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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0:57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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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 2008 ] 14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法
  一、指导原则和任务
  (一)指导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保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统一协调、分级负责、妥善处理、保持稳定”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
  (二)任务:具体负责处理全市范围内商务部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经营公司)所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受理劳务人员正当的维权投诉;向劳务人员提供政策和法律咨询服务。
  二、工作机构
  建立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外侨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部门一名分管局领导为成员,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处室参与具体工作。
  三、处理范围
  (一)境外劳务纠纷。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在国(境)外与经营公司之间、劳务人员与雇主之间发生的劳务纠纷,主要包括已反映到我驻外使(领)馆出面协调的问题和事件。
  (二)境外劳务突发事件。是指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或劳务管理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重大伤亡、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劳务人员群体性事件以及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境外劳务人员处于困境的紧急事件。
  (三)国务院相关部门、商务厅、市政府转来及交办的反映侵害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职责分工
  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后,在接到我驻外使(领)馆(国家有关部委或商务厅、市政府)通知的第一时间,迅速启动援助机制,协调机构进入快速反应工作状态。
  (一)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派出的劳务人员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负责依法查处非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公司或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及时主动沟通情况,反馈信息;督促有关经营公司迅速妥善处理;通告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根据要求和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动用相关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对于重大事件,派遣工作组与相关经营公司一同赴境外开展善后工作。
  (二)市公安局:协助市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调查、处理有关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工作,查处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市外侨办:负责与我驻外使(领)馆的工作联系,及时反馈信息、沟通情况;积极协助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处理涉外纠纷的人员快捷办理出国相关手续,并协助做好相应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市工商局:负责经营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发放、年审和变更,依法查处非法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中介公司或个人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行为,并积极协助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好个案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动用相关经营公司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备用金。
  协调机构各成员之间要做到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好我市的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经营秩序。在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过程中,也要注意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联系,争取得到当地政府支持,使每一位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护。

五、处理程序
  (一)协调机构或其成员单位在接我驻外使(领)馆或国家有关部门、市政府的情况通报后,即按其意见和要求,立即通报相关部门启动工作机制,必要时通知各有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弄清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即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就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由主办部门将处理解决问题的方案和要求通知有关经营公司及所在地的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督促有关经营公司尽快拿出解决事件的措施和方案并付诸实施,其他协办部门进行积极配合。必要时商请经营公司及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予以协调解决。
  (三)实行属地分级负责管理。派出单位和劳务人员所在地政府应积极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处理,市、县(市、区)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积极督促指导经营公司,及时妥善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并做好劳务人员及其亲属的安抚和解释工作。
  (四)各经营公司是负责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主体,应本着积极、稳妥、高效和为劳务人员负责的态度,认真处理所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必要时相关经营公司应尽快向境外派遣工作组,如工作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可派员参加工作小组靠前指挥、协调处理。派出的工作小组应在我驻在国使(领)馆指导下开展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处理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需要,动用相关经营公司外派劳务或境外就业备用金;在未动用备用金以前,经营公司要根据需要和上级的要求,先垫付必要的资金用于解决问题的前期经费,确保劳务人员及其亲属思想安定和社会稳定。
  (六)主办部门应及时将解决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有关措施和解决方案、处理情况向上级交办部门报告,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必要时抄报省商务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
  (七)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劳务中介或个人,由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在外派劳务、境外就业领域发现的违法犯罪案件,由市公安局负责查处。
  (九)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经营公司由主管业务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六、处理原则
  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凡境外发生的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一般应由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所在注册地的市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的县级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处理;对外签约的经营公司在当地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处理。
  中央、省驻新经营公司派出的劳务人员发生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由中央、省驻新经营公司在省商务厅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指导协调下进行处理解决,劳务人员国内居住地所在市、县(市、区)商务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配合处理。
  七、做好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各成员单位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协调机构应急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工作费用(如交通、通讯等费用)。
  (二)确保交通、通讯畅通。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经办机构提供车辆,保证及时、妥善处理事件。市商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明确一部24小时有人值班的固定电话和传真机。
  (三)为直接负责管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业务的工作人员办理一本因私护照,以备出国执行处理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紧急任务。
  八、日常工作和具体要求
  为保证在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发生后,反应灵敏、迅速行动、有条不紊地开展各项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正常联络机制,落实部门岗位责任制。
  (一)根据各部门的人员变化情况,每年年初对我市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协调机构人员进行一次补充调整,确保机构常设、人员常在、工作常抓、联络畅通。
  (二)建立各成员部门之间以及与各经营公司之间经常联络机制,及时了解经营公司的外派情况、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力争将可能发生的事件和纠纷解决在事发之前。
  (三)商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联络人制度。各县(市、区)商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科科长,作为各县(市、区)的联络人,并上报一部24小时有人值班的固定电话,联络方式如有变化要及时告知工作小组,确保一旦发生事件或纠纷能尽快落实到人。
  (四)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通报有关情况,研究有待解决的问题。

九、附则
  (一)表彰和奖励
  在外派劳务人员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
  (二)责任追究
  执行本办法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办法解释
  本办法由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
  名单
  附件
  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
  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挥长:王治通市 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刘林成 市政府秘书长
      何光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实市 商务局局长
  成员:  高弘  市商务局副局长
      刘文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景娥 市外侨办副主任
      戚绍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白存玉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杨慧  市财政局局长助理
  指挥部在市商务局下设新乡市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市商务局副局长高弘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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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 等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暂行规定

1991年3月2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

第一条 为了促进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界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系指对企业应属国有的资产依法确认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
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在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有资产分级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分割和转移。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的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
3.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归还投资贷款的利润;
4.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通过从经营收入中提取、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和从留用利润中提取所建立的各种专项基金,不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
5.国家银行、国家投资公司及其他全民所有制金融经营单位用财政拨款和留用利润转入的信贷基金、投资基金、财政周转金及其他经营基金和资本金;
6.以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投资风险,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内部积累的资金;
7.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8.其他依法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由下列投资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
1.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部门或国家其他单位用各种形式的实物投资、货币投资和所有权应属国家的无形资产投资所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本规定第八条办理,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金;
3.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国有的资产。
第十条 在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由国家出资以及税后利润和专项基金中国家按照投资或协议应占有的份额,属于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用留用利润转作风险抵押金、实行分帐制,或将国有资产租赁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等,都不改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部门和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交给集体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依法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归集体企业所有的,其资产所有权从交付起转移;凡没有依法转移所有权的,仍属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对于确无能力按照规定偿还国家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借款的集体企业,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并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批准,可以将债权转换为所有权,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使用和经营国有资产的单位,为保障所界定的国有资产的完整,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规定,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对于因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界定清楚所有权关系的资产,要专门记帐反映。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任何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六条 经依法界定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资产,其经营使用单位要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受到破坏、侵害的单位和人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提请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经济、行政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务人员及其授权代表,在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中,由于工作失职,导致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或其他所有制单位、个人之间发生涉及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争议与纠纷,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要经本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按照国家有关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在所有权界定后,要根据我国法律并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资产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32号(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
第32号

根据《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专家咨询与评审委员会评审,2003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共94项获准立项。其中重点项目19项,一般项目39项,委托项目10项,专项任务项目26项。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见附件)

为便于安排工作检查和落实,请获准立项的单位认真组织,加强调研,保证质量,如期完成任务。相关材料请登陆“中国司法科研信息网”(www.lawstudy. gov.cn)或“中国普法网”(www.legalinfo.gov.cn)查询,并从网站下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按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寄送我部。


附件:

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关于办理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手续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合同书


二00四年六月九日


2003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立项课题名单

序号 立项编号 课题名称 类别1 类别 学科分类 研究类型 姓名 职称 学位 工作单位
1 03SFB1001 中国刑事法庭语言规范研究 1 重点 法理学   廖美珍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 03SFB1002 依法执政研究: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建设 1 重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卓泽渊 教授 博士 中央党校
3 03SFB1003 依法执政研究 1 重点 法理学 应用研究 李 龙 教授 学士 浙江大学
4 03SFB1004 WTO条件下的中国经济安全研究 1 重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张汉林 教授 博士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5 03SFB1005 国际民商事管辖权研究 1 重点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肖永平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6 03SFB1006 国际法实施机制研究:基于国际组织的视角 1 重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饶戈平 教授 硕士 北京大学
7 03SFB1007 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 1 重点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吴 弘 教授  学士  华东政法学院
8 03SFB1008 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1 重点 经济法学 基础研究 杨汉平 教授 博士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9 03SFB1009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制度完善 1 重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吴汉东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10 03SFB1010 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1 重点 民商法学   江 平 教授 副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1 03SFB1011 21世纪的民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1 重点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郭明瑞 教授 博士 烟台大学
12 03SFB1012 民事诉讼法典的修改与完善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张卫平江 伟 教授 硕士 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13 03SFB1013 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徐静村 教授 学士 西南政法大学
14 03SFB1014 证据法比较研究 1 重点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张保生 教授 博士 教育部社政司
15 03SFB1015 中国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1 重点 宪法学 基础研究 朱福惠 教授 博士 厦门大学
16 03SFB1016 社会主义宪政研究 1 重点 宪法学   秦前红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17 03SFB1017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1 重点 刑法学 综合研究 王 平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18 03SFB1018 刑法犯罪理论体系研究 1 重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何秉松 教授 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19 03SFB1019 完善国家赔偿立法基本问题研究 1 重点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马怀德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0 03SFB2001 司法行政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应用研究 韩秀桃 副教授 博士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21 03SFB2002 权利救济的法理与制度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综合研究 黄文艺 孙世彦 副教授   吉林大学
22 03SFB2003 司法解释立法化问题研究 2 一般 法理学 综合研究 苏晓宏 副教授 硕士 华东政法学院
23 03SFB2004 清代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2 一般 法史学   张小也 副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24 03SFB2005 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研究 2 一般 法史学 综合研究 于语和 教授 博士 南开大学
25 03SFB2006 国际税收协定适应问题研究 2 一般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廖益新 教授 硕士 厦门大学
26 03SFB2007 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研究 2 一般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余民才 副高级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27 03SFB2008 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 2 一般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李双元 教授 学士 湖南师范大学
28 03SFB2009 入世过渡期后的中国外资银行法改革 2 一般 国际法学 应用研究 周仲飞 教授 博士 上海财经大学
29 03SFB2010 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2 一般 环境法学 应用研究 王灿发 教授 硕士 中国政法大学
30 03SFB2011 反垄断法比较研究及我国的对策 2 一般 经济法学 基础研究 时建中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31 03SFB2012 我国产业调节法理论创新与实务问题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卢炯星 教授 学士 厦门大学
32 03SFB2013 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徐孟洲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33 03SFB2014 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公开与消费者隐私保护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魏 方   博士 北京邮电大学
34 03SFB2015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法律规制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郭 洁 教授 硕士 辽宁大学
35 03SFB2016 会计信息失真与会计信用体系的法律构建 2 一般 经济法学   江合宁 教授 学士 兰州商学院
36 03SFB2017 证券市场监管权研究 2 一般 经济法学 综合研究 洪艳蓉 博士后 博士 北京大学
37 03SFB2018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崔建远 教授 硕士 清华大学
38 03SFB2019 英国侵权法研究——兼及我国侵权法如何合理借鉴其有益经验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胡雪梅 副教授 博士 南昌大学
39 03SFB2020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陈华彬 教授 博士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40 03SFB2021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集体所有权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基础研究 韩 松 研究员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41 03SFB2022 破产程序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王欣新 教授 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
42 03SFB2023 无单放贷法律问题研究 2 一般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何丽新 副教授 硕士 厦门大学
43 03SFB2024 证券法中折民事责任 2 一般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于 莹 副教授 博士 吉林大学
44 03SFB2025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2 一般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杨宇冠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45 03SFB2026 中国刑事审判程序的选择与适用 2 一般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姚 莉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46 03SFB2027 刑事诉讼中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研究 2 一般 诉讼法学 基础研究 谢佑平 教授 博士 复旦大学
47 03SFB2028 宪法权利救济制度研究 2 一般 宪法学 基础研究 胡锦光 教授 博士 中国人民大学
48 03SFB2029 部门法的宪法规制--以违宪审查为视角 2 一般 宪法学 综合研究 欧爱民 讲师 博士 湘潭大学
49 03SFB2030 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邱兴隆 教授 博士 湘潭大学
50 03SFB2031 中国刑罚改革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应用研究 周光权 副教授 博士 清华大学
51 03SFB2032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立法化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齐文远 教授 硕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52 03SFB2033 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形态及其与犯罪的关系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张小虎 教授 博士 北京师范大学
53 03SFB2034 刑法理性与规范技术 2 一般 刑法学 基础研究 周少华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54 03SFB2035 职务犯罪问题研究 2 一般 刑法学 应用研究 林亚刚 教授 博士 武汉大学
55 03SFB2036 法治社会与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朱新力 教授 硕士 浙江大学
56 03SFB2037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应用研究 刘 恒 教授 博士 中山大学
57 03SFB2038 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之比较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综合研究 杨伟东 副教授 博士 国家行政学院
58 03SFB2039 行政诉讼原告法律问题研究 2 一般 行政法学 基础研究 王周户 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59 03SFB4001 中国法律服务业的现状及其发展战略研究   委托 法理学   张 军 副教授 硕士 司法部
60 03SFB4002 公证立法研究   委托 诉讼法   杜 春     司法部法制司
61 03SFB4003 保安处分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徐久生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
62 03SFB4004 各国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刘和平   硕士 司法部司法行政学院
63 03SFB4005 各国民事执行制度比较研究   委托 法理学   严军兴 研究员 硕士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
64 03SFB4006 国家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及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培训的影响   委托 行政法学   高浣月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65 03SFB4007 法律人职业道德研究   委托 刑法学   崔永东 教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66 03SFB4008 中国律师工作改革与发展   委托 诉讼法   赵大程 兼职教授 学士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
67 03SFB4009 上访问题的法律政策:纠纷解决机制现代化研究   委托 行政法学   查庆九 主任编辑 博士 法制日报社
68 03SFB4010 司法鉴定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委托 诉讼法学   杜志淳 研究员 学士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69 03SFB3001 社会保障法基本理论研究 3 专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王广彬 讲师 博士 中国政法大学
70 03SFB3002 西部大开发与地域性犯罪预防 3 专项 法理学 基础研究 冯雪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71 03SFB3003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考论 3 专项 法史学 基础研究 闫晓君 副教授 博士 西北政法学院
72 03SFB3004 WTO争端解决机制与我国对策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应用研究 姜作利 副教授 硕士 山东大学
73 03SFB3005 Trims协议视野下的中国外资立法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基础研究 王瀚 教授 博士 西北政法学院
74 03SFB3006 航空自由化与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的法律研究 3 专项 国际法学 综合研究 杨惠 副教授 硕士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75 03SFB3007 环境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3 专项 环境法学 综合研究 赵惊涛 副教授 双学士 吉林大学
76 03SFB3008 监狱企业法人制度问题研究 3 专项 经济法学 综合研究 刘津 副教授 学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77 03SFB3009 中小企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3 专项 经济法学 应用研究 刘梦兰 教授 硕士 湖南商学院
78 03SFB3010 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刘保玉 教授 硕士 山东大学
79 03SFB3011 网络游戏产业法律问题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寿步 教授 硕士 上海交通大学
80 03SFB3012 我国农副土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 3 专项 民商法学 综合研究 杨志民 副教授 硕士 景德镇陶瓷学院
81 03SFB3013 我国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任尔昕 副教授 硕士 甘肃省政法学院
82 03SFB3014 工业版权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何炼红 副教授 硕士 湖南师范大学
83 03SFB3015 监护制度研究 3 专项 民商法学 应用研究 曹诗权 教授 博士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84 03SFB3016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监狱工作发展战略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闵征 副编审 学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85 03SFB3017 民事执行法原理与执行制度的比较研究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李浩 教授 硕士 南京师范大学
86 03SFB3018 公证制度研究与破产制度的完善 3 专项 诉讼法学 综合研究 齐树洁 教授 博士 厦门大学
87 03SFB3019 医疗事故鉴定制度改革研究 3 专项 诉讼法学 应用研究 姚澜 副教授 学士 广东商学院
88 03SFB3020 新闻传播实务的法律规范 3 专项 宪法学 综合研究 姜淮超 教授 学士 西北政法学院
89 03SFB3021 刑罚信息综合分析系统 3 专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霍宪丹 研究员 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0 03SFB3022 网络行为和现实社会互动关系与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比较性研究 3 专项 刑法学 应用研究 许渭生 副教授 硕士 西北政法学院
91 03SFB3023 政府合同研究 3 专项 行政法学 应用研究 施建辉 教授 硕士 东南大学
92 03SFB3024 罪犯人权保障—监狱管理制度改革研究   专项 刑法学   王泰 研究员 硕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3 03SFB3025 监狱科学化与法制化建设研究   专项 刑法学   李宏伟 副教授 博士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94 03SFB3026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科学化实施的研究与实验   专项 刑法学   李金华 副教授 硕士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