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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08:24  浏览:9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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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
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1999年
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02年9月
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87 号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
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
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族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
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
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
社会保障制度。
  第五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
、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
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
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制
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措施,协调、督促本系统与计划生育部门密切
配合,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
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
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
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
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
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
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
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下列人口与计划生育工
作:
  (一)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
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
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四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享受岗位津贴,发放标准和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
定。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嘎查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
经费。
  苏木、乡镇和嘎查、村级计划生育经费,由苏木、乡镇财政预算安排,并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
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十八条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
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九条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
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
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十条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汉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不少于四年;
少数民族公民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三年。
  女方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初育者,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应当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生育条件而不予批准的,要书面说明理由。
  对确有本条例规定以外的特殊情况申请生育子女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负责审批。审批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
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
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
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
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七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
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九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
定。
  严禁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
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行生育。
  第三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
的夫妻,提倡首先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
障。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
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二条 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
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三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业、生活
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十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
领导下,由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
的体制。
  第三十六条 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
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
育证明。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交验婚育证明。
  第三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查验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对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
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对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地,在一方户籍所在地共同生活的,可纳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
计划生育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
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或者未经查验过的,不得批准。
  向流动人口出租(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现居住地查验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依法
协助政府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当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同向流动人口
出租(借)房屋的房主或者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个人签订协助管理合同书。
  第三十九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其户籍所在地出
具的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除持有婚育证明外,还须持
有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经现居住地旗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后,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
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
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特别是独女户、双女户,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
、子女入学、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二条 公民比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已婚妇女比法定婚龄推迟四
年以上初育者为晚育。
  晚婚者增加婚假十五日;晚育者增加产假三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日。对晚婚晚育
者还可以给予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四十三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
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发给每月5至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
夫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为每月20元;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增加产假三十日,可以适当补助托幼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发放:
  (一)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农
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解决;
  (二)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由所在单位发给;
  (三)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当地人民
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并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年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补助金;要求
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应当退还补助金。
  第四十五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应
当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各种优待,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
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
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
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和征缴方式,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做下列处理:
  (一)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
纪律处分;
  (二)农牧民、城镇居民,五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评为劳动模范;不得享
受政府提供的各种经济优惠待遇;
  (三)已享受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应当退还。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
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九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
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
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
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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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53号

二000年五月二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襄樊市质量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考核办法


一、为进一步加大质量工作力度,提高我市产品质量
总体水平,保证襄樊市政府与各县(市)政府签订的质量
工作目标责任书和打假工作责任书(以下合并简称质量责
任书)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
作若于问题的决定》和全市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考
核办法。
二、质量责任书的考核工作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组织考核小组具体负责。
三、质量责任书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一般与年终总
结评比工作结合进行。考评结果将作为考核签约人政绩的
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
个等次。
1、被考核单位切实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优秀;
2、被考核单位较好地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主要工作目标全部达到的为合格(主要工作目标系指质量
工作目标1~7项,打假工作目标l~5项);
3、被考核单位基本履行了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工作目标完成率达60%,其打假目标之(一)、(二)、
(三)项全部达到的为基本合格;
4、被考核单位未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打假工作目标之(一)、(二)、(三)项有一项或一项
以上未达到的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
1、听取汇报。各县(市)政府应提前对照质量责任
书和本办法进行全面、认真、系统地自查,将全年的目标
完成情况、采取的措施、存在的问题等,实事求是地进行
总结,向考核小组作详细汇报,并有文字材料和考核申请
报告。
2、核实数据资料。考核小组核实全部数据资料,必
要时可走访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对各被考核县(市)完成
各项目标情况逐项作出考核评语。
3、综合评定。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形成综合性
的考核意见,报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批。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由市政府授予质量工作先进县(
市)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将下年度列为质量工作
和打假工作重点治理地区,并按责任书规定追究有关领导
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本办法由市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公布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的通知


国药监市[2002]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遏制药品广告市场的混乱局面,规范药品广告发布行为,2002年,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了对药品广告发布行为的检查力度。2002年1月至7月,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全国共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91份,通报批评1281份,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1372份。

2002年上半年,累计被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次数在10次以上的广告主有: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6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6次;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1次;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4次;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15次;青海金诃藏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3个,其他违法发布广告行为23次(详见附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上述广告主发布的药品广告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按照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及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附件: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二年九月二日


附件:

2002年上半年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及品种名单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黔药广审(文)第2001050027号
贵阳晚报
2002.3.22
擅自篡改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渝药广审(文)第2001120510号
重庆晨报
2002.2.4/2.9/2.19
擅自篡改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浙药广审(文)第2002030108号
今日早报
2002.4.25/4.26
擅自篡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火美人牌减肥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皖药广审(文)第2002030048号
新安晚报
2002.6.4
擅自篡改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火美人牌减肥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皖药广审(视)第2002030048号
安徽电视台、合肥电视台
2002年5、6月
擅自篡改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陕药广审(文)第2002030132号
陕西电视台
2002.5.15
擅自篡改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生命之星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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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小报
2002年1月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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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电视台
2002年1月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街头小报、电视
2002年3、4月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今日早报
2002.4.25/4.27
未经审批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强效胃肠复康液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舟山电台
2002年3、4月
使用过期批准文号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合肥晚报
2002.4.25/4.26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生活早报
2002.4.26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兴安电视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鹿胎青春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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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电视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散发小报
2002.5.31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生命之星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海南日报、南国都市报
2002.4.23以来
使用已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成都晚报
2002.6.7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CDTV-4
2002.5.25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成都晚报
2002.6.7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细胞助长美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兰州晨报、黄河之声经济电台
2002.5.21
未经审批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冷血灭菌胶囊
吉林省四平市塔山制药厂
周末商情第61期
未经审批
青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京药广审(文)第2001080570号
北京晚报
2002.2.22
擅自篡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苏药广审(文)第2001040117号
南京电视台文体频道、十八频道
2002.4.20、4.22
擅自篡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闽药广审(文)第2002030038号
海峡都市报
2002.4.5
擅自篡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北京晚报
2002.2.15/2.22/3.1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福建电视台5套
2002.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海口电视2台
2002.3.8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贵州都市报
2002.4.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乌兰浩特晚报
2002.1
未经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江苏商报
2002.4.20/4.25
未经审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现代快报
2002.6.11
未经审批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伪造广告批准文件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减肥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九江电视台
2002.4.13
未经审批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金肝清毒再生胶囊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成都日报
2002.5.23
未经审批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神经平衡片
北京生命之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江药厂
兰州晨报
2002.5.14、5.16/5.17/5.28/6.25/6.27
使用过期文号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海南日报
2002.3.6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重庆电视台
2002年2月以来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半岛晨报
2002.4.3/4.5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半岛晨报
2002.4.1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新文化报
2002.6.1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泉州晚报、海峡导报、福建电视台
2002.4.4/4.2/4.5、2002.6.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生活日报
2002.5.30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城市早报
2002.6.11
伪造广告批准文件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信息时报
2002.6.19
伪造广告批准文号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华商报
2002.5.1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福建电视台5套
2002.4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福州晚报
2002.3.29/4.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武汉晚报、武汉晨报
2002.4.22/4.19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盐酸西布曲明胶囊(澳曲轻)
南京长澳制药有限公司
印刷品
2002.3.
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撤销药品广告审批文号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广告批准文号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林君清牌大败毒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鲁药广审(文)第2002030127号
济南时报
2002.5月
擅自篡改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未经审批、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等违法发布情况

药品名称
广告主名称
刊播媒介名称
刊播时间
违法原因
查处部门

普乐安片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伪造文件
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晚报
2002.5.16
擅自篡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沈晚报
2002.4.18
未经审批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新晚报
2002.4.10
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时报
使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来牌安神胶囊
长春今来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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