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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4-29 18:21:15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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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28号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精神,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制定《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国经贸[1998]315号)同时废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王众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茧丝流通体制,改进茧丝价格管理,加强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茧丝是指桑蚕茧(包括鲜茧、干茧)、生丝(厂丝)。

  本办法所称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是指申请鲜茧收购者经资格认定机关审查、认定并授予其鲜茧收购资格的制度。

  第三条 凡从事鲜茧收购,茧丝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四条 鲜茧收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以下统称省级经贸委)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意见后,认定或取消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的资格,负责发放或收回《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当注明收购鲜茧的区域范围,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

  第五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持省级经贸委颁发的有效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鲜茧收购”。

  第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应当在登记的收购区域范围内收购鲜茧。

  鲜茧收购单位在其他区域建立蚕茧基地或与农民签订三年以上长期合同需异地收购鲜茧的,可在异地蚕茧基地另设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并按第五条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持蚕茧产区所在地省级经贸委颁发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各地对符合鲜茧收购单位和站(点)设立条件的申报应当予以批准。

  第七条 省级经贸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单位的名单(包括所属收购茧站)及相关情况;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在工商年检前)审核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八条 未取得鲜茧收购资格、未经登记注册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第九条 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

  第十条 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

第三章 茧丝价格

  第十一条 桑蚕鲜茧和干茧实行省级政府定价或省级政府指导价。每年初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当年蚕茧的预测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提出的预测价格,结合本地实际并在与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充分协调衔接的基础上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价格政策。

  各地不得将桑蚕鲜茧收购定价权下放到市、县,不得擅自放开价格。

  第十二条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省际间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蚕茧价格的协商和衔接,保持毗邻地区价格的基本平衡。建立以衔接会议为主要形式的价格衔接制度。各地在制定和公布当地具体价格政策时,应当严格遵循协商确定的蚕茧收购价格衔接意见,共同维护衔接意见的权威性、严肃性。

  第十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地价格衔接情况进行指导和协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蚕茧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厂丝出厂价格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确定。国家主要通过运用厂丝储备调节等经济手段,调控茧丝市场,保持茧丝价格的基本稳定。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茧丝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茧丝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茧丝质量监督机构)。

  茧丝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茧丝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有关质量保证条件的要求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所收购的鲜茧进行仪评,并按照仪评的结果真实确定所收购鲜茧的质量、数量;不得收购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鲜茧。

  第十七条 茧丝经营者加工、贮存、销售茧丝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加工、贮存,销售。加工、贮存茧丝应按国家规定标注标识,标识主要包括茧丝的类别、质量、数量、加工者基本情况等,销售的茧丝应当附有质量凭证,茧丝的质量应当与标识、质量凭证相符。

  茧丝经营者不得在收购、加工、销售、贮存茧丝等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鲜茧收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鲜茧收购单位,由省级经贸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收购资格。

  第二十条 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鲜茧收购和蚕茧经营单位不执行政府规定价格,哄抬或压低价格,采取抬高或降低质量等手段变相提高或压低蚕茧价格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比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茧丝质量监督机构比照《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三十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茧丝流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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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授权资本制度与折衷资本制度应当缓行

杨艳秋

[内容提要] 资本制度无庸置疑是公司制度的重中之重,因为它不仅涉及公司本身,更与整个经济的发展休戚相关,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上,近来一直存在着法定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争,不可否认主张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声音似乎更高一些。如果仅从制度方面考虑,此种观点似乎更站得住脚,但对中国这样一个在稳定中求发展的国家而言,一项制度不仅要满足先进性的需要,更要满足国情的需要。本文从中国的相关社会环境出发(主要是信用与司法两方面),简要分析中国引进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的时机仍不成熟,籍此引起立法者对实行这两种资本制度的不可忽视的潜在障碍予以充分认识,认真选择恰当的立法时机。

关键词: 资本制度 折衷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信用


如果说资本是公司的血液,那么公司资本制度就是其运行的规则。纵观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历程, 实质上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不断寻求最佳平衡点的过程。
法定资本制充分体现了人类在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出现初期为保证交易安全所持的谨慎态度。随着效率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所占的位置越来越重要,人们逐渐发现固守资本制度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了经济的效率,于是资本制度又走向了追求效率的极端——授权资本制应运而生。授权资本制对效率的促进作用无可否认,但其导致公司的滥设和损害交易安全同样有目共睹。当人们遍尝了这两种资本制度的优缺种种后,便试图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于是出现了折衷资本制的设计。就安全性而言,折衷资本制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回归,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成为资本制度的新宠。关于折衷资本制本身的优点在理论和他国实践中都得以充分的论证和体现,笔者在此不再赘述。在我国,就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而言,学界大致持如下观点:对有限责任公司采取折衷资本制,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在这个问题上,多数学者的分析论证主要立足于资本制度本身的优越性,但鲜有充分考虑在现阶段我国的相关社会环境是否适合实行这两种制度。作为总体法律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系统中的一部分,某项具体法律制度是否会被整个制度系统和社会接纳,其自身的优越性并不足以成为论证其立足于一国社会制度的充分必要条件。如果不能与现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磨合成为一体,或时机不成熟就贸然引进,再好的制度也只会被社会系统排斥在外,并由此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一个立法上的例证就是证券法确立的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体制,虽然早在20世纪70年代发达国家金融业混合经营的趋势就已初露端倪,但考虑到我国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立法者还是切合实际地采取了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经营监管体制,这不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拒绝与国际接轨,只是国情使然。
一、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共通之处
客观地说,折衷资本制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从辩证的观点看,集两种制度优点于一身的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或某种情况下也会集两种制度的缺点于一身,出资不实和导致欺诈的恶疾同样会出现在折衷资本制中,并且随首次发行资本与授权资本界点的位移而程度有所不同。既然折衷资本制设计的初衷是在部分地保证安全性的同时降低公司的门槛,那么公司设立时发行或缴付的资本必然只相当于公司总资本的一部分,那么从纯理论上我们可以简单地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说折衷资本制更接近于某种资本制度的话,答案显然是授权资本制。如果说公司滥设和导致交易秩序混乱是授权资本制的两大致命缺点,折衷资本制同样会遭遇类似问题。既然这两种资本制度本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为什么许多国家还是选择了其中之一呢?答案就在于,虽然从法律角度来说,“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但就经济而言,效率应置于更重要的位置,从某种程度上说毕竟法律是为经济服务的,这是国家选择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根本原因。当然,笔者并不是说法律制度必须完美无缺,因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如果要基于某种制度的优点采用该制度,必须同时为其固有缺陷“买单”,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将此缺陷带来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降至最低。也就是说,采用某项法律制度不仅要从制度本身考虑,同样要有经济上的考虑。引用法律制度不能不计成本,就比如在原始社会中土地的主要用途是放牧而不是耕种,相对于土地数量而言,社会人口较少,牧群也很少。在此不存在施肥、灌溉等其他使土地增值的手段、技术。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土地所有权的公共登记制度可能会远远超过其收益,并且代价很大[2]。同理,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问题上如果时机选择不当会遭遇同样情形——付出本可避免的经济代价与社会代价。在此笔者认为授权资本制与折衷资本制安全性缺陷的弥补,首期缴付或发行的资本并不起决定性的作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完善的个人和社会信用系统及具有较大能动性的司法制度 。
二、中国实行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度的时机仍不成熟
(一)社会环境:信用在克服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缺陷中的事先基垫作用
法律的作用在于增加破坏信誉的成本,使人们自觉地也是被迫地遵守信用。从制度本身来讲,若不考虑其他因素,如果好的信用环境在授权资本制下能够在最大限度上其保证交易安全,那么它在折衷资本制国家发挥的作用会更大,故在这里只须分析信用在实行授权资本制国家对资本制度的保驾护航作用,就可以了解信用在实行折衷资本制的国家是如何发挥作用的。以实行授权资本制的美国为例,其资本运作的效率和安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其相关法律极为健全,并且信用观念已深入人心。美国的信用管理服务可以追溯到1830年。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相关立法有17部。即便如此,自美国的“安然”、“毕马威”、“施乐”等信用丑闻曝光后,据美国一个公司调查,全美在纽约上市的7000家公司中,有1/3的财务报告不真实,哥伦比亚广播公司和《纽约时报》披露,52%的美国公民认为美国经济正走在危险的道路上[3]。立法如此完善的征信国家尚会出现这样的信用问题,处于信用危机中的中国拿什么来降低现阶段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所必然付出的巨大社会成本呢?我国目前属于非征信国家,国人信用观念淡漠,信用的维持仍处于自发或放任自流阶段,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信用法律,有关信用管理和服务的实践也刚刚开始,1997年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信用评级公司,才掀开了信用评级的始页。2000年7月,上海率先在全国实行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并采取政府?建公司运营,才开始有了消费者信用服务公司[4]。在此种背景下,根据中国企业联合会理事长张彦宁的判断:我国每年信用缺失的代价是5855亿元。其中因为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产品质量低劣和造假售假造成的损失2000亿元, 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地财务成本约2000亿元。有人估计,2001年GDP中大约有10%-20%为失信的损失成本[5]。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近期公布的“中国企业信用调查报告”:我国有77.9%的被访者认为我们现在的社会信用令人担忧,有62%的企业认为在商务活动中一定要谨防受骗[6]。目前的信用状况已经如此,甚至有人悲观地估计中国重新产生信用需要50年,在这样的信用背景下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只会令中国的信用危机雪上加霜,信用危机反过来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或抹杀这两种制度本身的优越性。虽然同是出现失信的状况,中美两国的情况却大有不同,美国是在立法相对完善的情形下出现信用问题的,反映出其法律应社会的需求应该进一步完善的需要,而我国的信用危机出现的背景是无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如果说美国面对的是第二轮信用立法的呼唤,那么中国面对的首要任务是初步构建其信用体系与信用立法。我们不能因为美国出现一系列的信用丑闻就将信用立法和信用管理体系贬得一文不值。 在我国现在的信用状况下,实行自由的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无疑为恶意圈钱或的人开了制度上的口子。
(二)、司法环境:司法在克服折衷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缺陷中的事后补救作用。
有权利就要有救济,实行折衷资本制或者授权资本制赋予公司股东更宽泛的权利,相应地,可能受其影响的相对方在范围或受侵害程度上都不同程度上有别于在法定资本制下,所以对股东相对方权利的救济应更为完善充分。美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在股东责任方面,逐渐形成了公司人格否定原则、深石原则和控制股东诚信等原则,并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或借鉴。该救济途径中最为著名的当属公司人格否定理论,在英美法系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该理论的孵化器为英美法系,更确切地说是判例法。该理论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曾倍受推崇,即使在某些方面曾受到质疑,但其地位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其原因在于,在两大法系的司法框架下,该理论在法律制度和法律职业者方面获得了双重认同,因而获得了产生和生存以及被移植的可能性和空间。在保护股东相对方利益的同时也求得了公司法人制度的自身发展。一项法律技术或法律理论的产生是有其特殊背景和环境的,其他国家移植也不是无条件的,虽然并非将其土壤全部移植,但也应在主要成分上不要有太大的差异,否则只会出现水土不服等症状。当初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移植公司人格否定这一法律技术时,至少具备了较高素质的法官这一非常重要的条件。我国司法制度与两大法系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1、司法方面的差异 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有着较大的能动性,具有造法的功能。由于其司法的基本特性,就授权资本制来讲,因其较为灵活,实施起来出现的情况必然多种多样,这就要求司法能够及时地予以补救,公司法人格否定原理就是以判例法形式确认起来的,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具有法律效力,能够较为及时地回应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弥补成文法立法滞后的缺陷。法官创造了判例法,也正是由于判例法这种法律传统的存在,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得以最大程度上的发挥,法律的相对灵活性也因此而来,授权资本制的缺陷因此在较大程度上得以弥补。就大陆法系来讲,以德国为例,德国虽然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但法院判决实践中,经常能够确立一些惯常做法或惯例,例如,德国联邦法院在1987年的一个基本的、造法性的判例中判决:即便在股份法中没有提及,所有涉及公司根本的事项必须得到股东大会3/4多数的同意[7]。就公司人格否定的法律技术来讲,德国并不是予以全盘照抄,而是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其适用范围远远小于英美法系。
从司法的灵活性以及公信力的角度而言,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其司法体系中都具有能够不同程度地弥补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缺陷的制度。那么从同一角度看中国,在中国判例没有法律效力,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限,对于个案中出现的法律没有涉及的问题,若利用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无法解决,法官往往束手无策,很多时候,只有在一类案件成批出现、情况比较严重、成为一类典型时,才可能由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法律进行解释以适用于个案,司法应变力不高,而且救济途径不畅,法律中大量的权利没有规定救济途径,而规定了救济方式又无法操作的情况比比皆是。没有救济或救济不及时是实行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的大碍。其后果只能是给予少数人更大的圈钱空间,而广大的中小股东只有买单的份。在中国,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直接导致司法的公信力不高,据北京市对企业的一次问卷调查显示,企业发生纠纷,首选“私了”为解决方式的占65%,首选诉讼为解决方式的只占20.8%[8]。一言以蔽之,就克服折衷资本制或授权资本制缺陷而言,中国并不具备司法制度和公信力方面的条件,我国的司法制度还承受不了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带来的司法震荡。
2、法官素质方面的差异 实行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极高,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英美法系法官遴选制奉行“经验”、“精英”、“年长”的原则,德日等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法官选任上近于严酷,虽然法官选任机制大有不同,两大法系在法官的任命上的共同点是从法官质量和数量上严格把关,使得法官精英化。特别是英美法系的法官,在没有先例时,他们可以创造先例,而有先例时,他们可以通过区别的技术对其进行扩张或限制性解释。即使对制定法的解释,也有较大的自由伸缩空间。所以英美法有法官法之说。一方面,法官本身具有极高的专业素质和人格,另一方面,高素质的法官具有灵活适用法律的权力,这种能力+权力式的组合在法官能力过硬的前提下,以能力巩固其权力,以权力加强其能力,更能够发挥个人能力与司法权力互动的优势。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往往从律师中脱颖而出,这些法官具有相当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当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出现在他们面前,他们可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用先例或对先例进行扩张或限制性解释,甚至创造先例,最终解决问题。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都是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为根基的。如果说,授权资本制的产生是在西方国家崇尚自由、反对束缚的文化背景中产生的,那么法官的高素质与司法的灵活性就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最有力的救济,给予公民最广泛的自由的同时也给予其最强大的威慑与最严厉的惩罚,这也许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体现出的一个特点。即使在大陆法系,其法官地位虽然不如英美法官,但因其入门的门槛极高,其素质之高也是必须承认的,以日本为例,统一的司法考试素以十分严格著称,其平均及格率基本上维持在2%左右。反观中国, 法官整体文化层次不高,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我国法官的来源有三部分: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部队转业干部,三是考入或调入的其他人员。我国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低,初任法官的学历起点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知识”,而就经验来讲,没有任何要求。法官不懂法、枉法的案例屡屡见诸报端。目前法官中当然不乏精英人士,但总体来说,我国法官的素质不足以适应灵活的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所带来的复杂情况,以能力+权力的公式观之,若能以高能力为基础,该公式对法官的地位和司法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乘数效应,但若以低能力为基点,恐怕只能对二者带来“开方”效应,落实到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结论就是:若以我国法官现在的总体素质,给予其这两种资本制要求的对于个案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能导致这样的后果:一方面,好的资本制度被现实抹去了本来面目,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其向当事人要钱的工具,结果就是司法的更加腐败。

结语:国家应根据自身的法律传统与现实需要参考他国的做法,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立法时机,这里所要考虑的实际情况不仅指法律方面的,它是一个系统的环境,至少是一个大体的经济、文化、社会环境。就公司资本制度而言,不可否认,折衷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制度设计折射出对人的自由的充任尊重与对人本身的充分信任,但制度不是产生和存在于真空中的,故意的和过失的“恶”与其他制度的不完善还是大面积存在的,本文认为近期内不应急于将授权资本制或折衷资本制付诸实施,而应致力于法律制度的“基础设施”——社会环境的改造,至少是初步改造,待到成效初步显现时,实行新制度的时机会更加成熟些,起点也更高,少走一些弯路,也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代价。

参考书目:
[1] Thomas Hobbes, Device,ed, S.P. Lanpreche, New York, 1949rh, part13, B2.
[2] [美]理查德•A·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上)》第43页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江金骐 《警惕信用建设被“注水”》 中国经济快讯周刊 2002年第三十一期。
[4] 陈文玲《中美信用制度建设比较》新华网引自经济参考报 2002年9月20日
[5] 高帆 《信用缺失 不仅仅是道德问题》中国国情国力 2002年第九期
[6] 同[3]。
[7] 联邦最高法院判例民法编83,121,Holzmueller-Urteil
[8] 赵刚 古善刚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中国法学》1998年第一期


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关于命名和认定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决定
国税发[200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近两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和广大青年干部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治税思想,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参与青年文明号活动过程中,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税收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了生力军作用,涌现出了一大批社会形象良好的先进青年集体。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动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在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在各地税务机关和团委共同评选、考核、推荐并对候选单位集中公示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共青团中央决定:命名北京市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102个青年集体、继续认定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等333个青年集体为2003年度全国青年文明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受到表彰的全国青年文明号集体要珍惜荣誉,继续努力,与时俱进,再创佳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国家税收事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以荣获全国青年文明号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进一步深化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立足岗位,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文明执法,优质服务,争创一流,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上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全面推进税务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共青团中央
二○○四年五月九日
附件:

2003年度税务系统全国青年文明号名单

一、新命名的是(102个):
   
   
北京市
    天津市
   

    延庆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宝坻区国家税务局大口屯税务所

    房山区地方税务局房山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西区分局征收所
河北省
    山西省
   

    武安市国家税务局矿山税务分局
    霍州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邯郸市丛台区地方税务局征收计会科
    平定县地方税务局娘子关税务所

    遵化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复州分局

    阿拉善盟国家税务局吉兰太分局
    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西柳分局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三分局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扬家杖子中心税务所

    满洲里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营口市地方税务局老边分局
吉林省
   
    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千山风景区分局办税服务厅

    榆树市国家税务局五棵树分局
    大连市旅顺口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吉林市龙潭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 黑龙江省
   

    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石油分局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北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富锦市国家税务局七星分局
上海市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向阳分局计征科

    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信息管理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信息技术科 江苏省
   
浙江省
   
    灌云县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

    金华市国家税务局计划统计征收处
    昆山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杭州市萧山国家税务局管理科
    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稽查科
    无锡市锡山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宁波大榭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沭阳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瓜沥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澉通征管局 安徽省
   

    宁波市北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所
    霍山县国家税务局城关分局

    宁波市镇海区地方税务局三分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征收科
福建省
    江西省
   

    泉州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昌市青山湖区国家税务局洪城分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瑞金市地方税务局象湖分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莲前分局 河南省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南阳市宛城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山东省
   
    洛阳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开发区局办税服务厅

    东营市河口区国家税务局孤岛分局 湖北省
   

    单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计征科

    禹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十堰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市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黄石市地方税务局西塞山分局征收一科

    滕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第一税务所 湖南省
   

    垦利县地方税务局胜坨分局
    安化县国家税务局仙溪税务所

    莱西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湘潭市地方税务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州市海珠区国家税务局票证管理所供票组
    柳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分局

    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
    钟山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分局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政管理科 重庆市
   

    清新县地方税务局浸潭中心分局
    江北区国家税务局小苑税务所

    惠州市惠城区地方税务局计划征收股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征收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南山征收管理分局华侨城税务所 四川省
   
海南省
   
    南充市嘉陵区国家税务局龙蟠管理分局

    万宁市国家税务局兴隆分局
    自贡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琼海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南江县地方税务局正直税务所
贵州省
   
    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安顺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 云南省
   

    贵阳市云岩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孟定税务分局
西藏自治区
    姚安县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林芝地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陕西省
   
甘肃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莲湖分局票证所

    天水市秦城区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岐山县国家税务局蔡家坡征收分局

    永靖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碑林分局办税服务厅
青海省
   
    铜川市地方税务局耀州分局董家河税务所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行委国家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宁市城中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银川市国家税务局兴庆一分局计会征收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吴忠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

    哈密市国家税务局黄田中心税务所 天津市
   

    石河子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办税服务厅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大厅)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地方税务局幸福路税务所
    红桥区国家税务局稽查一所
二、继续认定的是(333个):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塘沽区分局征收所
北京市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和平区分局征收所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南开区分局征收所

    宣武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

    密云县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河北省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六税务所个体集贸组
    泊头市国家税务局泊镇分局

    门头沟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原石龙工业区税务所)
    唐山市海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宣武区地方税务局白纸坊牛街税务所
    东光县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石景山区地方税务局首钢税务所(原税源监控税务所)
    徐水县国家税务局遂城分局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
    山海关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峪耳崖分局

    闻喜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邢台县地方税务局东汪征收分局

    大同市国家税务局征收三分局管理一科
    唐山市丰南区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原丰南市地方税务局唐坊分局)

    朔州市平鲁区国家税务局下水头分局(原下水头中心税务所)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原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

    柳林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原征收分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征收一分局管理一科
    巴彦淖尔盟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榆社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青龙山分局(原青龙山税务所)

    屯留县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宁城县国家税务局八里罕管理局
辽宁省
   
    准格尔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彰武县国家税务局稽查一科(原彰武镇分局)
    宁城县地方税务局天义镇税务所

    辽阳县国家税务局刘二堡特区分局
    包头市地方税务局驻包钢征收管理分局(原三分局)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原海城市国家税务局腾鳌特区分局) 吉林省
   

    庄河市国家税务局塔岭中心税务所
    吉林市船营区国家税务局综合管理科(原吉林市国家税务局西关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

    本溪市国家税务局平山分局一洞桥中心税务所
    公主岭市国家税务局刘房子分局

    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新抚分局公园中心税务所
    辽源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征收分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市场中心税务所(原五爱税务所)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苏家屯分局陈相中心税务所
    延吉市国家税务局新兴管理分局

    盘锦市辽河油田国家税务局综合业务一科(原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官屯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兴隆山税务所(原宽城分局兴隆山税务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旅顺口分局铁山中心税务所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绿园分局征收核算科(原征收科)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甘井子分局大连湾中心税务所
    四平市国家税务局中央路分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北乐中心税务所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鸭园税务所(原二道江分局鸭园中心所)

    凤城市地方税务局通远堡中心税务所(原通远堡税务所)
    扶余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本溪满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小市中心税务所
    通榆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中心税务所
    珲春市地方税务局合作区分局

    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官屯税务所
    长春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检查三科(原朝阳分局检查三科)

    海城市地方税务局西柳分局
    长春市二道区地方税务局计征科(原二道分局办税服务厅)

    铁岭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辉南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皇姑分局征收科
    白山市八道江区地方税务局(原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八道江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河分局五爱税务所 上海市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铁西分局征收科
    卢湾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办税服务厅)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中山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闸北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原征收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西岗区征收管理分局计征科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第一税务所开票组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管分局计征科(原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
   
黑龙江省
   
    盐都县国家税务局义丰管理分局

    绥芬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一局
    靖江市国家税务局西来税务分局(原西来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龙沙分局永青税务所
    启东市国家税务局海东税务分局(原海东管理分局)

    大庆市国家税务局萨尔图分局拥军税务所
    仪征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桦川县国家税务局江川分局
    邳州市国家税务局官湖分局

    嫩江县国家税务局九三分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栖霞分局稽核管理四科(原营防税务所)

    巴彦县国家税务局城郊分局
    南京市江宁区国家税务局禄口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道外分局前进税务所
    吴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原征收分局)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工大园区税务所
    江阴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管理分局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富拉尔基分局计征科
    如东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

    黑河市地方税务局黑河分局
    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泉山分局奎山税务所)

    阿城市地方税务局阿城分局
    句容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城郊分局)

    兰西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管理四科(原武进市地方税务局魏村分局)

    尚志市地方税务局一面坡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白下税务分局管理二科(原白下稽查分局稽查二所)

    林口县地方税务局林口分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雨花台分局管理三科(原稽查三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计征科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计征科
    苏州市吴城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分局)
浙江省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原直属征收分局)

    乐清市国家税务局柳市办税服务厅(原柳市管理站) 安徽省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无为县国家税务局高沟税务分局

    桐乡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梧桐办税服务厅)
    涡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龙游县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税服务厅

    天台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城关办税服务厅)
    宣城市国家税务局水东税务分局

    湖州市国家税务局南浔分局(原菱湖管理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办税服务厅(原石化分局办税服务厅)

    慈溪市国家税务局第一办税服务厅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分局征收计会科(原第二直属分局征收四所)

    象山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原第一管理局)
    霍山县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

    余姚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建省
   

    奉化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原第二管理局)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黄岩中心分局头陀征管局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上街分局(原上街管理分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征管局
    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局
    福州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原仓山管理局)

    宁波市鄞州区地方税务局下应分局(原鄞县地方税务局下应税务所)
    厦门市湖里区国家税务局湖里分局(原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管理二局湖里分局)

    慈溪市地方税务局长河税务所
    厦门市同安区国家税务局新店分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爵溪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国家税务局(原厦门市海沧投资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宜春市袁州区国家税务局三阳分局
    晋江市地方税务局磁灶分局

    九江市庐山风景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原征收局)
    闽侯县地方税务局

    泰和县国家税务局文田分局
    福州市台江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九江市国家税务局重点企业管理分局(原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永叔路分局(原永叔路管理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

    萍乡市湘东区地方税务局下埠分局(原下埠税务所)
    厦门市思明区地方税务局开禾分局(原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

    吉水县地方税务局文峰分局(原直属分局)
    厦门市海沧区地方税务局(原海沧投资区地方税务局)

    丰城市地方税务局上塘分局 山东省
   

    吉安市吉州区地方税务局习溪桥分局
    蓬莱市国家税务局大辛店分局
河南省
   
    枣庄市薛城区国家税务局沙沟分局

    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曲阜市国家税务局王庄分局

    辉县市国家税务局孟庄税务所
    济南市市中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综合业务科)

    安阳市殷都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原安阳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局税源管理三科)
    安丘市国家税务局景芝分局

    陕县国家税务局观音堂税务所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城区分局

    汝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征收科
    兖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兖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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