推进“节水型城市”的创建工作,今后“节水型城市”的考核工作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标准》,对申请“节水型城市”的城市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检查验收,并对达标城市进行命名。

  五、继续做好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提高全民节水意识。

  各城市要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认真落实。在城市节水宣传周期间要统一组织、全面部署、认真安排好各项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节水方针、政策,努力营造“节水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社会风气。要配合教育部门把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同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课外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为节约用水工作长远发展奠定扎实的社会基础。

  附件: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四月七日

  附件:

2003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努力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可持续发展

  2、大力普及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

  3、惜水、爱水、节水,从我做起

  4、推进污水资源化,让城市更清洁、更美丽

  5、依法管水,科学用水,自觉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