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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47:13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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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财库[2008]8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总金库,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编制2008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大力开展增收节支 确保全年预算任务圆满完成

  (一)坚持扩大内需,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极其复杂、困难的国内外形势下,适时调整宏观调控的方向和重点,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三季度GDP增长9.9%,物价总水平涨幅逐月下降,10月份CPI已降到4%,1-10月财政收入增长22.6%,各项重点支出得到有效保障。但从近几个月看,百年一遇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国际经济金融形势恶化,对我国经济增长、就业、企业效益、财政收入等方面产生的影响逐步显现并不断加重和加深。受政策性减税和经济增长放缓、企业效益下降影响,近几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逐月大幅下滑,10月份下降0.3%,其中,中央财政收入下降8.4%。面对当前国际国内的严峻形势,中央决定,从现在起,把稳健的财政政策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把从紧的货币政策调整为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我们要坚定信心,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坚决防止经济增速过快下滑,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财政收入。坚持依法征管,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对重点税种、行业和地区税源管理,着力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严格控制减免税,坚决制止和纠正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政策,及时清理2008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严厉打击偷骗税等违法活动。规范非税收入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强化税收、清理收费”的原则,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全面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切实保障重点支出需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及时制定并落实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做好今年粮棉收购工作。对今年安排的“三农”、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重点支出,要按照预算加快支出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人、车、会和网络、招待”等支出增长,防止年终突击花钱。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铺张浪费,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考虑到明年财政收支形势紧张,今年如有超收,除安排用于解决历史债务、特殊的一次性支出等必不可少的支出外,原则上转入明年预算使用。

  二、做好2008年度财政决算编审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严格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工作、开拓创新,确保2008年度决算编审工作圆满完成。

  首先,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工作。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全面清理本年应收应支款项。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各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预算单位之间要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种往来账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将决算收入支出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

  其次,切实抓好决算编审和培训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决算工作。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特别要统筹安排决算培训工作,加大决算报表和软件的培训力度,确保决算工作人员深入领会填报口径,熟练掌握决算软件。要配备必要的数据库、计算机、服务器等软硬件设备,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

  第三,充分利用决算数据,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新的决算报表涵盖了全国每一级财政、每一个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要进一步加强决算分析工作,通过充分挖掘、分析和使用决算数据和资料,发现预算编制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财政管理和财务核算的薄弱环节,分析财税政策的执行效果,评价财政对经济社会事业投入的绩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促进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其他有关事宜

  (一)关于中央补助收入的编报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上级补助收入的决算管理,地方政府要将上级政府对本地区(包括本级和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全额列入本级决算,同时在本级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税收返还及补助。各地要确保决算内容完整、数据准确,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决算的监督。

  (二)关于2008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2008年度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要遵循“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2008年度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后,中央财政会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人民银行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

  (三)关于决算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09年2月底前,将《200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中的一般预算收支决算总表、基金预算收支决算总表、一般预算收入决算明细表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明细表上报我部;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区全套《2008年度财政总决算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于财政部批复结算事项后2个月内,将加盖财政厅(局)公章的调整后全套财政总决算报表一式两份(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中央部门(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于2009年4月20日以前,将《200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连同电子文件)报送我部。上述报表的具体编报事宜,我部另行发文明确。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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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关于驻晋办事机构的审批及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省政府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及经济建设的发展,省(市、区及各部门)际间在政务、经济、文化及信息方面的横向交往越来越多,派驻我省的办事机构也不断增加。为促进我省与外省、市的横向联系,加强对驻晋办事机构的协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中央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城市及沿海开放城市,均可在我省设置一个冠以驻晋字样的办事机构。
二、部队系统设驻晋字样办事机构按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限于一个军级以上单位只设一个。
三、外省、市企、事业单位设立驻晋办事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工业、交通运输、物资、商品流通及科技方面的特大型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并有来晋投资计划和项目;二是暂无投资计划和项目,设立办事处为投资前期做准备工作的。办事处期限暂定为三年,三年内不投资则予撤消。
四、凡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晋设置办事机构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及部队,均应向我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提交由同级人民政府(部队持军以上主管部门)关于在山西设置办事机构的文件(载明办事处的工作任务、性质、级别和人员编制情况),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按程序
报省政府批准。
五、凡经我省批准设立的企事业驻晋办事机构,须持批准文件,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办理注册登记。
六、驻晋办事机构业务工作归口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管理;其党、团组织关系及思想政治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党委代管。
七、办事机构如建新房,需与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联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筹安排。
八、根据工作需要,办事机构人员,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的,由太原市公安局审核办理(一般限于十五人左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调配,除其主管部门配备的人员外,需我省配备的人员,干部由人事部门按所需条件帮助选调,工人可按我省劳动部门有关政策申请解决。省外调入人
员按编制人数,凭该省会所在地的户口迁移证,公安部门要准予在太原市落集体户口。调入人员中,夫妇有一方原在太原市工作的,可落居民户口。同时扣减集体户口人数,其子女户口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办理。由我省调配的太原市以外的人员一律不迁户口,其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可
由当地转来太原市。由驻晋办事机构建立集体户头,按市区定量标准办理供给关系。
九、驻晋办事机构人员的调换或离休、退休、退职,按哪来哪去的原则办理。
十、属于行政性质的驻晋办事机构,需下设经济实体的,由省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另行审批。



1992年7月8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31日,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必须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严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行,自文到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此项业务。对过去已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待汇票到期付款后结清帐户,如有逾期贷款等遗留问题应抓紧催收,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还贷资金,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擅自办理或越权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分支行应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二、已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凡超过《暂行规定》限制的余额的,应限期压缩,不得再超限额办理新的业务。各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控制数见附件。
三、按照《暂行规定》并经授权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分支行,可根据本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展这项业务。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仍按照原有关规定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规定时,总行将通知各分支行按照办理。
五、各分支行必须准确、及时填制《暂行规定》所附各类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行。总行和管辖分行要加强对各分支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在填报数据上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

附:交通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在加强金融服务的同时,严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级授权,分类指导。
三、总行、管辖分行根据两级管理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总行负责监控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执行情况,管辖分行负责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监控辖内行的执行情况。总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总量比例、额度控制及对全行业务的调控;信贷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授信额度和审批大额承兑业务;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会计监督事项、会计核算手续处理规定等。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加强管理,不得突破总量。未经批准突破总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理此项业务。
四、凡根据本规定,符合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分支行,在报经管辖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可以开办此项业务。
五、各分支行审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授权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管辖分行 A级 1000 3000
A-级 800 2000
B级 600 1500
直属分行 A级 1000 3000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A-级 800 2000
B级 暂不授权
其他分支行 一等行 500 1000
二等行 300 600
三等行} 暂不授权
四等行}
六、各分支行审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应集中在本部进行,辖属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不直接办理此项业务,其受理的业务,可通过本部办理。
七、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和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2.经本行评定为BA级以上信用等级的客户,并具有支付汇票的足额资金来源。
八、出票人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提供下列担保之一:
1.足额的且能兑现或流通的有价证券或单位定期存款单;
2.具有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并且是在我行开户的保证人;
3.存入不低于承兑金额30%的备付保证金,其余70%应符合授信条件。
九、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不得签发无对价的银行承兑汇票,防止有人以此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审批程序:
1.信贷业务部门受理业务时,应对出票人提交的申请书(附表一)、购销合同、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和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交通银行信贷资产实行风险度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承兑业务逐笔进行风险度测算,按照《交通银行担保贷款办法》对质押物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代偿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审批表”(附表二)连同审查材料一并送交信贷管理部门审核。
2.信贷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部门提交的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审批表填写审查意见后报送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
3.审批表经分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并在有关栏次签注意见后,送交信贷部门据此与出票人签订银行承兑协议和质押合同或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
十一、会计部门对银行承兑汇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如下:
1.按第七条规定审查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2.汇票记载内容是否填写齐全、完整,并审查“交易合同号码”是否填写;
3.银行承兑协议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4.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是否填写齐全,签章是否符合规定。
十二、银行承兑汇票经会计部门负责人复审无误后,由经办人员在各联汇票上注明承兑协议编号,在第二联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在“承兑银行盖章”处加盖“交通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并用全行统一的压数机在“汇票金额”栏小写金额下端压印汇票金额后,将第二、三联汇票连同第一联承兑协议交给出票人,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向出票人收取承兑手续费。
十三、承兑业务的事后管理:
1.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前,信贷部门应视同贷款后的管理,要求出票人按期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随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状况,并视其情况,发出“银行承兑汇票交存票款通知书”(附表三),督促企业到期交付足额票款。
2.在汇票到期,而出票人帐户无款或资金不足支付、造成本行被迫放款时,须填写“被迫放款垫付报批表”(附表四),作逾期贷款处理,计入贷款规模,并及时向出票人或保证人追偿。
十四、档案管理和报表的报送:
1.各分支行信贷部门应建立台帐,将有关资料视同贷款档案进行管理。
2.各分支行按月填报“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清单”(附表五)、“银行承兑汇票逾期情况明细表”(附表六),按余额逐笔填制,于次月5日内报送上一级行,管辖(直属)分行于次月10日内将全辖报表报送总行,遇例假日顺延。
十五、银行承兑汇票是空白重要结算凭证,必须按照总行规定的领用、保管制度,严格管理。
十六、本行以往有关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