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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22:00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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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4月12日  财税〔2004〕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教师待遇问题,进一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所需支出允许计入企业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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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衢政发〔2005〕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衢州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衢州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决策科学性,根据《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我省"十一五"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4〕61号)、《关于加强我省区域规划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4〕49号)和国家与省规划体制改革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规划委员会是市长领导下的全市规划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市规划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国土、计划副市长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柯城区政府、衢江区政府,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文化局、人口计生委、林业局、贸粮局、环保局、旅游局、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国土局、电力局、农办等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巨化集团公司分管领导任委员。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市规划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空间布局规划二个工作小组,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兼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小组组长,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工作小组组长。
  第四条 部门委员可在本部门指定一名分管局长任联络员,负责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第五条 市规划委员会设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主任。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库拟聘60人左右,人员构成从市内外专家中选聘,每届任期5年,具体人选由有关部门和专家推荐,经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正式聘用。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决策,执行国家关于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
  (二)前置性审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各类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审查区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园区)发展规划,国土整治、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全市农业资源综合开发规划;审议全市市场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和总体布局、现代物流发展战略和布局规划;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衔接;协调能源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交通运输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协调重大项目、区域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依据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金衢丽地区生产力布局与产业带发展规划,加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空间组织。
  (三)前置性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衢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市规划委员会确定的重要规划控制区域内的重大空间布局规划;依据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衢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进行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各县(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审查年度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衢州市分区规划及专项规划方案,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2357.4平方公里)建制镇总体规划方案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镇总体规划方案。
  (四)前置性审查衢州全市、市本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据省政府批准实施的衢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审查年度全市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计划。
  (五)审议规划编制工作年度计划;对全市或区域城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规划进行选址协调;协调城乡一体化规划编制和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城市总体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选址进行审议。
  (六)其他需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或审定的事项。
  上述第(二)项相关内容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工作小组负责提交;第(三)项相关内容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工作小组负责提交;第(四)、(五)、(六)项相关内容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指定相关部门提交。
  第七条 凡与广大市民有密切关系的重大规划方案,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要在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前要向市民征求意见,并将意见向规划委员会汇报。
  第八条 市规划委员会会议采用不定期的方式召开。一般由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九条 议事程序
  (一)议题准备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就市规划委员会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向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预审并汇总。对重要规划方案和项目,由办公室或办公室委托其它部门,从专家咨询委员会中邀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报告,作为申报议题附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二)与会人员
  参加会议的委员数名单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视研究内容确定,参会委员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市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各委员要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原则上不得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请假并说明原因。与议题有关的单位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三)议题表决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需要形成决议的,由参加会议的委员通过投票方式当场进行表决。会议决议须获得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四)会议纪要和决议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完成会议纪要拟写,经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规划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签。市规划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由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十条 市规划委员会决议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各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会议决定督办的事项,由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或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市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如需修改,修改后的议事规则须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进行表决。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吸取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设部


关于吸取洛阳“12.2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立即在全国建设系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建建电[2000]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山东省、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今年12月25日21时35分,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东都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数十人受伤。现初步查明,特大火灾事故是由与东都商厦合资的丹尼斯公司违法电焊施工,违章作业引起的。这起事故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江泽民总书记对此事非常关心,作出了重要批示。朱鎔基、胡锦涛、李岚清等中央领导也作了批示。国务院办公厅以明电发出了关于认真吸取河南洛阳东都商厦“12.25”特大火灾事故的沉痛教训,切实加强元旦春节期间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为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紧急通知的要求,切实加强全国建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各类公共建筑、居民区以及各类厂房、仓库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居民区消防通道是否符合消防规范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防火消防规范的,应立即责令业主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短时间内难以解决的部门,要迅即报告当地政府,采取应急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工程设计单位对住宅楼、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及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各类建筑的设计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九五”期间完成的建筑设计。对于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消防设施设计规范的,应组织业主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消除火灾隐患。

  三、施工单位要对执行消防工作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要加强施工现场(含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监安[1998]12号《关于防止发生施工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含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现场)必须认真检查和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以及化工材料、各类油料等易燃品仓库管理制度,确保各类消防设施的可靠、有效及易燃品存放及使用安全。

  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城市燃气市场、燃气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认真落实建城[2000]139号《建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查处和取缔非法经营液化石油气,全面清理、拆除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消除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隐患。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对消防水源、消火栓等消防用水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障消防用水的需要。要加强对城市公交、园林、游乐场所、风景区的车辆、船舶、缆车、索道及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消防规定和安全要求的,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在不能确保安全运行之前,应停止使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各级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抓紧抓好这次检查工作,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检查工作落实到人,预防措施落实到人,整改措施落实到人。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春节前,将消防安全检查整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