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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2:51:41  浏览:8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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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6〕42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快转变机电产品
出口增长方式的意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十五”期间,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到2005年,机电产品已连续11年保持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地位,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举足轻重。为了提高我国外贸出口的质量和效益,“十一五”期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快转变机电产品出口增长方式。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机电产品出口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抓住新一轮全球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的机遇,立足企业自主创新和国际竞争能力的提高,实施机电产品出口品牌战略,强化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调整出口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整顿出口秩序,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奋斗目标。机电产品出口结构明显优化,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出口秩序明显好转,出口市场进一步多元化,出口内外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力争到2010年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55%,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20%。
二、加快机电产品出口结构调整,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三)在提高出口传统机电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同时,努力扩大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积极发展和扩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及与整机配套产品的出口。重点是飞机及航空设备、船舶及船用设备、铁路机车、汽车及零部件、机床、工程及农业机械、集成电路、通信设备和电力、冶金、石化成套设备以及新一代通信产品、数字化家电和视听设备、计算机网络等产品。
(四)依法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的生产和出口,鼓励机电企业加强节能、环保型技术和产品的开发,逐步将环境、劳保、卫生、社会责任等因素引入设计和生产管理中。
(五)支持机电企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力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全部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及ISO14000环保认证;推动出口企业获得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以及社会责任的相关国际认证。
(六)在风险分析基础上,对出口机电产品安全质量适时动态管理,深化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扩大出口免验范围,降低检验检疫费用,拓宽出口绿色通道。
三、加大自主创新力度,培育一批自主品牌机电产品出口
(七)继续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培育一大批自主品牌机电产品出口,在技改、研发、信贷、保险、信息服务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抓好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和基地企业建设。再选择几个带动性强的重点产业,培育若干个出口产业基地和一批出口基地企业。各地方要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批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拥有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
(八)鼓励和指导机电产品出口企业通过上市、兼并、联合、重组、跨国并购等方式,提高规模效益。重点扶持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优势企业。逐步建立和完善出口机电产品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统计制度。
(九)鼓励机电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进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开发;对关系出口的共性技术研发给予扶持。机电企业的各项研发费用可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税前列支。
(十)支持机电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关键零部件,并搞好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对机电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可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一)加强机电产品出口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机电企业称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之间联合或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以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技术开发和成果的产业化。鼓励企业在海外设立信息和研发中心,跟踪掌握先进的技术动向,开发适合当地市场的新产品。
四、深入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加强境外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在巩固东南亚和欧美传统出口市场的基础上,加大对俄罗斯、东欧、非洲、拉美、印度等新兴市场的开发力度,提高新兴市场的出口占有比例。
(十三)利用对外援助、带资承包等多种方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机电企业到境外投资,带动设备、资本、技术和料件出口。通过与所在国的合资合作,实现生产、销售及融资的本土化。
(十四)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在境外主要销售市场设立代表处或销售机构、选择经销代理商或利用国外厂商销售网等多种形式,形成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同时以销售网为基础建立健全维修服务网点,逐步解决机电产品售后维修服务问题,并力争在工程机械、农业机械、通信设备、汽车、摩托车等重点产品的全球销售网络和售后维修服务网点建设方面取得突破。
(十五)鼓励和支持机电企业参加国外知名专业展览会,定期组织中小企业与欧盟、北美、日本等重点出口市场业界进行对口交流,推动机电企业寻找合作商机,开拓国际市场。
(十六)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建设和完善机电产品出口信息网络服务系统,为出口企业提供准确、便捷的贸易投资商务信息及产品标准、市场法规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十七)在继续对机电出口企业从事商务、技术、售后服务及反倾销应诉等人员出国实行一年内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机电出口企业人员出国手续。
五、运用多种方式,支持机电产品出口
(十八)每年继续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机电出口产品研发、技改贷款贴息等,有条件的地方也应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利用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中小机电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适时调整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鼓励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机电产品出口。
(十九)加强政策性出口信贷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完善利率形成机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长期项目,根据信贷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重点机电出口企业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扩大出口信贷、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和种类;推动政策性出口信贷与商业贷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相结合,带动大型及成套设备出口。
(二十)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速度,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为出口机电产品增加新的保险产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研究和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解决中小机电出口企业担保困难。
六、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机电产品出口健康发展
(二十一)建立机电产品出口预警机制、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以及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对出口增长过快、量大价跌的商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加强多双边磋商,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
(二十二)深入研究国外技术壁垒相关规则,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发设计、组织生产,及时进行相关认证,突破壁垒限制;建立若干个在国际上具有权威性的机电产品检测实验室,为企业获得国际认证提供服务,拓宽与国外检测机构的合作领域;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实行双边相互认可工作。
(二十三)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培训,增强企业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鼓励机电企业采取联合开发、专利购买等方式规避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推动具有专利技术的企业进入国际技术联盟、标准论坛以及专利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二十四)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实施贸易风险管理和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选择大型及成套设备、摩托车等若干重点产品,对出口企业通过综合评审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对外公布。对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的产品,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二十五)推进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改革,增强其协调自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建立机制完善、协调有效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进出口商会和行业协会在促进机电产品出口方面的作用。
(二十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加快机电产品增长方式的转变,为促进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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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国家计委


试点企业集团审批办法
国家计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选择一大批大型企业集团分期分批进行试点
的决定,为搞好试点企业集团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参加国务院试点的企业集团。
第二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中提出的试点企业集团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企业集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经营管理有较高的水平。
三、企业集团在同行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不承担政府的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申请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集团简要介绍。
二、企业集团基本情况(见附表)。
三、企业集团章程。包括:
1.企业集团正式名称,核心企业名称及主导作用。
2.企业集团的宗旨。
3.企业集团的主要生产经营范围。
4.企业集团的管理机构及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5.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6.章程解释、修改、中止、生效条文。
四、成立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或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
第四条 审批程序:
一、拟参加试点的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向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送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
三、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四、国务院批准后,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文通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第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应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精神,制定试点方案,抄报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试点的企业集团,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1号文明确的由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审批办法,申请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七条 组建试点企业集团的工作,由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共同负责。审评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组建后的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生产办牵头。有关体制方面方针政策的拟定和协调,由国家体改委负责。
附则:
经国务院批准已列入第一批试点名单的企业集团要补充办理有关手续:
一、已组建并经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和已经进行工商管理登记的试点企业集团,不再重新办理企业集团的审批手续,但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
二、尚待组建的试点企业集团,需补报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款所列材料,并报组建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办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进行审批,发文通知该企业集团及有关部门。



1991年12月30日

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卫生部 教育部等


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为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现将《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教育部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

关于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发改社会〔2010〕561号),现就2010-2012年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从2010年起,连续三年在高等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工作,重点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的医疗卫生机构培养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

二、省级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需求,于上年11月份前确定下一年度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各类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卫生、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的学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联合与学校签署免费医学生培养协议。

三、免费医学生分5年制本科和3年制专科两种,以5年制本科为主,3年制专科主要面向乡镇卫生院以下的医疗卫生岗位。培养专业主要是临床医学、中医学专业,培养工作主要由举办医学教育的地方高等学校承担,可举办农村班,也可将免费医学生纳入普通班。免费医学生经过5年或3年的学习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不能正常毕业的免费医学生,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

四、订单定向培养计划作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纳入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规模。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优先录取定岗单位所在县生源。对参加高考统一录取的考生,单列志愿、单独划线录取。

五、免费医学生在获取入学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就业协议,承诺毕业后到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年。免费医学生在学期间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

六、免费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学费、住宿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生活费补助标准由各省结合实际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在医疗卫生支出中统筹落实。国家分三年为中西部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一名拟从事全科医疗的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其中2010年招收5000名免费医学生),中央财政按照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优先用于免费医学生的生活费补助。

七、免费医学生按全科发展方向培养,承担培养任务的学校要根据农村卫生工作需要,制订教学计划,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强化实践教学环节,突出临床能力培养,适当增加中医学(民族医学)教学时数和计划生育技术相关内容。

八、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入学前签署的定向就业协议,到生源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到,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免费医学生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可在本省(区、市)农村基层卫生机构之间流动。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未按协议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减免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同时将违约事实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履约管理,并建立免费生的诚信档案。

九、免费医学生毕业后,按有关规定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等培训,并完成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十、各有关地区、部门和学校要切实负起责任,扎实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地卫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对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为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到基层卫生医疗单位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周转住房,把免费医学教育各环节各方面工作抓紧抓实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